成都市房管局知晓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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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

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成房物管[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的通知(成房物管[2006]23号)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二○○六年七月三日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承接验收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物业管理承接验收(以下统称承接验收),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为目的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承接验收的条件(一)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二)供水、供电、供气及信息传播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均能够正常使用;(三)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四)房屋幢、户编号经有关部门确认;(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承接验收的时限(一)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交付前30日内,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

(二)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30日内,会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原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另有约定时限的除外)。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决定-成房发[2009]4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决定-成房发[2009]46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
定》的决定
正文:
----------------------------------------------------------------------------------------------------------------------------------------------------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的决定
(成房发〔2009〕46号)
五城区房管局,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9〕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工作的实际,经市房管局研究决定,《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暂行规定》(成房发〔1999〕17号)自2009年4月21日起废止。

此决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成房发[2005]125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05]125号)市拆迁管理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屋拆迁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行政调解及行政裁决的工作,依法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城镇房屋拆迁纠纷案件行政裁决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案件受理(一)必须有拆迁当事人双方两次的详细谈话记录(对被拆迁人未签字的记录应有相关证据材料)。

(二)拆迁人必须提出明确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有对被拆迁房屋情况(含无证房)的证明材料。

二、证据收集(一)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双方对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的责任。

(二)拆迁管理部门的案件经办人员必须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并作好书面记录。

(三)在依法应当实施证据保全的被拆迁房屋裁决案件中,拆迁人必须提供对被拆迁房屋实施了证据保全的证明。

三、案件调解对被拆迁人经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调解的,拆迁管理部门的案件经办人员应入户进行调解(对被拆迁人仍拒绝调解的应记录在案)。

四、案件裁决对案件事实情况清楚,拆迁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恰当的,依法作出裁决予以支持。

对案件事实情况清楚,拆迁管理部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恰当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依法作出裁决。

五、案件的中止和终结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对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恰当的,应要求申请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限期进行调整。

在限定的期限内可中止案件的办理,如果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拆迁人未按拆迁管理部门要求调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拆迁管理部门可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裁决。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成房发〔2007〕93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通知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使用说明书为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2、本示范文本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3、根据《规定》第三条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说明书;本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4、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本说明书,每套房屋一式二份,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6、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房屋使用说明书尊敬的业主:欢迎您成为(物业名称)的业主,祝愿您在这里享受到安全、温馨和美好的居住(办公)生活。

为了使您能充分了解您所居住(办公)物业的结构类型,正确使用各类配套设施,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全面了解装饰、维修的注意事项,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编制本说明书。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成房发[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成房发〔2012〕103号)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为加强成都地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政府第196号令)、《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2〕4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地方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各郊区(市)县房屋白蚁预防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规范房屋白蚁预防工作,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要求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应当组织实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并做好工程验收、复查回访、档案管理等工作,切实保障工程质量。

(一)预防处理。

1. 规范勘察和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前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勘察,编制工程施工方案。

2. 树立安全意识。

施工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佩戴工作牌。

施工完毕后应当告知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3. 严格落实责任。

施工组负责人为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带领施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 245-2011(以下简称《技术规程》)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 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

房屋白蚁预防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程》施工。

针对特殊工程确需调整操作方法、用药比例的,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后按会议决议执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成房发[2002]122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成房发[2002]12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增强市场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以及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川建发[2002]339号)的有关要求,现决定建立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增强房地产市场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途径。

二、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

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物业管理企业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

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管理。

成都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建设与管理,各相关业务管理处室具体负责实施。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房屋安全鉴定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2.09
•【字号】成房发[2011]92号
•【施行日期】2011.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的
通知
(成房发〔2011〕92号)
市房安办,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事项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及我局印发的《成都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人员名册管理暂行办法》(成房发〔2011〕74号文)的精神,原由房产管理部门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推向市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工作,不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据此,现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二、各单位对此前的房屋安全鉴定费情况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结果上报同级财政;
三、到当地发改(价格)和财政部门核销房屋安全鉴定费收费许可及收费票
据。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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