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为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我市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整治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二、整治范围(一)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整治内容(一)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未将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
(四)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
四、相关要求(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成房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房发[2011]6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条例》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统一认识国务院新颁布的《条例》在管理体制、实施程序、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更加注重规范操作和对被征收人的权益保护。
各区(市)县要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学习,统一认识,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掌握《条例》各条款的具体规定,把思想统一到《条例》上来。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要抓紧对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对《条例》的认识水平,按《条例》精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
二、认真思考,仔细梳理各区(市)县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认真思考,仔细梳理《条例》出台后遇到或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难,并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要认真对现有法规政策进行梳理,加大调查研究力度,为制定我市地方性法规政策做好基础工作。
三、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房屋征收工作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
各区(市)县要严格贯彻执行好《条例》,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实现平稳过渡。
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工程,应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项目的有序推进;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须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一律不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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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自查整治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自查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成房发[2012]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自查整治的通知(成房发〔2012〕4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业主:为加强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291号)、《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和《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经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开展自查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本次自查范围为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
二、自查整治的主要内容(一)开启门窗安全质量状况:开启门窗金属构件锈蚀、断裂、变形、松动和损坏脱落等;(二)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安全质量状况:结构胶、密封胶和密封条老化、龟裂、气泡和脱落等;(三)玻璃安全质量状况:玻璃破损、裂纹,中空玻璃起雾、结露和霉变等;(四)受力构件安全质量状况:玻璃幕墙受力构件变形、错位、松动、损坏,防腐涂层锈蚀等;(五)雨水渗漏影响安全质量状况:存在不同程度雨水渗漏的;(六)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自查方式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的安全检查,实行业主负责制。
业主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涉及多个业主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业主或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
保修期范围内的建筑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原玻璃幕墙及大玻璃窗施工单位应先开展自查工作。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月21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2月5日成都市历史建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确保历史建筑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历史建筑档案的监督管理,成都市历史建筑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高新区范围内历史建筑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历史建筑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著录、扫描、移交、入库、保管、查阅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保护办在完成纸质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著录、扫描后,按卷装盒移交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永久管理。
移交内容包括纸质档案卷宗和对应的电子档案数据。
第五条历史建筑档案应包括:(一)历史建筑的现状资料。
建筑物的坐落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修建年代、建筑风格、建筑类型、稀有程度以及保护级别等;建筑外立面和内部装饰图片、建筑外立面和平面实测图。
(二)历史建筑的认定资料。
建筑物相关的普查、复查踏勘资料;专家评审文件;挂牌保护方案等。
(三)历史建筑的产权产籍资料。
建筑权属登记及变化情况;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和有关物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历史建筑保护责任告知书的回执文件等。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成房发[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4]44号)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4年3月24日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部门。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非住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五)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为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选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成都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评估机构方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二)取得评估机构三级以上资质;(三)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四)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五)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进行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二级以上资质。
市、区(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征收项目情况在邀请报名公告中设置评估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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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规范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住房。
第三条(承办部门)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单位直管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的更名管理工作。
本条所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
第四条(申请主体)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更名:(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二)与承租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三)截至承租人死亡时,与其连续共同居住满两年以上。
承租人在2008年6月30日前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籍、且他处又无住房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更名。
第五条(申请顺序)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顺序申请:(一)第一
顺序:配偶。
(二)第二顺序:子女、父母。
(三)第三顺序:其他具有赡养或抚养关系的亲属。
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前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
没有前一顺序申请人的,由下一顺序申请人作为申请主体。
同一顺序存在两个以上申请人的,协商确定一人作为申请主体。
协商不成的,暂不办理更名手续。
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更名申请书;(二)申请人的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承租房屋证明;(四)承租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与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共同居住证明;(六)租金缴纳证明。
符合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有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到场,并提供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材料,但申请人能提供经公证的协议书的除外。
第七条(租金清偿)原承租人欠租的,由申请人负责清偿。
申请人拒绝清偿或未完全清偿的,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更名手续。
第八条(签订合同)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第九条(临时措施)承租人死亡后,因申请主体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承租人死亡时的共同居住人经申请,与直管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有偿借住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生
效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