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全的邵武著作权合理使用十大情形

合集下载

版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版权-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来看看合理使用的含义及其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规定有12种:
(1)个人使用;
(2)引用;
(3)新闻报道使用;
(4)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传播;
(5)对公开演讲的使用;
(6)教学或研究使用;
(7)公务使用;
(8)馆藏使用;
(9)免费表演使用;
(10)室外陈列品的使用;
(11)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
(12)盲文使用。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相关内容介绍。

汇桔网提供诸多优质的版权登记服务商选择,均为业界精英,资质齐全,并保障支付安全。

精挑细选,由您掌控。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是什么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是什么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是什么1、报刊转载《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但是,报刊转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对作品的控制。

2、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从该条款可知,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只允许“制作”录音制品,而不允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发行由此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

但是,这种解释不符合立法原意。

实际情况是,除了制作行为之外,后续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输该录音制品的行为也在法定许可的范围。

3、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有直接侵权、第三人责任、违约侵权和仅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等等。

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构成要件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
1、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但是,报刊转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对作品的控制。

2、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以及激励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的智力劳动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利制度。

为了实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以及维护知识产权人和社会秩序,特别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的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宗旨,是维护和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并正常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因此,在著作权法定义下,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一定条件合理使用他们的作品,而不需要向被使用方取得授权。

例如,著作权人可能可以允许他人在合理限度内发表自己的作品,可以允许他人在学术报告、师资培训、编辑收入、课程教材中使用其作品,以及用于以上行为的收取一定的费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著作权人不可以滥用著作权,例如,有人滥用著作权,将他人无关的东西篡改了自己的作品,虽然自己的作品还在,但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其次,使用者不可以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例如,某人拿到别人的著作作品,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复制等,则也是侵权行为。

同时,这种侵权行为将会被追究,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著作权人有权优先被公众知晓,例如,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称为作者的名字,以表示著作权人的身份,或者是把作者的名字出现在报纸、电视、网络等空间中。

总之,著作权合理使用宗旨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遵守法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使知识产权社会更美好。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
《著作权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限
制印刷、传播和演绎作品以外的行为。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享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权利,包括:创作作品的权利、修改或改编作品的权利、表演、放映、演出、广播或通过
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权利、出版和复制作品的权利,以及与其他权利形成结合的权利等。

一、共享情形:对著作的一次有限的、非商业性的自由共享拷贝和传播受保护作品,
不需要著作权人授权,但要遵守归著作权人所有的原则。

二、引用情形:在非盈利、教育研究方面,允许受保护作品的一次有限拷贝和传播,
并附带明确的批判性评论,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三、教学情形:学校教师和学生在校内教学活动中,不因为教学需要而影响作品的版
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校内教学活动中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四、公共演示情形:为了完成公共任务或功能,政府机构和未营利机构可以公开演示
作品,但不得将作品传播给公众,不需著作权人授权。

五、研究情形:研究者需要为科学研究和开发新产品使用受保护作品,可以通过获得
著作权人许可进行科学研究。

总之,著作权法规定合法使用受保护作品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合理使用受保护作品,才能赋予著作权法充分有效地实施,有效地保护作者的精神财产权。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以下是对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
一、坟墓、纪念碑、陵墓和其他一般性纪念物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维护
设置的公共场所、标志用于标明地名的石碑: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坟墓、纪念碑、陵墓和其他一般性纪念物以及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设置的公
共场所、标志用于标明地名的石碑,可以免于侵犯著作权,从而便于人们
的合理使用。

二、国家和国际有关组织的官方文件:国家唯一司法权力的最高行政
机关及其从属机构所发出的官方文件,以及国际有关组织所发出的与国家
有关的公文,均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因而可以被自由使用,但有
必要注意的是,在使用过程中,不可擅自对文件内容做任何修改,以免发
生法律纠纷。

三、国家批准的杂志、报纸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的播出:国家批
准的杂志、报纸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的播出,通常是具有思想宣传功
效的媒体,属于公共管理领域,由于不属于商业性质的使用,因此不受著
作权的保护。

但是,在播放过程中,应满足相关立法规定,不得使用涉及
侵权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剧本、演出、影视等表演艺术的表演: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
剧本、演出、影视等表演艺术的表演。

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情形

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情形
一、著作权法法定许可的情形
1、报刊转载
《著作权法》(2010)第33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规定仅仅适用于报纸和期刊之间的转载和摘编,并不适用其他媒介,比如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影音作品等。

转载,是指原封不动或者略有改动之后刊登;
摘编,是指对原文主要内容进行摘录、缩写。

在网络时代,报纸、期刊纷纷有了网络版,例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头条号,但是,报刊转载仅限于纸介质载体之间的转载和摘编,网络未经许可转载已发表作品构成侵权。

因为在网络盗版泛滥的情况下,作品一旦进入网络,权利人很快就失去对作品的控制。

2、制作录音制品
《著作权法》(2010)第40条第3款规定: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
1。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一、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以下内容由合肥律师为您整理)
(一)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三)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还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欢迎前往找法网进行咨询,会有相关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引言著作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它确保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

然而,在著作权的保护下,也存在着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需求。

为了平衡创作者的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建立了一套合理使用制度,以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创新的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著作权法保护下,对他人作品进行一定范围内的使用,而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共利益原则合理使用的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例如,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活动中对作品的引用和转载属于合理使用。

2. 合理范围原则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

根据作品的性质、目的、使用的方式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3. 公正原则合理使用应当公正合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努力和创造,不得损害其利益。

4. 善意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应当是善意的,不得滥用合理使用权。

使用者应当遵守合理使用的规则,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或使用作品。

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具体情形:1. 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个人在学习、研究和欣赏作品时,可以进行合理使用。

例如,在写作论文时引用他人的观点和研究成果,或在个人欣赏音乐作品时进行私人使用。

2. 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报道和评论属于公众对社会事件和作品进行评论和报道的活动,一定范围内的引用和转载属于合理使用。

例如,新闻报道中引用他人的言论或作品,或评论文章中引用部分作品进行评论。

3. 教育和科研教育和科研活动中对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

例如,在教学中使用他人的教材或教学素材,或在科研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

4. 公共利益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合理使用。

例如,政府机构在公共服务中使用作品,或社会组织在公益活动中使用作品。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一、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情形有哪些法定许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根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条件是什么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

根据法定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中国《著作权法》对法定许可规定了四种情况:期刊转载、文艺团体表演、录音唱片制作录音制品、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则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二,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第四,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须支付法定的报酬。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史上最全的邵武著作权合理使用十大情形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无偿使用著作权作品。

因为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围也有了法律规定的以下内容: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

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

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创品牌,找一休!喜欢本文的,可以分享给周边的朋友,想了解更多资讯可以百度搜索一休知识产权进行查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