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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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合理使用法律分析综述4100字》

《短视频合理使用法律分析综述4100字》

短视频合理使用法律分析综述目录短视频合理使用法律分析综述 (1)1明确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必要性 (1)2现有合理使用标准 (2)2.1 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 (2)2.2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 (3)3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 (3)4我国司法实践中四要素标准的认定 (4)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5)2、使用作品的性质 (5)3、引用作品的“质”和“量” (5)4、使用所产生的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

(5)1明确短视频合理使用的必要性《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1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合理使用的本质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只是法律规定其有正当性,合理使用的界限是区分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分水岭。

前述内容中我们已经讨论过短视频的创作方式包括原创和二次创作,原创部分当然不涉及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但大部分短视频创作属于二次创作,这就避免不了在其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短视频因其篇幅短小,二次创作更易引发侵权纠纷。

为减少二次创作过程中侵权短视频的产生,明确短视频合理使用的界限是很有必要,短视频合理使用界限的明确可以为短视频创作指明方向,也可以规制侵权短视频的产生。

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技术的不断革新,诸多新型作品的出现,给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挑战,原来的利益平衡体系被打破,更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界限。

合理使用的界限明确时必须以平衡利益体系为出发点,一方面为了鼓励创作,不能将合理使用限制太严苛,否则会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阻碍新型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当然,另一方面合理使用界限更不能过于宽泛,目的为了防止放任侵权乱象的发生。

短视频作为新型的作品类型,传统的合理使用已经无法满足短视频这类新型1合理使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探析
( 一 ) 合 理 使 用 的含 义解 读
二 、各国理论模式探析 ( 一 )美 国 法上 的 “ r u s e ”模 式
合 理使 用的概念是研 究合 理使 用制度的理论前提。现实 中对合理使用 的界定 与判 断相 当棘手 , 究其原 因主要 就是合 理使用的概念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对 于什 么是合 理使用 ,各 国理论界 都有 不同的定义 ,即 使在我国也有许多不同学说,但其精神本质却大相径庭。根 据我 国 《 著 作权 法 》第 2 2 条将合 理使 用定 义 为 “ 为介 绍 、 评论某一作 品或者说 明某一 问题 ,在作 品中适 当引用 他人 已 经发表 的作 品。 ”对于这一 定义相对 于主流学 说 ,笔者认 为 尚有改进的空间 。合理使用 的含义 限定必须要达 到我们所 追 求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标准 ,方能较少 的引起歧义 与不 必
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保持完全 的开放性 ,使法 官可 以 不受法律 列举 性规 定的限制。美国著作权法 的合理使用制度 规定在著作权法第 1 0 7 条 ,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前 言部分 , 将对享有 著作 权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为著作权人 专有权利 的一 种例外 ,并为了更好的阐述而列举 了几个非排 他性 的允许使 用的例外 。第 二部分是规定了一个行为是否构 成合 理使用 时需要进行 判断 ,该判 断要考 虑四个 因素 : “ 使 用 的 目的和性 质 、版权 作品的性质 、被使用部分 的数量和质 量 和该使用对 于市场 的影 响” 。第三部分 是对未 出版书籍 的
青年与社会
2 0 1 5 年4 月下 第 2 期 总第5 9 4 期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安徽大学 ,安徽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的内容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的内容

著作权法合理使⽤三步检验法的内容 ⼀、著作权法合理使⽤三步检验法的内容 三步检验法,⽤于判断著作权法中合理使⽤⾏为的标准。

根据《保护⽂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2)规定,“三步检验法”主要包括:(1)合理使⽤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

该公约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使⽤,但按照各国⽴法来看,所谓的特殊情况下使⽤⼤致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问题⽽使⽤、为报道时事新闻⽽使⽤、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使⽤、图书馆等为陈列保存需要⽽使⽤或者为其他⾮营利性⽬的⽽使⽤等。

(2)合理使⽤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相冲突。

(3)不得损害著作权⼈的合法权益(署名权、作品名称权等)。

中国司法实践中在适⽤三步检验法时,通常考虑作品使⽤⾏为的性质和⽬的、被使⽤作品的性质、被使⽤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著作权的合理使⽤与法定许可 合理使⽤应包括五层含义:⼀是使⽤要有法律依据。

⼆是使⽤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同意。

四是不⽀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为。

法定许可使⽤是指法律明⽂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以特定的⽅式有偿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为,并且这种使⽤应当尊重著作权⼈的其他各项⼈⾝利和财产权。

三、⽹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的情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信息⽹络传播权,即在⽹络上传播作品的权利。

但《著作权法》第22条也规定了⼗⼆种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不向其⽀付报酬的合理使⽤情形。

⽐如:(⼀)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他⼈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员使⽤等。

上述情形,可以合理使⽤作者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要素标准和三步检验

四要素标准和三步检验

四要素标准和三步检验一、引言在法学领域中,解释法律条文的方法和标准多种多样。

其中,四要素标准和三步检验是两种重要的解释方法。

这两种方法为法律条文的解释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路径和判断标准,有助于确保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二、四要素标准四要素标准是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提出的法律解释标准,包括文义、历史、体系和客观目的四个方面。

这些要素为解释法律条文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原则和评估标准。

1.文义要素:文义要素是法律解释的首要要素,它要求解释者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在确定文义时,解释者需要考虑词语的语义和语法,并尽可能保持语言的清晰性和准确性。

2.历史要素:历史要素要求解释者考虑法律条文的历史背景和立法过程。

通过研究历史资料,解释者可以了解立法者的意图和原意,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

3.体系要素:体系要素要求解释者将法律条文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分析。

解释者需要确定法律条文在体系中的位置和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以避免出现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

4.客观目的要素:客观目的要素要求解释者根据法律的客观目的进行解释。

解释者需要了解法律的宗旨和社会价值,并确保法律条文的解释符合其目的。

在实践中,解释者需要综合考虑这四个要素,以确保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这四个要素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解释者的判断,为法律条文的解释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三、三步检验三步检验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主要用于判断限制性措施是否合理地实现了法律的合法目标,并在必要情况下保持权利的平衡。

这种方法包括三个步骤:1.确定法律的合法目标:解释者需要明确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社会价值,以确定法律的合法目标。

这些目标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权利保护等方面。

2.评估限制性措施的合理性:解释者需要评估限制性措施是否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

限制性措施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适当的手段和合理的范围,并且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限制性措施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应当最小化。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摘要]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对合理使用行为具有决定作用。

但目前缺乏一套系统有效的判断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机制。

试图通过阐述合理使用的基本涵义,探究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期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

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合理使用;标准;立法模式一、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该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同时要求此使用行为建立在非营利性的基础上,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而存在的。

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及程度上的限制来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主要有两种: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

要素主义把合理使用行为的构成概括为若干具体的要素,符合这些要素的就构成合理使用;规则主义则将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规定下来,符合这些类型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问题探究

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问题探究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总第810期第16期2023年8月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问题探究张馨(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南京210094)摘要:【目的】网络时代背景下,通过对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和认定困境进行梳理分析,尝试从不同的视角为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认定提供思路和建议。

【方法】通过比较研究、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梳理目前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方法的优点和不足之处。

【结果】当下对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的方法集中于“三步检验法”“四要素分析法”,但这些方法都存在难以克服的认定困境,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认定问题仍需要探索新的方向。

【结论】针对上述方法的不足之处,本研究提出增加类型化视角、结合“法律+科技”认定方法等,尝试为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类型化视角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3)16-0126-04 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16.026Exploration on the Recognition of Reasonable Use of Short Videos inSecondary CreationZHANG Xin(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210094,China)Abstract:[Purposes]In the context of the internet era,by sorting out and analyzing the legitimacy and recognition difficulties of the reasonable use of secondary creative short videos,this paper aims to pro⁃vide idea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recognition of the reasonable use of secondary creative short videos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Methods]Through comparative research,literature research,case analysis, and other methods,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current method for determining the reason⁃able use of secondary creative short videos are summarized.[Findings]The current methods for deter⁃mining the reasonable use of secondary creative short videos mainly focus on the"three-step test method"and the"four element analysis method".However,these methods all have insurmountable diffi⁃culties in determining the reasonable use of secondary creative short videos,and new directions still need to be explored.[Conclusions]In response to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above methods,this article proposes to add a typological perspective and combine the"law+technology"identification method,at⁃tempting to provide improvement suggestions for the reasonable use of secondary creative short videos.Keywords:secondary creation;short videos;reasonable use;typological perspective0引言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剪辑原视频、游戏画面等为基础制作的二次创作短视频异军突起,在极短的时间内成为“网络爆款”。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

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摘要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

对这一原则的研究有利于对合理制度的内涵作出更加全面的理解,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判断对著作权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作为国际公约一般原则,虽然版权国际公约中的版权限制原则的规定是要求各成员国的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当符合这一原则,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各国著作权法应当将这一原则作为一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1]但是这一原则的内涵、作为判断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其精神被越来越多国家立法所吸收,因此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我们有研究三步检测法的必要,以便将来著作权法的修改提供借鉴。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在对合理使用评价标准的“三步检验法”进行论述之前,有必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做清晰的分析。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需找出社会发展需要和著作权人的平衡点是这一制度的目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这种情况分别是: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导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新闻纪录像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论文: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调整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利益平衡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承认。

当前我国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本文从合理使用概念、判断标准、我国立法的不足等方面作了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著作权法的永恒困境是决定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止境和公众获取作品自由的起点。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划分两者的界限。

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权法中起着重要的利益调整和平衡作用,这一制度堪称著作权法领域中的“斯芬克斯之谜”。

一、合理使用概述(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概念最初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 marsh一案中,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

目前,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

然而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却很难,“美国版权律师mehilenimmer在他编写的一本版权案例集中,使用一个漫画故事贴切地向我们描述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艰涩:一个疲惫不堪的朝圣者向圣人祈求旨意,‘何为合理使用’?圣人遥指一座高山”。

时至今日,学者对合理使用定义尚未达成一致,吴汉东先生将其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合法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这是我国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明确界定。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了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利用其作品的权利和收取报酬的权利,同时使作品传播者和使用者获得不经许可和不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便利。

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知识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

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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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徐华毅论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徐华毅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摘要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

对这一原则的研究有利于对合理制度的内涵作出更加全面的理解,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验法”是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的判断某一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判断对著作权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作为国际公约一般原则,虽然版权国际公约中的版权限制原则的规定是要求各成员国的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当符合这一原则,但并没有硬性规定各国著作权法应当将这一原则作为一般原则明确加以规定.[1]但是这一原则的内涵、作为判断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其精神被越来越多国家立法所吸收,因此为完善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我们有研究三步检测法的必要,以便将来著作权法的修改提供借鉴。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在对合理使用评价标准的“三步检验法”进行论述之前,有必要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做清晰的分析。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2]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需找出社会发展需要和著作权人的平衡点是这一制度的目的。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 22 条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这种情况分别是: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导时事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新闻纪录像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它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从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来看,判断一个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否为合理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不是商业使用,由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无偿的,如果使用者使用作品是以营利为目的,对著作权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商业使用;其次,对作品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作品的使用会产生不利于著作权人的后果,因此,在使用作品时应当使用法律规定的方式,例如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等;再次,使用的作品是否已发表,发表权是作者的一项精神权利,作者不愿意发表我们应当尊重作者的意愿,当然不适用合理使用制度。

认识合理使用制度内涵,我们必须得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合理使用是一种权利,或是著作权的一种限制,或者仅仅是侵权的豁免? 也就是说合理使用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性质。

有关合理使用的性质,理论上概有三种学说:即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与使用者权利说。

[3]目前我国很多学者对合理使用仅仅当作权利限制或者侵权豁免,但按照卢海君博士的观点,他认为合理使用是一种民事权利。

笔者认同他的观点,主要从现实立法、合理使用功能两方面加以考证。

(一)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表明合理使用是一种民事权利,我们知道,民事立法是权利配置的法律,在民事立法中,法律未禁止的行为推定为合法的行为。

即私法领域适用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禁止合理使用的规定,因此,公民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

再者,长期以来《著作权法》都被认为是民法的一部分,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是属于私法领域,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当然是公民的一项权利。

(二)合理使用承载的价值和应当履行的社会功能客观上要求其为一项民事权利。

任何作品的创作都是建立在前人基础之上,都从社会公共资源中汲取大量营养,而且社会文化也应当不断发展,应当为社会进步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基于此,应当规定合理使用为一种权利。

因为,如果仅仅规定合理使用是一种侵权的豁免,实际上合理使用人只能居于被动地位,不能主动主张合理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将社会公众从现行版权法中的被动地位转化为主动地位,可以依据法定权利来主张合理使用利益的保护。

其能够向真正的利益平衡迈出一大步。

从合理使用制度设立的的初衷来看,即平衡社会发展需要和著作权的的权利保护,合理使用应当是一项民事权利,而不仅仅是权利限制或侵权豁免。

(三)完整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权还应当确立合理使用权应包含的内容和权能。

为保障合理使用制度功能的实现,合理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应当是合理使用请求权。

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合理使用人,该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的使用为符合条件的合理使用;而且应当向著作权人保证其使用不会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使用人的使用范围超过法定范围,就应当向著作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范围一般应当以正常条件下著作权人的合理授权费用为标准。

以此保证享有合理使用权人作为民事权利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1二、合理使用制度的三步检测法的发展过程以及其内涵“三步检验法”是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一般原则。

这一原则的形成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伯尔尼公约》第9 条(2) 规定,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的立法可以准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公约保护的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的形成是各个成员国意见不断协调和统一的结果。

1967 年的斯德哥尔摩修订会议旨在通过赋予作者新权利或扩大现有权利的权能来加强对作者的保护,重点在正式确立一般意义上的复制权。

该项立法是否成功取决于修订会议是否找到一个成功的著作权限制模式。

经过不断协调,三步测试法被引进《伯尔尼公约》第9 条(2) 中。

有关复制权的限制只有符合三步检验法的前提下才能够被允许。

1971 年巴黎文本对该条并没有任何修订,从而使该项判断标准成为最新《伯尔尼公约》文本的一项基本判断标准。

可见《伯尔尼公约》中的三步测试法仅仅是判断复制权例外是否合法的标准,还没有完全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则。

真正将三步检验法上升为合理使用一般原则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TPS) ,其将《伯尔尼公约》第9条(2) 对一般意义上的复制权的限制扩大适用到所有的专有权,使三步测试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版权限制的一般条款。

[4]“三步检验法”的内涵分析,根据《伯尔尼公约》第9 条(2) 规定,“三步检验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合理使用只能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由于是一般原则,并没有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但应当结合接下来的两条进行分析。

按照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所谓的特殊情况大致可以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而使用、图书馆等为陈列保存需要而使用或者为其他非营利性目的而使用等等,这些使用都有一个共同点即非营利的的复制,并且是为社会发展需要而使用。

因此笔者认为“三步测试法”所指的某些特殊情况应当是非营利性的为社会发展需要而不得不使用的;第二,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这一条的的规定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优先权,在社会发展和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倾向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只有著作权人正常的权利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才能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限制,并且这种限制事宜上一条为前提的;第三,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一条是和第二条是同一个问题从正反两面来分析,但这一条侧重于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比如,在合理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护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作品名称权等;第四,上述三条缺一不可,否则不能称之为合理使用。

“三步检验法”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一般原则,他有什么作用呢?首先,“三步检验法”作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在《伯尔尼公约》第9 条(2) 规定中,有三条规定,其中两条都是从正反两个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即一个使用作品的行为要是合理使用必须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正常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位著作权人保护其作品权利提供依据。

其次,在版权公约中对合理使用提出了这样的一般标准,有利于缔约国统一合理使用标准,减少国家间的著作权纠纷。

在条约中提出“三步检验法”这样的原则性标准,各个缔约国可以根据这一一般性原则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国的合理使用标准,但是必须在“三步测试法”的框架范围之内,在一定程度上同意了缔约国间的标准,使其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统一。

再次,肯定了合理使用权人的权利,“三步检验法”一方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当时另一面也肯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理使用人享有合理使用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只要在这个标准之内。

肯定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有利于社会发展与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第四,为各国合理使用的立法提供一种新的模式,这个在下文详细论述。

三、“三步检验法”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改革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平衡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国际公约对其都有规定。

就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体规定性”模式、“抽象规定性”模式和“抽象规定性+ 具体规定性”模式。

[5]关于“具体模式”和“抽象模式”利弊分析有许多学者都有论述,“具体模式”明确罗列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法官只要对号入座既可以确定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实践日新月异的发展。

正如有学者所言,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虽然可操作性较强,而且可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该种立法模式导致了合理使用行为外延的封闭性,因而可能致使合理使用制度丧失现实针对性的功能,也可能使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特定行为游离于法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之外。

[6]“抽象模式” 是法律在对社会实践进行一定程度抽象的基础上,找出某类现象的一般特性,并从这些特性出发,制订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则。

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抽象模式虽然避免了“具体模式”中的过于死板的规定,给予了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不能不让人担心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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