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及合理使用制度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升。
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著作权限制和合理使用制度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
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探讨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以及如何建立合理使用制度,以充分保护作者的权益同时又不影响公众的合理利用。
我们来谈谈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
著作权限制是指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对他人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利用其作品,享有某些权利的权限。
这是对著作权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创作的一种肯定。
从正当性的角度来看,著作权限制是合理的,因为它给予了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合理管理和获利的权利,有助于激励作者进行更多创作,促进文化繁荣。
著作权限制也需要有合理使用制度。
尽管著作权限制是合理的,但也需要有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公众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权利。
教育、研究、新闻报道等领域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都是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促进社会文化进步和普及知识的必要手段。
建立合理使用制度,对于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益非常必要。
在建立合理使用制度的也需要加强对著作权限制的监管和管理。
这包括对于著作权限的授权方式、范围和期限的规定,以及对于违反著作权限的制裁和惩罚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能促进公众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建立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的社会需求。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数字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方式也在发生改变,这就需要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需要。
还需要加强对于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教育。
公众对于著作权限和合理使用制度的了解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公众有了正确的认知和理解,才能更好地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进行合理使用,促进文化和知识的传播和交流。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详细阐述其内涵、价值基础、适用情形及限制机制。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的关键制度,对于促进信息传播、保障知识共享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其起源。
又称为合理抄袭、公平使用或限制使用权,源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理论,并在国际版权立法中得到广泛认可。
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这种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需求,实现利益的共赢。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明确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涵盖了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作品保存等众多领域,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还通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和操作流程。
二、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也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并非绝对无限制,其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合理使用必须针对作品的整体,而不能仅涉及作品中的部分内容。
合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不能仅为商业目的服务。
合理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们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以及激励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人的智力劳动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利制度。
为了实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以及维护知识产权人和社会秩序,特别是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我国的法律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宗旨,是维护和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并正常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因此,在著作权法定义下,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一定条件合理使用他们的作品,而不需要向被使用方取得授权。
例如,著作权人可能可以允许他人在合理限度内发表自己的作品,可以允许他人在学术报告、师资培训、编辑收入、课程教材中使用其作品,以及用于以上行为的收取一定的费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著作权人不可以滥用著作权,例如,有人滥用著作权,将他人无关的东西篡改了自己的作品,虽然自己的作品还在,但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其次,使用者不可以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例如,某人拿到别人的著作作品,在没有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公开发表、复制等,则也是侵权行为。
同时,这种侵权行为将会被追究,受到法律的惩罚。
最后,著作权人有权优先被公众知晓,例如,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以称为作者的名字,以表示著作权人的身份,或者是把作者的名字出现在报纸、电视、网络等空间中。
总之,著作权合理使用宗旨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遵守法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使知识产权社会更美好。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订版

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浅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研究生柯斐斐请归类到“法学研究”栏目摘要:因特网带来了着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在方便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和利用的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泛滥成灾,给着作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现象中,一方面是侵权者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随心所欲地侵权却逍遥法外,另一方面则是权利人对权利的被侵犯而无能为力、“望网兴叹”。
本文从网络着作权切入,分析合理使用知道,对网络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着作权、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制度因特网带来了着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新的挑战,需要重新确定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着作权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需要。
一、网络着作权概述(一)网络着作权的概念和特征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权人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着作权权利。
网络着作权相对于传统着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着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在法律确认网络着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着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
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着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
在地域性方面,着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
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着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着作权的立法情况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探析
( 一 ) 合 理 使 用 的含 义解 读
二 、各国理论模式探析 ( 一 )美 国 法上 的 “ r u s e ”模 式
合 理使 用的概念是研 究合 理使 用制度的理论前提。现实 中对合理使用 的界定 与判 断相 当棘手 , 究其原 因主要 就是合 理使用的概念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对 于什 么是合 理使用 ,各 国理论界 都有 不同的定义 ,即 使在我国也有许多不同学说,但其精神本质却大相径庭。根 据我 国 《 著 作权 法 》第 2 2 条将合 理使 用定 义 为 “ 为介 绍 、 评论某一作 品或者说 明某一 问题 ,在作 品中适 当引用 他人 已 经发表 的作 品。 ”对于这一 定义相对 于主流学 说 ,笔者认 为 尚有改进的空间 。合理使用 的含义 限定必须要达 到我们所 追 求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标准 ,方能较少 的引起歧义 与不 必
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保持完全 的开放性 ,使法 官可 以 不受法律 列举 性规 定的限制。美国著作权法 的合理使用制度 规定在著作权法第 1 0 7 条 ,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前 言部分 , 将对享有 著作 权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为著作权人 专有权利 的一 种例外 ,并为了更好的阐述而列举 了几个非排 他性 的允许使 用的例外 。第 二部分是规定了一个行为是否构 成合 理使用 时需要进行 判断 ,该判 断要考 虑四个 因素 : “ 使 用 的 目的和性 质 、版权 作品的性质 、被使用部分 的数量和质 量 和该使用对 于市场 的影 响” 。第三部分 是对未 出版书籍 的
青年与社会
2 0 1 5 年4 月下 第 2 期 总第5 9 4 期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陈
( 安徽大学 ,安徽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本文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自由地使用其作品,但这种使用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各国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规定,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知识传播的平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合理使用制度应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满足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作品的需求,实现公平正义。
均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应综合考虑著作权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三者之间的均衡。
灵活性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应具有灵活性,以便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能够及时调整和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允许合理使用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通常会明确规定哪些类型的作品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例如:新闻报道、时事评论、教学教材等。
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个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除著作权人的许可和付费义务。
合理使用的限制条件:为防止合理使用制度被滥用,著作权法往往会对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做出明确限制。
例如:使用他人作品时需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有些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知识传播和公共利益。
滥用行为:某些使用者滥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当扩大自己的权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例如:某些网站大量转载未经授权的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总结与建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对于促进知识传播和推动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郎春如沈阳师范大学【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之内,一直都存在着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风过一定程度上的对峙,为了保持三者利益之平衡,法律设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即“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和最广泛的限制”,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需向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全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理论和实务研究当中一个最容易惹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所理解的一个规则。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数字网络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来保护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作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不是赋予了权利人绝对的权利。
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l)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同时也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必支付报酬从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是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适当的范围程度内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上述不同著述给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定义从不同的层面上基本概括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一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既无须征得同意,也不须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符合正当目的;三是合理使用的结果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须是出于正当目的。
3.合理使用需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这种使用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基础的,但是为了更好地平衡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法律还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而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下面从几个方面进行简述:一、学术研究和教学在学术研究和教学方面,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合理使用的情形,比如可以引用别人的作品,或者进行短篇的复制和传播等。
在这些情形下,只要遵守了法律规定,就不必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也不需要支付报酬。
二、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有时需要引用他人的作品来支持自己的报道,这也属于一种合理使用。
不过,这种情形下的合理使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引用的篇幅不能超过一定比例,且必须注明出处等。
三、残障人士为了方便残障人士的阅读和学习,著作权法对残障人士进行了特别的保护。
残障人士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使用被保护的作品,如盲人可以使用盲文书籍或者学习资料,无障碍电子书等,而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种使用被称为“特定慈善目的使用”。
四、艺术创作和表演在一些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著作权法也设置了合理使用的规定。
如在戏剧表演中演员可能要使用诗歌、歌曲等作品,演员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并演出,这是一种合理使用。
五、网络传播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传播方式。
著作权法规定,在网络传播中,只有在符合一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他人的作品。
特别是在一些自媒体平台上,如微信公众号、快手、抖音等,需要遵守更为严格的合理使用规定。
总之,我国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为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提供了更好的平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合理使用的规定都有明确的限制条件,如篇幅、使用方式等,未经许可而越过这些限制条件的,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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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经济法研究生柯斐斐
请归类到“法学研究”栏目
摘要: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网络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在方便了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和利用的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泛滥成灾,给著作权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现象中,一方面是侵权者常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随心所欲地侵权却逍遥法外,另一方面则是权利人对权利的被侵犯而无能为力、“望网兴叹”。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切入,分析合理使用知道,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传播权、合理使用制度
因特网带来了著作权人和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作品用者之间新的利益平衡的问题,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受到了新的挑战,需要重新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和使用者利益平衡的需要。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
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
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
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
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
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
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
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
(二)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立法情况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
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二、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第107的称谓;英国对此是“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称谓为“权利的限制”。
“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其中“无偿使用”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其显著特征,是“合理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其他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重要标准。
(二)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
区别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的关键在于使用是否“合理”。
而合理与否是一个不确定的主观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没有对合理使用的实质构成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34567 协议2 第十三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标准为:“全体成员均应将对专有权利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该特例应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即所谓的“三步检验标准”。
在立法史上,美国版权法先引入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四条判断标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性
质;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这四条标准因其相对较好的可操作性,已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理论研究的重要参考。
综上,我国著作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并不缺乏,不但有著作权法的列举规定和‘WTO协议的三步检验标准可供援引,还可参考美国的四条检验标准。
但由于上述几种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均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导致合理使用在认定时较多地依赖自由裁量。
三、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构建
著作权立法的双重目标造就了其利益平衡的基本特征,现代著作权法始终在保护作者权利和促进信息传播方面两点之间寻找着平衡点。
网络作品既不能免费传播,又不能为著作权人所绝对垄断,成为其专有权,而主张将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直接适用网络者也大有其人,但是网络的公开性、交互性,让合理使用制度的切实可行性大打折扣。
目前,在飞速进步的网络空间内的作品传播的现状,虽然还存在大量的免费传播,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使著作权持有人和网络用户能够直接进行著作物交易的著作权市场,而且要在由网络扩展开来的电脑空间内建立这样一个市场,尚需克服诸多障碍。
但是,今后网络中作品的商业性提供将会继续发展。
所以,面对不断加深的网络商业性利用和著作权障碍的矛盾,可以采用以契约为媒介的市场模式,使技术、商业流通和著作权的共生变为可能。
在由技术设备保护起来的网络世界里,使用者不可能以其在有形世界的方式进行合理使用,其主
要方式应该是授权破解。
总而言之,著作权交易市场的形成虽然还未成熟,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它正在不断接近真正的作品交易市场。
在未来的进程中,会有新型的作品交易形式问世,而且支持促进其发展的技术会得到开发,但无论如何发展,都不应改变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始终是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平衡器。
即便是考虑新技术的出现可能需要对现行法律作适当的修改,但是在对法律进行修改时,除了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虑飞速发展的技术变化对法律的可适用性带来的挑战外,如何保留最根本的法律原则而不让其成为经济和技术压力下的牺牲品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如果说当著作权扩展到演绎作品时,著作权保护和权利限制原则之间的关系已经很难处理。
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和权利限制原则的关系就更加微妙复杂。
大量网站和数据库面对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不得不增加技术限制手段限制公众自由获取信息。
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大大挤压了合理使用的空间。
合理使用这项相对作者绝对权利限制的措施几无施展之地。
新增的网络传播权和合理使用等传统权利限制手段力量强度对比的严重失衡,再次激活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复兴信息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并配合法定许可等多种强制限制形式对于网络传播的作品绝对权利进行限制,在保证激励作者创作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信息的合理共享。
兼顾作品创作传播的各个环节,在对作者和利益激励和满足公众需求的利益损失之间寻求,符合合理使用和网络传播权保护标准的最佳边界。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2.伯尔尼公约第九条之二:“本联盟成员国法律有权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致损害作品的政党使用也不致无故危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
3.吴汉东。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4.陈传夫,叶建国。
网上信息获取的知识产权管理方案。
图书情报知识,200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