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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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1. 引言著作权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科学等创作领域的个人或团体创作者的创作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为了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利用,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权益,确保著作权法的实施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的相关内容。

2. 公平使用原则公平使用原则是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平使用使得著作权法不是绝对且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是相对的权利。

公平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学术研究、评论和新闻报道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平使用的范围包括:•学术研究:在科学研究中使用他人的著作,如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使用他人的数据等;•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著作,如转载新闻报道中的照片、视频等;•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著作,如为教育目的从课本中摘抄文字、展示图片等;•公共利益:在依法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如为公众的非商业性目的进行宣传、展览等。

•目的合法:使用著作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合理使用:使用的范围和数量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处标注:明确标注使用的著作的出处和著作权归属,并注明引用目的和范围。

3. 合理使用原则除了公平使用原则外,合理使用原则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内容。

3.1 合理范围合理范围是指使用著作时应遵守的范围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数量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使用他人的著作应在所需的合理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数量。

3.2 善意使用善意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使用,并且未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例如,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如果对著作进行合理的引用和修改,并经商标局的注册和许可,即便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以认为是善意使用。

3.3 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指在使用著作的过程中,对著作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报酬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简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简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简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者:靳雨露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摘要: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结合当时“与国际接轨”的立法背景,这部法律的合理使用制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的许多问题。

但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愈来愈明显,同时,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也对其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笔者通过对比分析,简述了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文献数字化对其的冲击、其在当代凸显出来的缺陷,同时,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也相应地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合理使用;合理性;缺陷;完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在这部法律刚出台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合理使用制度解决了当时许多问题。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文献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合理使用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为许多学者所诟病。

笔者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其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分析著作权立法目的在于,既要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又要兼顾作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就著作权的设定来看,“保护”与“限制”两者均不能偏废。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符合利益平衡原则的要求。

作者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的劳动成果一作品,应当得到国家的保护,而政府又有义务帮助人们了解新知识,为保持大众获取新知与作者保护自己作品间的平衡,著作权法构建了合理使用制度。

使著作权人之利益与作品使用人的需要之间保持平衡。

第二,合理使用制度产生的基本前提与价值目标具有合理性。

合理使用制度产生的基本前提是知识传播的公共属性,其价值目标是公共利益优先。

著作权限制的通常目的是鼓励知识和信息在社会成员中广泛传播。

另,在版权法领域,公共利益主要相对于版权人的私人利益而言,包括信息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传播和使用作品的利益。

浅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浅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立 法
利 。著 作 权 的主 体 即 著作 权 人 , 作 品 享 对
有 著 作 权 的人 ,包 括 作 者 和 其 他 著 作 权 人 .其 中作 者 是 指 直 接 参 加 作 品 创 作 的 人 , 国 《 作 权 法 》 1 条 明确 规 定 :创 我 著 第 l “
作 作 品 的公 民是 作 者 。 ” 他 著 作 权 人 是 其
指 依 合 同或 继 承 取 得 著作 权 的 人 , 我 国 如 《 承 法 》 定 , 民所 享 有 的 著 作 权 中 的 继 规 公 财 产 权 利 可 以作 为遗 产 , 公 民 死 亡 后 由 在 其 继 承 人 继 承 。 作 权 的客 体 是 指 表 现 形 著 式 具 有 独 创性 和 客 观性 特 点 的作 品 。 国 我 《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条 明 确 规 定 :著 著 第2 “ 作 权 法 所 称 的 作 品 , 指 文 学 、 术 和 科 是 艺
如下特点 :
但 是 进 入 2 世 纪 中期 以来 , 着 新 技 术 的 0 随 冲击 , 数 众 多 的 家 庭 和 个 人 在 合 理 使 用 为 规 贝 的庇 护 下 。 意 复 制 着 著 作 权 人 的 作 0 肆
第 一 ,适 时拓 展 了 使 用 主 体 的 范 围 ,
原 规 则 只 是 规 定 了 自然 人 、 法 人 中 的学 校 、 书 馆 、 刊组 织 、 刊 组 织 、 播 电 图 期 报 广
作 品 的 载 体 .就 可 以对 其 内 容 进 行 阅读 、
著 作 权 , 称 版 权 ,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也 有 分 。狭 义 的 著 作 权 是 基 于 文 学 、 术 和 科 艺 学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法 律 赋 予 其 作 者 所 专 有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探析
( 一 ) 合 理 使 用 的含 义解 读
二 、各国理论模式探析 ( 一 )美 国 法上 的 “ r u s e ”模 式
合 理使 用的概念是研 究合 理使 用制度的理论前提。现实 中对合理使用 的界定 与判 断相 当棘手 , 究其原 因主要 就是合 理使用的概念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 对 于什 么是合 理使用 ,各 国理论界 都有 不同的定义 ,即 使在我国也有许多不同学说,但其精神本质却大相径庭。根 据我 国 《 著 作权 法 》第 2 2 条将合 理使 用定 义 为 “ 为介 绍 、 评论某一作 品或者说 明某一 问题 ,在作 品中适 当引用 他人 已 经发表 的作 品。 ”对于这一 定义相对 于主流学 说 ,笔者认 为 尚有改进的空间 。合理使用 的含义 限定必须要达 到我们所 追 求的利益保护和利益平衡标准 ,方能较少 的引起歧义 与不 必
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保持完全 的开放性 ,使法 官可 以 不受法律 列举 性规 定的限制。美国著作权法 的合理使用制度 规定在著作权法第 1 0 7 条 ,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前 言部分 , 将对享有 著作 权的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为著作权人 专有权利 的一 种例外 ,并为了更好的阐述而列举 了几个非排 他性 的允许使 用的例外 。第 二部分是规定了一个行为是否构 成合 理使用 时需要进行 判断 ,该判 断要考 虑四个 因素 : “ 使 用 的 目的和性 质 、版权 作品的性质 、被使用部分 的数量和质 量 和该使用对 于市场 的影 响” 。第三部分 是对未 出版书籍 的
青年与社会
2 0 1 5 年4 月下 第 2 期 总第5 9 4 期
浅析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 安徽大学 ,安徽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 谈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董翔翔 漆海 峰
( 上海交通大学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上海
2 04 ) 0 2 0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 - 0 5 0 1 0 — 2 X 2 1 )2 0 3 - 2 1
夯妾- :一 一 一 gD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摘要 : 合理使 用是对著作权 的 最重要 的限制制度 函为各 国所普遍确认 , 对于 平衡公众 与著作权人之 阃的 利益冲 突、 它 促进作 品 的传播与使用 而带 动社会 文化事业的 发展与繁 荣起 到了 重要 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的著作 权舍理使 l 制度还很 不 进 用
完善 因此 。 何 科 学 理 性地 完 善 我 国 的 合理 使 用制 度 。 定相 关 的判 断规 则意 义 重 犬 。 如 制 关 键 词 : 理使 用 制 度 完善 合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的 含 义 ( ) 作 权合 理使 用 的含 义 一 著
绘画 、 摄影 、 录像 ; ( 一 ) 中 国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已经 发 表 的以 汉语 言 十 将 法 文 字创 作 的作 品 翻译 成 少 数 民族 语 言 文 字作 品在 国 内 出版 发 行 ; ( 十二 ) 将已经发 表的作 品改成盲文 出版 。 前 款 规 定适 用 于对 出版 者 、 演者 、 音 录像 制作 者 、 播 电 表 录 广 台、 电视 台 的权 利 的限 制 。 这 1 情 形 被 认 为 是 我 国《 作 权 法 》 立 的 合 理 使 用 方 2种 著 确 式 。 为 了规 范使 用 者 的合 理 使 用 行 为 , 防止 著 作 权 人 的权 益 受 到 不 应 有 的损 害 , 国《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20 我 著 (0 2年 9月 1 日施 5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郎春如沈阳师范大学【摘要】在著作权法领域之内,一直都存在着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以及使用者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风过一定程度上的对峙,为了保持三者利益之平衡,法律设立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即“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最重要和最广泛的限制”,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亦不需向其支付报酬,而是基于正当目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行为。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一种对著作权全能限制的法律制度,已经得到现代各国著作权法的普遍认可,同时也是著作权理论和实务研究当中一个最容易惹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所理解的一个规则。

【关键词】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数字网络一、合理使用制度的界定及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来保护文学科学以及艺术作品作者的正当权利。

但是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不是赋予了权利人绝对的权利。

目前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解:(l)合理使用指的是在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同时也不构成侵权。

(2)合理使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作者的同意,并且不必支付报酬从而使用作品。

(3)合理使用是他人为了便于学术研究、文艺批评或基于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适当的范围程度内引用或复制他人的著作。

上述不同著述给合理使用制度下的定义从不同的层面上基本概括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一是使用者使用作品既无须征得同意,也不须支付报酬;二是合理使用应当在合理适当范围内,符合正当目的;三是合理使用的结果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主要应该包含以下几方面: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2.合理使用须是出于正当目的。

3.合理使用需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4.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法律推定著作权人当然许可或应该许可,这种使用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浅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浅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而阻碍整体 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 。这其 中一定会给予著作权 制 度一定 的冲击 ,和严重影响对网络 著作权 的需求 。 三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的 意 义 合理使用 的一个重要价值是 效率。中国法律容许使用者在对作 品合 理使用的基础上能够不经过版权所 有人 的准许而使用 ,这就是 为了完成 效率可以得 已操纵 。合理运用是在各方 面的利弊得失 的情况 下 ,可以最 大限度地实现人 的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 。其是保证作品 的正 常传播和利 用 ,以及在市场交易 中著作权人能否收回其在创作时所投 入的成本 ,以 免 出现信息不足的现象 。因此 ,它可以分为著作权人 的权利范 围,为公 众域一个合理的范围,并避免作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可 以避 免用户在每 次使用作品都要经过作者 的许可 ,从而减少了额外 的交易成本 ,节省 时 间,可 以带来一定的信息优化配置资源和 良 好 的效率。在这一点上 ,它 可 以满足用户和版权所有者 的利益 ,达成一个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 。
是对作品的私家 复制 。是 以,假 若法律 仍将 合理使 用看 做个 人使用 的
话 ,然后会 有大量 的网络用户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 同地 点、不同的场 合 自由地使 用该作 品 的情 况 ,这会导 致版权 所有 者 的权 利受 到严 重损 害 。而对于受著作权庇护 的文章来讲 ,任何 网络用户都可 以基于个人 的 喜好或商业动机 , 将其输入本人的 网络并传播入 网,分享 给其他网络用 户 ,他们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 可 以看出 ,这是 一个重大 的挑战 :法律允许 合理使用 的私人复制行 为对市场出售和版权所有者 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随同网络这一新事 物 的泛起涌现 ,也给合理使用带来 了诸多挑战。一方面 ,随着计算机技 术 的翻新和普及 ,网络传播权也 日趋产生和发展 ,它的 目标在于鞭策作 者能够独创和护卫在网络领域 内流行传播 的作品。但在 同一时 间,这 种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应当支付适当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2)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方式时,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原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条件:1. 为教学、研究或者欣赏,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2. 为商业目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支付适当的合理使用费用。

3. 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涉及到一些使用原则,如正当性原则、非侵犯原则、自愿原则等。

拓展: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避免滥用和过度收费。

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或侵权使用等问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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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10分)
答:合理使用就是把别人的作品拿来就用,不用经过许可,也不用付费。

合理使用使用不但适用于狭义著作权,也适用于邻接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种类如下:
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⑵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起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别人发表的一个荒谬的观点,你想批驳他,就不可避免地先引用他的某些作品内容,这就不能算作侵权行为。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电视台报道在美术馆进行的画布展而在电视上在西安某幅画作,这样的行为肯定不算作侵权。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过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里一定要卡住是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其他类文章不能被如此合理使用。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种一般针对名人公开发表的演讲。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课堂教学的范围不能过于宽泛,某省电大把北京一位教授的讲义复印了几千份给自己电大的学生使用,这肯定不属于这一种合理使用。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法院为了获取证据而复印某件作品。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印本馆收藏的作品。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合理使用中的免费表演是“双免”,既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也不收观众门票,实践中经常还有义演的情况,义演不能享受这里的合理使用,因为义演不是“双免”,义演仅是不向演员支付报酬,但还是向观众售门票。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2. 简述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 (10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

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 简述专利权的内容及限制 (10分)
答:⑴专利权主要包括:实施权、获得使用费权、转让权、临时保护、标记权。

①实施权——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方法发明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强制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②获得使用费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的。

③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外或者国外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④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授权前,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⑤标记权——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商标名专利标示。

⑵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包括①强制许可——Ⅰ.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Ⅱ.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Ⅲ.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

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用尽、临时过境、科学研究、为所需要的信息提供行政审批。

③国家计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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