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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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1

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1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罗向京[摘要]我国教育投入长期不足,《著作权法》规定为了课堂教学目的可以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顺应了我国教育发展的要求。

然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困惑;著作权扩张的趋势也在挑战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因此要从界定公共利益及完善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应对。

[关键词] 课堂教学;著作权合理使用;局限;公共利益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他人使用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这是著作权的核心内容。

但是,作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以及作品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意义,要求著作权人不能象物权所有人那样完全地垄断对其所有之物的控制,而必须有所克制和牺牲,容忍一定程度的“侵犯”。

著作权人的克制和牺牲,典型地体现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上。

通俗地说,合理使用制度就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揭示的那样,是指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规定了“课堂教学”中的合理使用问题。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重要规定,本文拟检视此项规定的制定背景、意义及局限、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之策,以期有所裨益。

一、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定过程及意义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确立,始自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现代化的版权规章,即文化部1984年6月颁发的《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

该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四项规定了教学中的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四、为了科学研究、学校教学,摘录、复制、翻译或改编,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不在市场上出售或借此赢利。

社会关注教案著作权保护的热点问题及解决途径

社会关注教案著作权保护的热点问题及解决途径

社会关注教案著作权保护的热点问题及解决途径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教案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教案著作权是指教师在教学中所制定的课程、讲义、教材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著作权。

教案著作权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和教育公平问题。

然而,教案著作权受到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如何保护教案著作权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

一、教案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1.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近年来,教师教案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例如,有些学校的老师将教案公开分享,供其他学校的老师使用,但很少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一些学校会将教案作为年度教材或教学大纲进行编纂,但往往没有通知原作者或支付任何报酬;有些培训机构则会将教案直接用于商业用途,而没有经过原作者的授权。

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

许多教育工作者对教案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

在他们看来,教案是本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共享给更多的老师使用,或者供学生使用。

部分教师认为教案创作是职业专业技能培训的一部分,并不属于个人版权范畴。

此外,一些学生或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抄袭行为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3.管理体系不完善。

当前,教案著作权的管理体系还不如实际需要。

教案的著作权一般由学校或教师自行保护,但目前在管理监督方面缺乏有效机制。

由于缺少有力的保护、监督和处罚机制,导致侵权者得不偿失,原作者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利益。

二、解决教案著作权保护的途径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

针对教案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有必要在国家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

制定更严格、更具约束力的教案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定惩处侵犯教案著作权行为的措施,加强司法保护、补偿和赔偿等制度建设。

2.加强学校管理制度建设。

学校应该对教案著作权进行严格保护。

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教师的教案著作权,加强对教案创作和使用的规范和指导,明确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支付报酬的权利。

实现对教案使用进行管理,不让教案的使用超越合理范围。

并且应该制定有利于保护教师的著作权的制度,鼓励教师创造性工作。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QQ1870685443“当今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权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边界,权利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垄断的产生,因此对于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显得尤为必要。

”①《著作权法》在承担保护作者脑力劳动成果作用的同时,也承担着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任。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既是在保护作品作者著作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作用,它允许作品的使用者,传播者可以在不经作品作者许可的基础上有限制的使用作品。

客观方面也在刺激作品作者不断创造出更好的科学文化作品。

一、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使用?我想我在这里还是采用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吴汉东教授的观点“合理使用指的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规定允许他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基于正当的目的,而无偿使用其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②任何法律制度的进步都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实现发展与繁荣为总体目标的,著作权法亦如此。

这是因为,法律通过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来激发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权利的无限制行使势必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因此,为了防止作者对其作品的垄断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阻碍,影响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我们应当对作者的权益施加合理的限制。

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对这种权益的合法限制。

③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内容如下,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①杨崇森,著作权之保护,台湾正中书局,1977.179.②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8③王亚男,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研究,烟台大学,2010.12(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侵犯著作权法检讨书范文

侵犯著作权法检讨书范文

我深知,作为一名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的公民,我应时刻维护著作权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然而,近期我因在创作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在此,我深感愧疚,特此写下检讨书,以表达我的诚挚歉意。

一、事件回顾近期,我在撰写一篇关于人工智能领域的论文时,为了丰富论文内容,我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一篇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文章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引用。

在引用过程中,我没有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和出处,也未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进行适当标注。

二、错误原因1. 对著作权法认识不足。

在撰写论文时,我没有充分认识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严重性,对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忽视了注明原作者和出处的要求。

2. 法律意识淡薄。

在创作过程中,我没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没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从而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3. 缺乏诚信。

在引用他人作品时,我没有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没有尊重原作者的权益,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

三、改正措施1. 加强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我将认真学习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做到在创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严谨治学,尊重他人成果。

在今后的创作过程中,我将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坚决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主动道歉,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此次侵权行为,我将主动向当事人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4. 积极宣传著作权法。

我将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向身边的人宣传著作权法,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四、总结此次侵权事件给我敲响了警钟,使我深刻认识到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以此为鉴,严格要求自己,切实遵守著作权法,为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社会风气贡献自己的力量。

敬请领导批评指正。

检讨人:[您的姓名][日期]。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传播速度的加快,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

如何在保护原作者权益的同时,充分发扬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精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更好地运用这一原则。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概述1.著作权的概念与范围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

2.合理使用的定义与作用合理使用,是指在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前提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有助于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文化、科技、教育等领域的发展。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具体判断标准1.转换性使用转换性使用是指将原作品用于新的目的或场合,使之具有新的价值。

如将一幅画作用于宣传海报、将一首歌曲用于电影配乐等。

判断转换性使用是否合理,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使用者的主观意图、作品的性质、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原作品的市场价值等。

2.引用与引述引用与引述是指在作品中对他人的文字、图片等作品进行简要、适当的引用,以说明问题或阐述观点。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包括:引用内容的数量、比例、性质、是否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价值等。

3.教育与科研用途教育和科研用途是指在教学、研究等活动中使用他人作品。

如学校教材、学术论文等。

这类使用通常具有非营利性质,有利于知识的传播与创新。

判断教育与科研用途是否合理,需关注使用场合、作品性质、使用目的等方面。

4.新闻报道与评论新闻报道与评论是指在报道时事、评论事件过程中,对相关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如引用新闻当事人的言论、刊登时事照片等。

判断新闻报道与评论是否合理,需分析报道的公正性、评论的客观性、作品的时效性等因素。

5.非商业性使用非商业性使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作品。

制作小学教案需注意的版权问题

制作小学教案需注意的版权问题

制作小学教案需注意的版权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教育领域也逐渐进入数字化时代。

在教学过程中,教案作为教师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教学效果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教案的制作涉及到版权问题,需要教师们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注意。

首先,教案的版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任何作品都受到版权的保护,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作品。

因此,在制作教案时,教师必须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具有合法的版权,否则将面临侵权的风险。

教师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尤其是商业用途。

如果教师需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应该事先获得作者的授权或者购买合法的使用权。

其次,教案的版权问题也与教学质量和创新密切相关。

教案的制作不仅仅是简单地复制粘贴,更重要的是教师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创新。

教师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灵活运用各种教学资源,设计出符合教学需要的教案。

只有在版权意识的引导下,教师才能更加注重原创和创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此外,教师还应该注意教案的分享和传播。

在数字化时代,教师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与其他教师进行交流和分享教案。

然而,在分享教案时,教师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版权,避免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

教师可以选择采用知识共享的方式,明确教案的使用范围和条件,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教师版权意识的培养和引导。

学校可以组织版权法的培训和讲座,提高教师对版权问题的认识。

教育部门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指导意见,明确教师在教案制作中的版权责任和义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重视和关注教师版权问题,才能够形成良好的版权环境,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制作小学教案时需要注意版权问题。

教师应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具有合法的版权。

教师还应该注重原创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在分享教案时,教师需要保护自己的版权,避免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

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教师版权意识的培养和引导。

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

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
制 ,而 必须有所克制 和牺牲 ,容 忍一 定程度 的 “ 侵犯 ” 。 著 作权 人的克制和牺 牲 ,典型地 体现在 著作权 合理使 用 制 度之上 。通俗 地说 ,合 理使 用制 度就 如 我 国 《 著作 权 法》 第二十 二条 所揭示 的那样 ,是指 不经著 作权人 许可 ,
1 8 司法 实践 中的一个案 例引发 了人们对这 条规 9 6年
著作 权 是基 于 作 品 而 产 生 的 排 他 性 的 民 事 权 利 , 他 人 使 用 作 品 ,应 当 征 得 著 作 权 人 的许 可 并 支 付 费 用 , 这 是 著 作 权 的 核 心 内容 。但 是 , 作 品 具 有 的 “ 共 产 品 ” 公
部 使 用 ,而 不 在 市 场 上 出 售 或 借 此 赢 利 。 可 以 看 出 , 该
作权人依照著 作权法 享有 的其他权 利 : ( …… ( ) 一) 六 为
学校课堂教学 或者科 学研 究 ,翻译 或者少 量复制 已经发
表 的 作 品 , 供 教 学 或 者 科 研 人 员 使 用 ,但 不 得 出 版 发 行。此规定在 20 0 1年 修 改 《 作 权 法 》 没 有 变 动 。 著 时
也不必 向著作权Biblioteka 支 付报 酬 ,就 可 以使用 作 品。我 国现
行《 著作权 法》 二十二条 列举 了十二 种属于 合理使用 的 第
情 况,其中第六种 规定 了 “ 课堂 教学 ”中 的合 理使用 问
题 。这 是 我 国著 作 权 法 对 课 堂 教 学 过 程 中 合 理 使 用 受 著
定 的反思 ,这 就是 发生 在 1 8 9 6年 的某 省 电大 “ 合理使 用”案『 l 1 。当时 ,中央广 播 电视大 学经某教授授权 ,将该 教授 的讲 课 录 制成 录 音磁 带下 发 至各 省 级广 播 电视大 学。某省 电大将 教授 的讲 课录音 整理成 讲义 ,印制 两万 多套 向省 内外广 播 电视大 学学员 发行 。教 授发现后认 为 自己的著作权 受到侵 犯 ,交涉无 果诉至法 庭 。当地 两级 法 院均判 定省 电大 的作 法属 “ 教学 上 的合理 使用 ” ,并 未侵犯教授 的著作权 。这个 案例 引起 不 小的争论 。人们 意识到 ,必须对 学校 教学 的 内涵 、合 理使用 的方式作 出 更加 明确的界定 。1 9 9 0年颁 布的 《 著作权、 》 法 即对这种认 识作 出 了反 应 。该 法 在第 二 十 二 条规 定 了合 理使 用制 度 ,其 中第六 款为课 堂教 学中 的合 理使用 :在下列情况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本文将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自由地使用其作品,但这种使用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各国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规定,以实现著作权保护与知识传播的平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合理使用制度应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满足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作品的需求,实现公平正义。

均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应综合考虑著作权人、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三者之间的均衡。

灵活性原则: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应具有灵活性,以便在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能够及时调整和完善。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允许合理使用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通常会明确规定哪些类型的作品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例如:新闻报道、时事评论、教学教材等。

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在特定情况下,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和个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除著作权人的许可和付费义务。

合理使用的限制条件:为防止合理使用制度被滥用,著作权法往往会对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做出明确限制。

例如:使用他人作品时需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实践中的问题侵权行为:在实践中,有些使用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知识传播和公共利益。

滥用行为:某些使用者滥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当扩大自己的权益,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例如:某些网站大量转载未经授权的作品,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传播,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总结与建议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对于促进知识传播和推动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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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罗向京[摘要]我国教育投入长期不足,《著作权法》规定为了课堂教学目的可以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顺应了我国教育发展的要求。

然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困惑;著作权扩张的趋势也在挑战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因此要从界定公共利益及完善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应对。

[关键词] 课堂教学;著作权合理使用;局限;公共利益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他人使用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这是著作权的核心内容。

但是,作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以及作品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意义,要求著作权人不能象物权所有人那样完全地垄断对其所有之物的控制,而必须有所克制和牺牲,容忍一定程度的“侵犯”。

著作权人的克制和牺牲,典型地体现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上。

通俗地说,合理使用制度就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揭示的那样,是指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规定了“课堂教学”中的合理使用问题。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重要规定,本文拟检视此项规定的制定背景、意义及局限、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之策,以期有所裨益。

一、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定过程及意义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确立,始自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现代化的版权规章,即文化部1984年6月颁发的《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

该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四项规定了教学中的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四、为了科学研究、学校教学,摘录、复制、翻译或改编,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不在市场上出售或借此赢利。

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比较笼统,包括的范围极广,举凡学校教学,包括课堂教学、考试、课外辅导、图书馆等都可以合理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

1986年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这条规定的反思,这就是发生在1986年的某省电大“合理使用”案1。

当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某教授授权,将该教授的讲课录制成录音磁带下发至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

某省电大将教授的讲课录音整理成讲义,印制两万多套向省内外广播电视大学学员发行。

教授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交涉无果诉至法庭。

当地两级法院均判定省电大的作法属“教学上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教授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引起不小的争论。

人们意识到,必须对学校教学的内涵、合理使用的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即对这种认识作出了反应。

该法在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中第六款为课堂教学中的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此规定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没有变动。

《著作权法》规定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这顺应了我国教育发展的需要。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直是“穷国办大教育”,教育投入一直不多。

近年来我国提出“科教兴国”战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然而教育投资依然严重不足,这也是困扰我国教育发展的瓶颈。

20世纪90年代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

进入21世纪,教育投入有所增加,2006年首次超过3%,达到3.01%。

2然而,横向比较地看,我国的教育投入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水平。

2002年OECD国家教育投投入占GDP6.19%,其中公共投入为4.9%。

3缺乏经费,仍一直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制肘。

因此,允许为了教学目的免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与我国的教育需要相适应的,能够比较好地实现教育权与著作权相互竞争与平衡。

4二、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然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由于过于笼统粗疏,造成不同的理解以及适用上的困难。

首先,“学校”本身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也不具有严谨的学术指向,常常为教育机构所替代,其内涵非常广泛。

以教育阶段为标准,有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机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成人教育及继续教育机构;以教育机构的财政来源来划分,又有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所谓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学校;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来看,有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之分;以教育技术分,有广播电视学校、网络学校,等等。

每个标准之下的划分已经有许多困难,比如招收高中毕业生提供学历教育的成人学校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界限,有时不好确定;各个标准的交叉使得对学校性质的判断更加复杂,比如普通高等教育学校设立的培训机构,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既是公办又是营利性的。

是否所有这些学校,都可以使用著作权法的本条规定,在课堂教学中免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应该是允许的;但是,从法条背后所贯穿的精神来看,应该是排除了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使用的。

但是,怎样的教育机构属于营利性机构?法律没有给出判断的标准,实践中一般从教育机构是否公立来判断,公立学校与非营利性相对应,私立学校与营利性结合,但是也有问题,比如,上文提到的,公立普通高校设立的培训机构,是否一定是非营利的?事实上,教育产业化以来,公立学校的各种培训机构,都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展培训活动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活动,理应为课堂教学中使用他人作品而支付必要的对价,这是对著作权人的尊重,也是市场公平的要求。

其次,课堂教学的含义有待进一步确定。

有的学者认为,“课堂教学专指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5;也有观点主张课堂教学的范围不限于此,可以延及网络课堂及远程教育6。

课堂教学是否包括网络课堂,涉及到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双重利益,应当慎重考虑,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对著作权的限制应以不致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为限。

现实课堂受众一般比较固定,数量也少,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作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比较小,可以为著作权人所容忍。

网络课堂的情况则有很大的不同。

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网络环境下极易造成作品大范围的传播,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显然是比较大的。

因此,将合理使用作品的课堂由现实扩展到虚拟,应当谨慎为之。

第三,合理使用的方式规定得过于狭窄。

为了实施课堂教学而使用他人作品,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情形:1、为获取、保存作品而对其全部或部分复制,复制的手段包括手抄、刻印、影印、静电复印,还包括对于磁介质的复录,值得注意的是,将作品从互联网上下载到个人计算机的存储器中也是一种复制行为;2、将上述作品的复制件分发给学生;3、将作品在课堂内朗诵、展示或播放;4、,为教学目的而改编、翻译、表演作品。

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仅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这是否意味着,除翻译和复制外,其他使用方式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从法律设定此项合理使用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

在课堂教学中朗诵、展示、表演作品,或为了课堂教学改编作品,与复制、翻译作品,是服从于同样的目的,对著作权的影响也是一样的,没必要对二者区别对待。

因此,著作权法中的该条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法律预设的功能。

三、著作权扩张对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挑战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著作权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的过程。

在著作权制度初设时期,著作权仅指的是文字作品的复制之权,这是由于复印技术发展成熟使盗版盗印严重侵害到出版商及作者的利益,因此需要复制之权来控制对书籍的复制。

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朗诵权、再次销售权、网络传播权等权项,也在不同的社会技术、经济、文化背景下渐次确立。

著作权内容的扩大,使得知识产品消费的公共领域,面临不断的限缩。

这构成了著作权领域难解的二律背反: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艺术作品及智识的创作和传播,但它为此所设定的各种制度似乎在为作品的产生及传播设置障碍。

7不断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正是著作权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

这个趋势自20世纪下半叶以后就已开始呈现出来。

彼时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更加容易,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影响,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版权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渐次在法律中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

比如荷兰1972年颁布复印法,认为“某些为私人使用目的而自由复制”的条款应与予删除;澳大利亚1980年修改著作权法,把“为教学目的而复印有版权的作品”与“为科研及个人使用目的而复制有版权作品”区别开来,后者仍为合理使用,前者则须向作者付酬8。

德国1985年修改著作权法,规定“复制一本书或者一份期刊,如果基本上全部复制的话,只要不是抄写下来,始终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法》也规定由版权许可系统和许可机构对大学发放使用作品的集体许可体,法国以1998年98-536号法律,对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的相关部分做出修改,要求为私人及家庭使用而复制录音录像制品须支付报酬。

此外,其他各国也先后修改了本国的著作权法,对限制合理使用作了类似的规定。

各国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是将一些原本属于合理使用的的情况,变更为法定许可,即将传统上无须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使用,限制为不经许可但要付酬的使用。

限缩合理使用范围的趋势在不断加强,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构成挑战。

从我国教育发展的总体状况来看,应当强调教育过程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但是,著作权扩展的趋势又时刻在威胁着合理使用的已有范围。

而著作权扩展背后的正当性,是反对著作权扩展的人们所难以一时推翻的。

因此,我国对课堂教学中的合理使用,也在犹豫彷徨迈出了限缩的一步。

这体现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变化中: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2002年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消了该规定,把合理使用仅仅限定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情况。

这个变化在实践中可能引起的后果就是:中国所有的教育机构,如果使用的计算机中有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软件,随时都有可能面临侵权之诉。

四、两点建议我国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制度受到的挑战,一方面是受到世界著作权发展趋势的带动,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相关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精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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