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
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作者:徐秀娟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1期目前学术界关于合理使用性质的论述主要有三种学说:即权利限制说、侵权阻却说与使用者权利说。
权利限制说认为著作权人对其独创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但其专有性和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各种限制和约束,例如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法律对著作权“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
”澳大利亚版权评议委员会发表的“对简化1968年版权法的报告”指出,“合理使用不是一项对侵权的抗辩,而是划定了著作权人权利的界限”。
侵权阻却说认为“合理使用已经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只是因为处于考虑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发展水平的背景下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
郑成思教授也持此观点。
他认为合理使用“本来是版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被使用而应属于侵权行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条件及(或)方式上划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为侵权的认定。
”既然合理使用制度赋予在一定条件下免费使用作品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进一步提了“合理使用权利说”。
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的利益不是一种事实的占有状态而是法律认可的权利,西方一些著作权学者往往将其称之为“使用者权”;合理使用“符合一般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消极内涵与积极内涵要全面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必须厘清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权利范围之间的关系。
著作权法赋予的是一种排他性、禁止性的权利。
合理使用既无须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须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可见,合理使用行为处于著作权“专有领域”之外的“自由领域”。
由此可以得出两个推论:首先,合理使用行为在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之外,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合理使用是一种侵权抗辩。
侵权抗辩以免除侵权责任为目的,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笔者称之为“合理使用的消极内涵”。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论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内容概览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详细阐述其内涵、价值基础、适用情形及限制机制。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与公众信息获取需求的关键制度,对于促进信息传播、保障知识共享和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合理使用的概念及其起源。
又称为合理抄袭、公平使用或限制使用权,源于英美法系的版权法理论,并在国际版权立法中得到广泛认可。
它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
这种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的信息获取需求,实现利益的共赢。
本文将重点分析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明确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这些情形涵盖了教育、研究、评论、新闻报道、作品保存等众多领域,为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还通过了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合理使用的适用标准和操作流程。
二、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概述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作为平衡著作权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也需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并非绝对无限制,其适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合理使用必须针对作品的整体,而不能仅涉及作品中的部分内容。
合理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应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不能仅为商业目的服务。
合理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十二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营利性使用,以及报刊转载、摘编等情形。
这些规定为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更加容易,从而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其次,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也需进一步加强。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
同时,应考虑到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2. 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应加强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交流与协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摘要]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对合理使用行为具有决定作用。
但目前缺乏一套系统有效的判断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机制。
试图通过阐述合理使用的基本涵义,探究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期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
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关键词]合理使用;标准;立法模式一、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
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该著作权人作品的著作权限制制度。
同时要求此使用行为建立在非营利性的基础上,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而存在的。
合理使用制度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及程度上的限制来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目的在于维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二、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各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主要有两种:要素主义和规则主义。
要素主义把合理使用行为的构成概括为若干具体的要素,符合这些要素的就构成合理使用;规则主义则将合理使用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规定下来,符合这些类型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合理使用的方式进行了具体规定:(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著作权法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还平衡了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其中,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尤为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展开探讨,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报酬。
这一制度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同时也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教育权和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十二种情形。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文化的传播和发展。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仍显得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二)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不够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需求。
然而,现行著作权法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人的权利过于绝对化,限制了公众对作品的正常使用。
(三)数字环境下的挑战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促进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是当前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重要问题。
五、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定应进一步细化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明确各种使用行为的范围和条件。
同时,加强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为执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浅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而阻碍整体 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 。这其 中一定会给予著作权 制 度一定 的冲击 ,和严重影响对网络 著作权 的需求 。 三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的 意 义 合理使用 的一个重要价值是 效率。中国法律容许使用者在对作 品合 理使用的基础上能够不经过版权所 有人 的准许而使用 ,这就是 为了完成 效率可以得 已操纵 。合理运用是在各方 面的利弊得失 的情况 下 ,可以最 大限度地实现人 的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 。其是保证作品 的正 常传播和利 用 ,以及在市场交易 中著作权人能否收回其在创作时所投 入的成本 ,以 免 出现信息不足的现象 。因此 ,它可以分为著作权人 的权利范 围,为公 众域一个合理的范围,并避免作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可 以避 免用户在每 次使用作品都要经过作者 的许可 ,从而减少了额外 的交易成本 ,节省 时 间,可 以带来一定的信息优化配置资源和 良 好 的效率。在这一点上 ,它 可 以满足用户和版权所有者 的利益 ,达成一个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 。
是对作品的私家 复制 。是 以,假 若法律 仍将 合理使 用看 做个 人使用 的
话 ,然后会 有大量 的网络用户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 同地 点、不同的场 合 自由地使 用该作 品 的情 况 ,这会导 致版权 所有 者 的权 利受 到严 重损 害 。而对于受著作权庇护 的文章来讲 ,任何 网络用户都可 以基于个人 的 喜好或商业动机 , 将其输入本人的 网络并传播入 网,分享 给其他网络用 户 ,他们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 可 以看出 ,这是 一个重大 的挑战 :法律允许 合理使用 的私人复制行 为对市场出售和版权所有者 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随同网络这一新事 物 的泛起涌现 ,也给合理使用带来 了诸多挑战。一方面 ,随着计算机技 术 的翻新和普及 ,网络传播权也 日趋产生和发展 ,它的 目标在于鞭策作 者能够独创和护卫在网络领域 内流行传播 的作品。但在 同一时 间,这 种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精品论文】

试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 align=left>论文摘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内容,在调节著作权人、公众利益方面起着平衡的作用,但同时也是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一个备受争议的规则。
本文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出发,着重分析了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及原则,最后提出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内涵(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定义我国国内各学者对合理使用这一制度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有学者认为“合理使用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为法定的目的或需要,采取合理方式,依法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须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且不支付报酬的一种合法行为。
”也有表述为“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他人的版权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还有学者表述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力,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得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表述为“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享有的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
不管使用哪种定义表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都应把握如下几点:1.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行为。
法律不但要对其加以确认,还要对此加以保护。
即法律不仅依法赋予使用者有合理使用的特权,还要对此特权加以保护,来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际版权公约与各国版权法都实行了合理使用原则来限制作者的专有权。
我国也不例外,把合理使用制度放在了“著作权的限制”一章中。
总之,对使用者权利的赋予,都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兼评修订草案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力成 果是 推动社 会 发展 的主要 因素 , 但是 在讲求 权利
本位 , 法 治社会 的今 天 , 只有 用 法 律 的力 量 保 护智 力
法》 中设 立合 理使 用制 度 , 一 方 面 限制 了著 作 权 人部 分 领域 的权 利 , 为社会 大众使 用著作 权人 作 品打开 一 扇合 理合法 的窗 户 , 保 障社会 大众 合法范 围内的使用
作品, 即作 者 的智 力成果 可 以促 进社会 生 活某一 领域 的发 展 , 因此 , 完善 合理 使 用 制度 是 非 常有 必要 的, 在 一 定情 形和领域 里 限制著 作权人 的权 利 , 一定 限度 内允许作 品 被他 人 使 用 , 有利 于推 进 文 明的
进 步和社会 的发 展 。
就 著作权 领域 的权 利 限制 问题 进性 分析 , 着重探 讨著 作 权法 中合理 使用 制度 , 通过 整理合 理使 用制 度 的相 关 概念 , 分析 合理 使 用 与法 定 许 可 的 区别 及 网络化 、
的使用权限, 超越合理使用范 围的使用将会对使用者
带来 违法侵 权 的后果 , 相对 的也保 护 了著作权人 的权
2 0 1 5年 9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Un i v e  ̄i t y L a w Ed i t i o n
S e p t e mb e r , 2 01 5
第2 8卷
第5 期
V o L 2 8 N o . 5
关键 词 : 著作权 ; 合理使 用 ; 修订 草案
人类 现代 文 明是 人类 智慧 的产 物 , 从原 始社 会到 2 1世纪 的今 天 , 人类 从 发现石 器 可 以狩 猎 、 钻 木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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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13-06-23 11:15:00 来源:《知识产权》2013年第1期关键词:合理使用,合理利用,著作权的例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内容提要:“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是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有争议的问题。
“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
这三种模式各有其哲学和历史的背景,其实际的运行效果并不仅仅取决于立法本身,更取决于立法与司法的互动。
在总体趋势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增加“合理使用”的立法弹性。
基于我国的司法现状,著作权法应当改变现有的完全封闭式立法技术,但要谨慎地设计立法的表述,平衡立法的可预见性与灵活性。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中,其中涉及的一个议题就是著作权限制中“合理使用”的立法技术。
[1]在国家版权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第42条在列举了各项具体的“合理使用”之后,增加了一项“其他情形”,并增加了一款限定:“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这一修改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技术,而现行著作权法则完全采用封闭式列举。
知识产权界对此变动评价不一,有的表示赞许,认为符合技术发展与利益平衡的需求;有的表示质疑,认为“合理使用”只能是一种例外性制度,必须由立法明确列举,不宜引入弹性条款。
本文拟对“合理使用”的不同立法模式—尤其是“封闭”与“开放”两种模式的由来、文化背景、运行效果进行梳理与比较,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的最终选择提供参考。
一、“合理使用”的主要立法模式“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美国法上的“fair use”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保持完全的开放性,法官不受立法所列举的“合理使用”类型的限制。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为诸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或研究的目的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不侵害版权。
此条对目的的限定使用了“诸如(such as)”一词,表明上述列举的目的并非是穷尽的。
同时,第107条还规定,在特定案件中判断“fair use”时,考量的因素应当包括:使用的目的与性质;作品的性质;相对于被使用的作品的整体,所使用部分的量与质;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立法对这些考量因素使用了“应当包括(shallinclude)”,表明这四个要件也不是穷尽的。
美国学者认为,美国法的“fair use”是自成一派(sui generis)的,其弹性程度连其他普通法系国家的“fair dealing”概念也无法比拟。
[2]第二种是除美国之外的版权体系国家采用的“合理利用(fair dealing)”模式,该模式对合理利用行为进行了目的限定。
例如,英国《版权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出于三种目的可构成合理利用:研究或个人学习;批评或评论;时事报道。
这三种目的的列举是封闭式的,而美国式合理使用中的目的限定只是示例性的,故从此意义上讲,合理利用制度不是完全开放式的。
但是,由于合理利用在立法中仅规定了目的限定,目的以外的因素则完全留给法官在个案中判断。
在实践中,法官要综合判断作品是否已发表、获取作品的手段、使用的量、使用的方式、使用的动机、使用的结果、使用的目的可否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等因素。
[3]可见,立法为法官判断具体行为的合理性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此点又不同于具体规定行为要件的“权利例外”模式。
第三种是作者权体系采用的“著作权例外(exception of copyright)”模式。
此表述暗示了著作权的享有是原则,而著作权的受限是例外。
“例外”是一种非正常的状态,因此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在立法上反映为完全封闭的规范技术,法律穷尽式地列举构成例外的具体行为。
相应地,在解释上也只能采用狭义解释原则,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认定为权利的例外。
有德国学者认为,“甚至不允许类推—只要存在原则/例外关系。
” [4]二、不同“合理使用”模式的成因各国“合理使用”模式的形成,与其各自的法律文化传统相关。
在法哲学层面,版权体系与作者权体系对著作权的正当性有不同的诠释。
作者权体系认为作者的权利是自然权利,版权体系的国家虽然在建立著作权之初或多或少地都借用了自然权利理论,尤其是洛克的劳动财产权理论,但在19世纪之后,版权体系逐渐地疏离了自然权利观,更多地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待著作权。
“在19世纪初,在发明和知识创造行为中的自然权利概念失去了它的潜在意义。
” [5]在版权体系的法律传统中,甚至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是特殊垄断,著作权本身是垄断的“例外”,故而权利的内容才需要详尽列举。
[6]因此,对于限制著作权以求利益平衡的制度,版权体系的文化给予了正面的评价,从“合理使用”、“合理利用”之称谓中可窥一斑,甚至在学理上和判例中提出了“使用者权”的概念。
[7]作者权体系认为作品与作者的人格有内在的关联,作者控制其作品合乎自然正义。
对于一项自然权利的限制必然是非原则的,“权利的例外”传达了一种消极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态度。
这就不难理解作者权体系对权利的限制何以采取封闭式的立法技术,而版权体系采取开放或半开放式的立法技术。
在法律实践层面,版权体系国家属于普通法系,“合理使用”原本是法官在判例中创立的,只不过后来以成文法确认而已,所以在立法技术上仍要在一定程度上延续其原有的实践传统,为法官保留解释空间。
美国国会在关于1976年法的立法报告中明确指出:“第107条旨在重述现有的合理使用司法原则,而非以任何方式对其改变、缩小或扩充。
” [8]在版权体系学者所撰写的著述中,“合理使用”通常归入“侵权抗辩”部分,可见“合理使用”与司法认定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
作者权体系的学者通常在“权利的内容”部分或紧随“权利的内容”之后介绍“权利的例外”,把“权利的例外”视为权利范围设定的一部分,属于纯粹的立法范畴,故而偏重其确定性。
在版权体系内部,之所以存在“美国式合理使用”与“合理利用”的区别,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美国版权法与宪法之间的密切联系。
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国会有权通过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作品与发明的独占权,以促进科学与实用技艺的发展。
这是美国著作权保护的宪法依据,该条款清晰地阐释了著作权保护的目的约束—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
法院甚至可以裁决某个法令本身是否违反宪法的版权条款,尤其是“促进科学发展”和“在一定期限内”这两个限定条件。
[9]在判例中,法院明确提出“合理使用”是基于“宪法赋予版权保护的首要目的,即‘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发展’。
” [10]因此,宪法条款对著作权保护的目的约束为法院的个案认定提供了正当性,著作权保护本身并不是最终目的。
三、对“合理使用”法哲学的评析上述用以解释“合理使用”的两种法哲学—自然权利论和功利论,属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理论范畴。
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只能用以证立知识产权,即“要不要知识产权”,而无法论证出知识产权的具体范围。
因为实定法中的“权利”必然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描述,它不能无视权利人以外的主体。
即使我们接受“著作权是一项自然权利”,这也只能在抽象意义上强化著作权的正当性,而无法确定著作权的具体制度设计。
权利制度的设计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调整,它必然是“人工”的而非“自然”的。
因此,任何一种知识产权法哲学都无法直接推出著作权限制的立法技术。
著作权在实定法上已经被定性为财产权,是一种私权。
它与所有的私权一样,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受到限制和剥夺,正如所有权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被征用。
事实上,“合理使用”在两种体系之下都是“例外的”。
由《伯尔尼公约》首先创立继而为后来的国际条约所沿袭的“三步检验法”是约束各国著作权限制的原则:1.使用属于特殊情况;2.使用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抵触;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这是对不同法律文化的协调,“国际法列举了版权例外和限制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既适用于封闭式体系,也适合于开放式体系。
” [11]即使在美国法上,“合理使用”也属于“特殊情况”。
把“合理使用”看作例外情形与“如何判定例外情形”是两个问题。
不同“合理使用”模式的差异,仅在于赋予法官判断例外情形的权力之大小。
因此,法哲学无法作为评判“合理使用”模式优劣的依据。
四、不同“合理使用”模式的实际运行效果比较法的主要任务不是比较法条,而是观察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如何处理生活中相似的问题,所以既不能局限于某些制度话语,也不能局限于孤立的立法文本。
每个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在比较一项具体制度时,还要考察其实际的运行效果,尤其是该制度与其他法律子系统之间的合力效果。
因为美国式合理使用是开放式的,本身就可以应对社会关系的新变化,无需借助其他制度。
但灵活性必然有损确定性,美国式合理使用使当事人难以预知自己的行为,反而令一些本可自由使用的当事人因担心被诉而寻求许可 [12],所以事实上,美国式合理使用并不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一定有利于社会公众。
不过,这个缺陷并不是立法造成的,就美国的法律演进而言,从完全交由司法判定到立法规定指导性原则,是一种加强确定性的走向,我们在比较研究时不能只作横向比较而忽略制度的历史脉络。
此外,美国版权法的其他条款也明确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具体类型,诸如图书馆与档案馆的复制、广播组织的临时录制等。
与美国法相比,合理利用模式与权利例外模式则要面临另一个问题:如何克服立法的僵化?如果一种使用行为具有极强的正当性,但不符合立法规定的权利限制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在合理利用模式之下,因为目的限定是概括性的,所以法官可以对使用目的作出较为灵活的解释。
例如在英国,“法官已经对特定目的进行了自由的解释。
因此,第一道槛(即利用行为须合乎1988年法规定的目的之一)相对而言比较容易得到满足。
” [13]其次,在难以满足合理利用的条件时,法官也可能援引“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等普通法的抗辩。
有学者认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审判意见有时会以泛泛的‘公共利益’为由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辩护,在某种程度上说与‘合理使用原则’具有类似的效果。
” [14]所以,合理利用模式能否应对现实的需求,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解释态度。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沿袭了英国的合理利用制度,在2002年之前,加拿大法院对合理利用的解释非常严格。
尽管“戏仿”在很多国家(包括作者权体系的国家)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加拿大法院却认为戏仿不属于立法规定的“批评”。
[15]但通过“CCH Canadian Ltd v.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一案(简称CCH案),加拿大法院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转变。
初审法院认为,侵权例外必须“严格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