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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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与案例分析著作权法作为一项旨在保护创作人权益的法律,规定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他人利用著作权作品的程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合理使用原则,以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公众对信息获取的需求。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和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

一、合理使用原则的内涵与适用条件合理使用原则是一种法律上认可的例外制度,允许他人在不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其内涵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非商业性使用:合理使用原则通常适用于非商业性目的下的使用。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评论、批评、新闻报道等使用著作权作品,一般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

2.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原则还允许他人在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作品。

例如,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政策宣传、公众教育等方面使用著作权作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3.合理范围:合理使用原则要求他人的使用在合理范围内,并不侵犯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

具体判断合理范围需考虑使用的目的、使用的数量和程度等因素。

二、合理使用原则的案例分析1.著作权与互联网搜索引擎互联网搜索引擎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在使用网络上的著作权作品时,涉及到合理使用原则。

以谷歌搜索为例,谷歌允许通过其搜索引擎搜索并显示与所查询内容相关的信息和摘录,这一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然而,如果搜索引擎直接提供完整的著作权作品,可能涉及侵权问题。

2.新闻报道中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通常需要引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以达到信息传递的目的。

根据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体可以在报道中引用并展示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或视频等内容,但应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包括引用的目的、篇幅、来源等。

3.教育领域中的合理使用在教育和科研领域,为促进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合理使用原则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生、教师可以在教育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例如教科书中引用相关研究成果,教师在课堂上播放相关视频资料等。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刍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的发展

刍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的发展

刍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的发展[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知识产权在中国大地得到普及。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在中国版权业上得到引进与发展,合理使用制度是平衡作者与使用者利益的良性机制,合理使用制度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而发展变化,并为我国的精神文化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字]改革开放;法治;著作权;合理使用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我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私法体系,知识产权法在私法体系中,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体权利形式。

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著作权法的研究、立法、实施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就。

作为限制作者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与著作权制度伴随着发展,同样被重视,被研究。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学者对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认识,概括起来存在这些理论:“所有权理论”、“天赋人权论”、“经济利益论”、“利益平衡论”与“利益补偿论”[1],由于国家间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环境、社会发展,使得各国在著作权制度构建时选择的主要理论也有所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就明确了我国在著作权保护中主要采用的是:利益平衡理论。

一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二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但是我们设定著作权的目的不是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从事智力创造活动的绊脚石。

精神生产与智力活动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历史演进过程,当代人的创造灵感根植于前人智力成果的启示,现实的作品往往是对前人思想结晶的借鉴,这些使用的自由意味着对绝对权利有必要进行限制。

著作权是一种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他人作为或是不作为的支配权利,但著作权的行使不得危及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性的基本人权。

著作权授予作者独占的权利,使作者愿意创作、传播作品,从而保障了这种自由的实现。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1. 引言著作权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科学等创作领域的个人或团体创作者的创作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为了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利用,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权益,确保著作权法的实施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介绍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合理使用原则的相关内容。

2. 公平使用原则公平使用原则是著作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平使用使得著作权法不是绝对且不可侵犯的权利,而是相对的权利。

公平使用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学术研究、评论和新闻报道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公平使用的范围包括:•学术研究:在科学研究中使用他人的著作,如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使用他人的数据等;•新闻报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著作,如转载新闻报道中的照片、视频等;•教育教学: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著作,如为教育目的从课本中摘抄文字、展示图片等;•公共利益:在依法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如为公众的非商业性目的进行宣传、展览等。

•目的合法:使用著作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合理使用:使用的范围和数量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处标注:明确标注使用的著作的出处和著作权归属,并注明引用目的和范围。

3. 合理使用原则除了公平使用原则外,合理使用原则还包括其他一些重要内容。

3.1 合理范围合理范围是指使用著作时应遵守的范围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数量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进行学术研究时,使用他人的著作应在所需的合理范围内,不能超过合理的数量。

3.2 善意使用善意使用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使用,并且未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例如,在进行商业宣传时,如果对著作进行合理的引用和修改,并经商标局的注册和许可,即便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可以认为是善意使用。

3.3 公平交易公平交易是指在使用著作的过程中,对著作权人给予公平、合理的报酬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范文

《论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和传播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合理使用制度作为著作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建议。

二、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主要规定了十二种情形,包括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等非营利性使用,以及报刊转载、摘编等情形。

这些规定为公众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增加,使得作品的使用方式更加复杂多样;另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更加容易,从而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在合理使用制度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其次,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概念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对于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也需进一步加强。

四、改进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应进一步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和标准,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

同时,应考虑到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作品使用方式的影响,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规定。

2. 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应加强与国际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交流与协作,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体系。

同时,应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2 0 1 3年 第 3期
理 论 观 察
The or e ic t Obs e r v at i o n
No . 3 , 2 0 1 3 S e r i a l No . 8 1
( 总第 8 1期)
论著作 0 0 0 0 0 )
( 北京化工大学 , 北京
[ 摘 要 ] 著 作权 的 “ 合 理使 用 ” 设 立 在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与 著作 权 人 之 间达 到 了利 益 的 平衡 。然
而 随 着社 会 的 进 步 , 网络 等 新 的 传播 工具 的兴 起 , 著 作 权 的保 护 面 临 着更 加 严 峻 的 挑 战 。 由法 官 对其 进 行 扩 张 性 解释 成 为现 在 诉 讼 中解 决 这 一 类 问题 的 方 法 。 由于 司 法 裁判 本 身 不具 有 立 法的
而 在 将 他 们 转 发 出 去 。这 在 极 大 方 便 人 们 使 用 的 同 时 。 也 带
来 网络 侵 权 行 为 的进 一 步 严 峻 , 引发人们关 于 “ 合理使用 ”
范 围如 何 限 定 的 思 考 。 那 擅 自 把 他 人 的 作 品 放 在 网 上 是 不 是 要 追 究 其 侵 犯 了
此 我 国采 取 完 全 列 举 的 方 式 限 定 著 作 权 “ 合 理 使 用 ” 的 范 围。 通过列举 1 2种 情 况 严 格 限 定 了 著 作 权 “ 合理使用” 的方
式 。
什 么 方式 发 表 到 网 上 . 都 可 以被 一 些 人 通 过 一 些 方 式 获 得 ,
的途径得到极大 扩展的同时带来 的是法 官审理上 的困惑 。
个 虚 拟 的 用 户 名 进 行 的 . 与 使 用 者 的 个 人 身 份 并 无 直 接 联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浅 谈 我 国 的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董翔翔 漆海 峰
( 上海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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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 04 ) 0 2 0 文章编号 :0 8 9 5 (0 1 - 0 5 0 1 0 — 2 X 2 1 )2 0 3 - 2 1
夯妾- :一 一 一 gD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摘要 : 合理使 用是对著作权 的 最重要 的限制制度 函为各 国所普遍确认 , 对于 平衡公众 与著作权人之 阃的 利益冲 突、 它 促进作 品 的传播与使用 而带 动社会 文化事业的 发展与繁 荣起 到了 重要 的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 我国的著作 权舍理使 l 制度还很 不 进 用
完善 因此 。 何 科 学 理 性地 完 善 我 国 的 合理 使 用制 度 。 定相 关 的判 断规 则意 义 重 犬 。 如 制 关 键 词 : 理使 用 制 度 完善 合 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 的 含 义 ( ) 作 权合 理使 用 的含 义 一 著
绘画 、 摄影 、 录像 ; ( 一 ) 中 国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组 织 已经 发 表 的以 汉语 言 十 将 法 文 字创 作 的作 品 翻译 成 少 数 民族 语 言 文 字作 品在 国 内 出版 发 行 ; ( 十二 ) 将已经发 表的作 品改成盲文 出版 。 前 款 规 定适 用 于对 出版 者 、 演者 、 音 录像 制作 者 、 播 电 表 录 广 台、 电视 台 的权 利 的限 制 。 这 1 情 形 被 认 为 是 我 国《 作 权 法 》 立 的 合 理 使 用 方 2种 著 确 式 。 为 了规 范使 用 者 的合 理 使 用 行 为 , 防止 著 作 权 人 的权 益 受 到 不 应 有 的损 害 , 国《 作 权 法 实 施 条 例 》 20 我 著 (0 2年 9月 1 日施 5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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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年论文题目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院(系)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吴媛媛学号 11016104指导教师杨峰职称讲师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摘要: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著作权限制通常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

著作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专职权能限制。

①在著作权立法中,权能限制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法定免费使用、权利穷竭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

上述情形,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美国等在立法中多表述为“对著作权法的限制”或“专有权利的限制”,英国在相关立法中却称之为“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

”关键词:发展基础法律价值判断标准立法建议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发展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

它肇始于英国判例法。

从1740年到1839年,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造了一系列规则,即允许后来作者未经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草创了有关合理使用的范围、功用及法理基础;尔后,这一制度成就于美国判例法。

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必要限制。

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此亦作了明确过定,从而使这一规则成为国际准则。

《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即允许以合理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但“必须符合公平惯例”;《罗马公约》则列举了合理利用他人有邻接权的表演、唱片及广播的四种情形;《日内瓦公约》鉴于有的成员国使用反不当竞争法保护唱片制作者,因而未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但并不禁止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制度。

二、信息—公共产品:合理使用产生前提之分析采用法律语言的表述方法,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的利用,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法鲁制度。

合理使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的设定。

关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法学家们曾从“财产价值观”或“人格价值观”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理论概括与说明。

而法律经济学则运用信息经济论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新视角。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

如同其他财产权制度一样,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著作权法不收侵犯。

对于法律如何保障权利不受侵犯,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

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

”②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财物的财产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作者能够取得使用作品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文学艺术方面进行投资。

毫无疑问,著作权是信息生产者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具有“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利益的可能性”的严格规范意蕴。

而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享有财富的特定方式。

在一定的社会里,任何财富的实现都将是某种权利的实现;任何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享用都是一定权力的享用。

对此,马克思指出,仅仅占有某物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因为别人也可以同样再去占用它,只有将占有确认为占有者的占有权时,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③科斯认为。

人们通常注意到商人得到和使用某种食物,而忽视这一行为是在行使权利。

“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作为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上述的理论表明,权利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作为制度产品的有用资源。

既然如此,权利资源如同自然资源优化配置,如何保证精神产品效益的最大化提高,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问题。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

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这一思想在构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现。

1803年英国判例认为:“不经允许,不付报酬的使用之所以’合理’,在于后任作者具有创造新作品的目的,这有利于促进科学文化的进步和有益于社会公众。

”1976年美国国会报告在解释合理使用立法意图时称:“合理使用的功用在于,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应允许他人对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权诉讼时,该使用人得以作为抗辩理由。

”而且,正义不仅是一种法律理想和目标,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

人们期望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这样的法律规则,建立起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作品起源国与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

这些规则具有普遍的意义和公正内容,它不仅要求人们遵守规则,正当和诚信使用他人作品。

而且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规则,在处理纠纷中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从中西文中来看,“法”的本义都含有平、正、直的内容。

由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正义价值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并以此概括为正义观念的基本原则或标准。

所谓“平”,即平等与公平,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同时也意味着每个人依据正当的行为规则行事,并以适当得到奖赏或惩罚,从而实现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平等性是主体法律地位的资格准则,而公平则是主体享受利益的分配准则。

所谓“正”,即公道与公益,意味着应以社会利益与共同利益作为合理使用的出发点和归宿。

公益性,既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主体意志的道义要求。

所谓的“直”,即正直与合理,意味着每个人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的行为尺度要求,合理使用制度之所以合理,其本质意义在于这一制度合乎真理性和规律。

合理性是评价合理使用制度正义的最后依据。

④四、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美国版权法最早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美国版权法第107 条规定: 在任何特定情况下, 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 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 (1)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包括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2)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 与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 (4) 该使用对有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这就是著作权法学者所指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 现以合理使用的四要素为线索, 对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作一次探讨。

(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即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为了非营利教育目的, 是整个合理使用规则界定的第一要素和灵魂。

将这一规定具体运用于司法实践,把握使用目的的合理性, 必须明确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1. 合理使用与商业性质的使用、非营利使用的关系。

美国著作权法将具有商业性质或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作为识别使用目的合理性的标准, 这一表述有待商榷。

因为商业性质的使用将影响著作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实施, 直接损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

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但是将所有非营利目的的使用, 都推定为合理使用, 显然在逻辑上无法周延, 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

⑤2. 合理使用与社会组织的性质并无直接联系。

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并不能决定使用作品的性质。

非商业性组织使用作品, 如具有营利目的, 仍可能构成侵权。

3. 使用结果的公益性与使用目的的合法性无关。

在多数情况下, 作品的使用和传播的后果会涉及到社会公众, 无论使用是否合理都可能为公众带来知识和信息。

因此, 在合理使用的认定中, 即使公众受益, 也不能以此说明使用目的的合法性。

4. 个人对作品的使用有创造性目的与娱乐性目的之分。

关于个人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 但多数国家对个人使用作了学习目的与娱乐目的的区分, 对出于娱乐目的而复制, 即使是个人使用, 也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综上所述, 作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第一要素的使用目的, 采用目的正当比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 具有更大的准确性和包容性, 表明不正当目的的使用, 首先是商业性质即营利目的的使用, 也包括其他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非法使用。

(二)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作品类型和合理使用存在着有机联系, 针对具体案件, 通过不同作品的性质比对, 有助于理解使用的合理性程度。

1. 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

一般合理使用适用于已发表作品, 对于未发表作品,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 都有可能侵害作者的发表权和隐私权。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的对象只适用于已发表作品。

在美国, 受普通法保护的未发表作品, 是不允许擅自使用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 著作权法对使用未发表作品,也有严格的限定。

⑥因此,对于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要严于已发表作品。

2. 纪实作品与虚构作品。

纪实作品使用现存的历史资料和客观素材, 包含较多的事实成分, 赋予他人合理使用的较大自由。

虚构作品是在作者对素材进行搜集、筛选基础上创编而成, 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创作个性, 对此类作品的合理使用应有一定的限制。

因此, 对虚构作品的合理使用要严于纪实作品。

3. 印刷作品与视听作品。

由于视听作品的低成本、易复制、传播快, 对视听作品的合理使用应采取比对印刷作品更加严格的态度。

4. 针对特定对象创作的作品。

某类作品专供特定使用者需要, 如针对学生的课程习题、标准试题、问题解答等, 也不得自由而无偿的使用。

著作权作品的性质, 是一个无法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 在分析该合理性要素时, 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确定其范围。

(三) 使用作品的程度使用作品的程度作为合理性判断的第三个标准, 可以从数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分析。

大量地引用原作或原作的精华部分, 不能被认为适当与合理, 法律要求的合理使用应是适量摘用或有限复制的非实质性使用。

对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许多国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诸如引用的字数、复制的份数、播放的长度等都有法律要求。

⑦对于使用作品的内容实质性问题, 著作权法无法做出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亦没有归纳出可供适用的标准。

作品的实质应是整个作品的灵魂和精华, 在整个作品中具有核心地位和重要价值。

考察使用作品的程度, 即对作品质量进行分析, 在合理性判断标准中要灵活把握第三要素, 还应结合其他要件综合评价。

(四) 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合理使用有著作权作品的结果, 即对有著作权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是合理性判断最重要的因素, 市场影响分析在合理使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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