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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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著作权归属探析——评我国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制度
第2 卷第2 4 期 2 1年 2 0 1 月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n l f h n c u nv ri f ce c n e h oo y S ca S i c s dt n) o ra o C a g h nU i s yo S i ea d c n lg { o i ce e io e t n T l n E i
根据立法 , 职务作品是公 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 作任务所创作的作 品, 其构成要件有 二: 第一 , 作品的作者 同
单 位 之 间 必须 是 一 种 职 务性 的上 下 级 关 系 , 即劳 动 法或 者 类 似劳 动 法 ( 如 国家 公 务员 同国 家机 关 或 者事 业 单位 之 间 的 ) 例
的实际情况 , 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 的三类作 品提 出全面的整合意见。 [ 关键词] 委托作 品; 职务作 品; 法人作 品; 离; 分 重构 [ 中图分类号] D9 3 2. 4 [ 文献标识码] A
[ 作者简介 ] 邹晓纽( 9 0 , , 17 -)女 博士, 副教授 , 究方 向为法理 学、 研 知识产权法、 法社会学。
业投资者对著作权 的分配成为著作权法关心的问题 , 国著 我 作权法也不例外 , 规定了委托作品 、 职务作 品和法人作品对此
进行规范 , 但是存在不少 问题 , 拟对此进行探讨 。

范 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 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主要归属于单
位 , 作人 只享 有 署 名 权 。前 者 采 用 在著 作 权 不 能分 割 的 基 创 础 上 平衡 双 方 利 益 , 而后 者 则 直接 采 用 权利 分 割 配置 , 都 能 但
者和财力投 资者 的分野。但是 “ 实践 中确实存在需要由法人 出面并且直接享有著作权 的作 品。 尽管这类作品同个人作品 相 比数量不是很大 , 但是也有必要予 以规范” 于是法人作 品 ,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

2022年第11期总第413期VIEW ON PUBLISHING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与出路文/李铭轩【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封闭式立法模式、涵盖的范围过窄以及立法上的应对迟缓有关。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新增兜底性条款,回应了这一问题,但是这一条款将“其他情形”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可能会导致应对的效果相对有限。

为了更好地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我国应借助修订相关法规的机会,改变封闭式立法模式,扩展合理使用的范围并提高立法的更新频率,保证实现克服规则僵化的预期效果。

【关 键 词】合理使用;规则僵化;封闭式立法模式;其他情形【作者单位】李铭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91/45-1216/g2.2022.11.010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受到广泛的关注。

不少意见认为,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旧法)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僵化的问题,不能有效地适应现实需求,应通过修订法律解决这一问题[2-3]。

立法机关对此作出了回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4条第1款新增一项兜底性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简称“其他情形”条款)。

不过,这次修改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问题?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尘埃落定后,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

一、我国合理使用规则僵化的困境在著作权法修改前,我国的合理使用规则主要由旧法第22条和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构成。

其中,旧法第22条以封闭式列举的方式规定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具体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7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与第7条也列举了一些合理使用的类型。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

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

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兼评新《著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兼评新《著作权法》第14条之规定
“齐良芷案”8 中,齐良芷、齐良末、齐金 平、齐灵根等人基于继承而成为齐白石作品的 共有著作权人。齐金平、齐灵根授权江苏文艺 出版社出版齐白石作品,但未获得其他继承人 的许可,为此齐良芷、齐良末等作为原告向法 院提起诉讼。该案是非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行 使纠纷,法院类推适用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行 使规则。
对比条文,不难发现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主 要移植和吸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的 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创新性的修改。目前司法 实践中,对共有著作权案件的处理,一般适用 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法实 施条例》第 9 条。新《著作权法》实施后,相 关案件的处理离不开对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理解和适用。分析典型司法判例,笔者发 现,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
2021 年第 6 期
业界实务 Practice
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之检讨与完善
——兼评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之规定
文 / 欧阳福生
摘要:著作权共有通常包括两种类型,即合作作者著作权共有与非合作作者著作权共 有。修订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为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 作权规则。立法未对非合作作者共有著作权的行使规则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 的处理,一般类推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基于典型司法案例分析,可知修订 前的《著作权法》第 13 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在司法适用时存在诸多问题,出 现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无法可依,著作权共有人阻止其他共有人许可或不当许可他 人使用作品等滥用权利的现象。重构共有著作权行使规则,需要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 中植入权利自由与权利限制并重的理念,以“通知权利人”为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建构 “善意许可制度”限定权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围,在制度上为其他共有人提供权利救济,同时 增加非合作作者行使共有著作权可参照适用新《著作权法》第 14 条的规定。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

谈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内容提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增加了权利的内容,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与此相,对著作权保护制度也予以完善,对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保障。

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是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从起草到颁布用了十年的时间,从一开始就显示了立足我国国情和起点高的特点。

十年来,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知识界的创新精神,促进经济、科技的发展和文化艺术的繁荣,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新问题、新情况也不断出现,对著作权法修订已是大势所趋。

20XX年10月27日通过并颁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正是基于这种形势发展需要而出台的。

著作权法从颁布到修订也是历经十年,其间有两个修正案提出。

1998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著作权法修正案,常委会进行了初审,1999年6月又将该法议案撤回,在20XX年11月又重新提出一个修正案送常委会再审。

对一部法律草案提出后又撤回而后又提出的情况并不多见,这种曲折所带来的积极成果,就是使这部法律经过反复研究与修改,达到了国内外都比较满意的水平,极大地优化了“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制环境。

[1]这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具体内容涉及四个方面:一是调整了对权利的限制,提高了对我国著作权人的保护水平,解决了著作权法上的“超国民待遇”问题;二是完善了著作权权利内容,加强了对高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三是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四是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力度。

本文拟结合后两方面对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作一分析。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1. 引言1.1 为什么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要重视在网课盛行的今天,著作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网课中,教师和学生创作的教学资料、课件等作品都属于著作权范畴,因此对于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必须予以重视。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教育变得更加便捷,网课已经成为教学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这一新的教学模式下,著作权问题更加突出。

教师和学生在网络教学过程中创作的作品可能面临被盗用、侵权等情况,因此著作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和合法利用。

如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传播也将受到限制。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不仅影响到教育教学的正常开展,更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共享。

为了构建健康的网络教学环境,我们必须重视并妥善解决网课中的著作权问题。

2. 正文2.1 网课中的著作权意义在网课中,著作权的意义不言而喻。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合法权利,保护作者的创作成果不受侵犯;著作权可以激励作者进行更多有价值的创作,提高作品的质量和数量;著作权还可以带动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繁荣;著作权还可以维护作者的利益,保障其在经济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地位。

在网课中,著作权的意义更加凸显,因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远远超过传统教学模式,著作权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在网课中,必须重视和保护著作权,才能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教学活动的健康发展。

只有尊重著作权,才能激发教师和学生的创造力,推动网课的优质发展。

2.2 网课中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在网课中,著作权保护措施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教师、学生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著作权。

教育机构应加强著作权教育和管理。

学校应当制定明确的著作权政策和规定,加强教师和学生的著作权意识培养,确保他们了解著作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应当支付适当费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1)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2)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等方式时,也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费用;(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合理使用”,即使用他人作品时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和原则,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理使用条件:1. 为教学、研究或者欣赏,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注明出处。

2. 为商业目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但应当支付适当的合理使用费用。

3. 为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作品中的某一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合理使用费用,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

此外,合理使用制度还涉及到一些使用原则,如正当性原则、非侵犯原则、自愿原则等。

拓展: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个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作和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收费标准,避免滥用和过度收费。

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合理使用作品的方式和范围,避免过度使用或侵权使用等问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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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史无前例地提到关乎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高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对于保护知识产品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于以最低代价获得知识产品的强烈诉求。

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信息传播速度的激增,所专设的旨在平衡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益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建立合理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创设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从而建立系统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真正合理地平衡知识产权人为代表的私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所代表的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建立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关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及立法现状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所专设的,旨在维护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通过获得均衡的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实现着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而合理使用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性”毋庸置疑应寄于其“合理性”的标准上,即从法律上对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界定,其内涵理应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

该制度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所确认,并已为现代各国着作权法普遍认可和采纳。

我国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在第22条“权利的限制”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被学者们归纳为:私人利用权、引用权、新闻利用权、媒体互相利用权、公开演说的利用权、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公务利用权、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汉译少”利用权、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我国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这对于具体明确合理使用的范围、防止滥用合理使用是有重要意义的。

但这种规定过于具体,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并使得一些本来符合合理使用精神的行为被排除在外。

而现实生活中使用的情形千差万别,所谓“合理”与否必须针对具体事实作出判断,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这就难以达到法律的概括性功能。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着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案的第21条规定:“依照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的,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着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该条规定并非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它只是对《着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应当遵循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限定。

这种限定既没有扩大《着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也没有改变合理使用制度具体规定性的特性。

该条规定貌似“一般条款”而实非“一般条款”,实际上达不到“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对着作权法律制度回应社会的功能。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分析与重塑合理使用作为一种着作权权利限制制度,在世界各国被广泛认可,但是其判断标准却各有差别。

目前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因素主义、规则主义和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二者相结合的模式。

〔1〕(一)因素主义与规则主义的对比分析所谓因素主义是指法律对是否构成着作权合理使用只原则性的规定,把合理使用的构成概括为若干要素,若符了规定的要素条件就构成合理使用,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要以美国为代表。

而所谓规则主义是指法律采用列举的式对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规定,符合这些类的行为就构成合理使用。

德国、中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多采用此种模式。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则采用的是因素主与规则主义相结合的第三种折中模式。

〔2〕通过对比内涵可以发现,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因各国立背景不同而又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在具体实践适用中各有利弊,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1.因素主义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和概括性,但容易造成司实践的混乱。

因素主义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能够得到合法而合理的解决。

同时这种模式也使得相似的案情在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会有不同的结论,使社会公众失去了在使用他人智力成果前合理的预测性,妨碍了社会公众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学习使用他人作品。

2.规则主义则具有突出稳定性和规范性,但常常造成法的滞后。

由于规则主义对合理使用的行为进行了详尽列举,可以使法官在裁量时有明确的标准,符合的即为合使用,不符合的则排斥在合理使用之外。

但是面对现实中断出现的新问题,法官往往束手无策,立法常常无法满足践的需要,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着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原本是着作权人专有领域的东西,果未经许可被使用应属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法律在使用的件或方式上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从而排除了对该行的侵权认定。

因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在于法律划定的个范围究竟有多大,体现在立法上就是应当怎样划定这个围,而体现在司法上就是判定某个具体行为是在这个范围内还是之外。

我国着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合理性”的规采用的是封闭式的立法模式,只有符合着作权法规定的12种行为的才视为是合理使用,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为即为权,这种立法模式过于僵硬,使得在司法时面对立法无法瞻或没有前瞻到的各类行为而常常显得无所适从,在恪守律和追求实质正义的选择中处于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因素主义的立法模式,调整现规则,采用“原则+要素+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所原则,是立法中所要体现的指导精神和所要实现的目的。

成合理使用的每一种行为都不是天然的,都是不同时期利平衡的选择,一种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形式上看是符法律的规定,而其实质是因为它的出现使得各个利益主体得其所,通过付出较少成本获得最大收益。

因此,原则对着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是必不可少的,它保证了判断不会离立法者所希望的轨道,造成各种利益的失衡。

所谓要,是判断合理使用的若干个条件,是在个案中的判断标准,要符合这些要素,就构成合理使用,为法律无法预见到的行为提供了判断标准。

而所谓规则,是对最为常见的已成合理使用通例的行为所做出的规定,以便于司法的准确适用,在这些行为发生时不必再通过原则和因素加以判断,而是优先适用规则直接确定。

笔者认为,这三者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既突出了合理使用的本质,又可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种种复杂问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

由于我国着作权法第22条对具体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这里对规则不再赘述,而着重对原则和要素加以探讨。

1.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利益平衡。

“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试图阻碍压制性权利结构的出现,其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地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分散和平衡。

”〔3〕合理使用是以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无限接近的需求为基点,兼顾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着作权人做出较少或不做出牺牲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从合理使用的特点来看,在判断合理使用的标准上没有亘古不变的真理,均是以能否平衡着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为衡量标准。

一方面法律要赋予着作权人在一定时期的垄断性权利,以激发其创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又要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获取和使用的需求,以提高社会整体的科学文化水平,激励作品的再创作。

因此,利益平衡成为判断合理使用是否合理最基本的准则。

2.合理使用判断的四个要素。

在立法史上,美国着作权法最先引入了合理使用的判断规则,这即是为世界上众多着作权学者所称道的四条标准。

其第107条规定,在确定某一使用他人作品的活动是否为合理使用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有关使用的性质与目的,包括这种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 (3)与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部分的数量及内容的实质性; (4)使用行为对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4〕合理使用构成要件的学说及规定,是对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界定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规则的系统阐述。

从理论上说,以立法形式确认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使得各种使用作品情形的裁量有了统一的原则和明确的方法,这不能不说是合理使用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这种做法,将对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引入我国法律中,将原则、概括性条件与列举的具体情形结合起来,构造我国的合理使用制度。

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四要素是判断所有合理使用的基本要素,但这四要素并不是排他性的唯一因素。

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也非绝对的,它所表明的只是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一种可能性,而每一个案件中考量的具体重点有所不同,这更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综合几个因素加以综合平衡判断。

三、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从我国的实际来看,虽然着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已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接轨,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着作权法及WTO、《伯尔尼公约》等的规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特别是在今天的网络时代下,网络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一些冲击,传统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再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应参照国际公约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国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一些必要的调整。

(一)科学确定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及其具体范围从法理上看,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价值内涵是公平。

知识是累积的,文化的发展也是一代又一代共同努力的结果,任何创作活动不可能离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任何人的作品中都包含他人的智慧。

并且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讲,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其角色是相互转换的,一个人对于其创作的作品来说是着作权人,但他在利用别人作品的时候是使用者,既然创作需要吸取他人的成果,那么也不应阻止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

着作权人对其作品不能享有无限制的独占权利,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让渡自己的利益,允许他人使用,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共同获取和享用,为更多的创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而其另一重要价值内涵所在为效率,社会精神财富的增长是以信息资源的充分流动与优化配置为条件的。

因此着作权合理使用是可变的,利益的平衡是动态的,固守已有的规定有时会导致不公正。

作为平衡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置必须科学合理。

这就要求改变合理使用完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确立一些判断合理使用的原则或标准,确定其科学合理的范围,使其充分发挥其约束限制和保障的作用,从而保证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持着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在知识、信息的创作和获取方面的利益平衡。

(二)适当增加适应网络新技术的合理使用情形网络新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形成了新的冲击与挑战,而如何界定这些网络新技术与合理使用的关系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着作权法对此未做出规定。

但是为适应新技术发展的需要,维护在新的条件下着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均衡,理应增加一些新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免形成法律的真空地带,具体表现在:远程教学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RAM中的暂时性复制;用浏览器下载、下载后为个人阅读进行的打印行为以及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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