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版版资质认定新准则对照表

4.3.3
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与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与记录环境条件。
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与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范;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与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与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与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范进行。
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与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与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与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4.4.4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
4.4.5
曾经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的设备,均应停止使用。
这些设备应予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
检验检测机构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极限,对先前检验检测的影响,并执行“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旧标准对比

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旧标准比照一、基本框架没有变化“新版标准”评价标准依然是资信状况〔注册资金等〕、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人员〕、 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序列上依然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核心是在类别和等级上 下大力气做了减法,同时也做了其他微调。
二、总承包序列变化 (一)名称变化• ©新标准》:特级、T 、二级、三级 • 《1日林潴》:特级.一吸.二锻• 《新慌准》:特级,f,二破.三级,《旧标准》:特级、一级、二皴港口与肮道工程 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赵七王工程总承包三、专业承包序列变化(一)名称、类别和范围变化主要变化有:合并了假设干专业承包资质类别,部分类别名称发生变化;取消了19个(二)等级与专项变化调整了9类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
如上表所示,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发生变化,除“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变化较为特殊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增加了“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五个类别均取消了“三级”资质。
可见,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总体变化趋势是减少层级。
四、劳务序列变化劳务分包资质调整为施工劳务资质,明确施工劳务资质不再划分类别与级别,取消了承包范围的限制,明确“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五、评价维度变化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四大评价维度分别是资信状况〔注册资金等〕、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
例如“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考核指标新、旧标准差异一览表:总结说来,新版标准在这四个方面的变化如下:〔一〕企业资信方面,对注册资金、结算收入不再求,对净资产的要求全面提高。
工商注册改革也在如火如荼,注册资金取消、注册制改认缴制是大趋势,新资质标准与时俱进,不再提出注册资金要求;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了“注册资金” 的评价维度,估计新版会修改。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GB/T 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3.术语和定义
3.1资质认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4.3.3依据相关的规范、方法和程序要求,当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情况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对诸如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振级等应予重视,使其适应于相关的技术活动要求。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4.2.7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和能力确认的日期。
4.2.6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4与原评审准则对照表

RB/T214-2017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一、术语和定义(红色为修订或新增条款)新增公正性、投诉、能力验证、判定规则、验证和确认6个术语和定义。
验证即原准则的“证实”。
二、标准正文变化(红色为修订或新增条款)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检验检测活动所需的人员、设施、设备、系统及支持服务。
(系统:计量溯源性)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识别出现公正性风险的长效机制。
如识别出公正性风险,检验检测机构应能证明消除或减少该风险。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聘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检验检测机构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4.2.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将最高管理者改为管理层,将对管理层的要求从9个变成10个,增加: a.对公正性做出承诺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在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前删掉了“相关”,但在释义中保留了“相关”,按照释义执行。
新版 RBT 214-2017 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比对表

主要变化: 1.对技术负责人的 专业技术职称或同 等能力要求删除 “相关”; 2.将“质量管理体 系”改为“管理体 系”,删除限定语 “质量”(基本没有 变化) 主要变化: 对授权签字人的专 业技术职称或同等
4.2.5 4.2.6
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 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 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 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 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 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 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 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 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 习员工进行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 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 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 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 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 的任务相适应。
新增 “检验检测机 构应是依法成立并 能够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 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 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1.“质量管理”改为 “管理”;“技术管 理”改为“技术运 作”;“ 行政管理” 改为“支持服务”。
2.增加“检验检测 机构应配备检验检 测活动所需的人 员、设施、设备、
能力要求删除“相 关”。 (基本没有变化 主要变化: 删除了“并持证上 岗”要求。
主要变化: 1.删除了“并评价这 些培训活动的有效 性”要求; 2“. 培训计划应适应 检验检测机构当前 和预期的任务”改 为“培训计划应与 检验检测机构当前 和预期的任务相适 应”。 基本没有变化
4.2.7
4.3 4.3.1
没有变化
该要求放到释义里
主要变化: 1、新增“聘用” 2、新增“检验检测 机构中所有可能影 响检验检测活动的 人员,无论是内部 还是外部人员,均
新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正式版和2015版对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对比
2016年6月2日国家认监委现正式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正式版)与2015年7月29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版)在章节编排上一致,但在内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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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质对照表
2、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万元以上
4000万元以上
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6000万元以上
企业机械设备
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3、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新旧资质对照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企业注册资本金
2000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
2500万元以上
4000万元以上
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6000万元以上
企业机械设备
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新旧资质对照表
资质等级
资质要求
2014年前(旧)
2015年(新)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实验室新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照表(CMA)
4.1.5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
4.1.6 检验检测机构为其工作开展需要,可在其部设立专门的技术委员会。
4.2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1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确保人员的录用、培训、管理等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人员理解他们工作的重要性和相关性,明确实现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职责。
4.1.3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4.1.4 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所在法人单位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b) 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 核查设备是否符合规;
d) 当前的位置(如适用);
e) 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 所有校准报告和证书的日期、结果及复印件,设备调整、验收准则和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
g) 设备维护计划,以及已进行的维护(适当时);
h) 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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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017年度食品检验机构监督评审工作重点《评审准则》及《资质认定条件》条款号重点检查的条款及内容检查方法组织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是否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是否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1.是否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以识别影响公正和诚信的因素,消除或减少该因素对公正和诚信的影响。
2. 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是否能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利益的冲突。
3.是否规定并有措施防止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人员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并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1.检验检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2.是否制定了人员管理程序和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3.管理人员是否具有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4.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评审准则》和《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5.检验人员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是否满足《资质认定条件》要求。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人员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其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能力等应当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技术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原理,掌握检验操作技能、标准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人员求、实验室安全与防护知识、计量和数据处理知识等,并应当经过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的培训和考核。
(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当熟悉业务,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三)检验人员应当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及以上食品检测工作经历。
第十九条检验人员应当为正式聘用人员,并且只能在本检验机构中从业。
检验机构不得聘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
1.检验人员是否签订了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2.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是否达到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人员总数的30%。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1.检查新上岗人员是否有能力确认的记录,上岗证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2.抽查质量监督记录是否满足要求。
4.2.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
培训计划应适应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
1、检查近两年的培训计划,是否与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2、检查培训实施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内容、方式、考核等内容,是否对培训效果进行了评价。
设施环境条件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检查检验场所的所有权文件或租赁合同。
第二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食品检验活动所必需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满足食品检验的功能要求。
(一)检验机构的工作环境和基本设施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废弃物贮存和处理、信息传输与1.现场抽查检测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标准(方法)、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废弃物贮存和处理要求。
2.实验区是否合理布局、分区,能否防止交叉污染及干扰。
3.控制区域是否有警示标识。
数据处理、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二)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开展食品检验活动所必需的实验场地,并进行合理分区。
实验区应当与非实验区分离,互相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当实施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及干扰,明确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和有关危害的明显警示。
设施环境条件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的设施和环境是否有监测、控制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微生物实验室面积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需求,总体布局应当减少潜在的污染和避免生物危害,并防止交叉污染。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检验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
1.现场检查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布局和生物安全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2.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检验活动是否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
设备设施4.4.1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准则要求。
抽查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如使用租赁设备是否满足评审准则要求。
4.4.3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
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并标识其状态。
1. 检查近两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实施及校准结果确认情况。
2. 抽查仪器设备唯一性标识和状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八条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及其软件、标准物质或标准菌(毒)种等应当由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应当经量值溯源或核查以满足使用要求。
检查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标准菌毒种)是否专人管理,相关记录是否符合检验检测工作、标准(方法)及技术规范要求。
管理体系4.5.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管理体系文件应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执行。
1.审核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是否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进行了换版或修订。
2.是否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进行培训。
管理体系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计划、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等,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受控。
是否制定了应急检验预案、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规章制度、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4.5.3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
抽查文件的管理情况,包括文件受控、审核、批准、发放、回收的记录。
4.5.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合同的程序。
对要求、标书、合同的偏离、变更应征得客户同意并通知相关人员。
抽查近两年5~10份合同评审的记录,是否符合评审准则要求。
4.5.5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体现分包项目并予以标注。
询问实验室是否有分包,如有分包是否满足评审准则要求。
4.5.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选择和购买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程序。
明确服务、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要求,并保存对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名单。
抽查近两年新购仪器设备档案,是否满足评审准则要求。
4.5.7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服务客户的程序。
保持与客户沟通,跟踪对客户需求的满足,以及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合理进入为其检验检测的相关区域观察。
1、是否建立服务客户程序并有效实施。
2、抽查客户满意度调查记录。
4.5.8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处理投诉的程序。
明确对投诉的接收、确认、调查和处理职责,并采取回避措施。
1、检查近两年投诉受理、处理情况记录。
2、记录是否有受理、调查分析、实施纠正措施及向客户信息反馈的内容。
3、投诉程序是否包括回避措施并有效实施。
4.5.9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出现不符合的处理程序,明确对不符合的评价、决定不符合是否可接受、纠正不符合、批准恢复被停止的工作的责任和权力。
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该程序包含检验检测前中后全过程。
1、对上次监督评审和近两年外部评审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2、检查采取纠正措施和持续改进的记录,采取纠正措施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分析是否到位,对实施效果是否进行了验证。
4.5.10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在识别出不符合时,采取纠正措施的程序;当发现潜在不符合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通过实施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应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管理体系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当能够对所检验食品的检验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4.5.1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记录管理程序,确保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留和处置符合要求。
抽查近两年10~20份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包括采/抽样记录、仪器使用等记录),记录类别尽量覆盖实验室能力的不同检验方法和设备,检查信息量是否能够再现管理和技术活动;填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方法/规范要求。
4.5.1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程序,以便验证其运作是否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