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国土拍告字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芜政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9日芜湖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依法建造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房改房等用地的分割登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指市国土资源局依申请人申请,对共用宗地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设定或转移,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分割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等公共用地,不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范围。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发证工作。
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工作。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即依据设定或转移的房屋所有权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登记发证面积为共用宗地分割后所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芜政办秘〔2018〕236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芜湖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解决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11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制定本行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
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2009年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20%以上;2009年至2015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闲置土地处置率15%以上,力争达到20%。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比例不得低于对应的全市目标。
二、清理处置范围(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城市规划拍卖违法案例

城市规划拍卖违法案例
尊敬的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领导:我是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镇三姚村二社队87号的居民杜XX,我于2021年5月29号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过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规拍卖有法律纠纷的涉诉地块事件——即马国土出让告字[2021]第20号、花山区慈湖河路与重阳路交叉口西北角地块、雨山区九华路与规划道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花山区慈湖河路地块(三姚朱家甸地块)属于涉诉地块,目前并没有对我方人员进行安置补偿。
据了解省厅已于2021年6月2日转交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方反馈办理情况,但是我方却迟迟没有收到马鞍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办理情况回复。
于是我方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走访马鞍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该局不经过走访实地调研,不同信访人员核实,只听花山区政府一面之词,擅自回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并在回复中说补偿已经到位,并出具了违法违规的净地证明,然我方并没有补偿,并且有诉讼案件正在处理程序中,请问这样的处理符合程序吗?这样的工作习惯和作风是政府和党员干部所鼓励的吗?
在我看来,这是典型的懒政不作为,甚至是胡作非为!这种欺上瞒下的恶劣行径,简直匪夷所思!在此,我也实名举报马鞍山市花山区负责征
迁事项的副区长审凯,花山区征迁局局长曹云,违法侵害农民权益,滥用权利,程序违法。
这里,我也保留向上一级单位举报的权利,我方了解到,该块土地即将于2021年7月2日进行违规拍卖,但是我方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人员依然居无定所,现我已将我方的实际情况反馈,如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不认真处理此事件,后续产生的一系列后果将由相关不作为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芜湖市招标采购中心;拍卖时间为:2012年3月6日16:00。若报名登记不足三家时,即转为挂牌出让,挂牌时间定于2012年3月6日8:00至2012年3月21日17:00;在挂牌期间,至2012年3月 19日16:00前,对具备申请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报名,我局将在2012年3月19日17:3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4、其他详见《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
九、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芜湖市黄山东路山水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联系电话:2963073、5992162
联系人:章先生、张女士
开户单位: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行:浦发行芜湖分行营业部
帐号:11001 2221001083(交纳竞买保证金账户)
七、有关事项
(一)成交价格中不包括契税。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芜湖市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二)报价(不低于底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若转为挂牌出让,加价幅度为10万元整数倍。
(三)建设工期:该地块总建设工期为36个月,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整个地块年度开发建设进度为:第一年度开工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40%;第二年度竣工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40%,前6个月内新增开工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60%;第三年全部竣工。总建设工期和各年度建设工期全部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八、其他
1、办公部分建筑面积不低于6.5万平方米。
2、竞买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时,除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外,还须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郑腊宝、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腊宝、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征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7【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0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审理法官】王玉圣宋鑫蒋春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腊宝;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郑腊宝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郑腊宝【当事人-公司】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许文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吴多多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文春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吴多多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徐作勇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文春吴多多徐作勇【代理律所】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郑腊宝【被告】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就涉案《芜湖县2018年度城关粮站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本院已作出(2019)行终694号行政判决予以认定,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鉴定结论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就涉案《芜湖县2018年度城关粮站周边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本院已作出(2019)行终694号行政判决予以认定,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故郑腊宝诉请撤销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应予驳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案中,郑腊宝对评估报告不服申请复核、鉴定,但在鉴定结果出具之前,湾沚区政府就依据评估报告作出了被诉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且因湾沚区政府先行作出补偿决定,鉴定结果最终未能出具,故湾沚区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被诉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9
•【字号】芜政秘〔2012〕256号
•【施行日期】2012.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县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芜湖市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064号)精神,现就你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2013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附件:1.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012年12月29日
附件
1
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
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工业用地拍卖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工业用地拍卖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芜政办秘[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工业用地拍卖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探索工业用地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芜政〔2013〕10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现有工业用地出让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工业地块实行拍卖出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拍卖出让地块确定。
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每年应选择至少2宗工业地块实行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地块应是所在区域产业开发相对成熟,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规划布局合理,可能有多家企业参与竞买的地块,面积一般不超过30亩。
拍卖出让地块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不限定或少限定产业类型,但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用地指标须符合市政府相关规定。
二、拍卖出让年期和价格确定。
拍卖出让地块最高出让年期不超过30年。
出让起始价格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相应年期的价格。
有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年期修正系数(其中年期修正系数计算公式为:,k是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r是土地还原利率;m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n是基准地价或出让最低价设定土地使用年期。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1]9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皖政秘〔2011〕9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芜湖市、市辖三县及其县城所在地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芜政〔2010〕84号)悉。
经研究,现就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芜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以及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用地。
到2020年,你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39923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17735公顷。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1280公顷以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11280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6391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四、加强土地利用统筹和管控。
加大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力度,合理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优化产业用地结构和布局。
创新土地利用模式,逐步形成产业集聚、居住集中、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4.17施行日期2006.05.01文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的意向用地者,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监察、财政、规划、房管、土地收储中心、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明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明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3【案件字号】(2020)皖02行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审理法官】汪万荣徐琳查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明昆【当事人】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潘明昆【当事人-个人】潘明昆【当事人-公司】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肖仁贵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仁贵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莫宏明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仁贵莫宏明【代理律所】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无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潘明昆【本院观点】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证人证言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一是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程序不合法,也无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不当。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可知在空闲、房屋坍塌的情况下,集体组织有权收回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
本案原审庭审过程中有证人证言证明被上诉人潘明昆的房屋已于2000年倒塌,且2017年12月涉案地块经村民委员会表决同意列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
现原审认为收回宅基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而认为应当撤销责令退还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当,属事实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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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国土拍告字[2012]第01号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芜国土拍告字[2012] 第01号
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商业街地块(1201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二、竞买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不得参与竞买。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人可于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2月2日,到芜湖市黄山东路山水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2年1月16日至2012年2月2日,到芜湖市黄山东路山水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向我局提交书面
申请。
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2月2日16:00。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2年2月2日17:30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地点为:芜湖市招标采购中心;拍卖时间为:2012年2月3日16:00。
若报名登记不足三家时,即转为挂牌出让,挂牌时间定于2012年2月3日8:00时至2012年2月17日17:00时;在挂牌期间,至2012年2月15日16:00前,对具备申请条件的可继续申请报名,我局将在2012年2月15日17:3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七、有关事项
(一)成交价格中不包括契税。
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芜湖市现行有关规定另行缴纳。
(二)报价(不低于底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若转为挂牌出让,加价幅度为10万元整数倍。
(三)建设工期:该地块建设工期为24个月,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整个地块年度开发建设进度为:第一年度内全部开工建设,24个月内全部竣工。
总建设工期和各年度建设工期全部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四)付款方式:该地块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出让合同》。
(五)保证金处置方式:竞买保证金1700万元转作履行合同定金(不计息),合同履行后,其中80%计1360万元可冲抵土地出让金,剩余20%计340万元转作建设工期保证金,其中:项目开工建设保证金110万元,全部开工建设保证金120万元,整个项目竣工建设保证金110万元。
工程按期开工、全部开工及整个项目竣工后,分别全额退还项目开工、全部开工及整个项目竣工建设保证金(不计息);否则,自逾期之日按每日3‰的比例进行扣减,建设工期保证金全部无条件扣除后足额追缴所罚余款。
八、其他
1、地块内沿城市道路建附建式对外的公共厕所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欧阳湖路东侧一条22万千伏的高压线予以保留。
2、竞得人需持有商业面积不低于商业总建筑面积的30%。
3、竞买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时,除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外,还须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4、申请人竞得土地后,若新注册成立公司,竞得人须在新公司内持有51%(含)以上的股份。
5、其他详见《芜湖市城乡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
九、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芜湖市黄山东路山水大厦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联系电话:2963073、5992162
联系人:章先生、张女士
开户单位: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开户行:浦发行芜湖分行营业部
帐号:110012*********(交纳竞买保证金账户)
芜湖市国土资源局
201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