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法规范文本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23日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执行规则。
第二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
上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7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4.09.10【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0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17228-1998《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GB/T18341-2001《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01《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9231-2003《土地基本术语》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6-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10-1999《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17)《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1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1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2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2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2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27)《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28)《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2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30)《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3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3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3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3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3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3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38)《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39)《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4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41)《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4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4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44)《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4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4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47)《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4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49)《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5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51)《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5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9号)(5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5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31号)(5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5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7号)(57)《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5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59)《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60)《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6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62)《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6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64)《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适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65)《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6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6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6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69)《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70)《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7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7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80号)(73)《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7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75)《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77)《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79)《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83)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部门《关于在查办渎职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的意见》(高检会〔1999〕3号)(84)《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85)《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高检会〔2007〕7号)(86)《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87)《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4.1 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基本内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7•【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执法操作规程

土地执法操作规程土地执法操作规程是指在土地管理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和程序。
下面是一份1200字的土地执法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执法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农民和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从事土地执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包括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农村土地利用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土地执法任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行使执法权益,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侵害他人权益。
第二章执法权限和范围第四条执法人员执行土地执法行为应依法履行手续,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携带有效证件,具备执法证件和执法工具,并应依法出示。
第六条土地执法行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治、土地征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管理等领域。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七条执法人员在执行土地执法任务前,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便制定行动方案。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先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任务和执法依据。
第九条执法人员有权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人员、文件等进行检查,被检查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执法任务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指导。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采取合法的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查封、扣押、拘留等,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正当程序。
第十二条对于涉嫌犯罪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案,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执法责任和监督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过程中,应当认真负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从事与执法任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保密执法行为中了解到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接受公众的监督。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全文解读

【行政处罚法全文解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概念]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具体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承担。
市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以派出机关的名义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派出机关负责监督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执法人员]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行政处罚、土地、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监察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第六条[执法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勘测工具、GPS、照相机、摄像机、计算机等行政处罚所必须的装备、设备,安排必要的经费,为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充分保障。
第七条[行政处罚种类]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矿产品;(四)责令限期拆除;(五)吊销采矿许可证、吊销勘查许可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3.08
•【字号】鄂土资规[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68号)的要求,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就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10年4月1日起,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在处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范》。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明确没有必要进行自由裁量细化的行政处罚,本《规范》未进行细化的,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多种多样,对《规范》未规定的违法违规情节,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由裁量。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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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时间:地点:询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均系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被询问人: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记录人:在场人:问:(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笔录时间:地点:调查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均系我局行政执法人员。
被调查人: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记录人:在场人:问:(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照片必要说明:照片提取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由: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 ,均系我____调查本案事实的工作人员。
勘验检查时间、地点:现场勘验检查图示:必要的说明:勘验检查人员签章: _______、_______在场人员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件委托函:因一案,为了查明涉案事实,依法正确处理案件,特委托你依法对当事人从事的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并我局提供专业性的为谢。
附:涉案事实有关资料。
年月日国土资源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单国土资源行政检查通知书悟土资行检通字()第号:因一案,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鉴此,为了维护我局行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即行现场检查。
你(单位)应当如实回答我局的询问,并协助我局的行政检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阻挠和从事其他妨碍我局行政公务的活动,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悟土资行责停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一案,经我局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鉴此,为了维护我局行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此通知时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复议,或者在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责令改正通知书悟土资行责改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一案,经我局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鉴此,为了维护我局行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此通知之日起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即。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责令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通知书悟土资行责拆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一案,经我局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鉴此,为了维护我局行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此通知日起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构筑)物,即。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复议,或者在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暂扣(封存)涉案财物决定书悟国土暂扣字()第号案由:当事人:因一案,经查,你(单位),违反了我国之规定。
根据我国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下列财物予以强制暂扣(封存):。
强制保全方式:就地/异地;强制保全期间:30日。
对以上强制保全的财物,本局将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强制保全的财物需要检测、检验或者评估鉴定的,或者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有关财物检测、检验、评估鉴定及行政听证期间不计入保全期间。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复议,或者在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机关(组织)章执法人员签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暂扣(封存)涉案财物清单案由:当事人:强制暂扣(封存)财物、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明执法机关(组织)章执法人员签章:、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在场人员签章: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当事人违法事实复查笔录案由:当事人:违法行为所在地:复查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均系本案执法人员。
复查时间、地点:复查情况记录:复查结论:复查人员签章:_________、________在场人员签章:_________年月日违法行为现场复查图片必要说明: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询问与调查。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当事人事实,证据,根据我国______________ 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为此,根据__________________ 之规定,并视其违法行为发生后情节,建议我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特此报告,请批示。
报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询问与调查。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当事人事实,证据,根据我国______________ 之规定,其行为涉嫌,依法应当移送处理。
为此,根据_____ _ 之规定,建议我局依法移送处理。
特此报告,请批示。
报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依法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询问与调查。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经审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事后主动配合本局行政处理,并积极落实本局整改措施,社会危害不大。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已经对其财物实施强制保全的,并依法予以解除强制保全措施。
为此,特建议我局视其情节,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特此报告,请批示。
报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国土资源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悟土资行罚不字()第号案由:当事人:因一案,经查,你(单位),违反了我国之规定。
但是,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显著轻微,事后主动配合本局行政处理,并积极落实本局整改措施,社会危害不大,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复议,或者在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解除涉案财物强制保全决定书悟国土解保字()第号案由:当事人:因一案,经查,你(单位),违反了我国之规定。
但是,鉴于你(单位),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解除对你(单位)下列财物的强制保全措施:。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申请复议,或者在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解除暂扣(封存)涉案财物清单案由:当事人:执法机关(组织)章执法人员签章:、年月日当事人签章:在场人员签章:年月日年月日一式三份(存卷、备案、送达各一份)联系电话:联系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转送函:因一案,本局业已查明: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正确处理案件,根据我国之规定,本案应当移交你单位依法处理。
特此将本案有关资料移送你单位处理,请予查收并及时函告我方。
附:相关涉案资料。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事先告知书悟土资行告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因一案,经调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鉴此,为了维护我局行政管理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之规定,对以上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你因申辩权的行使,享有不导致对你处罚加重之后果的权利。
对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与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案件,你享有申请我局依法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本案的调查人员或者听证人员,你享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对以上权利,你(单位)应当依法正确行使。
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书面向我局提出。
逾期行使的,视同放弃。
特此告知。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一式二份联系电话:联系人:听证通知书悟土资行听字( )第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现定于年月日时在举行听证,望你(单位)按时出席听证不误。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文件。
当事人是单位或者经营实体的,应当提交机构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章的书面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代理权限。
本案由本局人员共同组成听证会,由担任听证主持人(或者由独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书记员。
特此通知。
执法机关(组织)章年月日一式二份联系电话:联系人:听证公告因一案,本局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定于年月日时在公开举行行政听证。
特此公告。
年月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件听证笔录共页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员:书记员:书记员(书):宣布听证会场纪律(略),核对出席听证双方人员是否到场及其身份:案件承办人员(办):当事人(当):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书: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入场主持听证,报告主持人:参与听证的双方(及利害关系人)已经到场,请主持人决定是否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