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湖南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新”意

湖南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新”意作者:伍振肖欣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12期《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尽力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尽量杜绝行政权力的异化。
近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下发修订后的《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这将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增强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的执法意识,防止执法人员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有效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治理和廉政建设。
目的:“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所谓行政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在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度内作出适当裁量的选择权。
任何一项裁量权都有一定幅度和范围的自由度,而法律对行政机关怎样行使裁量权没有作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这样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甚至异化的可能性。
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
行政裁量权即使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时,由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仍然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就会造成裁量行为表面上“合法”而不易被发现的情形。
因此,为规范行政裁量权,2009年11月12日,湖南省政府以第224号令率先在全国颁布《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并于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就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尽力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尽量杜绝行政权力的异化。
因此,有人形象地把这个《办法》的作用概括为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它是湖南省行政机关…自我加压‟式的革命。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这样对记者说。
根据该办法的要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7月制订《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从处罚原则、裁量规则、监督管理、具体处罚基准等方面,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进行规范。
程序:更加严谨和公正据了解,《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更加规范,有效维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桑植县国土资源年鉴教案资料

桑植县国土资源年鉴(2010年度)【单位概况】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是2001年由原桑植县国土管理局和县地质矿产局合并组建而成,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管全县国土资源规划、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测绘事业。
内设职能股(室)7个,二级机构10个,派出机构(国土资源中心所)10个。
全局有干部职工110人,其中局机关56人,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41人,退休干部13人,现有局领导班子成员5名。
【主要荣誉】2010年,我县成功创建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县政府被市政府评为耕地保护目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先进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被市局评为综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我局被县委评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先进单位、优化经济环境先进单位;局党委被县委评为“好”班子;农村土地调查被省厅评为优秀成果二等奖,地籍股长丁志文被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授予三等功。
【班子成员】局党委书记、局长石绍河,男,苗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64年2月出生,桑植县上河溪乡人。
现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
系湖南省作家协会会员、张家界市文联副主席。
1980.9-1983.7上河溪杨竹溪村小学任教,1983.7-1984.7县进修学校学习,1984.7-1985.7吉首民师学习,1985.7-1986.7上河溪乡中学实习,1986.7-1990.4上河溪乡中学任教,1990.4-1990.10桑植县教委工作,1990.10-2003.1县政府办公室工作.先后任秘书.副科级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县体改委主任.经研室主任.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党委书记,2003.1-2006.12县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2006.12-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兼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喻灿雄,1962年2月27日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中共党员。
1981年7月从永顺民族师范学校毕业参加工作,1981年8月至1988年8月先后在刘家坪中学、桑植四中任教,1988年9月至1990年11月在县外贸公司工作,1989年12月至1995年2月先后在马合口乡、人潮溪乡任副乡长、乡长、乡党委书记,1995年2月至2002年1月任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2年2月至今2010年任县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桑植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范本模板】

桑植县非煤矿山整合意见为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优化矿山布局,提高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和规模开采、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非煤矿山提出初步整合意见。
一、基本情况桑植县位于武陵山区,属湘鄂川凹陷地带,出露地层有寒武系、奥陶系、志留系、泥盆系、二迭系、三迭系等,区内地层发育较全,矿产资源品种较多,有铁、煤、硅、铝土、硫铁矿、铜、铅、锌、重晶石、萤石、石煤、天然气等三十多种。
我县已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以煤、铁、石材、建筑用灰岩为主。
全县现有矿山企业128个,其中铁矿采矿权17个、探矿权3个,砂岩石材6个,萤石矿7个,采石场45个。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合理布局,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实现全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整合原则(一)合理规划,优化布局.根据资源秉赋条件和矿山开采现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科学编制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和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调整矿业权设置,重新划分矿区范围,实现矿山开发合理布局。
(二)规模开发,集约利用。
通过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规模,使矿山开采规模与其占用资源储量相匹配。
应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三)安全开采,保护环境。
严格矿山安全评价,整合资源必须符合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
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安全生产。
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桑国土资…2011‟3号签发人:石绍河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报送《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的请示县编委:按照县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工作的部署,现呈报•桑植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草案)‣(下简称•规定‣)。
在制定•规定‣过程中,我局坚持实事求是、以业务需要为根本出发点和减少业务交叉的原则,对我局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进行重新规划设置,力求做到职能定位准确,股室设置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依法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土地资产、矿产资源等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测绘行业、地产市场、地质环境管理等职能,实施科学分类管理。
•规定‣共涉及以下三个方面调整:一、内设机构的调整(共设10个行政股室)1、强化耕地保护职能,取消事业机构县耕地保护办公室,与建设用地股合并设置为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股。
2、将加挂在建设用地股的地产办单独设置地产管理股。
3、强化测绘行业管理职能,与地政地籍股合并为地政地籍和测绘行业管理股。
4、将政策法规股与监察室合并为法规监察股。
5、强化地质环境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职能,增设地质环境管理股。
二、局属事业机构的调整(共设10个直属事业机构,11个派出机构)1、取消县耕地保护办公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公室。
2、增设1个派出机构:工业园国土资源中心所。
3、增设桑植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和桑植县国土资源档案馆两个自收自支事业机构。
三、编制调整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行政股室1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四、请示事项根据桑办发…2002‟13号文件规定,我局核定12名机关行政编制,内设7个行政股室。
随着省、市国土资源机构改革及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能强化和扩大,现有行政股室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我县国土资源发展已不相适应。
为此,经局党委研究,特请示将我局内设行政股室调整为10个,增加5名机关行政编制,以增强我局机关干部队伍的力量。
土地开发利用整理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开发利用整理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1 项目概况 ............................................ 01.1项目提出的原由、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01.2项目简介........................................... 22 报告编制依据 ........................................ 33 项目区概况 .......................................... 43.1自然条件........................................... 43.2自然资源........................................... 83.3社会经济条件..................................... 123.4土地利用现状..................................... 133.5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 144.1项目的合法性分析................................. 164.2项目区新增耕地潜力分析........................... 174.3项目区土地适宜性评价............................. 184.4公众参与分析..................................... 195 项目规划方案及建设内容............................. 195.1规划原则......................................... 195.2规划依据......................................... 205.3项目规划方案与总平面布臵说明..................... 205.4项目主要工程内容................................. 235.5项目工程进度计划................................. 326 投资估算 ........................................... 336.1投资估算依据..................................... 336.2投资估算,总投资及分项投资....................... 346.3投资进度计划..................................... 347 项目区内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357.1土地权属现状..................................... 358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 358.1组织领导机构设臵................................. 358.2工程建设管理..................................... 368.3资金使用管理..................................... 379 效益分析 ........................................... 379.1社会效益......................................... 379.2生态效益......................................... 389.3经济效益......................................... 3910 结论与建议 ........................................ 4110.1可行性研究结论.................................. 4110.2问题与建议...................................... 411 项目概况1.1项目提出的原由、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岫岩县位于市南部,山地面积约占80%,素有“八山半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之说。
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08【案件字号】(2021)湘08行终1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聂全武阳勇吕红军【审理法官】聂全武阳勇吕红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公司】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桑植县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某某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某某【代理律所】湖南新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桑植县麦地坪乡菊山垭采石场【被告】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二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一审提交并质证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二是桑植县自然资源局是否应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一、关于桑植县自然资源局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某某某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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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违法行为做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1 —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五条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差异较大的。
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2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三)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3 —(五)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六)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八)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裁量权不当:(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二)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三)处罚没有体现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或者当地的实施性规定的;(四)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裁量权限的。
第十一条因行使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变更、撤销的;(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裁—4 —量权行使不当的;(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考核、检查、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或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由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制定《桑植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统一遵守本办法和《桑植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五条《桑植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重的处罚;所称—5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内,对行政违法相对人适用相对较轻的处罚;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及《桑植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颁布起施行。
—6 —桑植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一、非法占用土地(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7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未供先用地的,超过批准范围占地面积5%以下的,或已通过用地预审、并已组卷报批但未批先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4、骗取批准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8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对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部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非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非法占用耕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一)处罚依据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9 —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占用土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2、占用土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3、占用土地10亩以上的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四、破坏耕地(一)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10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破坏种植条件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