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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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23日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执行规则。

第二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

上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5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规范和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电话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号码,以电话、传真、录音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检举、报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线索。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畅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信息渠道,方便举报人;(三)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矛盾纠纷。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举报的原则,确定举报工作的负责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受理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国土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方法 - 规章制度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方法第一条国土资执法案卷是国土资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标准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标准的国土资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进步行政执法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步执法案卷的制作程度,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但凡反映国土资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国土资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分、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那么,单独立卷。

第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标准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

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详细、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那么,整理归档。

第八条在国土资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场搜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搜集齐全,假设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络进展排列。

第十条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立案审批表;〔5〕调查笔录;〔6〕行政案件审理记录;〔7〕通知书;〔8〕行政处分告知书;〔9〕行政处分决定书;〔10〕送达回证;〔11〕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处分案件的文书有:〔1〕行政执法案卷;〔2〕卷内文件目录;〔3〕现场检查笔录;〔4〕当场处分决定书;〔5〕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1〕行政案件移送书;〔2〕案件办理报批书;〔3〕听证笔录;〔4〕检测〔检定〕委托书;〔5〕检查结果告知书;〔6〕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7〕解除登记〔封存〕〔扣押〕决定书;〔8〕涉案物品清单;〔9〕强迫执行申请书;〔10〕涉案物品处理记录;〔11〕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12〕笔录续页;〔13〕检查抽样单;〔14)封条;(15)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16)变更〔暂停〕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视听材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他.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0日内,将有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必须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上.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复印件;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局所、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地记录案件的查处经过和相关材料,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记录和证据。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突出立法性、依法性、规范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权益。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他人隐私。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整理、归档等必须遵循规范、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应当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卷的建立管理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真实、合法、完整和及时。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建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归档,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可溯性。

第十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具备案件基本信息、立案依据、查处依据、查处经过、相关证据和资料等内容,确保全面、真实、客观。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一)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案卷管理人员;(二)制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定,明确一宗案件一个案卷的原则,并统一编号、标注、整理和归档;(三)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清点、整理和归档,并进行备份和存储;(四)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查阅制度,确保案卷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检索性。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案卷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应当采用专人负责的方式,确保案卷管理的专业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和使用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查阅和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案卷内容的保密性和真实性。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2.03.28•【文号】自然资发〔2022〕62号•【施行日期】2022.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好“两统一”职责,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部署,现就全面推进自然资源法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领域重要立法(一)加快推进重要立法。

推动构建绿色制度体系,配合立法机关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自然保护地法》,修改《矿产资源法》《草原法》等。

推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办法》等。

坚持以法治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自然资源资产、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规划等立法研究,促进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

(二)统筹谋划法律制度体系。

明确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用规则,实现自然资源立法从单要素向综合性转变。

坚持党中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国情,深入研究正面、反面和关联的重大问题,切实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在多目标平衡下促进自然资源立法高质量发展。

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时清理、自动更新、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党中央精神、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符合自然资源管理实践的,坚决予以废止。

开展自然资源前瞻性立法研究,加强立法储备。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完整版)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完整版)

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1X年度威宁自治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威府法发[201X]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情况201X年7月以来,我局按照保发展、保红线的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思路,为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对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调查清楚,程序规范,处理得当,对处理结果跟踪监督落实。

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杜绝查而无果现象发生。

加大了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不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更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及涉及的相关人员,以点带面来推动严格土地管理的工作落实。

行政执法查处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据办理,并着重强调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办案五要件进行对照检查。

201X年7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期间,我局共立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1件,已办结11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件。

已办结案卷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法律文书制作及送达,都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案卷归档基本完整规范。

二、行政许可案卷自查情况为提高整个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行为,我局编印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法规、地籍管理知识、建设用地管理知识、矿产资源管理知识、地质灾害预防知识以及基本农田五不准等资料,其内容函概了有关国土资源系统涉及到的各项依法行政执法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各项依法行政制度,具体落实情况如下:(1)为了规范本系统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将各股室队的工作职责、责任部门、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各类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真正做到政策、程序、收费三公开 ,从而杜绝了乱收费的现象发生,提高了政务的透明度。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附件2吉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利用执法记录设备和视频监控设施,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主体、方式第四条执法单位正式在编执法人员,并通过吉林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

两种方式可分别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一)文字记录形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形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设备记录执法全过程。

第三章设备使用及适用范围第六条执法人员每天进行执法活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调好设备时间。

执法时因执法记录设备电量,存储空间耗尽或机器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

视情况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七条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二)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四)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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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国土资源执法案卷是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严肃性、有效性、规范性的文件,正确制作科学的、规范的国土资源执法案卷,对于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为提高执法案卷的制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反映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文书、文件及材料、样本照片、录像等,均应归档。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文书,要根据现场处罚、立案查处、行政复议案件的类别,按年度分别按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执法文书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必须按档案管理要求使用钢笔或毛笔,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更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病句。

在特定的条件下,出现文字错误,又不能重新书写的文书,要在更改涂抹处加盖与文书内容有关人员的印章或按手印。

第五条文书书写有计量单位时,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六条执法文书书写语言要通顺、精练、明确、具体、恰当,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第七条执法文书应按照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整理
归档。

第八条在国土资源执法案件办案之初,承办人即应开始收集案件有关的各种执法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案件办结之后,要认真检查立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若发现法律文书不完备的,应及时补正,并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排序整齐。

第九条执法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执法程序的客观进程和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第十条立案查处案件的必用文书: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审理记录;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一条现场处罚案件的文书有: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现场检查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第十二条立案查处案件的择用文书有:
行政案件移送书;案件办理报批书;听证笔录;检测委托书;检查结果告知书;登记保存(扣押)决定书;解除登记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强制执行申请书;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笔录续页;检查抽样单;委托决定书;(17)行政执法委托书;(18)行政案件登记簿。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执法文书有: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通知书;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案件讨论笔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结案报告。

第十四条执法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

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第十五条卷内目录按执法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齐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结案日期按结案审查表日期填写。

第十七条案卷保存期限:现场处罚案卷为三年保存卷;立案查处的一般性案件为五年保存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大案为永久保存卷;行政复议卷应视具体情况确定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案卷装订前,要对执法文书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退色的要修补、复制。

订口过紧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衬纸。

纸张过大的材料要修剪折叠。

加边、加衬、折叠均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

对于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附上抄件。

第十九条案卷必须用线绳三空一线装订。

订卷绳要系紧、打暗结,长度以160毫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
粘贴封志,由立卷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条案件结案后10日内或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由承办人编写归档清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接受人要逐卷检查验收。

卷宗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退回立案单位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已经归档的案卷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确需增添材料的应征求档案管理员的同意后,按立卷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查阅案卷时,查阅人需经局长批准后并履行查阅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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