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合集下载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4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运行)许可
15个工作日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5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除噪声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期限为7个工作日外,其余均为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4、《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
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第二十八条
10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许可
20个工作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1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12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许可
20个工作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二、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
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8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陈邓松揭阳市人民政府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陈邓松【当事人-公司】揭阳市人民政府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李伟东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葛志坚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李伟东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葛志坚李伟东【代理律所】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邓松;揭阳市自然资源局【被告】揭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揭阳市人民政府不予采纳陈邓松的部分复议请求,结果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揭阳市人民政府不予采纳陈邓松的部分复议请求,结果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本案中,被占用的土地是由村集体出租的集体土地,而非陈邓松拥有物权的土地,陈邓松与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是否履行查处职责之间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陈邓松无权就该局的查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其提出的“责令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对陈邓松的举报事项进行查处"这一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揭阳市人民政府对该复议请求不予采纳,结果符合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妥。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un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

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

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2022年国土资发(2022)24号文件一、前言为了规范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国土资源环境,积极推进国土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经国土资源部党组研究决定,印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办法》。

二、总则本办法合用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行为,包括国土利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等。

三、国土利用(一)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1.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承载能力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国土空间结构调整、构建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基础性文件。

2. 国土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划、空间规划等要求,并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1.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土地价值最大化并保护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2. 土地使用权出让需要经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并应当按照像关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征用和补偿1. 土地征用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2. 对于土地征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赋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四、矿产资源管理(一)矿山规划和设计1.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当地资源环境特点和规划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科学、高效的采矿方法;2. 矿山规划和设计应当依据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尽可能减少土地开采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和管理1. 矿产资源权益的确权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的权益确权、评估、登记等制度;2. 矿产资源权益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巡查、评估、处置等制度,有效维护矿产资源权益。

五、其他规定(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指导制度、纠纷调解制度等,开展公益性服务。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严格打击。

国土局职能职责

国土局职能职责

国土局职能职责
县国土资源局是县政府负责全县土地、建设用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土地管理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订全县土地管理事业发展战略,预测中长期各类用需求情况,探索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办法。

(三)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县土地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定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县土地调查计划,组织和监督宗地价格,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地籍档案制度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体系,监督执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

(四)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县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计划和土地后备资源复垦开发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主管全县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占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地、划拨建设用地,按照权限,承办由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六)管理土地市场,依据上级有关政策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

做好有关土地规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并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工作。

(七)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八)负责全县土地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管理干部培训,做好土地管理信息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揭府办〔2018〕67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揭府办〔2018〕67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揭府办〔2018〕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工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全面落实集约节约高效用地,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开创城乡发展新局面,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落实细化责任分工(一)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共建共享的经营理念,以“大区块、成组团、成片区”综合开发模式,激活存量、增加储量、扩大总量、优化供应为目标要求,做到应储尽储,快供优供。

(二)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下简称“三符合”,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简称“两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拆、统一收储、统一供地、统一开发。

(三)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管委”),对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涉及的土地储备规划、储备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土地供应方案、项目用地申请准入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会审,议事规则参照《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1)制订。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统筹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审核报批,负责将已征收土地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储备,负责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揭府办[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揭府办〔2013〕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全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揭阳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东(市长)副组长:陈澄民(副市长)成员:邱伟泽(市政府副秘书长)柯群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秦雯(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锦清(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岳泉(市监察局局长)邱辉盛(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全录(市水务局局长)刘佑知(市林业局局长)陈洁辉(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刘小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林利潮(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若波(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创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壮国(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谢真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卢炎标(市农业局总农艺师)陈楚鑫(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林映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黄勇东(揭阳供电局副局长)吴俊材(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分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电话:8263234,传真:8228418),负责例行督察整改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柯群坚兼任,副主任由吴俊材兼任,人员从市监察、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抽调组成。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6日。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侵占、盗掘、滥用、窜改、滥用、擅自开发、贩卖、毁损以及利用国家所属或者受国家保护的国土资源所犯,行政司法机关有权依
法处罚的行为。

第二章查处责任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国家国土资源部门率先开展,确认违法行为后,向行政司法机关转交查处。

第四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违法查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可能构成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经确定构成国土资源违
法行为后,应及时向行政司法机关报告。

第六条查处案件时,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公明的原则办理。

应当按照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办理,确定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依法做出查处决定。

第七条根据查处案件的情况,行政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
做出行政处罚,依劳动者受益人原则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国家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司法机关对本规程的解释,具有最终解释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9、《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0年1月8日起施行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4年6月29日起施行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1、《印发关于支持山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2]89号
2、《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69号
11、《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37号
12、《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土地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发[1999]433号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9年10月30日起施行
5、《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6、《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5、《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6、《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地质矿产部、财政部 地发[1987]289号
7、《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51号)
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3月26日起施行
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国土资发[1999]99号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综字[1999]117号
3、《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124号
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2]93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8、《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1、《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 别
名 称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7、《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土资源部颁布,自2001年7月27日起施行
8、《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自1999年4月28日起施行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的通知》
国发[1996]18号 ,自2005年6月25日起施行
部门规范性文件
1、《关于委托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8、《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5]175号,2005年8月31日发布
9、《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确认(备案)和储量品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66号,2006年7月25日发布
1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