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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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_实施方案_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_实施方案_

国土所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一、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动态巡查责任人实施本巡查区域巡查工作。

动态巡查负责人制定月报监察大队,月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并对巡查责任人员日常巡查工作和协管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巡查主要实施全面巡查的方式,动态巡查员对所分管区域一周内必须巡查一次,一级巡查区域保证两日巡查一遍。

四、巡查应当及时发现如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制定,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主题或者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情况等基本内容。

六、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携带执法监察等有效证件,着装齐整、规范。

七、巡查人员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如现场处置不了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跟踪检查查处情况,确认为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制止工作要在发现土地违法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动态巡查报告表》的形式上报监察大队。

八、巡查人员每次巡查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国土所负责人报告巡查情况。

九、巡查工作中,巡查人员因巡查不到位或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新乡市局、辉县市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____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基础资源,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国土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利用,目前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违法用地、非法采矿、乱占乱建等现象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的执法监管,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制定本方案,明确____年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1)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体系;(2)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力量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3)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采矿、乱占乱建等行为,保护国土资源安全;(4)推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科学发展,促进国土空间优化布局和可持续利用。

2. 任务(1)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有法可依;(2)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构体系,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3)加强执法监管的科技支撑,推动执法监管工作信息化、智能化;(4)加大执法力度和力量,深入开展违法行为查处和打击,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实际效果;(5)加强国土资源监测和评估工作,制定相关国土资源利用政策,并监督执行情况;(6)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主要措施1.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建设(1)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执法指导意见、规范性文件和执法标准;(2)加强执法监管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执法工作有法可依;(3)加强对执法监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4)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加强执法监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 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构体系(1)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构设置,优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流程;(2)加强执法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3)加强执法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4)加强对执法监管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3〕12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职能,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动态巡查。

各地要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巡查方案,明确巡查区域、频率、责任和考核办法,依法履行巡查监管职责。

坚持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在开展全面巡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城乡结合部和省道、国道两侧等违法行为多发高发区域进行巡查。

推进建立乡(镇)、村国土资源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制度,通过聘请监察专员、协管员、信息员、青年志愿者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全面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管网络体系。

建立健全巡查制止、报告、通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同时通报违法行为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完善12336等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受理工作,重点强化市、县(市、区)12336举报功能,有效拓宽基层信访举报渠道。

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巡查中的作用,逐步装备车载国土遥感巡查监测平台,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率。

二、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地要对违法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原则,依法查处整改到位。

要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第2‎21‎条‎为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和‎案件‎查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X]‎3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监‎察工‎作报‎告制‎度第‎22‎2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局面‎报送‎本年‎度监‎察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2‎23‎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监察‎人员‎应当‎依照‎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第2‎24‎条‎监督‎检查‎中遇‎有重‎大干‎预或‎其它‎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第‎22‎5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

第‎22‎6条‎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22‎7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结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书‎等。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05•【文号】国土资发[2008]173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机关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的通知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分局、执法中队、国土所:现将《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执法大队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动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切实履行“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局和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发现和制止第三条【发现渠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包括: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第四条【责任主体】各分局(横琴新区为横琴新区规划国土局,下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未设国土所的区域为分局相关责任科室,下同)应当建立健全以动态巡查为主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本辖区内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巡查职责】市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市巡查工作;(二)对各分局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三)对各分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分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季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局备案,季度工作计划应当将辖区分成若干巡查区域,明确每一巡查区域的地域范围、巡查实施具体单位、基本巡查频率等,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二)建立国土资源动态信息员制度;(三)对国土所执行巡查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按本细则规定向市局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土资发[2009]127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范制定或者完善本辖区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于2009年12月31日前报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2009年9月19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规范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巡查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本辖区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实施办法;(二)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同时抄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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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1](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

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的行为。

第九条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明;(二)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三)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第十条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执法证件,不得将执法证件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证件的颁发工作。

国土资源执法证件的样式,由国土资源部规定。

第十二条单位名称、执法人员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申领新的执法证件。

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声明作废后,核发新的执法证件。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将上年度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发证以及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备案情况定期审验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因调离、辞职、退休或者其他情形不再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并报发证机关备案:(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二)暂时停止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擅自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四)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因其他原因应当收回执法证件的。

本条第一、二种情形消除后,经审查合格,可以继续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应当将执法证件及时发还。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执法证件,逐级上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一)弄虚作假取得执法证件的;(二)在执法监督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不再适合履行执法监督职责的;(三)利用执法证件开展与执法监督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执法证件情形的。

执法证件被撤销的,不得再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活动,为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信息员、协管员,收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协助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六)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七)对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的经费、车辆、装备等必要条件,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制度,制订巡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巡查活动,及时发现、报告和依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结果。

第二十三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一)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二)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或者非法采出矿产品价值数额巨大的;(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重大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的案情、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

第二十四条对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拖延办理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发出督办通知,责令限期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督办或者挂牌督办。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二)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三)对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提请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处罚决定文本;(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四)相关的证据材料;(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审核以下内容:(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三)违法定性是否准确;(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经过审核,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法制工作机构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通过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一)本部门执法查处的法律依据、管辖范围、工作流程、救济方式等相关规定;(二)本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证件持有人姓名、编号等信息;(三)本部门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四)本部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处理结果;(五)本部门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一)对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明确记录。

第三十二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评议考核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作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以及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不合格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所在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一)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的;(二)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三)已经立案查处,依法应当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行政纪律或者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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