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法中的义务冲突
义务冲突的实质法基础与义务衡量

D01:10.13796/ki.1001-5019.2021.03.019义务冲突的实质法基础与义务衡量叶良芳,申屠晓莉摘要:义务冲突的实质法基;础是解决义务冲突难题的理论前提,它回答了行为人陷入冲突状态后不履行部分义务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何以排除犯罪的基本问题。
其中,利益冲突说作为主流观点具有难以忽略的不意性;责任根据说基于康德对义务冲突的之张,难以与现代构构理论中的义务冲突问题相互兼容,也无法正确指明义务冲突的体系位置;身份重合说虽然站在行为人视角考察义务冲突,但无法说明义务冲突排除犯罪的根本原因”义务冲突的实质法基础应采用行为人权利说,只有承认行为人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化解传统主张所无法解决的理论困境。
基于行为人权利说的义务衡量应当坚持行为人本位思想。
关键词:义务冲突;实质法基础;权利说;义务衡量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92O集-5119(2221)33-0080-09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刑事立法科学性研究”(16AFX009)作者简介:叶良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申屠晓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杭杭3^(^008)”疫情期间出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争议所方面体现着非常时期的特殊性和迫切性,另一方面也唤醒了诸如义务冲突这样沉睡多时的理论问题。
呼吸机案①再度出现在各国的医疗实践中,域外刑法学者开始重新思考分诊治疗的正当性②,以及医生在这种冲突状态下的选择权利③。
在我国,疫情管控下的现实冲突也引发了社会关注,例如,安徽马鞍山市医生江某感染后坚持上班,后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立案侦查④。
不少学者从义务冲突视角出发,讨论疫情影响下的部分冲突行为的正当性⑤。
然而,我国刑法理论中义务冲突的具体概念、规范构成、体系性位置以及义务衡量标准等都还存在争议。
实务部门虽然承认义务冲突是一种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⑥,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对辩护人主张的义务冲突事由置之不理。
自学考试刑法学 名词解释12分

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12分刑法名词解释 3*4=12分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的关系。
2.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3.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便没有溯及力。
4.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它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5.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6.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9.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0.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之罪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特殊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义务冲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60岁,退休教师。
其父母早逝,妻子王女士也因疾病去世,留下一个女儿张小花。
张三在年轻时与邻居李四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各占一半份额。
随着年龄的增长,张三身体每况愈下,无力承担房屋的维修费用。
于是,张三决定将房屋出售,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然而,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已经去世,其子女李明、李芳、李华对房屋继承权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三与李四于20年前共同拥有一套房屋,双方约定各占一半份额。
李四于5年前去世,留下子女李明、李芳、李华。
2. 张三因无力承担房屋维修费用,决定将房屋出售。
在出售过程中,张三得知李四已去世,其子女对房屋继承权产生了争议。
3. 张三、李明、李芳、李华四方就房屋继承权问题达成以下协议:(1)张三、李明、李芳、李华共同继承李四的房屋份额。
(2)张三将房屋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房屋维修费用。
(3)张三放弃对房屋继承权的追索。
4. 李明、李芳、李华认为,张三在房屋出售过程中隐瞒了李四已去世的事实,导致他们未能及时行使继承权。
因此,李明、李芳、李华要求张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法律义务冲突。
具体包括:1. 张三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2. 李明、李芳、李华是否可以要求张三承担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张三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是否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应当立即通知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应当相互通知,共同处理遗产。
”可知,张三在得知李四去世后,应当立即通知李明、李芳、李华,共同处理遗产。
然而,张三在房屋出售过程中并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导致李明、李芳、李华未能及时行使继承权。
因此,张三在此方面存在过错。
2. 李明、李芳、李华是否可以要求张三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试论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中的义务冲突问题

益平等的社会 ,特男是在有阶级的社会,从来就没有一个 U
被所有 阶级 、阶层所公认 的 “ 正”的权利、义务 规范 。 公
人类的存在与发展,离不开衣、食、住、行等基本物
质条件 ,以及在这 些物质条件基础 上产生 的精神条 件。在 原始社会 早期 , 由于生产力低下 ,为了维系人 的最 低生存 条件 ,人 与人之 间存在着整体 的血缘 依赖关系 ,彼 此之间 尚未 有实质性 的分化 ,在利益分 配上基本上是 平均 的 ,因 而在原 始人中还不可能产 生权利 与义 务的观念 。国家出现 后,获得 统治权 的 国家统治者 ,就必然要通过建立 起强制 性 的和非强制 性的手段进行利益 分配 ,利益 的分配就是权
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社会行为的道
德伦理规 范和法律制度规范 ,其 功能就在于对 各种资源或 利益 的分 配 ,同时又要维护客观 存在 的实质上 利益不平等
义务, 不包括道德或宗教上的义务, 也不包括不具有法律意 义的政治义务或因违法的命令而产生的违法义务 法律义
务冲突常 发生于 紧急避 险或其他 类似情况 中,如医 生在抢
会 关系范畴 ,即权 利和义务 关系存在 的前提 ,就是因为在
社会主体之间出现了不平等的利益关系,所以才产生了权
利与义务 。因而 ,只要社会还存 在不平等 的利 益配置 ,就
上 的义务 不能 同时履行 ) 的法律义 务, 行其 中一 个法律 履
义务, 就必然要违 反其他 的法 律义务并可 能承担责任 。 形成 义务抵触状 态 。‘( 0 应 当履行 的义务仅 限于法律 上的 。 4 。
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生产者的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就存在义务冲突问题.
关键词: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冲突
刑法学名词解释

刑法学复习笔记名词解释:1、罪刑法定原则:较通俗的表达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论断,即费尔巴哈所提出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说法。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通常以“法的正当程序”来表述。
2、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
刑事古典学派着重强调处罚客观的犯罪行为,即刑罚的轻重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成正比。
刑事实证学派否定其观点,强调刑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罚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就司法者而言,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等如何,都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同样的权益,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刑法的机能:即刑法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机能,包括评价机能和导向机能两个方面。
评价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告诉人们如何评价各种行为的机能。
人们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评价各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害于社会。
导向机能是指刑法具有引导人们实施合法行为,不实施非法行为的机能。
5、类推解释:是指对法律上没有给予规定的事实与法律给予规定的事实,根据其同类性质,来使用法律的情况。
我国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并不是全部禁止,仅禁止不利于当事人的类推解释。
6、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特殊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最高刑在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不论多轻,均适用本法。
7、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都适用本国刑法。
领域包括领陆、领空、领水。
义务冲突小论
义务冲突⼩论义务冲突⼩论2015年9⽉19⽇国家司法考试卷⼆第52题的题⽬如下: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时,其⽗甲、救⽣员⼄均故意不救助。
甲、⼄均成⽴不作为犯罪。
B.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义务救助落⽔的妻⼦,致妻⼦溺⽔⾝亡的,成⽴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C.甲在⽕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友⽽未救出母亲。
如⽆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向⼄的咖啡投毒,看到⼄喝了⼏⼝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罪⾏败露,甲未阻⽌丙喝咖啡,导致⼄、丙均死亡。
甲对⼄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本题答案A、C、D。
很多⼈看到C项答案后⽚⾯地认为,在⼥友和母亲同时落⽔时因先救⼥友⽽导致母亲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罪,然⽽事实并⾮此。
⾸先,本题中的得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如⽆排除犯罪的事由”,事实上,本题中出现的⽣命权益冲突就是义务冲突的⼀种,⽽义务冲突就是⼀个⾮法定的“排除犯罪事由”。
⼀、何为义务冲突义务冲突是指:当⾏为⼈处于需同时履⾏数个义务的状态时,因履⾏其中的重要义务⽽导致其他义务⽆法履⾏时,⾏为⼈不履⾏其他义务的⾏为不构成犯罪。
⼆、义务冲突阻却违法还是阻却责任关于义务冲突的法律属性,笔者持⼆分说。
即笔者认为⽣命法益与其他法益出现冲突时,⾏为⼈选择保护⽣命法益阻却违法;在⽣命法益之间出现冲突时,本着⽣命等价原则(同时⽐照紧急避险阻却违法要求保护更⼤利益的原则),⾏为⼈⽆论如何选择都只能阻却责任。
三、道德义务可否与法定义务构成义务冲突通常来说道德义务不能阻却法定义务,但是涉及⾝体权、健康权时道德义务可以与保护较⼩法益的法律义务构成义务冲突,在涉及⽣命权时,即使法定义务保护的法益同为⽣命权,道德义务也可以与法定义务构成义务冲突,具体理由如下:1、⼈们基于保护⾃⾝⽣命权等权益的要求建⽴国家和设⽴法律,⼈们设⽴法律的⽬的在于保护⼈们的⽣命财产安全。
法律不能通过赋予⾏为⼈以某种义务的⽅式确认在⾏为⼈的世界中,某⼈的⽣命相较于其他⽆辜⼈员的⽣命更为贵重。
法律义务冲突的类型研究
从法 律 义 务 冲突 产 生原 因的 角 度上 , 以将 法 可
个法 律 义务 , 必 然要 违反 其 他 的法 律 义 务 进 而 就
可能承担责任 的义务抵触状态 。我们知道 , 对于一 个 概念 和现象 的整 体 , 往无 法 全方 位 地 加 以认 识 往 和 理解 。只 有 在 选 定 了 一 个 角度 或 者 方 向 的 前 提 下 , 能够对 其进 行 分析 和解 释 , 分 析 和解 释 的方 才 而 式 就包括 分类 。分 类 可能 是认 识事 物 的最好 和 最为 简洁的办法 , 分类是为了加深对事物 的认识和理解 , 而 不是 为 了其 他 的 目的 。可是 在 现 实 的研 究 中 , 研 究 人员 往往 出 于习惯 的研 究套 路 和方 式来 运用 分类 的研究 方法 , 没有 意 识 到分 类 的方 法 意义 。笔 者 而 个人 认为 , 对既定 的研 究 对 象 以分 类 的方 式加 以 分 析, 必须 以加深 对研 究对 象 的认识 和 理解 为 目的 , 并 以对既定的研究对象 的认识和解释有意义为前提。 而且 在 笔者 看 来 , 既 定 研究 对 象 的分类 没有 对 绝对 的或者 “ 一 正 确 ” 惟 的分 类 。因 为 不严 格 说 来 , 只要选 定一 个 角度 或 者 方 向 , 能 够 对 既 定 的 研究 就 对象给出一个分类 , 但并不能说所有 的分类都 对认 识 和理解 既定 的研 究对 象有 意义 。另 外 , 严格 来讲 , 对 既定研究 对象 的分类 并不 能 够把研 究对 象分 得一 清 二楚 , 不能 穷尽 研究 对象 的所 有 现象 , 亦 因为 世 界 本来就没有孤立 的现象 。评 价一种分类 是否有 价 值, 只能以是否对认识 和理解既定 的研究对象有 价 值、 有意义 为标 准 。对 于法律 义务 冲突而 盲 。 者认 笔 为 目前有 四种对 认 识 和理解 法律 义务 冲 突本身 有 意
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冲突的探析与反思
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冲突的探析与反思陆一凡
【期刊名称】《西部学刊》
【年(卷),期】2022()4
【摘要】我国《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自证其罪原则,根据禁止自证其罪原则之内涵,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于己不利的提问有权拒绝回答。
但是在《刑诉法》一百二十条中又赋予被追诉人如实供述义务。
在必须供述和可以沉默之间,是无法调和的直接冲突。
其背后也蕴含刑事诉讼程序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取向的对立和底层逻辑假设冲突。
对二者冲突化解的路径是:(一)对如实回答义务的限制解释;(二)对沉默权的呼吁;(三)明确违法取证的救济途径,落实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责任追究制度。
同时借助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完善刑事侦查技术手段,逐步减轻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
【总页数】4页(P93-96)
【关键词】禁止自证其罪原则;如实供述义务;冲突
【作者】陆一凡
【作者单位】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如实供述与自愿认罪的新构建——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为视角
2.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义务
3.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4.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与平衡
5.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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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相互交织的现象日益增多。
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这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权威。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的成因、表现形式、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的成因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起来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和交叉,导致在处理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2. 法律解释和适用差异由于不同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在解释和适用过程中,不同法官对同一法律条文的解读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产生冲突。
3. 法律价值取向不同刑事法律强调惩罚与预防,而民事法律强调权利救济与平衡。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如何平衡惩罚与救济,成为解决冲突的关键。
4. 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现实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现实因素如地域、民族、风俗等,也会导致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1. 法律适用冲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适用上可能产生冲突。
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因共同犯罪而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又可能因侵害他人权益而承担民事责任。
2. 法律解释冲突对于同一法律条文,不同法官可能基于不同的理解,导致在解释上产生冲突。
3. 法律价值冲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价值取向上可能产生冲突。
例如,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既要惩罚犯罪行为,又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程序冲突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程序上可能产生冲突。
例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平衡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成为解决冲突的关键。
三、刑事案件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1. 完善法律体系针对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以减少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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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中的义务冲突
摘要: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本文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概念入手,对刑法中义务冲突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依据进行了必要的分析与研究,以找出解决冲突的符合刑法基本原则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义务冲突构成要件免责依据
一、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概念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排除犯罪的一种事由。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具体是指行为人在面对同时履行两个以上不相容的义务时,因履行时间或履行能力的有限性,只能履行其中的某些义务,而不得已放弃其他义务的履行,并由此产生刑事法律后果,但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
对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概念的把握要注意将其与刑事义务冲突分开。
刑事义务冲突是指数个由刑法赋予的义务,不能同时
履行却须得同时履行的矛盾状态。
而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指的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分清两者的区别对于界定刑法中的义务冲
突的范畴,特别是研究道德义务冲突是否归属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使行为人免责的依据
刑法中的义务冲突之所以有其存在的
意义,主要在于它对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阻却效力。
那么,它对刑事责任产生阻却效力的依据是什么?对此,国内外学者对此有以下几种看法:
紧急避险说。
该说认为,义务冲突行为是行为人在紧急事态下不得已实施的一种
侵害行为,它是紧急避险的一种特殊形式。
该学说采取此种理论的理由有两条:一是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和紧急避险二者出现的情
况相同,都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二是行为人为了避免较大利益的损失,采取牺牲较小利益的行为,强调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是出于不愿其发生,但是无力阻止起发生的主客观情形。
笔者认为,紧急避险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行为的确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是发生在情况紧急,行为人除采取损害较小价值的财产和安全之外,没有其他方法来保护更大价值的财产和安全的情形下;两者都是通过违背一定的法律义务来实现避险之目的。
但紧急避险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有着本质
区别,具体表现在: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完全可以不作为,此时,他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但在刑事义务冲突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不作为,其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对紧急避险而言,只有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失小于所保全的利益,才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而在刑事义务冲突的情形下,只要未履行义务的损害的利益不大于甚至小于履行义务
所保护的利益,同样可排除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紧急避险是法益之间的冲突,是行为人对法益的择优选择,行为人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可期待的利益。
而刑事义务冲突则是“义务”之间的抵触,是互不相容的义务将行为人引入两难境地,行为人选择义务履行目的首先是避免法律或道义的责难,
其次才是义务履行价值的考虑;紧急避险中不履行对较小利益保护的义务,不是因为保护较大利益而做出的选择,而是因为所有要保护的利益处于共同外来的危险之中,各种需要保护的利益之间本身不存在冲突;而刑事义务冲突中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履行了
其他的义务,义务和义务之间就存在冲突,履行和不履行之间存在着某种因果联系。
违法阻却说。
该说认为,在履行价值高的义务而违反价值低的义务时,根据优越利益原理,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在同价值义务的场合,由于两方价值相同,行为人不可能在履行一个义务的同时履行另一个义务,本着不能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的原理,无论履行哪一个义务都认为是合法的。
笔者认为,违法阻却说不尽合理,理由该说的理由中说指的“法秩序”是一种
“应然”状态,但法学理论的实践不应脱离“实然”的范畴,现实生活中法律不可能,至少现在还无法做到“一贯性和无矛盾性”,义务冲突形成的原因就包含有“法律规定的复杂、多样和庞大”,在否认这一重
要成因的情况下讨论义务冲突的性质是不
合理的。
其次,认为“不可能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就否认了义务的复数性,这就不符合义务冲突的形成条件,在义务冲突的情况下的确存在不可能履行的义务。
所以,违法阻却说本身脱离现实而自相矛盾。
责任阻却说。
该说认为,在义务冲突的场合下,行为人处于无论履行哪个义务都会违法的境地,但是,行为人基于良心的决断乃是阻却责任的根据。
对于此论点,笔者也不敢苟同,具体理由(1)良心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各个民族、
各个地区、各个国家的衡量良心的标准均不相同,每个自然人基于人生价值取向的不同,良心的定义标准亦不相同。
因此,以良心作为决断依据,界定模糊,不易操作。
(2)承
认良心的决断的责任阻却效力,将良心的评判置于法律之上,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不符合建设法制国家的需要,也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二分说。
一说认为在不同的价值义务发生冲突时履行价值较高的义务,而不履行价
值较低的义务,阻却违法;在履行同价值义务冲突时,不履行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是违法,只不过阻却责任而不构成犯罪。
另一说认为在履行价值较高义务而违反价值较低的义
务和一般同价值义务冲突的场合,阻却违法,而违反义务所侵害的法益是生命或者身体时,则由于不可能衡量义务价值高低,只存在责任阻却问题。
对此观点,笔者持赞同意见。
两分说既考虑到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又考虑到行为人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做到了宽窄适度,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因而是恰当的。
三、刑法中的义务冲突的成立要件
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义务
行为人须得同时负有数个义务。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义务同时存在始有冲突可言。
所以如果只有一个义务存在,因为履行该义务将损及自身的利益者,此时是紧急避难的问题而不是义务冲突的问题。
行为人所负有的义务还必须均是刑法
所规定的义务,而其中一个不能是宗教的义
务、政治义务或者由违法的命令产生的违法义务。
对于道德义务是否属于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法学界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并不包含道德义务。
因为,道德义务的违反,虽然应该受到谴责,但并不必然导致现实的法律制裁,并且道德义务失之模糊,难以界定,对人的拘束力还会因人而异,如果承认此类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冲突也可以阻却违反刑法中的义
务的违法性的话,其可能被滥用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另一种认为刑法中的义务冲突包含与法律具有关联性的道德上、伦理上的义务。
主要理由是道德、习惯在一定情况下是法律规范的补充,因此不能否认其刑法的非正式渊源的地位。
依照我国的国情和刑法所体现的精神,可以拓宽义务根据来源。
在某些情形下,如涉及到人的生命的救治的情形下,行为人履行了道德义务而侵犯了法律义务,是实施了符合高尚道德要求的行为,社会应予颂扬,而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完全的肯定说和完全的否定说都是不可取的。
道德义务与刑法所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