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7、《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五条、第六条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第七条1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1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12、《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13、《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第六条1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15、《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1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17、《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18、《土地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19、《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20、《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21、《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2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第一款23、《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六条第一款24、《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5、《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26、《哈尔滨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27、《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28、《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2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八条第三款3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3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3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3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35、《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36、《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37、《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38、《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39、《黑龙江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项40、《哈尔滨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41、《哈尔滨市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共8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正文:---------------------------------------------------------------------------------------------------------------------------------------------------- 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4年5月7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8、《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9、《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五条10、《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五条11、《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四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十五条第一款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1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1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1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1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第二款1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1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20、《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2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四条第一款22、《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三条2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6、《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条2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28、《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29、《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3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32、《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第五条33、《土地复垦规定》第六条第一款3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三条3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36、《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37、《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38、《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39、《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40、《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四条41、《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四条第二款4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4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六条4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四条45、《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第六条46、《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六条4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四条第二款48、《山东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依据(共63件)行政许可(共14项)土地管理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处罚依据

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划拨土地使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的,可以封填井口,查封采矿设备
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11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
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务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
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Array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
地质灾害评估、治理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

un国土资源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情况一、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责(依据《三定方案》)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保证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
研究制定与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衔接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3、依法对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国土资源案件的裁决、复议、诉讼工作,承办有关国土资源案件的来信来访工作。
4、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7、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备案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9、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0、履行测绘管理职能并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内设股室队所及工作职责1、根据《三定方案》设置6个股室:办公室职责:负责掌握本单位全面情况,协调各部门间工作,上报下达,反馈信息,督促查办搞好调查研究;负责起草本局的综合性文件及有关文字材料;负责组织承办本局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字处理﹑印鉴﹑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处理行政事务﹑机关事务﹑日常接待工作;负责全局的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执法监察局(监察大队)职责: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土资源的信访工作;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
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doc

梁河县国土资源局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机关)二、执法依据梁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2项)第一项:颁发采矿许可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矿产资源、法规监察股3、执法岗位职数:4人。
第二项:颁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四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土地登记工作。
州(地)、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地籍管理股3、执法岗位职数:3人(二)行政处罚(共32项)第一项:非法占用土地处罚种类: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9号《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8年1月2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行为,依法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责,切实保护国土资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督,遵循依法、规范、严格、公正、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强化遥感监测、视频监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也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监督工作的支撑作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第五条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公务成绩显著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六)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1号《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四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登记。
其他工作机构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当日转交法制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机构,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交应诉承办机构办理:(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未经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二)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维持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业务工作机构和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
业务工作机构负责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答辩;(三)被诉的行政行为经复议改变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业务工作机构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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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表三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责令改正或治理、责令恢复原种植条件、罚款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年月日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
年月日
《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
年月日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年月日
《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款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年月日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年月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年月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年月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年月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年月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年月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年月日
《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年月日
《广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年月日
表二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许可项目
法律依据
县级权限采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
临时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审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项
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款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
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分割、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责令限期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筑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年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的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款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没收非法收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责令限期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责令交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年月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年月日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年月日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
表一:
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
序号
名 称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