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处罚切实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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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土地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办法。

以下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具体办法。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性质分级处罚。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较小、使用性质无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影响农田质量的,除要恢复原状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开展未经规划的建设项目、违规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立即叫停并恢复原状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加大处罚力度,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过土地利用强度限制的行为,也应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划、超过建设区域和容积率的,应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超建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还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其5年内再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

四、非法占用农田建设非农业用地的行为,应当按照农用地保护红线和耕地面积退还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于非法转化的土地,不仅要责令立即恢复原状,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情况,可以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或限制其发展。

五、对于恶意破坏草原、水域、森林、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

六、对于故意隐瞒土地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线索且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保护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打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必然的。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

关于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我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处罚的方式、种类、幅度等的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和公开、公正、善意、合理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幅度。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观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实施处罚。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等次(性质、情节、程度等)的不同,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

任何执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法定的处罚种类,不得降低或提高处罚标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予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五个阶次:(一)从重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二)一般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罚;(三)从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四)减轻处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结合违法主体是否主动纠正,积极改正并消除违法后果等情节,对该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在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五)免予处罚或不予处罚,是指对违法情节轻微,违法主体主动消除其违法后果或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行政处罚,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用土地等主要处罚措施。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正、公开、快捷,遵循定性确定、定额确定、适当确定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并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建立申诉制度,对不服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提供申诉渠道。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七条违法行为包括占用、滥用、破坏国土资源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占用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超出土地用途、超范围使用土地等行为。

第九条滥用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擅自将未经许可的非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生产、将农业用地改建为非农业用地等行为。

第十条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违法采矿、非法携带、运输或者储存危(wei)险物质等行为。

第十一条其他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土地使用权、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等行为。

第十二条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相关证据,进行事实查明,依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三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先进行调查取证,采集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勘验、检查、问询等,对当事人应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严禁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第十五条在取证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即将中止违法行为,并制作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供申辩意见。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辩意见后进行复核,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引言土地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

本文将介绍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金额等方面的内容。

处罚依据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处罚种类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和责令停工停产等几种。

1. 警告:对于违法行为较轻的当事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是一种轻度的惩罚措施,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警告,要求其认识错误,改正违法行为,并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罚款:对于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当事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手段,通过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来惩罚违法行为,同时也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3. 责令停工停产: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责令停工停产的处罚。

责令停工停产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通过暂停违法行为的进行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处罚金额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各级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处罚金额标准。

1.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

2. 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3.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一般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

4. 对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可以超过1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提高。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罚款外,对于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和恶劣后果的土地违法案件,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吊销违法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吊销相关行业资质等。

结论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标准是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维护土地利用秩序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一25万元(含25万元)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一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

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作为基础资源在各行各业中扮
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在土地管理方面,一些人出于自身
利益的考虑,侵犯了土地法规,甚至进行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这时,行政部门就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规定的土地管理要求,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超越其拥有或使
用土地的权利,或者圈占、侵占、破坏土地资源,或者有其他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不仅在于侵害了国家资源,还会影响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威胁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行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同时也
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土地管理秩序、规范社会经济
发展的目的。

在行政处罚中,罚则分为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被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人员
认真接受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预防机制,使
违法行为人感受到法律的底线,规范社会道德风尚。

土地管理法规的严谨制定以及配套的行政处罚系统的正常运转,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土地
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尽可能做好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损耗和浪费;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者,则应积极宣传相关法规和行政处罚的信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我们每个人都应珍视。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首先要遵纪守法,减少违法机会和行为,同时也要支持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以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社会稳定。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第四条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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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处罚切实维护管理办法
为依法保障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加大依法处理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在全县建立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裁执分离”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限期拆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

第二条本办法所成“裁执分离”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案件,实行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在法律主体上相分离的制度,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强制执行应在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之日起45日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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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对“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除县政府或者县财政部门决定保留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外,一律做拆除处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同时将违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土地权利人或管理人。

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应在收到县政府责令执行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5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各镇(街道)落实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裁执分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镇(街道)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科学发展考核体系。

对工作不主动、组织不严密、执行不到位、监管漏洞多、问题较突出、群众意见大的镇(街道),依据监察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等规定,严肃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同时,采取核减下年度用地指标的措施,督促土地违法案件执行到位。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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