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

合集下载

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1)

重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 (1)

重构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思考当今世界是知识经济的信息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被史无前例地提到关乎国家民族发展的战略高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人对于保护知识产品的强烈要求,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对于以最低代价获得知识产品的强烈诉求。

伴随着新技术的产生和信息传播速度的激增,所专设的旨在平衡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益的合理使用制度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建立合理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创设合理使用制度的“合理性”判断标准,从而建立系统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真正合理地平衡知识产权人为代表的私益与知识产品的传播者和使用者所代表的公益之间的利益冲突,成为建立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关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涵义及立法现状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在着作权保护制度中所专设的,旨在维护着作权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利益平衡的一个充满“公平正义”的理性规则,通过获得均衡的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和使用,从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最终实现着作权法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繁荣的立法宗旨。

而合理使用所体现的“公平正义的理性”毋庸置疑应寄于其“合理性”的标准上,即从法律上对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界定,其内涵理应体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点。

该制度率先由英美法系国家所确认,并已为现代各国着作权法普遍认可和采纳。

我国2001年修改的《着作权法》在第22条“权利的限制”中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被学者们归纳为:私人利用权、引用权、新闻利用权、媒体互相利用权、公开演说的利用权、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公务利用权、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汉译少”利用权、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

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弊端及完善构想当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弊端,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使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和界定。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的同时,为了促进社会创新和共享知识,允许他人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的著作权。

然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合理使用的界限十分含糊不清,给实际应用带来了困难。

其次,合理使用制度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较多。

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于作品类型和使用方式的限制上。

著作权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况,如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但这些情况的适用范围较窄。

对于新闻报道、教学、研究以及文化表演等领域,合理使用的界限依然模糊不清,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常常陷入法律争议之中。

再次,合理使用制度的确权程序繁琐。

著作权人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行使自己的合理使用权利,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而这使得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变得相当复杂和繁琐。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他们往往无法承担这样的成本和时间消耗,从而限制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应用。

为了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合理使用的法律定义和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概念和范围,明确指出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哪些情况属于侵权,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和使用方式给予明确指引,避免模糊和争议问题的发生。

其次,简化合理使用的确权程序。

建立快速且低成本的合理使用确权机制,减少著作权人和合理使用者的纠纷,提高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可行性。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制度,提供一种简化登记手续的机制,以便更加便捷地行使合理使用权。

再次,加强合理使用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行使合理使用权。

可以通过设立合理使用的网站、开展权益保护的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普及。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著作权法》是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作品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文化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我深刻认识到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保护著作权的方式以及著作权的限制等方面的知识。

下面是我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首先,《著作权法》告诉我们著作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以及其署名、修改等权利的法律保护。

这表明著作权是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是他们智力劳动的产物。

只有著作权得到保护,才能激发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文化蓬勃发展。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的对象。

除了文学、艺术作品,还包括科学、技术作品。

这表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人类知识与创造的方方面面。

在现代社会,科技创新的发展迅猛,著作权的保护对于鼓励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的研究创新至关重要。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包括非财产权和财产权,其中非财产权包括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等。

这些权利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他们创作作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荣誉。

然而,《著作权法》也明确了著作权的限制,以便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比如,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合理引用等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著作;法律还对著作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著作权在作者终生及其死后70年有效。

这些限制的设定可以防止著作权人滥用权益,推动著作的广泛流传和社会发展。

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例如,著作权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法律保护,并且著作权登记局应当及时受理著作权登记申请。

此外,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签署合同、发表通告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规定为著作权人提供了便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为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学习《著作权法》使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关知识。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2023年,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创新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数字化时代,人们更容易获取和使用文化和知识,因此有必要对合理使用的规定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规定,以确保公众和创作者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首先,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个人或机构在非商业情况下对他人的作品进行使用或转载。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众可以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对他人的著作物进行使用,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和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但是,所谓的“合理使用”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如使用的目的是非商业性的,使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不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等。

其次,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数字化时代的变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关注。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获取和使用他人的著作物,比如通过电子书、在线视频、音乐和图片等数字媒体进行获取和使用。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更加详细和全面地规定合理使用的条件和范围。

例如,应该明确规定在使用数字媒体时,公众应该遵守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时间等方面的条件,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还应该考虑到新兴技术的应用。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对文本、音频、视频等大量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从而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人类的创造力和智慧。

因此,人工智能在使用文化和知识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使用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最后,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还应该平衡保护著作权人和公众的利益。

一方面,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以保障其在文化和知识领域的创造和投入。

另一方面,公众应该有权利获取和使用文化和知识,以获得更多的精神和文化上的满足。

因此,在制定合理使用的规定时,应该平衡二者的利益,以促进文化和知识的共享和创新。

总之,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数字化时代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法律规定合理使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特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这一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合理使用的概念、原则、范围和限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合理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合理使用的原则1. 平衡原则:合理使用制度旨在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知识的传播与文化的繁荣。

2. 比例原则:合理使用的程度应与所实现的目的相适应,不应过度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3. 公开原则:合理使用行为应当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四、合理使用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1. 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新闻报道: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为报道新闻,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教学、科研、学术交流: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机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 免费表演: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6. 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对时事新闻报道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7. 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对已发表作品的评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对已发表作品的新闻报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9. 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对已发表作品的翻译,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合理使用。

五、合理使用的限制尽管合理使用制度为他人使用他人作品提供了便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以下限制:1. 使用目的:合理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正当,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

学习《著作权法》的心得体会《著作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作和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我深刻理解了著作权的意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在学习过程中,我对于著作权的定义、保护范围、权利归属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且对于著作权法所涉及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和探讨。

以下是对于《著作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总结了学习中的重要内容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学习《著作权法》首先要理解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和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

在学习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是作品创作的产物,是对创作者劳动成果的保护和尊重。

此外,《著作权法》还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原则、限制原则和使用原则。

保护原则是指对著作权享有一定的保护期限,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限制原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著作权的一些限制,如人民利益需要和公共利益需要。

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要尊重对他人著作权的使用权。

这些原则确保了著作权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对哪些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比较广泛,包括文学、科学、艺术、工程设计和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作品。

这些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法对于不同类型的作品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对作品的全面保护。

三、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著作权的权利归属是指著作权归属于谁。

在学习《著作权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作者,即著作权的初始权利人是作者本人。

二是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即作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其创作的作品属于该法人或组织所有。

学习过程中,我也了解到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问题。

著作权的许可是指作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著作权的转让是指作者将自己所拥有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

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平衡

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平衡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为作者提供了合法地享有其著作物的权益。

同时,著作权法也要平衡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和公共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信息的快速传播和获取使得著作权法面临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确保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得到平衡与保护。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平衡进行探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与依据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人的许可之外,他人在符合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物的行为。

合理使用通常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例如批评、评论、新闻报道等,这些行为对于知识的传播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意义。

合理使用是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体现。

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可以为私家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合理使用也得到了保护,如紧急情况下在公共利益需要保护时的使用。

二、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

合理使用不仅对个体用户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合理使用使得知识可以更好地被传播,专家学者的研究可以展开,评论家可以对作品进行适当的评论。

这些行为都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素材,有利于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然而,合理使用也需要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之下,不损害其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并不意味着无限制地使用著作物,而是在合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这需要判断使用行为是否违背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并且是否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

合理使用需要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众的合理需求。

三、合理使用与数字时代的挑战在数字时代的快速发展下,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面临了更多的挑战。

互联网的兴起使得大量的著作物能够被轻松地传播和获取,但同时也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实现合理使用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浅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浅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而阻碍整体 的文化与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 。这其 中一定会给予著作权 制 度一定 的冲击 ,和严重影响对网络 著作权 的需求 。 三 、合 理 使 用 制 度 的 意 义 合理使用 的一个重要价值是 效率。中国法律容许使用者在对作 品合 理使用的基础上能够不经过版权所 有人 的准许而使用 ,这就是 为了完成 效率可以得 已操纵 。合理运用是在各方 面的利弊得失 的情况 下 ,可以最 大限度地实现人 的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 。其是保证作品 的正 常传播和利 用 ,以及在市场交易 中著作权人能否收回其在创作时所投 入的成本 ,以 免 出现信息不足的现象 。因此 ,它可以分为著作权人 的权利范 围,为公 众域一个合理的范围,并避免作者的利益。因此我们可 以避 免用户在每 次使用作品都要经过作者 的许可 ,从而减少了额外 的交易成本 ,节省 时 间,可 以带来一定的信息优化配置资源和 良 好 的效率。在这一点上 ,它 可 以满足用户和版权所有者 的利益 ,达成一个基本的平衡和协调关系 。
是对作品的私家 复制 。是 以,假 若法律 仍将 合理使 用看 做个 人使用 的
话 ,然后会 有大量 的网络用户可以在不同的时间、不 同地 点、不同的场 合 自由地使 用该作 品 的情 况 ,这会导 致版权 所有 者 的权 利受 到严 重损 害 。而对于受著作权庇护 的文章来讲 ,任何 网络用户都可 以基于个人 的 喜好或商业动机 , 将其输入本人的 网络并传播入 网,分享 给其他网络用 户 ,他们则可以不费分文地使用这些作品。 可 以看出 ,这是 一个重大 的挑战 :法律允许 合理使用 的私人复制行 为对市场出售和版权所有者 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随同网络这一新事 物 的泛起涌现 ,也给合理使用带来 了诸多挑战。一方面 ,随着计算机技 术 的翻新和普及 ,网络传播权也 日趋产生和发展 ,它的 目标在于鞭策作 者能够独创和护卫在网络领域 内流行传播 的作品。但在 同一时 间,这 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一些思考QQ1870685443“当今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权利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边界,权利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垄断的产生,因此对于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显得尤为必要。

”①《著作权法》在承担保护作者脑力劳动成果作用的同时,也承担着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重任。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既是在保护作品作者著作权的基础上形成的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作用,它允许作品的使用者,传播者可以在不经作品作者许可的基础上有限制的使用作品。

客观方面也在刺激作品作者不断创造出更好的科学文化作品。

一、什么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概念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

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使用?我想我在这里还是采用我国著名知识产权法专家吴汉东教授的观点“合理使用指的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规定允许他人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基于正当的目的,而无偿使用其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②任何法律制度的进步都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实现发展与繁荣为总体目标的,著作权法亦如此。

这是因为,法律通过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垄断权来激发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权利的无限制行使势必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因此,为了防止作者对其作品的垄断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阻碍,影响社会总体目标的实现,我们应当对作者的权益施加合理的限制。

而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对这种权益的合法限制。

③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规定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权利的限制中,内容如下,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①杨崇森,著作权之保护,台湾正中书局,1977.179.②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8③王亚男,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标准研究,烟台大学,2010.12(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现状分析1.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著作权法》以上所列十二条比较全面地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这种列举的方式可以帮助法官直观,清晰地判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便于司法实践。

同时,由于我国法官水平地域差异明显,故此种列举的方法也可以防止法官利用法律漏洞。

但是,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讲著作权合理使用列举为以上十二种情况,无疑会使许多原本应当列为合理使用或根据社会变化发展而应当列入合理使用范围的新情况被遗漏。

我国《著作权法》的这种僵化的立法模式在鲜活的社会实践面前一再暴露出其无可回避的缺陷。

自2005年岁末电影《无极》播放以来,关于《无极》的评论就一直未停止过,其中胡戈自己创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其评论具有代表性,并且胡戈的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并且深得网民的支持和喜爱,而《无极》导演陈凯歌则怒不可遏,直言这段视频的作者胡戈“无耻”,声称要对其提起诉讼,从而引发了陈凯歌声称要诉胡戈侵权一事。

胡戈到底有无权利对《无极》进行评论?其到底是否对陈凯歌构成侵权?一方观点认为存在侵权。

理由如下:胡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作品《无极》进行歪曲和篡改。

由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20分钟的片子中,大部分镜头来自己《无极》,只有故事情节和对白是胡戈自己创作的,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所以只能视为对《无极》的歪曲和篡改。

另一方观点认为胡戈的行为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胡戈在其作品开头中有一段文字如下:“以下你看到的东西,是本人自娱自乐之作,内容纯属虚构,全是瞎编乱造。

本东西仅限个人欣赏,禁止传播。

”由此可以看到《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在面对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前很难判断。

2.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法律制度的创设积淀着人类利益的选择和价值追求,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同样是如此。

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内容被认为是一种平衡,即在著作权人的利益与使用人的需要之间保持平衡。

一方面我们要维护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其创作热情,另一方面又要对该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护社会利益,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实现这一平衡的有效机制,也就是说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体现公平、平等等正义性价值的精髓所在,公平正义观在著作权法中具体表现为一种均衡思想。

④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采用的是列举式来规定的。

这种立法模式有利于人民大众④吴汉东,论合理使用,法学研究,1995,(4):21了解什么是合理使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在不侵别著作权人著作权的情况下放心的使用别人的作品,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明显,各个地区法官队伍的素质参差不齐,列举式可以帮助法官对各类具体案件进行高效,准确的判断,又可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况也不再局限于以上十二种情况。

所以在法官判案的时候,现实情况一旦超出以上十二种情况,便无法对新情况下的合理使用进行判断。

这样无法可依的情况倘若延续下去,人民群众在进行文化创造的过程中,必然对因合理使用侵权而有所顾忌。

长此以往,不但对我国的经济文化事业会产生阻碍作用,而且也有悖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精神。

四、国外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1.德国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德国是采用“列举式”立法模式对合理使用制度加以规定的代表性国家。

其具体情形包括:“(1)临时复制行为。

(2)司法和公安活动中的公务使用。

(3)残疾人的少量使用。

(4)为了教育目的将通过学校广播电视播放的作品的某些复制件转录到音像作品上。

(5)对公开演说进行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

(6)因制作有关时事报道的需要,复制、传播公开再现在报道过程中可被感觉到的作品。

(7)在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复制、传播、公开再现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

(8)出于教学和研究的目的将己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小幅作品以及报章、杂志上发表的某些稿件在人数确定的群体中进行公开传播。

(9)为私人使用和其他自用的复制等等。

⑤3.美国立法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在任何特殊的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有四点:(1)使用的性质与目的,包括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否处于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有版权作品的性质;(3)同整个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作品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4)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潜在市场价值所产生的影响。

⑥我们可以看到,美国采用的是完全与中国和德国完全不同的标准模式。

通过概括性的列举,不但可以避免立法的局限性,滞后性,同时,也可以给予法官更大且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五、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完善建议基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不足,笔者认为应将列举式这种立法模式转换为混合式,也就是说兼有德国的列举式和美国的概括式。

概括式的立法模式是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产物。

其具有包容性和灵活性的特点。

但是也对法官队伍的素质也要求极高。

反观我国法治建设也不过区区30多年,法官队伍的素质不高,全国范围内推行概括式立法模式是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概括式和列举式具有其局限性的情况下,采取混合式立法模式不但可以互相取长补短,弥补制度漏洞,更可以体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独特价值。

此外,笔者还认为应当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填补,用来弥补法律漏洞,使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可以更加准确的适用现行法律。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不但可以使使用人更加放心的使用他人的作品,同时也可以对著作权进行更好的保护,相互促进,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

⑤[德]雷炳德,张恩民译,著作权法[M].法律出版社,2005.725-729.⑥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9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