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卖房人欲售价格的房款如何处分房屋买卖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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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

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6篇第1篇示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某一商品或者服务交付给买方,而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权利义务协定书的通称。

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合同无处不在,尤其是在房地产买卖领域。

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争议,引发纠纷。

下面我们以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为例,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描述:小明与小王在二手房交易平台上达成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小明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王。

双方签订了合同并付款,但在交割时,小明拒绝交房,称房产价值已增长,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小王认为合同已生效,拒绝重新协商,双方陷入僵局。

分析:这起案例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要素达成一致,且符合法律规定,即构成有效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已签署了合同,并支付了定金,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小明未按合同约定交房,构成违约。

解决途径:对于这类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协商,重新确定房产的价值,重新签订合同,达成共识;2. 仲裁申请: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专业仲裁员进行调解并做出公正裁决;3. 诉讼起诉: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性,强制履行。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买卖合同纠纷时,双方首先要保持冷静,理性分析问题,寻找解决的最佳方式。

避免情绪干扰拖延解决问题的步伐。

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尽量明确规定各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和义务与责任,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最重要的是,各方应保持信任和善意,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解决问题,共同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双方需要理性对待,积极寻求解决途径,最终达成协议。

只有通过合法、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守合同,守信用,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房屋买卖中的常见纠纷案例与解决方案

房屋买卖中的常见纠纷案例与解决方案

房屋买卖中的常见纠纷案例与解决方案房屋买卖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法律行为,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房屋买卖中常见的纠纷案例,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帮助买卖双方解决问题并维护自身权益。

1. 买方支付房款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案例:小明在购买一套二手房后,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了房款,但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直未能办理成功。

解决方案:买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办理过户手续,并索赔相关权益。

同时,可以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合法权益。

2. 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瑕疵问题案例:小王购买一套新房后,发现房屋墙面存在明显的开裂和渗水问题。

经过调查,他发现卖方之前曾对墙面进行过修复,但并未如实告知。

解决方案:买方可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要求退还部分房款或者对房屋进行修复。

如协商无果,买方可起诉到法院,并通过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3. 预售合同违约引发纠纷案例:某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中承诺按时交付房屋,但最终未能如期交付,导致买方损失巨大。

解决方案:买方可首先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依然无法解决,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并委托律师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因延期交付而产生的损失。

4. 产权纠纷导致买卖合同无效案例:某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争议,买方在购买后发现卖方并非房屋的真正所有人。

解决方案:买方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据,要求调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同时,买方可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诉讼,要求追究卖方的欺诈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后款项未返还案例: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解除合同,但卖方未能按约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或首付款。

解决方案:买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发出催告函,要求卖方返还相应款项。

如果卖方仍然不履行义务,买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款项并追偿相应的违约金。

总结:房屋买卖中的纠纷案例众多,解决方案也较为多样。

重要的是,买卖双方应保持充分沟通,理性协商,并充分了解自身权益及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4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4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4篇篇1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产生纠纷,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处理协议:一、争议事项1. 双方就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存在分歧。

2. 甲方未按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3. 乙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项。

二、处理原则1. 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互谅互让,友好协商。

2. 依法依规处理纠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三、处理方式1. 协商(1)双方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就争议事项达成共识。

(2)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3)协商结果应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调解(1)如协商无果,可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2)调解过程中,双方应尊重调解人的意见,积极配合调解。

(3)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遵守。

3. 诉讼(1)若协商和调解均无法解决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过程中,双方应遵守法律程序,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责任与义务:(1)确保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

(2)按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3)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 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时支付购房款项。

(2)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违约。

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合同,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配合甲方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

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贷款、税务等手续时,乙方应积极提供所需材料并配合甲方完成相关手续;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

二手房买卖纠纷处理在现代社会,随着二手房交易日益频繁,买卖双方之间出现纠纷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如何妥善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不同纠纷类型出发,介绍一些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一、价格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价格纠纷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双方对房屋估值的认知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价格协商出现困难。

此时,处理纠纷的关键在于双方协商解决。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缓解价格纠纷:1.第三方评估机构:请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客观公正地给出价格意见,作为双方协商的参考依据。

2.法律顾问咨询: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护。

3.证据收集:搜集有关证据,例如房屋的市场价值、附近相似房源的价格等,以证明自己提出的价格是合理的。

二、房屋质量纠纷房屋质量问题也是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常见的一种。

买房者可能在购房前未能充分了解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后期产生纠纷。

解决房屋质量纠纷的方法如下:1.委托专业机构检测:雇佣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如果报告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可与卖方协商解决。

2.协商退款: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无法解决,买方可以协商退款事宜。

协商时,应持有充足的证据,例如照片、报告等。

3.法律维权:如果卖方拒绝协商退款或解决质量问题,买方可以寻求法律途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产权纠纷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产权纠纷也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产权纠纷牵涉到房屋所有权、用途权等方面的问题。

处理产权纠纷的方法如下:1.查验产权证明:在交易前仔细查验房屋的产权证明,确保产权清晰、无争议。

2.法律意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合法,避免纠纷发生。

3.法律程序:如果产权纠纷发生,可以寻求法律程序解决。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总结起来,在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妥善沟通,并寻求外界的专业帮助。

此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极为重要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例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日前高级法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专题研讨会,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特此印发,请各院在审判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按业务归口与高级法院联系。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此类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业务庭、不同审判人员之间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为研究、统一执法尺度,2004年12月,高院民一庭与审监庭、立案庭联合召开会议,就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案件处理原则等问题进行了专门研讨,初步形成了处理意见,纪要如下: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个人】袁杰丁峰贺亚军【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亨博刘钰彬【代理律所】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杰【被告】丁峰;贺亚军【本院观点】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原始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现评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袁杰上诉主要提出合同签约过程不公,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同时,合同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

首先,因袁杰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在签订交易价高达1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无论售房目的为何,签约环境如何,均应对合同条款尽自身的审慎审查义务;其次,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并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再次,袁杰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口头或书面约定了“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的解除或终止条件。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

《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法官案解物权法”系列报道,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现实中与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具体案例,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将会带来的变化。

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现实案例李华和杨利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

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

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不同结果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据此法院判令张军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返还郭某价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0【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个人】李程王浩【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锋范露露【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程【被告】王浩【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专属管辖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上诉人并无证据表明其在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存在其他恶意串通、欺诈等情形,故上诉人主张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部门规章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范畴,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两个会议纪要及问答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一、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主要情况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与会人员多数意见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主要理由是:首先,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也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

目前农村私房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

王延顺、关荣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延顺、关荣梅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4【案件字号】(2021)吉02民终36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郝振翔【审理法官】张笑飞赵翠霞郝振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延顺;关荣梅;李想;付立梅;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当事人】王延顺关荣梅李想付立梅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王延顺关荣梅李想付立梅【当事人-公司】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姜岳章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王凤来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岳章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王凤来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岳章王凤来浦克【代理律所】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延顺;付立梅;吉林化工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吉林市吉龙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被告】关荣梅;李想【本院观点】两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王延顺交纳购房款的事实,故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延顺是否向李艳山支付了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延顺是否向李艳山支付了购房款。

王延顺提出李艳山购买其车辆,其以购车款抵顶了购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首先,李艳山与王延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王延顺于2015年10月30日付给李艳山人民币12万元,协议中没有以车款抵顶购房款的内容。

其次,签订《买卖车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为王延顺与付立梅,李艳山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其不是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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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卖房人欲售价格的房款如何处分房屋买卖纠纷案
——河南洛阳老城法院判决李秋香诉洛港房产经纪公司等房屋买卖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超出卖房人欲售价格的房款,房产经纪公司和卖房人未约定如何处理。买
房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的价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超出卖房人欲售价格的房
款,买房人无权要求退回。

案情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6号院1单元202号房产原属朱喜荣所有。
2010年8月16日,第三人朱喜荣委托张爱华出售该房产,并进行了公证。同年
9月21日,通过洛港房产经纪公司介绍,张爱华以朱喜荣名义与原告李秋香签
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朱喜荣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义勇北街6号院1单元
202号房产一套出售给李秋香,价款为16万元;签订合同时,朱喜荣向洛港房
产经纪公司交纳中介服务费3200元及过户费300元,李秋香向洛港房产经纪公
司交付定金1500元,剩余房款于2010年9月24日前交付房产经纪公司。合同
签订后,李秋香于9月25日将购房款16万元交付洛港房产经纪公司,经手人为
海闪闪。同日,洛港房产经纪公司将该房产交付给李秋香。同年9月29日,李
秋香办理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因李秋香得知朱喜荣仅收到购房款
13万元,且朱喜荣售房时承诺赠送配套储藏室一间,遂认为洛港房产经纪公司、
海闪闪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洛港房产经纪公司和海闪闪交付与房
产配套的储藏室一间并退还不当得利3万元。

另查明:海闪闪系洛港经纪公司职工。涉案储藏室一间现由案外人占有。
裁判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秋香与第三人朱喜荣委托
代理人张爱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
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李秋香同意以16万
元的价款购买涉案房屋,且已支付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故李秋香要求被告
洛港房产经纪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不予支持。关于李秋香要求洛港房产经纪公司返还储藏室一间的诉讼请求,因李
秋香与朱喜荣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转让或赠与储藏室,且该储藏室现由
案外人占有,故李秋香的该项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被告海闪闪系被告洛港房产经纪公司的职工,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民事责任由
洛港房产经纪公司承担,故李秋香要求海闪闪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和储藏室一间
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秋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洛港房产经纪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两份合同:第一份
合同系第三人朱喜荣与第三人郭栋栋签订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份合同系郭
栋栋与原告李秋香签订的一份买卖合同。对于该两份合同,洛港房产经纪公司称,
朱喜荣先将房屋卖给了郭栋栋,郭栋栋又将该房屋卖给了李秋香。但李秋香和朱
喜荣对该两份合同不认可,均称他们并没有与郭栋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在
空白合同上签的字,他们根本没见过郭栋栋。因郭栋栋虽然签订了该两份房屋买
卖合同,但房屋并未进行过户,最终李秋香与朱喜荣委托代理人张爱华签订了一
份房屋买卖合同,李秋香以16万元的价款购买涉案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办理房屋买卖过程中,朱喜荣并没有直接和李秋香面对面地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而是全部由其委托代理人张爱华办理相关事宜。李秋香在得知朱喜荣只得
到13万元的房款后,认为洛港房产经纪公司、海闪闪采取欺诈手段,不但从中
牟利3万元,而且将朱喜荣出售该房产时包含的储藏室一间予以隐瞒,没有交付。

从本案能够确认的事实看,李秋香与朱喜荣的委托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李秋香同意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其要
求洛港房产经纪公司退还3万元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但本案中,李秋香及
朱喜荣均提到他们并没有与郭栋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是在空白合同上签的
字,他们根本没见过郭栋栋。虽然李秋香及朱喜荣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但至少说明如果在空白合同上签字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承担由此产
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洛港房产经纪公司虽然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作为中介机构,
应当向当事人披露真实的房屋交易情况。本案原告之所以诉诸法院,是因为她认
为被告从中赚取3万元的差价,隐瞒了一些事实。针对该问题,房产经纪公司可
以和房屋出卖人明确约定对超出房屋出卖人欲售价格部分如何处理。这样既可以
避免产生纠纷,对规范二手房屋交易市场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本案案号:(2012)老民初字第80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袁玲玲 申文娟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4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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