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安,户口,规定
居住证、户口办理须知

如何入户一、办理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前置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持毕业证申请入户且需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所需材料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所需材料: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2、学历在教育部学信(htp:/ /ww. chsi. )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p/ .c)无法核实的,申请人需提交毕业证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办理出生入户1、国内出生婴儿前置条件:国内新生婴儿入户。
(只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不适用于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新生婴儿)(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非婚生育提供直接抚养方的);(原件和复印件)(5)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6)非婚生育声明(非婚生育提供);(原件)(7)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随父亲落户的提供)。
(原件和复印件)2、国外出生婴儿入户前置条件:父母其中一方系本市户籍居民,子女在国外出生,且未在国外定居和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后申请入户的。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或网上下载)2、新生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已入境);(原件和复印件3、新生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和翻译件;(原件和复印件)4、本市居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6、父母签署的选择中国国籍声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机构: 公安部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1951-07-16 实施日期; 1951-07-16更新时间:2004-03-01 浏览字号:【大中小还原】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公安部公布)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
第三条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
其分类如下:一.住家户:一般住户,以其主管人为户主。
如系单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较久或有固定职业者为户主。
二、工商户:凡公营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以其经理、厂长,或其他主管人为户主。
三、公寓户:凡旅馆、客栈、代理店、会馆等,以其经理人或主管人为户主。
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
四、船舶户:凡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或虽陆上有住所,而长期食宿于船舶者,以该船主管人为户主。
五.寺庙户:凡庵、观、寺、院、教堂等均属之,以其主持人为户主。
六、外侨户:凡在我国境内之各国侨民(法令另有规定者除外)均称外侨户,以其负责人为户主。
第四条户口管理一律由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各种簿册、表格、证件,应力求简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一印制样式,由省(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翻印。
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各户不得拒绝。
第五条户口变动时,户主须按照规定,持户口簿至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一、迁出: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之迁移不发给迁移证)。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8.01•【字号】川委发[1994]17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1994年8月1日川委发<1994>17号)(一)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人才合理流动,对充分发挥人才的才能,加速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人才流动工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才流动难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以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才流动要坚持国家、单位、流动者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
在不损害国家、单位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人才流向最能发挥才能的单位和岗位。
国家有权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调配人才;单位有权根据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国家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并保证人才合理流动;个人有权按国家需要和有关政策规定自主择业。
(三)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党政机关应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行和完善聘用合同制;企业要推行和完善“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以落实个人择业和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四)人才流动要注意向艰苦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生产第一线引导、倾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法规,完善人才市场规则,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对边远贫困地区的人才,要在政策措施上,给予支援和保护。
凡主动从内地到老少边穷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通过调动、辞职方式去的,经流入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单位接收可不受流入者原单位的所有制、机构性质及本人身份(干部、工人)的限制;通过辞退方式去的,单位接收所需的干部指标,由流入地人事部门优先予以解决。
成都购房合同可以读小学么

摘要:近年来,许多家长关心在成都购房后,是否仅凭购房合同就能让孩子就读当地小学。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从政策解读和实际操作两方面进行分析,为家长们提供参考。
一、政策解读1. 购房与落户:根据成都市的购房与落户政策,购房是落户流程中的一环。
公安局要求购房者必须在住房交付使用后才能办理落户手续,以确保人户一致性。
购房合同原件和房管局开具的产权证明可以代替房产证原件使用,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用来迁户口的。
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对于非成都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成都市实行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政策。
父母至少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持有本地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另一方为非本地户籍的;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年龄。
二、实际操作1. 入学条件:购房合同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孩子就读小学的依据。
家长需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一方持有成都市居住证;(2)父母一方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务工一年以上;(3)在本地有稳定的住所;(4)符合本地规定的入学年龄。
2. 提交材料:家长需准备以下材料,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请孩子就读小学:(1)儿童及其父母在原籍户口簿;(2)适龄儿童父母身份证;(3)适龄儿童父母市南区居住证;(4)购房合同及已缴款收据;(5)合法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正规文本、就业登记表及社保卡;合法经营的提供市南工商营业执照;(6)出生证;(7)预防接种证;(8)健康证明;(9)幼儿发展评估手册等。
3. 入学流程:家长需按照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入学流程,提交相关材料,等待审核。
审核通过后,孩子即可顺利就读当地小学。
三、总结购房合同并不能直接让孩子就读成都小学。
家长需满足入学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家长还需关注当地教育政策的变化,以确保孩子顺利入学。
同时,购房合同可以作为落户的依据,为家庭后续发展奠定基础。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4]10号)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降低门槛、放宽政策、简化手续”原则,深化户籍改革,逐步实行和完善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全面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对全市户籍人口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划分,统称为“居民户口”,按实际居住地登记。
2004年,完成全市非农业户口和土地被征用农民的“居民户口”登记工作;2005年,完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范围内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2007年,完成其余市、县农业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实行城乡户口一元化登记管理。
二、实施范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三、实施方法(一)凡以下户口性质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非农业家庭户口、非农业集体户口、农业家庭户口、农业集体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小城镇户口。
按照居住状况、户主与户内成员的关系、户内人口多少、管理要求,分为“居民家庭户口”和“居民集体户口”,对“居民家庭户口”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对“居民集体户口”发放《集体户口簿》。
(二)从2004年5月1日起,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农业家庭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小城镇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家庭户口”;非农业集体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集体户口”。
(三)凡土地已被征用的失地农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村、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统一造具名册,乡(镇)、村、组盖章确认后,公安机关在2004年6月30日前,将其户口全部登记为“居民户口”。
(四)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范围内土地未被征用的农民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余市、县范围内土地未被征用的农民户口登记为“居民户口”工作。
如果在成都户籍证明怎么开

如果在成都户籍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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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在成都户籍证明怎么开
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件号XXX,户口所在地XXX,现居住地XXX
特此证明
XX派出所
年月日
盖章
户口登记证失效的主要原因是户口簿的身份证丢失。
考生在参加考试、申请、婚姻登记、开户时,必须保留户籍数据,派出所通常会给他们。
户籍证明和相当快,比办身份证,但随着中国人口流动性的加强,也有很多问题造成的,因为不贴照片,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户籍证明欺诈,或作为身份证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户籍簿和身份证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户籍证明没有法律依据。
近年来,户籍行为受到限制或取消。
但是,如果户籍没有被证明,如果信息被提交,它将会被打开。
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

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8.19•【字号】•【施行日期】1996.08.1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成都市外来人口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5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五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而到五城区或者常住户口不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乡、镇而到这些乡、镇的下列人员:(一)从事生产、经营、服务、建筑、运输等人员;(二)外地驻蓉机构中未办理专项户口的人员;(三)外来学习、实习、讲修、培训的人员;(四)外来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寄养、寄读的人员;(五)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外来人口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本市的社会治安秩序。
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留宿和雇佣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宣传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留宿和雇佣未依法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机关。
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外来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劳动、工商、民政、教育、计生、交通、建设、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或雇佣外来人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外来人口,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检查。
2022成都户籍政策_2022年户籍政策

2022成都户籍政策_2022年户籍政策在原有户口政策上拓展的有关人才引进、录用、招收、投靠方面的条件有: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比照:调整前只有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非成都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比照:调整前是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三、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比照:调整前是高级人员);四、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成都市落户的人员(比照:调整前只是取得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认证的人员);五、非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投靠户籍在成都市的配偶,在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满5年,且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的可将户口迁入(比照:调整前是35周岁)。
此外,凡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该市,经本人申请,市公安局将配套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作暂住人口登记。
有效期内,持此专项居住登记证的人员在购车、子女就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成都市民同等待遇。
此次户口政策调整中未涉及局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2022成都户口新政策:户籍新政在成都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购置90m2以上的二手房并实际居住,在蓉工作并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也能入户。
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并增加45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现在,在成都暂住满3年,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在蓉工作并缴纳社保3年以上的可入户成都。
1、租房入户(仅针对本市农民)成都行政区域内的户籍人口,在中心城区、区(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通过购置、受赠、继承、修建等方式取得合法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的,或在上述城镇连续租用统一规划修建的出租房(包括在城镇新型社区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修建的出租房和统一管理的农民出租房)且在同一住房居住1年以上的,可在实际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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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办理各类户口的具体规定一、办理各类户口的条件及所需材料(一)户口迁入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1、引进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1)凡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荣誉称号或获奖证明、住房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凡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资格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3)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学历证明、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4)凡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职称(注册)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5)凡国外留学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位,回国要求到本市落户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学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6)凡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急需、短缺的技师、公务员、管理人员或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本市。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市级相关部门公告、招录通知、职称证书、户籍证明、住房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上述(1)——(6)类人员解决夫妻分居问题,不受年龄、工龄、分居时间限制;如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我市,凭学位、学历、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可以向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公安局审核后,发给《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不再办理暂住证。
本人愿意将户口迁入我市时,凭《成都市引进人才专项居住证》、本人申请、住房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迁户手续,换领本市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作常住人口登记。
2、投资、纳税、引资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1)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或国外、境外人员,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按折换后价格计算,下同),可指定1名人员的户口迁入,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每增加100万元解决1人入户的标准递增。
所需材料:投资者本人申请(需加盖投资公司印章,下同)、投资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2)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在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就业或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3年累计纳税达20万元或1年内纳税达10万元,可将纳税人或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纳税情况证明、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引进投资额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投资者本人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3、被调动、流动、聘用、安置、录用、招收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1)经省(市)组织、人事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的公招、公选、选调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2)因照顾夫妻分居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调(流)动手续,结婚时间满5年或年龄满30周岁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流)动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结婚证。
(3)因退休补员,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所需材料:成都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招工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迁出户口证明。
(5)非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
所需材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优秀学生证书、居民身份证、接收单位证明、住房证明。
(6)军队转业干部、西藏内调干部、四川省三州内调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安置部门的内调、安置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7)军队复员退伍士官、无军籍职工、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离(退)休证、退伍证或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
(8)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家庭所在地入户。
所需材料: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安置通知、退伍证、居民户口簿或注销户口证明。
(9)经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调动、流动符合随军条件的人员。
所需材料:省(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调动、流动通知,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配偶的军官证和入伍登记表,随军报告表,住房证明。
(10)经省、市老干局批准安置的离(退)休干部。
所需材料:省(市)老干局安置通知、离(退)休证、居民身份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住房证明。
4、投靠人员入户的条件及所需材料(1)凡结婚满5周年、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被投靠方的常住户口在五城区及高新区满5周年,可投靠配偶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2)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本市的配偶,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离(退)休证。
(3)非本市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投靠户籍在本市的父亲或者母亲(含因工作调动迁入人员),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4)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可将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公证书、住房证明、赡养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
(二)户口迁入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大邑县、邛崃市、郫县、崇州市、新津县、双流县、彭州市、金堂县、都江堰市、蒲江县(以下简称其余区(市)县)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或投靠迁入户口,不受结婚时间、暂住期限的限制。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三)全市范围内办理下列户口所需材料1、出生登记(1)有计划生育指标的新生婴儿入户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或准生证、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2)无计划和超计划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条件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父母亲结婚证。
(3)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入户所需材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
(4)国外出生的婴儿回国入户所需材料:婴儿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原件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父(母)亲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父(母)亲护照、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5)外地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迁入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
(6)外地公民投靠配偶迁入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证明、因一方有病需投靠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因病投靠不受地区和结婚时间限制)。
(7)收养子女入户所需材料:收养人申请、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以上公证机关证明)。
(8)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所需材料:本人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9)原本市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现需回国定居的人员所需材料: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定后出具的入户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
(10)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成年子女迁入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住房证明、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
(11)外地离退休人员迁入所需材料:入户申请、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人事或劳动保障局安置证明。
(12)随军入户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审批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13)释放解教人员入户所需材料: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明书,注销户籍证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14)农业人口结婚迁入所需材料:1、入户申请,户籍证明,结婚证,居民身份证,乡、村、组同意迁入证明。
2、由组织、人事、劳动、民政部门办理的调动、安置、分配人员入户(1)转业干部安置入户所需材料:转办安置通知、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军官转业审批表、配偶(父母)的户口簿。
(2)复员、退伍军人(含士官)安置入户所需材料: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注销户口证明(指本地入伍)、退伍证、结婚证和配偶户口簿(指士官)。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入户所需材料:学校发出的报到证(派遣证)、接收单位证明、人事局发出的派遣入户介绍信、户口迁移证。
(4)干部、工人调动入户所需材料: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通知、接收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
3、市内移居户口五城区及高新区居民,需按实际居住地落户。
因购(分、换)房,结婚、父母子女之间相互投靠迁移户口的,须具备下列手续:(1)迁出所需材料: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迁出人员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或住房证明(含: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单位分房证明)(2)迁入所需材料: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或现住房证明、结婚证(因婚姻关系迁移人员持该证)、迁入人员中满16周岁以上公民交身份证照片2张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4、注销户口(1)死亡注销所需材料:死亡人员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国、出境注销所需材料:出国、出境半年以上的凭护照、居民户口簿。
(3)入伍注销所需材料:应征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逮捕、劳教人员注销户口所需材料:逮捕证或劳动教养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