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标准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标准

大型民众性活动安全检查标准序检查标准方法检查依照项目号1、包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的法人或许其余组织;查证件2、大型民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犯宪法、 法律、法例的规定, 不得违犯《大型民众性活动安社会公德;查资料全管理条例》3、拥有切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举措有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基本4、活动场所、设备切合安全要求。

现场查察15、活动一定按有关要求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安全允许条件查资料6、举办大型民众性活动, 主办单位应该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经消防检查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防法》第十三条7、演出举办单位应该依照有关安全、 消防的法律、 行政法例和国家有关查资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例》第二十条1、活动的时间、地址、内容及组织方式;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目、任务分派和辨别标记;举办单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举措;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目以及活动估计参加人数;《大型民众性活动安位的安查阅资料 5、治安缓冲地区的设定及其表记;全管理条例》2现场检查全工作6、入场人员的票证检验和安全检查举措;第六条方案7、车辆停放、劝导举措;8、现场次序保护、人员劝导举措; 9、应抢营救方案。

1、落实大型民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举措、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展开大型民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暂时搭建的设备、建筑物的安全,除去安全隐患; 3、依照负责允许的公安机关的要求,装备必需的安全检查设备, 对参加大型民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包办者 有权拒绝其进入;4、依照同意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目、划定的地区发放或许销售门票;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分散等应抢营救举措并组织操练;6、对阻碍大型民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实时予以遏止,发现违纪犯法行为《大型民众性活动安3安全管查阅资料 实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全管理条例》理举措现场检查7、装备与大型民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余 第七条安全工作人员;8、为大型民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供给必需的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

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于2006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处罚法》)的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一。

一、关于公共场所管理和查证证据的规定。

解释二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并且用于公共集会、娱乐、休闲、购物、交通等的场所。

管理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落实常规防控措施,并加强普法宣传和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在查证证据方面,解释二强调,当事人的自白供述应当认定为证据;有关物证和书证应当经过鉴定,并据以认定事实;鉴定必须遵循公正、科学、准确、权威的原则。

二、关于治安处罚的减轻和豁免的条件和程序。

解释二规定,对有自首、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等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豁免处罚;对有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形的,应当考虑减轻或者豁免处罚。

具体减轻或豁免的程序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操作。

另外,对已被判决的治安违法犯罪,如依法服刑期满、有功自新、确有改造表现等情况,可以视情减轻或者豁免处罚。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规定。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公共危险而冒险的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标准。

同时,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如乱扔废弃物、涂鸦污损建筑、影响交通行驶的,可以依法对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二规定,治安处罚应当辅以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引导违法行为人自觉遵纪守法,逐步建立起规范自身行为的意识和约束。

对一些情节较轻的违法者,可以依法采取教育、训诫、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置,以避免其再次犯罪。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解释二有助于统一对待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规范法律适用,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同时,对于各级法律从业人员,也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操作指南和依据。

小区公共场地部位使用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场地部位使用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场所部位使用管理规定为保证公共场所、部位的运转功能和使用次序,保护业主的正当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一、小区内公共场所(地)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等属本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和使用人均无权擅自据有、占用、包含关闭、私搭、私建、私控、私凿、私摆、私放等行为。

二、小区内未售物业,包含其所属共用处所、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等的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公布及其权益,归发展商全部。

小区内发展商保存物业拜托管理处代理经营管理的,其招牌、广告牌的利润权,则由发展商与管理处磋商办理。

三、小区内已售物业,包含其所属公共场院所(地)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的招牌、广告牌的设置、公布由管理处一致管理与经营,其权益由全体业主共享,利润所得用于增补物业管理经费或设备设备的平时保护养护,管理处可提取必定比率的经营管理费。

四、招牌、广告牌的设置一定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行方法》的规定严格履行。

任何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本物业内的屋顶、物业外墙面(包含各业主的露台与窗户玻璃)上乱搭、乱贴、乱挂、建立招牌、广告牌等。

五、小区内全部业主和使用人均无权擅自在公共场所(所)共用部位、屋顶、房子外立面等处建立招牌和广告牌。

六、全部商场、门面的招牌只好在所使用的商店内或门面上悬挂、张贴,但一定依据物业管理企业的一致规格、尺寸、形式、材质、安装地点等要求制作安装。

七、若有需建立企业招牌、广告的单位,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公共与其余业主和使用人利益及消防、治安安全与小区整体雅观等前提下,一定上报政府主管部门赞同,经赞同后方可建立或安装。

八、小区内全部招牌、广告牌的制作规格、尺寸、形式、材质及设置地点等均须依据发展商及物业管理企业的一致标准履行,此中招牌、广告牌的支架、电源部分一致由物业管理企业制作安装到位(业主和使用人如需设准时,花费由业主和使用人担当,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合理的资料、人工等成本花费)。

治安管理规定_扰民(3篇)

治安管理规定_扰民(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扰民,是指在社会生活中,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各类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扰民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扰民行为。

第二章扰民行为的种类及认定第五条扰民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噪音扰民: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噪音、建筑施工噪音、交通运输噪音、社会活动噪音等。

(二)垃圾扰民: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弃物品等随意堆放,影响环境卫生。

(三)油烟扰民:包括但不限于餐饮业油烟排放超标,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四)灯光扰民:包括但不限于夜间使用高亮度照明设备,影响周边居民休息。

(五)宠物扰民:包括但不限于宠物饲养不符合规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其他扰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扔杂物、随意张贴广告、占道经营、噪音干扰等。

第六条扰民行为的认定标准:(一)噪音扰民:根据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超过规定噪音限值的,认定为噪音扰民。

(二)垃圾扰民: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认定为垃圾扰民。

(三)油烟扰民:违反环境保护和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规定的,认定为油烟扰民。

(四)灯光扰民:违反城市照明和治安管理规定,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认定为灯光扰民。

(五)宠物扰民:违反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的,认定为宠物扰民。

(六)其他扰民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认定为扰民行为。

第三章扰民行为的处理第七条对扰民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处理原则:公安机关接到扰民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二)依法处理原则:对扰民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处罚和纠正。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扰民行为,既要进行教育,又要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对扰民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公安机关接到扰民行为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

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第一条绪论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治安管理机构1.各级公安机关是负责治安管理工作的主要机构,负责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治安管理部门是公安机关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公民的基本义务1.公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治安管理机构进行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1.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保措施,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2.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配合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第五条重点地区管理1.对于治安重点地区,应当加强巡逻防控力度,确保社会治安。

2.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针对重点地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第六条治安宣传教育1.加强治安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开展各类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公民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治安巡逻防控1.加强治安巡逻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联系,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治安事件处置1.对于发生的各类治安事件,应当及时处置,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2.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合作,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

2.推动社会各界参与治安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条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拒绝配合治安管理工作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治安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2.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

以上为治安管理规章制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是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明确这些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

首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进行妨碍他人正常活动、干扰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包括在公园、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打闹、斗殴等行为。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这类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其次,寻衅滋事是指故意挑衅、引发争端、制造纠纷的行为。

这类行为常常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群体冲突发生。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是指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等的行为。

这类行为不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不便和危险。

根据该条款的解释,对于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可以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的解释还明确了处罚的标准和程序。

根据解释,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罚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罚的公正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的明确,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该条款的解释也提醒公民要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的解释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成办函〔2016〕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5日成都市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开展清洁城市环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清洁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构)筑物清洁,是指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洁,是指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交通安全、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的清洗、维护和修缮,确保外表美观,功能完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考核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国土、水务、交通、公安、商务、旅游、经信、教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的日常监管、维护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清洁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责任单位定期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实施清洁和维护。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
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度假村、影剧院、录像厅(室)、音乐厅、曲艺厅、歌舞
厅(场)、卡拉0K厅、游艺室、棋牌室、台球室、游乐场、电子游
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赛马场、健身房、保
龄球场、高尔夫球场、射击场等公共体育场所;

(三)火锅店、咖啡馆、酒吧、氧巴、美容室、桑拿浴室、茶
馆(楼、坊)等公共餐饮服务场所;

(四)俱乐部、文化宫(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
(五)风景旅游区、公园等公共游览场所;
(六)汽车站、码头、火车站和民用机场等广场;
(七)集贸、劳务、人才、证券等交易市场;
(八)举办庙会、山会等场所;
(九)举办花会、灯会和大型订货会、展览(销)会、交易会、
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场所(含户外的影视剧拍摄场所);

(十)销售或租赁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专业市场;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应当纳入治安管理
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内部对外营业的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
本条例。

旅店业的治安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
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环保、卫生、交通、
广播电视、城建城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本
条例。

第四条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公民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日常治安管理,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
责。

第六条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管理时,应当主动出示
证件。

公共场所内的人员不得拒绝或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公安机关发现公共场所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该公共场
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建议,对不安全隐患等问
题严重的,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

第七条公共场所须达到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出入
口和疏散通道标志明显,符合安全要求;

(二)消防设施设置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应付突然停电的应急设施,电器设
备符合安全标准;

(四)水上活动场所必须配备救护设施和合格的救护人员;
(五)售票处、财会室、机房、车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
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技
术防范设施;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
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所列
公共场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当地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后核发《治
安管理许可证》。

前款所列公共场所经批准停业、歇业、转业、迁址、更名、
增加经营项目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治安管理许可
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九条有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内容之一的,主
办或承办单位应于活动举办前十五日,持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及其
与承办场所的安全责任书向市公安局申请安全审查。市公安局应
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主办
或承办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批准。

经批准举办该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
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临时增加电器设备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三)危险的路段、部位应设置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四)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五)音响设备的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流氓活动;
(二)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嫖娼以及进行其他色情活动;

(三)买卖、存放、转移、使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治安责任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
责任人。

第十三条治安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遵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
员;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四)及时发现、制止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向
公安机关报告,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公共场所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
措施;

(三)组织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治安、安全知识培训;
(四)负责公共场所治安检查,督促整改治安安全隐患;
(五)保护公共场所和进入公共场所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
及时查处发生在公共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公民或单位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
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落实安全和治安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为保卫人民群众生命和
公私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有功的;
(四)在预防和处置治安灾害事故中成绩突出的。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列公共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
关对治安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
共场所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治
安管理许可证》:

(一)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对存在的治安安全隐患不按公安机关要求限期改正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限期申请补办《治安管理许可证》。逾期不申请补办的,对公共
场所的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
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
举办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对主办或承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主办或承办单位处以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处以警告或
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或吊销《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因公安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
赔偿要求。
第二十三条罚没财物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
枉法、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
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9
年8月25日制定的《成都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相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