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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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2年1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保护正当经营,保障公众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一)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二)录像放映点、音乐厅(茶座)、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三)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营业性射击场;(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五)公园、风景游览区;(六)饭店、酒馆(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厅、浴室;(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及其广场;(八)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大型商场(店);(九)用于举办大型定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化演出的临时场所;(十)省公安机关认为应列入治安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商业、城乡建设、铁路、民航、交通、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固定的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畅通;(二)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公共场所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四)核定人员容量,不得超员;(五)使用音响音量符合国家规定;(六)售票处、财会室、机房、播映室、配电室、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按规定配置安全防卫设施;(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场所应具备的安全条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城路商业街管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城路商业街管理的通告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城路商业街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29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泉城路商业街管理的通告为加强泉城路商业街的管理,保持良好的公共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泉城路商业街(以下简称商业街)包括泉城路、天地坛街、榜棚街、院前街。

二、商业街沿街单位和进入商业街的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商业街的公共设施,维护商业街的公共秩序,保持环境整洁。

三、商业街严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确需建设的,须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

四、商业街沿街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保证灯光设施的完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启、关闭。

五、泉城路省府前街至院前街路段实行“步行街”交通管理。

泉城路及周边道路交通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发布。

六、商业街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散发印刷品广告;
(二)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干扰周围环境;
(三)露天经营,影响环境卫生;
(四)损坏草坪、花坛及公共设施;
(五)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商业街执法队伍予以制止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通告由历下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规范公民的行为,在我国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第七十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该条对公共场所中一些不文明、不正常的行为进行了管控,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在公共场所中进行“吸烟”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被认为是不文明的行为。

因此,该法明确对在公共场所进行吸烟的行为进行了罚款。

在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较重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则可以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公共场所并非指个人私有的房间、车辆等,而指的是属于公共领域的场所,例如公共汽车、火车、机场、商场、剧院等。

二、在公共场所中进行“噪声污染”行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噪声常常被视为一种影响健康和平静的因素。

在公共场所中,过于大声的交谈、嘈杂的音乐、喊叫等行为都会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骚扰。

因此,该法规定在公共场所中噪声污染行为被视为不文明的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同样的,和吸烟一样,行为情节分为轻、重、严重三种,罚款金额也相应不同。

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重者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严重者则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中进行“乱扔废物”行为人们应该有文明的意识,包括爱护环境也应是其中一项。

乱扔废物被视为对环境的一种破坏,更是不文明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中进行乱扔废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处以罚款。

同样地,行为情节为轻、重、严重可分,罚款金额也不同。

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重者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严重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公共场所的管理成为了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公共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起到了明确界定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详细规定了公共场所的范围和分类,明确了各类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和管理要求。

例如,对于酒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其必须遵守的消防安全、人员管理、防止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使得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在管理过程中有明确的依据,有助于提高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起到了规范秩序的作用。

公共场所作为集聚大量人群的地方,其管理涉及到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安宁的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要求严格,对于那些违反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并给予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种法制化的管理方式有效地约束了公共场所中的不文明行为,提高了公共环境的整体素质,使人们能够在安全、有序、文明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起到了倡导文明行为的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调了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要求不仅仅是消极的禁止和处罚,更加注重积极的引导和倡导。

例如,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必要的应急设施、提供无障碍设施、开展安全教育宣传等,这些规定可以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注重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礼仪,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良好秩序。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起到了预防犯罪的作用。

公共场所的管理关系到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活动的发生,降低社会治安风险。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5篇公共场合管理办法怎么做?公共场合是指处在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时产生的场合。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共场合管理办法。

公共场合管理办法(精选篇1)公共场所安全工作制度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在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公共场所,是指全校师生员工参加的各种集会、文体活动、庆祝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凡在学校举办的各项大型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举办单位报保卫处备案。

二、大型活动的组织者、主办单位的领导是保障场所人员安全的责任人,活动前要对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电火、爆炸、坍塌,场所要有疏散安全门,指示安全应急灯,并配备足够的安全保卫力量。

三、外单位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参与涉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各项活动。

四、外单位借用学校多媒体教室、远程教育室、体育场、进行活动,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五、校各部门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制定出具体安全保卫措施,在整个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及处理。

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工作,由分管科室负责,并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

七、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学校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后果要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的社交活动和娱乐生活提供安全、舒适、健康、文明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影剧院、音乐舞会(厅)、茶座、电视录像放映点、公园(游乐场)、文化宫(馆、站)、运动场(馆)、展览馆、电子游戏室、文娱茶室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包括临时举办的各种大型联欢活动、商品展销、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

重点场所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重点场所内部治安管理制度

重点场所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重点场所内部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公共安全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重点场所的分类和管理要求重点场所分为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两种。

1. 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食品市场、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

这类场所的管理要求如下:(1)配备安保人员,确保场所内部治安秩序。

(2)加强安全防范措施,设置监控摄像、安全门等设施。

(3)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2. 非公共场所非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学校、医院等。

这类场所的管理要求如下:(1)建立安保制度,确保内部治安稳定。

(2)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加强巡逻和监控。

(3)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管理措施1. 安保人员配备对于公共场所和非公共场所,应根据场所规模和特点,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保障场所内部治安秩序。

2. 安全设施完善各类重点场所应完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摄像、安全门、消防设施等,保障场所内部治安。

3. 安全演练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安保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处理能力。

四、责任制度1. 场所负责人负责制定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场所内部治安负有直接责任。

2. 安保人员负责巡逻、监控和保障场所内部治安秩序,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和处置。

3. 监管机构负责对重点场所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场所内部治安秩序。

五、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各类重点场所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本制度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为重点场所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希望各个重点场所严格执行,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6.27•【字号】•【施行日期】1990.06.2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正文济南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若干规定(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或破坏。

第四条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济南市公安局。

第五条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许可后举行。

法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公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有两名以上负责人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亲自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信及单位负责人签名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无法通知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前言
公共场所是人们日常活动的场所,其安全管理问题直接关系到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共场所的分类
公共场所分为三类:
1. 生产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餐饮店等
2. 文化娱乐场所,如电影院、游戏室、KTV等
3. 其他公共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公园、广场等
二、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1. 生产经营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2. 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要求,对场所的消防、信号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其他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
要求,加强安全巡查和设备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1.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制定适当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2.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采用电子化门禁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设施,加强安全管理。

3. 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监督
1.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监督,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2. 人民群众对公共场所的安全问题有权利进行举报和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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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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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5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9-27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济南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
第一条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营业或开放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影剧院、俱乐部、录像放映点、音乐厅、卡拉OK厅、曲艺厅、舞厅(场)、夜总会、游艺室、游乐场、电子游戏室;
(二)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
(三)体育场(馆)、游泳池(馆)、水上娱乐场、赛车场、跑马
场、溜冰场、健身房、台球场(室)、武术馆、网球场、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馆)、营业性射击场(室);
(四)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纪念馆;
(五)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公墓、烈士陵园;
(六)饭店、酒馆(吧)、氧吧、冷饮店、茶馆(楼)、咖啡馆(厅)、理发店、美容厅、浴室;
(七)车站、码头、渡口、民用飞机场;
(八)各类市场及商场(店);
(九)用于举办订货会、展览(销)会、物资交流会、灯会、庙会、山会、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涉及公共安全活动的临时场所;
(十)市公安局确定应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其它公共场所。

第三条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园林、旅游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公安机关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指导治安责任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三)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处罚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五条第五条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

公共场所经营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应当对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

第六条第六条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维护治安秩序。

公民举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第七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建(构)筑物和各种设施坚固安全;
(二)疏散道口畅通;
(三)符合国家消防有关规定;
(四)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
(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六)配备安装必要的报警、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七)危险的路段、部位,设置护栏等安全设施;
(八)禁止游客、顾客、观众进入的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九)市公安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它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公共场所严禁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二)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她人卖淫嫖娼;
(三)吸毒、贩毒;
(四)贿博或者为贿博提供条件;
(五)算命、测字及其它封建迷信活动;
(六)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污损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雕塑、建筑设施;
(九)进行色情服务或者组织、雇佣、引诱、容留、介绍她人从事色情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扰乱社会治安行为。

第九条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治安规定: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或保安人员。

治安保卫、保安人员应当选用思想品德好、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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