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师职业道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

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律师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国家制定法律,政府制定法规,律师行业制定执业规范,调整律师的职业行为,保证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主要体现在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政府和各级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规范中。

第二节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一、诚信执业

1,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这是关于律师执业能力的规定,执业能力包括知识、技能、经验。当律师具有完成委托事项的能力时才能接受委托。律师的执业能力通常在两种情况下出现问题:一是受托事项的难度超越了律师的执业能力;二是受托事项的专业领域超出了律师的专业领域。出现了执业能力问题,不应该接受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将委托事项转给有能力的律师完成或终止委托协议。

2.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进行调查、协商、谈判是律师完成委托事项的必要工作。但是,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获取利益,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则是重大的失信行为。重者,律师要承担刑事责任,轻者,要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3.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律师在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代委托人保管财物,代委托人代收代付款项是律师的业务内容之一。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与律师代管或代收代付是基于对律师业的高度信任。挪用或者侵占了委托人的财产,不仅使委托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更使律师业的信誉遭受损失。

4.律师不得向社会及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律师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是欺骗社会及委托人的失信行为,是虚假的承诺。律师推广业务必须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应当如实向社会及委托人提供真实的信息。

二、避免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时可能出现的影响委托人利益的情形。对委托人的忠诚是律师处理与委托人关系的重要基础,任何影响委托人对律师信任力的行为都需要避免和合理处理。因此避免利益冲突规范就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

引起利益冲突的原因,有时间上的重叠,委托事项的同源,以及潜在委托事项的密切联系等。利益冲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2.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立方委托的;3.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或顾问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内,接受与顾问委托人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4.律师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之间有商业交易的利益冲突。

5.在同一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委托的;

6.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委托的。

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当代理关系确立前,律师认识到有利益冲突情形时应拒绝代理。在接受委托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利益冲突查证是可行的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法。利益冲突可能产生于律师与前置程序代理中出现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在同一律师所其他律师与本律师在委托事项上的利益冲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每一委托前进行利益冲突查证是十分必要的。当律师接受委托后才发现冲突利益时,应终止代理。

2.当出现利益冲突情形时,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的情况下,律师也可以接受委托。在前述利益冲突情形中律师代理非对立一方当事人,而当事人之间有利益冲突时,律师在向所有当事人披露了利益冲突情况,并征得各方同意时,可进行代理。

3.“防火墙”制度是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的好方法,即便是执业规则允许在充分披露并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信息保密也仍然是重要的问题。“防火墙”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内各个律师就委托事项在所内保密的制度,这一制度能将一个案件的信息与其他律师及相关人员不接触不联系,从而达成一个所内有可能利益冲突的法律事项得以进行。

三、保守职业秘密

律师遵守对委托人保密信息保密的道德义务不仅有利于完成委托事项,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鼓励人们更早地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遵守信息保密义务的范围是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和律师在工作中获得的有关委托人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中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应包括在保密义务的范围中。保密义务是无期限的,委托事项结束之后,律师仍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除受托律师之外还及于因为工作知晓这些信息的助理、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人员,如果这些人违反保密义务,其责任由受托律师承担。

需要律师慎重处理的问题是,信息保密并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委托人的信息要被运用和公开。

第一种情况是授权披露。律师在完成委托事项的过程中运用委托人的信息,应视为委托人的默示授权。但在委托人特别限制使用信息时,律师应遵守限制约定。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因工作的需要公开委托信息也视为默示授权。但委托人特别指示信息仅限于受托律师了解的除外。

第二种情况是不经委托人授权的公开。律师为防止委托人进行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刑事违法行为可以披露有关信息;律师可以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发生的争讼中、在诉讼请求和答辩中运用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不经委托人授权公开委托人的保密信息客观上是与信息保密规范的直接冲突,会直接影响委托人乃至公众对律师业的信任程度,因而十分敏感。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律师执业规范赋予律师执业的选择权,而非必须披露。尤其在披露委托人可能存在严重刑事犯罪的信息时,律师应当寻求说服委托人采取适当的行为,只有当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才选择披露的方式。

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对委托人信息的保密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在律师执业规范中以及制定专门的信息保密规则中,告知每一位执业律师信息保密的重要性,怎样进行保密,在履行保密义务时怎样保护委托人利益和自身的利益是十分必要的。

四、勤勉执业

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这种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勤勉尽责。勤勉执业要求律师重视委托事项,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律师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时效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五、独立履行职责

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授权进行执业活动,但律师必须以法律和行业规范许可的方式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