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税渎职犯罪的预防
税务渎职犯罪的预防

税务渎职犯罪的预防继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之后,近年来,在税务系统,渎职犯罪的发案率有所增加,这些案件的发生,由于渎职犯罪的特殊性,这类案件严重地影响了税务机关在社会中的执法形象,同时也税务内部造成深度的消极影响。
从发案原因分析,税务渎职案件的发生,既有我们税务系统内部部分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内在原因,也有近年来检察机关重点整治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
但无论何种原因,这个问题已经确确实实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如何预防税务渎职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
结合自身日常工作实际,在学习理解党校老师专题的辅导基础上,谈三点简单和不成熟的体会:第一,干部教育是根本。
首先讲,所有的法律行为都是由税务干部队伍来承担的,建立一支学法、懂法、严格执法的干部队伍至关重要。
那么如何建立这样的干部队伍,这就需要从干部的法制教育着手,加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职业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认真解决我们干部队伍中法制意识淡薄,法律素养低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克服工作实践中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克服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同时还要纠正以往在干部队伍中比较普遍存在的只要不贪污受贿就不是犯罪的模糊认识。
只有在干部队伍中真正树立起了法律至上,严格执法,认真履职的观念并使之成为风尚,那样我们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杜绝税务渎职犯罪的发生。
第二,严格执法是关键。
从税务渎职犯罪的构成和发生的原因分析,渎职犯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犯罪和过失犯罪。
是对法定职责不履行或没有严格履行从而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那么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就是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的关键。
因此,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履行职责就成为预防税务渎职犯罪的关键。
从执法过程的角度看,我们只有在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能够做到严格执法严格履职,才能有效地防止渎职犯罪的发生。
第三,加强协调是重点。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摘要】渎职犯罪在社会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预防渎职犯罪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需要加强监督制约力度,完善制度规范,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以及加强社会监督。
通过这些举措,可以有效地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
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未雨绸缪,共同努力,才能保护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到预防渎职犯罪的行动中来,共同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关键词】渎职犯罪、预防、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教育培训、法律意识、社会监督、重要性、未雨绸缪、共同努力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
它不仅破坏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渎职犯罪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颠覆和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渎职犯罪可能导致财务资产的浪费、人力物力的损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仅限于一时一地,更可能对整个国家乃至全球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不可逆的影响。
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性迫在眉睫,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以维护社会正义、法治和公平。
1.2 预防的重要性在预防渎职犯罪方面,重视预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渎职犯罪的发生不仅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还会影响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利益。
只有加强预防工作,提升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制度规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法律意识,以及加强社会监督,才能有效遏制渎职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性在于可以有效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损失,迅速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只有充分重视预防的重要性,才能在源头上消除渎职犯罪的隐患,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预防渎职犯罪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工作,更是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预防渎职犯罪的目标,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浅析税务职务犯罪的表现及预防

等 或 者 是 侵 犯 人 们 的 人 身权 力 , 犯 罪 预 防 是 指 税 务机 关 协 调 国 家 纪 委 组 织 帮 助 检 察 官 , 党的领导人 , 减 少 或 防止 税 务职 务 犯 罪 。 本 文 就 税 务职 务 犯 罪 的 表 现 及 预 防展 开 分析 与 讨 论 。 关键 词 : 税 务职 务犯 罪 ; 表现 ; 预 防
( 一) 案件 多发 生在基层
在 我 们 国家 , 基 层 税务 机 构 的设 置 是按 照 行政 区划分 的 , 所以, 基 层税 务 机 构 的分 布 比较 广 , 人 员 比较 分 散 , 不 利于 监 督与 管 理 , 同
犯罪 来 掩 盖 自 己的犯 罪 行 为 , 有 的甚 至 拉 拢其 他 腐 败 人 员 , 导 致 我 国税务 工 作机 关 出现 大批量 的 职务 犯 罪行 为 。
严格 的 刑事 处罚 的 犯罪行 为 。
一
用 自 己的 税 收执 法 权 力谋 取 自己的 利益 , 使 税 务 职务 犯 罪 行 为不 断
的增 多。
、
税 务职务犯罪 的主要特点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

试论渎职犯罪的预防【摘要】渎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违法行为。
为了预防渎职犯罪,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机制,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和查处。
加强人员培训与教育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措施,提高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惩处机制可以增强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减少渎职行为的发生。
强化社会监督与参与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有效途径,通过民众的监督和参与,可以有效地防范腐败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与廉洁文化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只有建立起廉洁的政治文化,才能有效预防渎职行为的发生。
渎职犯罪的预防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持续加强预防措施的实施,促进廉洁政府建设,才能有效地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渎职犯罪、预防、监管机制、人员培训、激励与惩处机制、社会监督、法律意识、廉洁文化、多方合作、廉洁政府建设。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定义渎职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职务时,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地违法失职,导致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
渎职犯罪是一种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政府权威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渎职犯罪的主体通常是担任公职或机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涉及到违法行为或违反了法定职责,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渎职犯罪的特点主要包括:违反公职人员的法定职责,包括违反相关规定或指令;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通常由担任公职或机关工作的人员实施;行为主体通常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或决策权。
渎职犯罪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的分配。
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监管机制、人员培训与教育、激励与惩处机制以及社会监督与参与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渎职犯罪的发生,确保政府公正廉洁行政,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近几年来,针对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新形势,最高人民检察院同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联合下发了会议纪要,出台了专项文件。
明确对2003年以后的税务案件将作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复查范围。
作为税务执法人员,不要仅认为没有经济问题就不会构成犯罪,因不负责任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后果,同样会受到失职、渎职的司法追究。
在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中,受纳税人税务违法案件的牵连,税务人员国涉嫌渎职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已是屡见不鲜,具体到我院反渎职侵权局近三年的办案中,已有二名税务干部被立案侦查。
所以,如何正确处理好查处国税干部渎职犯罪与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的关系,如何把握一般工件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仍是我们广大国税干部认识上的薄弱环节。
为最大限度的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保护基层干部,必须深刻认识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具体构成及其表现形式,分析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防微杜渐,做好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具体构成和表现形式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是以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其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其特殊性规定的渎职罪法律规范体系。
税务人员涉嫌渎职可能构成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以上六个税务人员渎职罪名,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利用职权行为。
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如报载的武汉市国税局汉南分局原局长徐刚业,在发现广泰公司有偷、漏税问题后,强行干预,导致国税局继续违规为其超量、超次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10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利用职权不征、少征税款案例。
二是滥用职权行为。
如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
税务失职渎职风险成因及防范

税务失职渎职风险成因及防范税务失职渎职风险成因及防范税务部门作为一个重要经济执法部门,负有依法征税的职责,但在多种因素影响下,一些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其危害后果与贪污受贿行为相比涉及的金额更大、造成的影响更坏,动辄造成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
对此,省国税局领导特别是新任班子到位以后,对国税人员失职渎职风险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深入基层开展工作调研,并积极走访各市纪委和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务实有效的工作,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对如何认识和防范税务失职渎职风险作相关探讨。
一、什么是税务失职渎职风险(一)税务失职渎职风险的概念“税务失职渎职风险”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贻误工作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等不良后果而被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风险。
(二)税务失职渎职风险的三个层次按照失职渎职风险的不同程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一般性的工作失职。
是指税务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失职,但尚未达到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程度,在责任追究方面一般给予相关的组织处分,如: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诫勉谈话、调岗、免职等。
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失职行为。
在税收执法和税收行政管理中有违纪违法行为,达到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责制度等规定给予相关的纪律处分。
3、构成渎职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
我国对渎职侵权罪的立法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涉及到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常见类型有6种:一是滥用职权罪,主要涉及具有一定审批权的基层领导干部和税收管理员等;二是玩忽职守罪,主要发生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要发生在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四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主要发生在稽查环节、税收管理员、征收前台人员等;五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主要发生发票发售岗位、税收管理员和出口退税部门;六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要发生稽查部门和征管部门。
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46-2017 年第 10 期职工法律天地摘 要:涉税渎职案件发在基层税收征收一线。
按照我国当前税务系统的征管体制,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区)局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组织管理,一般不负责税收的征收,征收任务主要集中在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由于处在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着实际的征管权力,直接面对将追求个人利益作为第一目标的经营者,被腐蚀的可能性最大。
个别意志薄弱者在面对少数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利诱时,放弃了自身的原则,铤而走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犯罪。
关键词:税务人员;涉税;渎职犯罪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1.渎职税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对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不重视,不以为罪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是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正常的税收执法行为同样发生在行使公务中。
实际工作中,法制观念不强、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会将渎职看作工作失误,将渎职犯罪当作是一般的执法过错或违纪、违法行为。
特别是“为公不犯法”等错误思想作怪,更容易混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2.渎职税务人员出现价值观错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1.征管制度不健全,部门间职责不清,制约不力1994年新税制的实行,向全国税务系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命题,那就是如何围绕新的税法,保证其所确定目标的实现,制定、完善适应其需要的征管规程。
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机构、职能的调整,而且还需要对职能进行科学的整合,建立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各职能环节和谐有序进行。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研究

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研究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务人员作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重要力量,必须牢固树立职业操守,履行职责,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因此,对于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研究非常重要。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税务人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是职业行为规范的基石。
税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以实现公平公正、服务纳税人为基本导向的工作氛围。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道德规范和工作制度的宣传教育,使税务人员正确诠释税收法律和政策,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做好工作。
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职务犯罪是因工作职责所带来的权力和机会使得一些税务人员挪用、贪污或受贿。
税务人员应当加强防范职务犯罪的风险,提高对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的认识,及时发现、排除并防止风险扩散。
同时,税务部门应内部加强制度监管,完善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
三、严格职务管理税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纪律要求,并切实履行职责,负责任的服务纳税人。
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管理,加强信息透明度,依法依规处理不当行为和职务犯罪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以此保障税务人员的职业尊严和从业安全。
四、强化技能培训税务人员应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专业素养,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其法律法规水平、业务能力和信息化应用水平,以适应税收征管新形势,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税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既需要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职务管理,又需要不断提升技能素养,确保税收征管井然有序。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服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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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税渎职犯罪的预防近年来,一些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苗头和倾向越来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签:涉税犯罪;职务犯罪预防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实施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部门之一,而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完善,税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苗头和倾向。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都是严重的职务犯罪。
渎职侵权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
我们把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做一个比较,把所有的案件涉及的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平均个案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例如从安徽省国税系统近3年被查处的8起渎职犯罪案件看,每起案件给国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
所以渎职侵权犯罪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而且渎职侵权犯罪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法律的尊严。
不可否认,有些同志包括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渎职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应有的认识。
有的把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认为是“决策失误交学费”,“为公损失不犯罪”;有的把个人攫取私利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认为渎职并未中饱私囊。
因此,提起贪污受贿,大家无不切齿痛恨;而谈起渎职犯罪,却少有人怒发冲冠。
事实上,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有时比贪污贿赂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
税务人员的“一不小心”、“一时疏忽”,往往会给国家造成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税收损失。
当前税务渎职犯罪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税务渎职犯罪大多是属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犯罪,近3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此三类犯罪案件占被查处的税务渎职犯罪案件的95%以上。
二是在被查处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又都带有徇私舞弊的行为。
近3年来国税系统被查处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案件中,有近90%以上都带有徇私情、私利的行为。
三是税务渎职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执法一线人员的身上。
近3年来国税系统被查处的渎职犯罪主体基本上是基层一线征收管理人员、稽查人员和基层税务机构的领导人员。
因此,税务部门应认真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针对发案的重点类型和重点人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有效防范和治理。
税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究其根本原因则是税收执法权的异化。
职务犯罪从其政治学特征来说,无一不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即公共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异化。
可以说,无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则无职务犯罪。
而税收执法权的异化主要是权力失控引起的。
当前,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思想根源一是封建特权思想仍在左右着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和处事方法。
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由于受传统特权观念的影响,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的性质和功能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为个人、亲戚、朋友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
二是私有观念的存在,以及资本主义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响,诱发了部分税务人员的贪婪心理。
三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权力商品化、经济化。
权力可以出租获利,对此,专家们称之为“寻租理论”。
由于税务系统的各级领导者和业务人员,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地掌握一定的税收执法权,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受钱权互惠效应的诱导,部分税务干部便会把手中的权力作为私有化了的商品进行交易。
2.体制、制度根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向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特殊时期,国家管理中的一些体制和制度还不尽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减,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人员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一是财政体制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治税”,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收入计划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条件,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相矛盾时,依法治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致使收过头税、贷款缴税、虚报虚收,或者有税不收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
二是税务系统的体制缺陷。
我国目前税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事实上“无权”监督上级;同时,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县市级税务部门自由活动的空间过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
三是税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税负不均。
由于税率不等,评估标准掌握在少数税务干部手里,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捞取个人好处;或以税换贿,以贿减税;或与纳税人相勾结,共同私分税款、滞纳金;或收人情税、开人情发票等。
3.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
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
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
如“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
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审理、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
稽查部门发现管理部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管理部门发现稽查部门的违法行为,一般没有人愿意指出、反映,审理或复议部门发现管理或稽查部门的错误,一般只是要求纠正,没有单位或部门去追究责任,形成了“你好我好、大家都好”的好人主义局面。
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滞后,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重要原因。
四是税务部门内部制订的某些规定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造成职务犯罪。
从上述分析看,在新的形势下,要从源头上预防税务职务犯罪,减少税务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应采取以下对策:1.严格执行《征管法》,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管法》是税务部门最重要的执法依据。
它根据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精神,在扩大税务机关执法权限的同时,加大了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内部监督并依法接受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征管法》,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特别是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避免滥用职权,滋生腐败。
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的客观需要。
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应为本单位的执法第一责任人,要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确每一个税收执法岗位和每一名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包括工作职责、办事规则程序、权限范围、具体标准、处理时限等;二要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复议等各个工作环节中,明确部门和个人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考核指标;三要通过CTAIS系统、金税工程加强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
同时,建立以执法过错责任制为突破口,对税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执法行为,尤其是人为造成纳税人税负明显不公等情况,实行执法任追究制直至过错责调离执法岗位,以增强税务人员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克服当前税收征管改革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弊病。
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预防的关口前移。
实践证明,监督检查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
税收执法权异变害怕检查,税收执法中的腐败害怕监督。
一些单位的税收执法环节中的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之所以时有发生,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认真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通过经常性的检查,对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也就延伸到那里,从而做到把问题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容易发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点环节,大力加强执法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查处,使税收执法人员慑于法纪后果而不敢滥用税收执法权。
2.深化体制、制度的改革创新,强化权力制约,让税收执法权在规则内运行一是改革现行“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实现由“计划或任务治税”向“依法治税”的转变,只要税务机关确实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和上级机关均应实事求是地调整收入计划,严格做到依法治税。
二是完善税收执法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进一步落实“上收执法权、分解执法权、制约执法权、规范执法权”的要求。
三是深化税制改革,公平税负,统一税率,使不同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从而消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税制因素。
四是深化征管制度改革。
对税收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实行机构、人员、职责三个方面的明确分离,切实健全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体系;推行办税公开制,完善评估标准,增强税收执法权运作的透明度,减少税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征收分局(所)长以税谋私的筹码。
五是以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为契机,在“精兵简政”的同时,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使税务人员不想“贪”,也不必“贪”。
3.强化立法的预防功能,夯实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法治基础,实现以法治腐一是应加快《国家公务员法》、《政务公开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预防环节的立法,体现立法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超前性、预见性,突出立法的预防功能。
二是应加强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内容的修订和创制,使税收执法权的运行程序、运行监督更加明确和具体,以便于操作,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如对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罚款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权,铲除滋生税收腐败的法制因素。
三是在制订内部的规章制度是要充分考虑其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竟合,避免出现歧义或相互抵触的地方。
4.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强化基础预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
当前,对税收执法人员应着力加强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