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学总论课件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民法总论课件第一课

试论先秦儒家义利观及其当代价值梁凤琴(云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650500)【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云南大学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云南省与湄公河国家跨境民族的民心相通研究”(项目批准号:17YNUHSS01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梁凤琴(1996-),女,陕西汉中人,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摘要】先秦儒家义利观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
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价值理念是中华文明延续的精神命脉。
辩证地看待和吸收先秦儒家义利观,从传统资源中汲取养分,有利于促进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创新。
挖掘先秦儒家义利观的当代价值,有助于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
【关键词】先秦;儒家义利观;新时代;当代价值【中图分类号】D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36(2020)06-0070-05义利观作为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其内容主要是伦理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而且还涉及到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
而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处理社会关系中所不能回避的。
特别是从国际形势来看,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从国内发展来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全局的历史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1]14辩证地评价和吸收先秦儒家义利观,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和加快我国现代化发展,重新调整利益关系,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先秦儒家义利观的伦理内涵义利观是人们关于“何者为义、何者为利”的根本看法。
产生于先秦时期的“义利之辨”一直延续到今天,也依然是人们判断社会实践的价值标准之一。
“义”、“利”看似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实则却相互包容。
(一)“义”与“利”的本质内涵第一,从“义”的本质内涵来看。
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王利明-著-第四章-民法总论

一、民法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民法解释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从主体来看,民法解释是法律人在适用民 事法律、研究民事法律过程中所进行的解释活动。
第二,从对象来看,民法解释的对象是民事法律 的文本。
第三,从方法来看,民法解释包括了狭义的法律 解释方法和漏洞填补方法。
第四,从过程来看,民法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 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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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包括两个 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
情况:一是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民 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
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 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 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 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 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界定,主要是从三 个方面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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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 是:
而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
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 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 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民法总论1

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参见P53★考核知识点: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参见P117★考核知识点: 退伙的法律后果,参见P86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核知识点: 宣告死亡制度,参见P53(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考核知识点:期限的计算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考核知识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与行为能力的特征考核知识点解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性质、目的范围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要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
也就是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个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们的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考核知识点: 紧急避险的法律后果考核知识点解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单方民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双方民事行为是指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民事行为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多方民事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考核知识点: 意思表示的概念★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考核知识点解释: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民法学总论教学课件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 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归于消灭。例如,债务的履行、抵销、提存等 都会导致债的消灭。
04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包括完 成使命、解散、破产等,终止 程序需依法进行清算和处理相 关债权债务关系。
05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 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民事 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VS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其中主 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 利益等;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 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最新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王利明-著-第十八章-民法总论教学讲义P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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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
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 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
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 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 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指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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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责任与债务
具体来说,债务与责任具有如下区别:
第一,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 第二,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第三,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第四,债本质上不仅仅是一种请求关系,而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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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三、民事责任制度在我国未来民法
典中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位
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概念和原则是必 要的。
一方面,总则中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概念 可将各类责任抽象出来确定为一般的规则, 从而使其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责任,确定 了民事责任的普遍性。
二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义务内容、 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 任形式、责任范围、对第三人责任以及诉 讼管辖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的区别,正是这 些区别决定了受害人选择主张何种责任, 对其利益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侵权责任 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就具有现实意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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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 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 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 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 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 障财产流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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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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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 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 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 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 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 的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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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民法 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 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 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 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 一门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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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
一、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 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 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 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 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 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 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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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 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 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 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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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 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 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 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 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 博士论文中提出。
3
对民法总则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 (idea)、价值(value)、原则(principle)。 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 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 法。 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 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 基础。
2、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亲属关 系、监护关系等。这些关系在民法上的体 现为身份权关系。
(三)特点
1、主体间的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可让渡;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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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
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 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 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 把握。 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 来进行。 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 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 结如下: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为人权提供保障。 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 秩序。 4、促进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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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 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 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 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 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 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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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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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理解: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 社会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 等性; 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 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 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 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 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 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 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 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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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 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 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 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 如在我国《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 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 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为一般民 法,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 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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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 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 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 (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 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 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 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 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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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隶属说(意思说) 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 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 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 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 采纳。 (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
1、法律一元论 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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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三元论 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 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 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 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 权和人身权。 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 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 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 行为所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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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
二、民法是权利法
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 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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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 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 含义。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 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 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 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 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 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六)民法与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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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 对象,该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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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一)平等主体
1、利益说 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 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 今仍有巨大影响。 2、主体说 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 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 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 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 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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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 的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日本民 法典》、《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 典》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 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 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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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 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 以外的私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 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 一含义。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 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 规范。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 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 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等内容。
民法学一
(民法总论)
1
总目录
前言 第一章 第二章 原则 第三章 系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民法概述 民法的基本 民事法律关
民事权利 自然人 法人
第七章 合伙 第八章 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 第十一章 民事责任 第十二章 民法的解 释
2
前 言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 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 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18 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 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纂》所 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出版的 《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 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 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