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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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讨论稿)

二○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四章规划用地控制……………………………………………()第五章建筑及环境控制…………………………………………()第六章联合审查规定……………………………………………()第七章规划许可公示……………………………………………()第八章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九章附则……………………………………………………()

附件:

名词解释……………………………………………………………………()附表一总平面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附表二建(构)筑物汇总表

附表三项目防火设计责任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规范规划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适用本规定。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危房翻建不适用本规定。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第三条方案须报局技术审查会的项目:

(一)单体5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8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内的居住或商住项目;

(三)特殊的公共建筑及风景名胜区周边的重要建筑;

(四)总建设用地面积在15亩以内、带规划方案的控规咨询论证。

提交局技术审查会的方案一般不得少于2个,局技术审查会原则同意后方可申报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的详细审查(进3阶段)。

第四条方案须报专家评审会的项目:

(一)用地面积45亩及以上的项目,单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或商住建项目;

(三)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重要市政公用设施、重要公共建筑周边区域的项目、重要公共建筑或建筑群;

(四)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或局技术审查会要求报专家评审会的项目。

提交专家评审会的方案一般不得少于3个,评审通过后方可申报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及建筑方案审查(进3阶段)。

第五条须编制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的项目:

(一)本规定第四条涉及的项目;

(二)项目场地竖向或周边市政情况较复杂的。

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须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报审。一般工业项目可不报审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第六条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项目:

(一)重要公共建筑;

(二)交通生成量大的交通类或混合类项目;

(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和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

(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和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商住建筑;

(五)城市规划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饱和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城市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一般须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筑方案同时报审,规划部门认为重要的交通类项目,须在选址阶段与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同时报审。

第七条须编制建筑环境景观设计的项目:

(一)位于城市重要节点的项目;

(二)新建的5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或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重要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45亩以上的居住区项目。

建筑环境景观设计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前报审。

第八条须做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的项目:

(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及重要的公共建筑;

(二)临宽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或19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城市广场、滨江、风景名胜区周边及景观街、商业街两厢的建(构)筑物;

(四)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须与建筑环境设计同时报审。

第三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第九条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编制应表达以下内容:(一)总平面图:

1、拟建建筑物的定点坐标、用地红线坐标、项目用地周边50米范围内现状地形图中的所有内容;

2、与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绿地控制线)、轨道控制线、河道、绿地、高压线走廊、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等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3、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教育、医疗等独立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4、规划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控制点的坐标、高程,地面停车范围及车位布置方式,地下停车库等地下空间的范围、层数、出入口方位;

5、按总图规划技术经济指标表(附表一)标明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类不同性质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应分类计算;

6、按建构筑物汇总表(附表二)标明各建(构)筑物的栋位、名称、主要使用性质、层数、高度及面积。

(二)文本附件:

1、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2、须做日照分析的应提供日照分析等照时线图;

3、消防及交通组织图;

4、鸟瞰图、效果图;

5、用地竖向规划图;

6、其他文字说明。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须满足《长沙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003-2005)深度要求。

第十条建筑方案设计文本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文本深度应符合国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并体现以下内容:

(一)图纸部分:

1、总平面图设计深度要求同第九条;

2、建筑单体设计要求:

①主要平立剖面的尺寸及定位轴线(在机场或微波通道限高区范围内,要注明屋面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及绝对高程);

②各房间的使用性质(按规定用语标明);

③立面色彩和材质;

④公共配套设施的配置;

⑤建筑及夜景亮化效果图。

(二)文字说明:

1、项目概况和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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