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认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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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些?

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 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证诉讼的进行,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执行强制措施。

措施包括依法对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等。

那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有哪些呢?下面的将为您详细讲解。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适用原则:合法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变更性原则一、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

二、拘传程序
1、公检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由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法院拘传被告人应当 出示《拘传票》,由院长批准。(公检法均有决定和执行拘 传的权力) 2、拘传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县、市内进行;异地拘传应当 通知当地公检法机关,当地公检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注意 不是负责,而是“协助”) 4、拘传后应立即进行讯问,每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 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 传、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取保方式
取保期限
取保效力
取保后的处理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 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 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 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选择性义务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 可 以 要 求 其 遵 守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其中一项或多项) 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①辩护律师可以同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监 视 居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 住 期 间 间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的会见 ③辩护律师会见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④对于非律师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申请同在押、被监 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不予 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 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 身安全可能的。 ( 《最高检规则》第 48 条)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

强制措施名词解释一、强制措施名词解释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强制措施的特点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

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三、强制措施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7、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9、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10、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有着许多的步骤和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有着⼀些对犯罪嫌疑⼈的额刑事强制措施以保障案件的正常成功审理,那么,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监视居住适⽤⼈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刑事拘留适⽤见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三)拘传适⽤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时间不得超过⼗⼆⼩时。

(四)取保候审适⽤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个⽉。

(五)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被告⼈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尚不⾜以防⽌发⽣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有权采⽤的机关不同。

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

司法拘留依法由⼈民法院决定并由⼈民法院司法警察执⾏。

(⼆)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司法拘留仅仅是对有妨害诉讼⾏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任何关系。

(三)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期限拘最长为37⽇;司法拘留的期限则最长为15⽇。

(四)法律性质不同。

刑事拘留是⼀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为⽽采⽤的;司法拘留则是⼀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为⽽采取的。

(五)法律根据不同。

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的。

(六)适⽤对象不同。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犯或者重⼤嫌疑分⼦。

司法拘留的适⽤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为的⼈,既包括诉讼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也包括案外⼈。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

三、被取保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一)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之人 (二)有权决定及执行取保候审的机关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 (四)取保候审的解除 (五)取保候审的期间
5.禁止连续拘传; 6.禁止疲劳审讯; 7.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 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节 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强制措施的使用原则 (一)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二)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
第二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 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 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 问; (3)拘传不同于传唤。
第六节 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 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 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 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有逮捕的必要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

浅谈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采取措施刑法论文(1)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二、证人不出法庭作证的后果三、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因素。

1、法律对证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失衡失缺。

2、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制度不健全。

3、法律对证人出庭的规定具有矛盾性(二)证人因素。

1、证人出庭出证存在着消极心理。

2、证人出庭作证缺乏经济利益的支撑。

(三)社会因素。

1、传统文化与现代诉讼理念的冲突。

2、社会环境与现代诉讼要求的冲突。

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措施(一)立法上的完善1、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建立强制性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2、明确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责任,避免立法冲突。

3、确定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制度和经济补偿制度。

(二)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强化他们的作证观念。

(三)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四)当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应解决的问题。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 2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3三、证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 3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措施 6注释 10参考文献 11内容摘要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规定所要求的.然而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难已经成为严重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证人的保护不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打击犯罪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

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对公正、合理、高效地审理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经过系统修改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证人出庭问题成为衡量刑事司法制度变革是否深入的重要因素。

因此,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

本文就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应如何完善进行深入探讨,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

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因为⾃⾝的利益不惜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作为公安机关为了采取相应的措施可以对犯罪嫌疑⼈实施强制措施,但是强制措施有⼀定的种类,那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公安机关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具体如下所述: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可执⾏。

执⾏⼈员不得少于2⼈,并要向被拘传⼈出⽰拘传证。

⼀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被告⼈找不到保证⼈也不能交纳保证⾦时,采⽤监视居住的⽅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犯或者重⼤嫌疑分⼦,采取暂时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5、逮捕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犯罪嫌疑⼈、被告⼈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社会危害性,⽽依法暂时剥夺其⼈⾝⾃由的⼀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种。

《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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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认识(一)
【摘要】: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
并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现行犯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
其人身自由的各种诉讼方法和手段的总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侦察活动中的重
要工作。刑事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
位。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它的立法设计和司法运用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民主、科学
和文明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惩罚化”
强制措施有利于发现真实,从而保证刑事实体法的正确实施。强制措施有助于控制犯罪。强
制措施能够促进保障人权。强制措施对于推动法制教育有积极意义。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
利保障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在强制措施的体系上,过度依赖羁押性手段,而对羁
押的替代措施重视不够。在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都存在剥夺人身自由和限制人身自由两种
强制措施。然而,单就等候审讯或审判的强制措施而言,剥夺人身自由只是一种例外,即使
是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往往能够附条件地被释放,在基本自由的状态下等候审判和
准备辩护。与法治国家的做法和国际准则的要求不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剥夺人
身自由的拘留、逮捕措施为核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状态下接受侦查、检察人员的
讯问以及等候审判,是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常规”程序;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充分体现人权保
障的精神,侵权预防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国未在刑事诉讼中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常常遭到侵犯而又缺乏救济途径。因此,应当采取赋予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以及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申请权,对被超期羁押的申
告权,对超期羁押行为进行治罪,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设立取保候审脱逃
罪、监视居住脱逃罪,放宽逮捕条件,缩短刑事拘留期限等方法,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
保障公民权利。
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障人
身自由的精神,但从立法规定和实务运用来看,这种保障仍然显得力度不够,其突出表现是:
所有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律采用单方面的行政审批程序,缺乏司法授权和司法
审查程序,不足以防止强制措施被滥用:“惩罚性”地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比较普遍。强制措
施本来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为宗旨的,其固有特征在于它对合法诉讼活动的保障
性和对程序违法的预防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因此它与刑罚和行政处罚等实体法上的“制裁”
方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国际准则不仅禁止非法适用强制措施,而且也禁止“不合理地”或“不
必要地”适用强制措施。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却比较普遍地存在强制措施“惩罚化”的情
况,即公安、检察机关有意识地把强制措施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惩罚,甚至是
对其他人的一种威慑;侦查、起诉机关自我授权和执法违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强制措施的
解释和适用方面,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存在明显的自我授权现象,从
而削弱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至于公安、检察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执法违法
的现象,那就更为突出了;立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与实际适用的强制措施相脱节,存在一些“法
外”的强制措施。在法治原则之下,每一种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符合法
定的程序。尤其是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力,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
无根据地或者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
如何正确对待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强制方法以及如何协调各种合法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成为完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时必须面对的一个急迫现实间题。第一,完善刑事强制措施
种类,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多层次化构建。对物的强制措施规定列入刑事强制措施专章中进
行规定;增设对单位使用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建立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规定。第二,建立
“取保候审为主、被逮捕羁押为辅”的刑事强制措施新制度。第三,优化整合强制措施权力配
置,切实加强权力相互制衡。对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措施权力适当分离;对检察机关对自侦案
件强制措施权力上收一级;对审判机关强制措施使用完善程序。第四,建立司法救济机制,
切实保障被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事强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权;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
被超期羁押的申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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