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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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19.12.23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57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年第57号
关于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和考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从事辐射安全培训的单位进行评估和推荐,不再要求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辐射活动的人员参加以上单位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

有相关培训需求的人员可通过我部组织开发的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平台(以下简称培训平台,网址:http://)免费学习相关知识。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新从事辐射活动的人员,以及原持有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到期的人员,应当通过我部培训平台报名并参加考核。

2020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原培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三、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培训平台定期发布考核计划,参加考核的人员可以扫
描培训平台首页二维码,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报名。

详细情况请在培训平台“报名/考核”页面中查阅。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23日。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可编写可改正《辐射安全允许证》办理指南一、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备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允许管理方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二、办证范围、工业公司:使用密度计、灰分仪、料位计、探伤机等含密封放射性同位素仪器设备,或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用于测井。

、医疗行业:使用X光机、CT机、拍片机、血管造影仪、直线加快器等射线装置,或核医学科。

三、办证权限、省环保厅:办理含Ⅰ、Ⅱ、Ⅲ、Ⅳ类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及Ⅰ、Ⅱ类射线装置公司辐射安全允许。

、市环保局:办理含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公司辐射安全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分类参照《放射源分类方法》,射线装置分类参照《射线装置分类方法》。

)四、办证流程、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论:①Ⅰ、Ⅱ、Ⅲ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Ⅰ、Ⅱ类射线装置需拜托有资质单位编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报告书),报市环保局预审后,上报省环保厅批复。

②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及Ⅲ类射线装置自行填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1响登记表》(见附件1),报县区环保局预审后,上报市环保局批复。

、辐射安全允许申请:①网上申请: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允许申报系统,达成注册、辐射安全允许申请,打印《辐射安全允许申请表》。

②纸质资料申请:资料准备:(一式两份)⑴辐射安全允许申请文件;⑵《辐射安全允许证申请表》;⑶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论文件;⑷现有或拟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证人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建立特意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文件;⑺辐射工作人员经过辐射安全和防备专业知识及有关法律法例的培训和查核的合格证;⑻辐射有关管理制度;⑼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帐记录;⑽放射性“三废”办理方案或办理设备、设备有关资料;⑾辐射工作场所“三同时”查收证明文件。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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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生发〔2023〕310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青生发〔2023〕310号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青海红十字医院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批复青海红十字医院:你单位《关于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请示》(青红医〔2023〕45号)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悉。

经审查,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满足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条件,同意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单位名称:青海红十字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0000440000178Q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大街55号法人代表:李新章许可证号:青环辐证〔10064〕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有效期至:2027年10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我厅将于批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经许可后,禁止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及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规定,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编写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连同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于每年1月31日前上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如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新建或改建、扩建使用设施或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许可证;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提出部分变更或注销许可证申请,经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注销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25•【文号】环办函[2012]883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3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的通知(环办函[2012]8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整合社会优势资源,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我部近期组织征集2013年度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

请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积极做好2013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一司李静李儒君电话:(010)66556977传真:(010)66556394电子邮件:*********************附件: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13年申报指南2.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13年申报表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13年申报汇总表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2013年申报指南为了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项目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项目主要内容和申报要求如下:一、项目主要内容(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管理技术支持1. 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等的研究;2.计划、财务和绩效考评等技术支持;3. 法规、标准等文件的编制、修订与审查;4. 核与辐射安全技术培训;5. 核与辐射安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技术支持;6. 核与辐射安全公众宣传与教育;7. 有关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领域的科研开发、技术调研与跟踪等;8. 其他综合管理事项的技术支持。

(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技术支持1.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3.核材料管制监督管理技术支持;4. 铀矿冶、伴生矿监督管理技术支持;5. 核技术利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6. 电磁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支持;7. 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技术支持;8. 人员资质管理的技术支持;9. 履约国家报告编写技术支持。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指南完整版

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指南完整版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指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的单位都必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管辖范围一个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臵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办理一个许可证。

也就是说辐射工作单位要按照使用最高类别的放射源或射线装臵向相对应的机关申请许可证。

(一)国家环境保护部1.负责颁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臵的“辐射安全许可证”;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出口的审批。

(二)省级环保局1.负责颁发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臵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负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实验的审批(跨省的由总局审批)。

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一)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工作单位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必须组织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程序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1.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范围:A.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B.使用Ⅰ类放射源的;C.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臵的。

2.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

编制范围:A.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B.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C.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D.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E.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臵的。

3.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辐射源单位填报。

填报范围:A.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B.生产、销售、使用Ⅲ射线装臵的。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四)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设臵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2.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射线装臵的单位应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首批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

首批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

附件1
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
一、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截至2015年6月)。

二、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备《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且至少参加过一次下述培训并通过考核:
(一)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初任业务培训班,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
(二)2012年、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业务骨干培训班,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
(三)2013年核与辐射环境综合培训班(举办2期),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四)2012年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与方法高级研修项目培训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举办,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承办;
(五)2014年核与辐射环境管理高级培训班(举办2期),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六)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人员中级培训班,环境保护部推荐—4—
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南华大学、苏州大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七)201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培训班(共3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5—。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放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放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放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
督员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10.07.27
•【文号】国核安函[2010]122号
•【施行日期】2010.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发放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各核安全许可证持证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发给刘华等111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给朱志斌等66人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进入核与辐射安全相关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批准发放核安全监督员证及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人员名单、证书编号
及有效期见附件。

附件:1.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名单及证件编号
2.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名单及证件编号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一: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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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5]351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的通知
(环办函[2015]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我部决定开展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申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满足《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以申领《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申领《省
级临时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二、申领材料
申领证件人员应填写《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见附件2),或《省级临时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交以姓名作为文件名的近期1寸免冠彩色(蓝底)电子照片。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填写《申领证件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4)。

电子版申请表、汇总表请登录zhengjianshenling@邮箱下载,邮箱登录密码:NNSA66103054。

三、报送形式与时间
请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2015年4月13日前将相关表格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我部,同时将相关表格电子文件(doc或docx格式)和申领证件人员电子照片(jpg或jpeg格式)发送联系人邮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王磊
联系电话:(010)66103054
传真:(010)66556847
电子邮箱:renyuanzizhichu@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1710室(邮编:100034)
附件1:
首批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颁发条件
一、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相关工作10年以上(截至2015年6月)。

二、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具备《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且至少参加过一次下述培训并通过考核:
(一)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人员初任业务培训班,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二)2012年、2013年、2014年省级辐射安全监管业务骨干培训班,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工业研究生部承办;
(三)2013年核与辐射环境综合培训班(举办2期),分别由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四)2012年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体系与方法高级研修项目培训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环境保护部联合举办,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承办;
(五)2014年核与辐射环境管理高级培训班(举办2期),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清华大学承办;
(六)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人员中级培训班,环境保护部推荐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清华大学、四川大学、南华大学、苏州大学、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七)2014年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培训班(共3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和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承办。

附件2:省级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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