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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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职责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增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感,规范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活动,提高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特制订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职责:

一、通过国家心理咨询师考试,取得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我校教师,均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应当按照学校分工和要求积极开展对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工作。

二、辅导教师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积极发现问题,积极干预。对学生存在的心理问题要主动发现,主动进行心理干预,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中。要注意辅导谈话方式、方法,不能增加学生的心理负担。

2、对主动来访的学生,在进入正式辅导时,如有必要,辅导教师应向来访者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辅导目的、辅导技巧、辅导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辅导关系的各种限制。

3、辅导教师与来访者之间对角色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双方都必须有所了解,并取得一致。

4、辅导教师如果发现无法帮助来访者,应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

5、辅导教师应在当日填写辅导个案值班记录。其内容包括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叙述的主要问题、辅导过程、辅导建议、辅导效果及其它事项。

6、辅导教师接待每位来访者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之内。

7、辅导教师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备课,开展集体授课、团体辅导等活动。

8、辅导教师未经许可,不得以兼职辅导员的身份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任何心理健康活动。

9、在心理辅导过程中,不能擅自开具来访者有关心理问题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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