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偷税犯罪侦查 - 年3 月辽宁警专学报ar
司法会计技术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司法会计技术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 张兴武 【摘 要】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妨害国家税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类犯罪共包括14种具体犯罪.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过程中,需要应用司法会计的技术手段,收集、固定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证据,以实现揭露和证实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目的.本文拟从分析司法会计技术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作用入手,对司法会计技术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一番较为深入、系统地探究,以期促进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和处理工作.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1 【总页数】2页(P51-52) 【关键词】司法会计技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经济犯罪侦查 【作 者】张兴武 【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沈阳11016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623 按《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妨害国家税收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类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14种具体犯罪。为了有力地打击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在经济侦查实践中,需要正确地认识司法会计技术的作用,正确地应用司法会计的技术手段收集、固定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证据,并为形成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打下坚实基础,以实现揭露和证实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目的。 司法会计技术具体包括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司法会计检验技术、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技术四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专门技术方法,是查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在查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过程中,司法会计技术对于明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范围和方向、查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作案手段和方法、查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侵害后果和非法收益等方面至关重要。作为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司法会计技术对于查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作用,并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工作中较好地运用司法会计技术,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查证大多是根据有关的税收征管、稽查或相关举报线索而开展工作的。其相关线索较之于其他刑事案件的诸多线索而言,专业性较强,“顺藤摸瓜”的直接操作性较差,绝大多数仅仅就是一个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迹象、征兆、提示等表象性的信息,无法直接据以确定相应的侦查范围和方向。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而言,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人员往往对如何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线索,确定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案件的查证范围和方向不甚了解。而且,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查证的结果欲进入公诉、审判程序之中,并为公诉、审判机关所采信,至少是在现时的司法实践中,无一例外地需要有相应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加以支撑。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相关经济侦查人员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案件查证范围和方向的确定,从相当程度上说要服从、服务于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而得以为公诉、审判机关所采信为刑事证据这一要求。 有鉴于此,公安机关的相关经济侦查人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开展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侦查时,应该根据司法会计鉴定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证据材料,特别是相关经济、会计资料的要求,确定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案件查证的范围和方向,掌握并较好地运用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技术,有的放矢、“按图索骥”地开展针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查证工作;二是即便是公安机关经济侦查的前期取证工作有所瑕疵、纰漏,公安机关相关经济侦查人员也可以在司法会计鉴定过程中听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类案件查证的范围和方向,运用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技术做好后期查补相关证据工作。 从刑事诉讼证据和司法会计鉴定要求角度而言,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查证范围和方向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内查范围和方向,指的是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嫌疑人经济、会计资料的查证;二是外查范围和方向,指的是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嫌疑人经济往来的经济、会计资料的查证。公安机关的相关经济侦查人员应从顺应司法会计鉴定即刑事诉讼证据要求出发,在这两个方面加大力度,双管齐下,这样就可以大大缩短查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办案时间,提高公安机关经济侦查的办案效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情况变得十分复杂,涉税事项也因之复杂起来。继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逐渐增多,其手段、方式趋向智能化,呈现隐蔽性、交叉性、多样性等特点。这一点从《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界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多达14种之多就可见一斑。虽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复杂多变,手段和方法变化无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即其主要目的就是非法牟利。具体而言,或是直接地通过“逃避、骗取、抗拒”等非法手段,危害税收征管,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是通过为上述牟取非法税务利益提供虚假票据,危害税收征管,牟取非法利益。 由于税收征管活动本身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识别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具有相当的难度。一般而言,非司法会计鉴定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业审计人员、资深会计人员等专业人员一般很难在纷繁复杂的经济、会计资料中寻觅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行为的手段和方法。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秩序类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对于其犯罪手段和方法的确认至关重要。公安机关的相关经济侦查人员应掌握并利用相应的司法会计技术,从浩繁的经济、会计资料凭据上找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嫌疑单位及其人员留下的客观证据,识破、揭露其“逃避、骗取、抗拒、虚开、伪造、非法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非法持有”等犯罪行为的各种犯罪手段和方法,从而较为真实的反映出嫌疑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作案手段和方法。术在查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尤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司法会计技术与其他技术侦查手段的密切配合。在司法会计技术的运用过程中,对于有涂改、伪造单据、账目情况的,可通过文字检验鉴定手段来进一步核实查清问题;也可以灵活地利用经济侦查中获取的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视听资料,与司法会计技术的证供合一;在用于司法会计鉴定的涉案经济、会计资料涉及到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时,公安机关相关经济侦查人员还可以采取补充获取相关证人证言的方法,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会计技术的作用。 对于司法会计技术的合法、准确运用,公安机关的相关经济侦查人员,能够查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侵害后果和非法收益,为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公诉、审判提供定罪量刑的证据支撑,以保证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公诉和审判得以顺利地进行,最终为正确适用法律惩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提供客观依据。 通过对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所涉及经济、会计资料的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文证审查,公安机关的相关经济侦查人员可以查明嫌疑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时间、次数和涉及的金额。进一步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可以准确的反映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起止时间和其涉及的累计或“滚动”金额。 公安机关的相关经济侦查人员,同时也可以运用司法会计检查技术、司法会计文证审查技术,查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取的非法收益。通过司法会计技术查证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获取的非法收益,可以帮助公安机关相关经济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追缴非法所得,也可以使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案件作到“胸中有数”,进而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提高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查处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另外,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技
正义是不可战胜的——宽甸县国税局对一起偷税案的查办经历与记者的新闻思考

正义是不可战胜的——宽甸县国税局对一起偷税案的查办经
历与记者的新闻思考
韩东杰;吕云德;蒋友林
【期刊名称】《税务(辽宁)》
【年(卷),期】1999(000)002
【摘 要】当四年前杀害丹东市宽甸县国税局干部沙广裕的抗税暴徒,至今仍潜逃
在外的时候(公安机关正在全力追捕),该地区的又一起偷抗税案件,再一次震动
了整个县城。1998年9月14日下午,宽甸县国税局在有关部门的协同下,正
在依法办理偷税案当事人财产(加油站)拍卖(抵...
【总页数】3页(P1-3)
【作 者】韩东杰;吕云德;蒋友林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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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专家解析偷税“黑洞”十大成因(一)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专家解析偷税“黑洞”十大成因(一)纳税人与税法没有亲近感现金体外流动量令人吃惊灰色收入成
税收监管盲区惩罚无力税法成“软柿子”核心提示由刘晓庆涉
税案为导火索,一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追查对象的“税政风暴”正席卷全国。
8月25日,北京市税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媒体发表谈话:在刘晓庆案件之后,还将有一批涉税违法案件被曝光;8月29日,人民网公布国家税务总局的一项测算数字:按照发展中国家个税收入应占总税收15%的国际标准计算,我国每年的税金流失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
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每年1000亿元的偷漏税“黑洞”是怎样形成的?8月26日,新华社刊发消息:公安部、国税总局将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涉税犯罪专项治理,高收入者偷税将受到严惩。
有敏感人士分析,一场我国税法颁布后从未有过的“税政风暴”将席卷全国。
也有人提出,不从源头上弄清并且堵住税款流失的“黑洞”,仅靠这种“运动式”的集中整治,今后的税法执行会不会又从起点回到起点,而不能借此使“税政风暴”的成果巩固下去。
为此,本报记者连续几天采访了各方专家,希望能给偷漏税“病因”开出一张较为完整的“诊断书”。
偷钱耻辱偷漏税无所谓被采访的各方专家无一例外地提出,公民纳税意识欠缺,纳税人与税法没有亲近感,是大量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教授说,我们讲税法课时经常要提到美国建国初期的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曾讲过的一句话:死亡和纳税,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情。
我国的留学生到国外的前两三个月就会收到纳税申报表要求填写。
可见在国外,依法纳税已经成为公民日常工作生活的一部。
一起偷税案的成功辩护

一起偷税案的成功辩护本案的当事人是一家由一群高学历人材组成的高科技公司及公司高管(公司和公司高管都成了被告),公司高管数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也面临刑事审判。
博士、硕士被关进看守所,这还怎么得了?在若干专业人士表示偷税罪无法改变,只能争取从轻处理的情况,被取保候审的公司董事长有病乱投医,咨询到本律师门下。
律师听取公司董事长的介绍,审查了案件材料,认为此案有很大的辩护余地并接受委托。
在律师谨慎分析、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过法庭辩论说服了检法两院,最终以检察院撤诉结案,公司及其高管摆脱了几近公司毁灭的刑事危机。
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文中公司名称以T代替。
T公司是一家以网络工程为主营业务的高科技企业,在例行税务检查中,国税局认为公司在一项工程中偷漏增值税11万元,公司向国税局辩解未果,国税局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并移交给公安局处理,随后公司总经理、会计等人被刑事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
律师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不构成犯罪的书面意见,检察院虽然很重视律师意见,但因为各种原因还是将案件移交给法院。
法院依法决定开庭审理,以下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展示的主要辩护观点及相关分析:一、税务局的处罚决定书不是鉴定证据本案中检察院起诉T公司偷税的关键性证据,是税务局对T公司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律师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本案的合格证据,检方起诉的证据不足。
其理由为:偷税案件是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偷税行为是否发生,应经专业机构鉴定。
这种鉴定,应是严肃遵循《刑事诉讼法》做出的。
税务机关在此前的税务处理中所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行政处罚意义上的文件,不是《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鉴定证据,所以说《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本案的合格证据。
检察官进一步提出,此前的类似案件都是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岂都是证据不足?律师反驳,不评论其他案件,在本案中没有符合诉讼法的鉴定报告,就是证据不足。
全球化背景下涉外警务人才培养创新研究--

2021年1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Jan. 2021 第1期 (总第125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 1 (Ser. No. 125)全球化背景下涉外警务人才培养创新研究柏 枫(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禁毒与治安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摘 要: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的渠道和范围不断扩大,以各种事由来华的外国人逐年递增,各类涉外案(事)件明显增加,涉外警务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对公安高等院校涉外警务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涉外警务人才培养模式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并提出改革创新的具体措施,适应了全球化背景下公安工作对涉外警务人才的迫切需求,有助于提高涉外警务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推动涉外警务理论研究及公安高等院校学科建设和涉外警务专业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
关键词:全球化;涉外警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中图分类号: 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21)01-0088-06收稿日期:2020-09-21作者简介:柏 枫(1973—),女,辽宁朝阳人,讲师,硕士。
研究方向:涉外警务,侦查学,诉讼法学。
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球化背景下公安院校涉外警务人才培养创新研究”(JG16DB454)。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逐渐深入和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我国公安传统的涉外警务工作带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涉外警务工作的重点和范围已经发生了很大转变,对涉外警务人才的状况和需求分析缺乏全面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影响涉外警务人才培养的科学合理定位和培养模式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警务工作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宽,涉外案(事)件处置难度越来越大,国际执法合作的需求也不断增强,国家移民局成立后,我国的移民管理工作也有了新议题、新任务,涉外警务不再局限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等“小警种”部门来承担,它与公安机关的各个警种和部门相关联。
在华“三非”外国人犯罪侦防对策研究

在华“三非”外国人犯罪侦防对策研究徐宋;李永涛【摘要】在华“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犯罪具有犯罪主体地域特征明显,人员流动性大、组织团伙化,侵财类案件突出,呈现犯罪职业化倾向等特点.侦查难点在于身份查证难、讯问取证难、对犯罪嫌疑人控制难、境外取证难度大.侦查对策包括:突破“三非”限制,刻画犯罪嫌疑人身份;正视语言障碍,讯问讲究策略;多方协助、控制犯罪嫌疑人;建立侦查翻译人才库,攻克侦查语言障碍.预防对策包括:加强人口管理,打好预防打击基础;及时进行宣传和预警,扩大同类案件知晓范围;提高自身防范意识,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在华“三非”外国人的管理.【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31)001【总页数】6页(P78-83)【关键词】在华外国人;外国人犯罪;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犯罪防控;犯罪侦查【作者】徐宋;李永涛【作者单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035;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辽宁沈阳11003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7一、在华“三非”外国人犯罪特点及成因在华“三非”外国人是指“非法入境我国,非法在我国居留或者在我国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外国人逐年增多,在华外国人犯罪成为不容忽视的新问题。
当下在华外国人犯罪涉及走私、贩毒、抢劫、抢夺、盗窃、诈骗、强奸等,以走私、贩毒、诈骗和一般盗抢侵财类犯罪最为常见。
而在在华外国人犯罪中,尤其以“三非”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犯罪最为突出。
在华“三非”外国人已经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但囿于多种因素,对其侦查打击效果一直不理想。
如何克服侦查难点,有效侦破在华“三非”外国人犯罪案件也成为侦查机关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在华“三非”外国人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地域特征明显从犯罪主体地域来源角度来看,在华“三非”外国人多来自西亚和非洲国家,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多涉及走私、贩毒、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
3.28偷逃漏费专案
3.28偷逃漏费专案2022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两起涉税违法案件,持续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山东省济南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部分机动车销售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嫌疑,遂联合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立案检查。
经查,以葛庆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控制35家汽车销售空壳公司,对外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925份,价税合计金额2.59亿元,帮助购车人低价购车偷逃税款,并从中非法牟利。
目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该案3名被告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主犯葛庆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相关购车人所偷逃税款正在依法追缴中。
济南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充分运用税收大数据,有效发挥常态长效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工作机制作用,不断提高部门联合打击的协同性、精准性,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宁省阜新市税警经大数据联合研判分析,发现部分皮草类货物出口存在异常情况,经过深入调查,成功破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打掉犯罪团伙2个,捣毁犯罪窝点8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
经查,涉案犯罪团伙采取虚开进项农产品发票、伪造虚假销售合同、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报关单、购买虚假外汇等手段,操纵4家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8062.98万元。
目前,法院已对其中9名被告人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13年不等。
阜新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持续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协同共治合力,紧盯“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涉税违法行为重拳精准打击,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就打”,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汲取最重要的一条经验教训就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高压线千万不要触碰”,一旦触碰,后果十分严重。
税务稽查案例——某管理咨询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
某管理咨询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分析本案特点:本案中税务机关能够统筹组织,通过互联网和税务数据库查询获取外调协查取证的线索,并充分发挥税务协查机制的作用,从而查实了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对税务检查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2005年2月至4月,某市地税局税收违法举报中心先后三次收到举报信,举报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采取“大头小尾”手段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的手段偷税,并列举了咨询公司的一些财务数据。
市地税局稽查局对此案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咨询公司1999年4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认证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会议服务。
该公司2003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73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4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2万元。
2004年自行申报营业收入26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2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1.4万元,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9万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案件查处的起始阶段,专案组制定了较为详尽的检查方案。
根据某咨询公司是正常申报纳税户的情况,拟定采取先调取该公司全部账簿资料、发票购领簿、发票存根以及全部合同文本,核定账面数字后,再依据举报线索逐笔核对发票记账联和发票联的金额,以核实举报件反映的“大头小尾”开具发票、设立两套账问题,从而确定事实。
(二)检查具体方法1.纳税人逃避检查2005年2月17日,专案组电话通知某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决定对该公司实施税务检查,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会计不在为由推诿搪塞,拒绝接受检查。
3月9日,专案组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对咨询公司采取停售发票的措施。
当日下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不得已与专案组正面接触并做了询问笔录。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公司业务量不大,年收入额四、五十万元,会计是外地人,春节回家至今没有回来,公司的账簿资料都被会计带走了。
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
辽宁省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和涉税犯罪案件侦查部门(以下简称经侦部门)
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正确履行职责,标准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省厅?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公安部、省厅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经侦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根本职能是:依照法律对经济犯罪案件接受、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和侦查;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撤销案件;对不够刑事处分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四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注意分清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严禁插手经济纠纷。 第六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加强相互协作和配合,严格履行协查、协办职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必须遵照执行公安部和省厅有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协作规定。 第七条 省厅经侦总队负责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指导、协调、督办,并负责全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统计和信息收集。 第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经济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告。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立案侦办。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经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 第十条 几个公安机关经侦部门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 各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管辖不明确、有争议或有特殊情况的经济犯罪案件,由省厅经侦总队协调或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省厅经侦总队管辖并负责立案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1、中央、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领导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2、涉案金额巨大、经济损失较大、涉外、具有影响力、跨地区、涉及面广的重大疑难经济犯罪案件; 3、省厅认为有必要由总队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第十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并负责立案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1、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 3、上级机关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4、下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侦办有困难的经济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并负责立案侦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本辖区内的经济犯罪案件; 上级机关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第三章 接受与初查 第十五条 对于公民或单位报案、控告、举报的经济犯罪线索或材料,以及经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均应当立即接受,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第十六条 接受案件后,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部门处理。 对于虽不属于自己管辖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领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相关手续,移送主管机关或部门。 第十七条 接受案件后应迅速开展案前初查工作。在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30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对于不涉嫌犯罪的,由办案单位填写?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报案人。对不涉嫌犯罪需要行政处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章 立案、侦查、侦查终结 第十八条 经过案前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符合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第十九条 需要立案侦办的,由办案单位填写?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不得再以同一法律事实立案侦查。如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可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商请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法院已判决、裁定的经济纠纷案件,如当事人 (单位)又对同一法律事实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的,不予立案,并告之其向法院或检察院申诉、控告。 对异地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不得以同一犯罪事实重复立案。 第二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由办案部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须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的要先审核〕,并严格依法执法。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对外国人在我省涉嫌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经请示省公安厅领导同意,并及时填写?外国人死亡、被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扣留护照情况通报表?,于四十八小时内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对香港、澳门和台湾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填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通报表?,并于四十八小时内上报省厅经侦总队,再由总队报公安部二局。 第二十二条 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办案部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须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的要先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逮捕后,要按法律规定期限和程序严格执行羁押。 第二十四条 在侦查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侦查措施的,由办案部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须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的要先审核〕。 第二十五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采取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侦查措施的,由办案部门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须经同级法制部门审核的要先审核〕,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已被逮捕的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六条 经过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由办案部门集体研究后,制作?案件侦查终结报告书?,对于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制作?起诉意见书?,提出移送起诉意见,按规定装订案件卷宗,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及涉案财物,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五章 涉案财物的扣押、管理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对依法追缴在案的涉案财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侦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涉案财物,要写明物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且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或毁坏。 第三十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管理涉案财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人管理。设专人负责管理涉案财物,设专室或专柜存放、保管;对体积大、批量大或易变质的物品要安排专门地点存放。 (二)随案移交。在扣押的财物当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随案移送的,在移送前要填写?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办理交接手续,并装入副卷备查。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或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除外。检察院、法院退回的移送物品,由原办案单位及时按规定处理。 (三)及时上缴。对已办结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财物,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没收款、物和无主物品的变价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四)专管专销。在扣押、收缴的物品中,有内容反动、淫秽的光盘、录像带、书籍、刊物等,具有腐蚀性的物品,以及毒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爆炸物和伪劣商〔产〕品等,应注明标识专门存放,由专人保管。需要处理的须填写?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交由指定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追缴在案的赃款赃物原那么上应当按诉讼程序随案移送。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应当法律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办案单位在侦查经济犯罪案件中扣押的财物,对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赃款赃物权属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侦查阶段予以发还,并填写?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办理发还手续: 1、容易变质不易保管的; 2、需要支付较大数额仓储、运输费用,且不宜随案移送的; 3、如不及时发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对一起案件中的赃款涉及多家被害人(单位)的,可按损失比例发还。 第三十四条 发还涉案财物应当由办案单位拟写?呈请发还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须法制部门审核的要先审核〕。对案情重大、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的案件,应由承办单位拟定发还方案,报经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发还。对价值特别巨大或属于重要贵重物品的,应报市局以上领导审批后发还。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案件事实不清涉案物品权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随意发还,禁止在发还赃款赃物过程中假公济私。 第六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三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章 办案协作 第三十七条 赴省外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除到协作区调查取证外,必须经省厅经侦总队审查、出具介绍信,赴协作地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经审查同意后,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赴省外办案未经过当地省级经侦部门审核同意,不得自行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和扣押、查封、冻结、追赃等侦查手段,更不得以传唤、拘传为名将被传唤人或被拘传人带离当地。 第三十九条 外省〔市、区〕公安机关来我省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除在协作区之间调查取证外〕,须经省厅经侦总队对其案件管辖、法律文书、审批手续和协作函件等进行审核,经审查同意后,出具介绍信通知我省相关经侦部门配合。 对异地公安机关通过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来函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助请求的,只要其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经 省厅 经侦总队审核转函后,我 省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立案的公安机关承当。 第四十条 协作中发生的争议、执法偏差行为以及其他情况,相关地区经侦部门应立即报告省厅 经侦总队协调处理。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宁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打击涉税犯罪中税警协作问题研究综述
打击涉税犯罪中税警协作问题研究综述陈洋【摘要】涉税犯罪往往首先违反行政法规,在涉税犯罪侦查中,需要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在这样一个背景下,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深入剖析了双方合作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对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大有裨益.同时还对现行税侦模式的弊端进行了论述,为完善和改革税侦体制指明了方向.所有这些研究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联手更好地打击涉税犯罪提供了理论基础.【期刊名称】《江西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00)001【总页数】4页(P78-81)【关键词】涉税犯罪;侦查体制;综述【作者】陈洋【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21997年修订的《刑法》生效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又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惩治涉税刑事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
与建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1979年《刑法》相比,现行《刑法》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规定的422个罪名中增加了大量行政犯。
我国惩治涉税犯罪刑事法律的施行必须以行政法为前提,而且将占相当大的比例。
[1]在我国目前单一的侦查体制下,涉税犯罪的侦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部门间的衔接和协作问题,以此为切入点,不少学者就涉税犯罪的侦查体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涉税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吉林试点成立了查处涉税犯罪的联合办案机构——税收检察室,后来改称为吉林省税务检察处。
1988年,这一机构模式在全国推广。
全国各地的涉税案件,均由当地人民检察院的税务检察室侦查。
地方税收检察室派驻在同级国税局,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偷税、抗税案件;办理在偷税、抗税案件中涉及的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认为需要由其受理的其他税务案件。
1997年1月1日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
根据该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享有对涉税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的起诉,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其管辖的范围,负责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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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偷税犯罪侦查王 芳1,郭胜宇2(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2.辽宁省沈阳市公安局 和平区分局,辽宁 沈阳 110001)摘 要:
近年来,外资企业中一些不法分子的偷税行为逐渐浮出水面,而且呈发展壮大之势,其危害是十分
严重的。文章从侦查实务的角度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外资企业的偷税状况,分析了其实施偷税行为的主要手段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一些针对外资企业偷税行为的经济侦查措施。关键词:
外资企业;偷税;经济侦查
中图分类号: D9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5378(2006)02-0036-03
收稿日期:2005-12-28
作者简介:王 芳(1981—),女,辽宁沈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郭胜宇(1979—),男,辽宁沈阳人,民警。研究方向:刑事侦查。
一、外资企业偷税犯罪概述当前,在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引导下,各地都在为发展本地区经济而积极地进行着招商引资的活动。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在最近两年中,每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数额均超过500亿美元(见2005年9月5日《中国经济周刊》)。这些数字有力地证明了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几大外国直接投资流入国(即FDI流入国)之一。然而,就在人们为大规模招商引资的成功而欣喜、沉迷于外资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推波助澜的期望中时,却忽视了对外资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在《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的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外资企业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为零增长(见2005年9月11日《京华时报》)。据保守估计,2004年我国的外资企业涉嫌逃税高达300亿元之巨(见2005年9月13日《中国青年报》),这是导致我国去年纳税零增长的主要原因;这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外资企业经营状况在财务账面上长期亏损,但外商仍然愿意不断追加投资的原因。在这些奇怪现象的背后,除了“避税”这一在外资企业中昭昭然的公开秘密外,更深入一层的是,外资企业中的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外资企业普遍避税的大环境,浑水摸鱼,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成本费用、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非法欺诈手段实现账面的亏损,以达到偷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欺诈性的偷税行为一旦达到法定的程度,就会严重侵害到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给我国经济环境带来十分不良的影响,触犯刑法规定的偷税罪,是必须要给予严厉打击的。对于部分外资企业中的这些偷税犯罪行为,我国的经济侦查部门已经开始逐步地开展了一些打击措施。例如,2005年8月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接手上杭县国税局移送的观茂(上杭)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偷税案,其涉嫌偷税金额高达118万余元。二、我国外资企业偷税的主要手段及特点一些外资企业在学习和运用我国企业传统低水平的偷税手段的同时,还引进了一些在外国曾经使用或出现的偷税手段。这种“中西结合”的方式具有相当的经验优势,其手法相对于以往税务和经济侦查人员所经手的情况来说要隐蔽和狡猾得多。其主要偷税手段有。(一)通过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
外资企业在财务上进行偷税,多数都会使用“多列支出、少列甚至不列收入”的手段。在多列支出的手段中,
有的企业利用将专用基金(专用基金,是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本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节约地使用)中的一部分支出挤入到生产成本中的方法;有的利用虚列预提费用(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在以后月份才支付的费用)的方法,在账簿中直接增加“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却故意不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入账;有的利用违规摊销费用的方法,将待摊费用账户作为调节成本利润的蓄水池,违规摊销,加大成本,减少利润;有的利用扩大产品材料成本或工资成本的方法等等,其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非法欺骗的手段偷逃流转税类,如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外资企业利用账外经营,对获得的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而直接转为利润或专项基金;或者利用关联交易或挂往来账户不转结等行为来实现“少列甚至不列应税收入”,以达到偷税的目的,这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二)利用“以漏掩偷”的手段进行偷税
这种“以漏掩偷”的手法,实际上是利用主观动机的不易审查性来假装疏忽大意或假装糊涂,偷逃各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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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 辽宁警专学报 Mar.2006第2期(总第36期) JOURNALOFLIAONINGPOLICEACADEMY No.2(Sum.36
)躲避责任。这种偷税方法最初是由一个美国研究地下经济的经济学家在进行一项税务调查中发现的,也有文章称其为“难得糊涂法”。日本曾有家公司聘用一位已经退休的税务局长给其会计主管建议:将应缴营业税金38,000日元写成83,000日元,这样,可多计45,000日元进入成本。如果被查出,就假装糊涂,一口咬定是自己睡眠不好看花了眼,绝对不是故意写颠倒数字。如果没有别的证据,税务机关只能界定其为过失或重大过失,而不能界定为故意欺诈。如果未被查出,则增加了成本,减少了利润,从而减少了缴纳所得税。[1](p.13)现在,这种方法被一部分外资企业纳税人引进我国并加以运用和传播,对我国整体纳税环境造成了十分不好的影响。(三)利用“地下钱庄”将钱汇出境外的手段进行偷税所谓“地下钱庄”,实质上就是地下银行,是一类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和洗钱活动的机构或组织。近年来,地下钱庄不仅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蔓延,而且在我国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目前,它们已经成为我国公司企业偷逃税款的主要途径之一,对于我国的税收金融政策而言是一股巨大的冲击。据北京安邦信息集团分析认为,在我国每年洗出的2,000亿元黑钱中,外资企业进行非法利润转移的达1,000亿元。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秋晓华在接受采访时也曾说:“通过测估地下经济的规模据以测估税收流逝规模,2003年我国‘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大约为1,752亿元左右。”相当于重庆市2001年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1,749亿元)(见《北京青年报》2004年汇总)。(四)利用“平利吃返销”的手段进行偷税所谓“平利吃返销”,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进货成本或者低于进货成本价完成生产企业下达的销售任务,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价的损失。[1](p.14)返还的形式包括“利息”、“奖励金”、“市场开拓费”等,或者采取账外赠送或实物投资等形式。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将一部分本应纳入税收范围的资金划出了账外,在两个甚至几个企业之间建立相互关联的“营业外收入”账户,联合偷逃国家税款。这种手段常常应用在我国外资企业与国外公司的关联贸易中和跨国总公司对驻我国分公司的产品和资金的分配调度上,避开在我国国内走非正常账目的情况,因此非常难于发现和打击。(五)利用所谓的“特许权”进行偷税一些偷税的外资企业不法分子声称享有政府给予的“特许权”,或利用已经享有的“特许权”大作文章。例如以“特许使用权费”作为掩饰,在暗中进行偷税犯罪。这些企业大都是以这种或那种特殊政策为其不正常的财会运作寻找托辞,企图利用“合法”掩盖“非法”,变相达到偷税的目的。三、对外资企业偷税案的经济侦查应当说,对于不同行业、不同外资企业的偷税案件的经济侦查方式和手段是不同的。这是由于每种行业、每个外资企业都会寻找和利用对自己有利的各种不同优势条件来实现自己的偷税目的。一般来讲,侦查部门在了解外资企业偷税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获取相关线索。(一)正确掌握移送材料
对税务稽查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细查的内容包括:
涉嫌外资企业的各种会计凭证,如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当部分的原件;税务执法中的相关记录和必要手续并听取税务机关的相关情况汇报。侦查人员要始终保持谨慎中立的态度,防止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的倾向。此外,对于材料的掌握,不能拘于形式,重要的是获得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例如经济侦查人员在进行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对于某一产品的国际市场定价,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提供的可靠信息,这样办案才能够有的放矢。(二)全面获取账簿、凭证
毫无遗漏地全部调取或收缴外资企业有关的账簿和凭证,尤其注意对外企暗账(也称“账外账”)的收取。对企业账簿(尤其是暗账)的调取过程在很多时候是十分困难的。企业的主管人员和财会人员经常会想方设法地推延时间,转移、隐藏或销毁重要证据。这时就需要经济侦查人员在程序正当的情况下对实际形势加以有效控制,
同时加快对明账中漏洞的检查,以明账查漏带出暗账存在的证明。例如,在某企业明账中存在多处购销货价格不合理、多处投资款使用混乱、明显不符合一个正常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时,在多数情况下该企业内部或高层当中是存在暗账的。(三)查询、冻结银行账户
查询、冻结涉嫌的银行账户,是指对涉案的外资企业的银行账户,尤其是基本账户进行及时控制。该措施能够起到保护证据和防止资金恶性转移的作用,即防止外资企业投资者见事情败露,将重要证据销毁并将资金迅速转移出境的情况出现。(四)对搜集的账面材料和相关凭证进行彻底的司法
会计检查[2](p.57)
“司法会计检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其主持下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专门鉴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检查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日记账、明细账、企业总账、财务报表、成本报表及其他年度会计报表、本期统计报表等材料;2、银行对账单盘存表情况是否与上述材料相一致;3、调查外企进购项目和销售项目(如进出货渠道、进出货详细情况、上下家的财务账簿),检查经济合同、销项发票和进项发票、入库单和出库单以及代管代存凭证资料的真伪等。(五)盘点外资企业库存
在侦查中,除了对外资企业财务的账面进行检查外,
对企业的实物资产变动和库存的盘点也是核实账目的有效办法。根据实物资产变动情况可以查找其账目上有无出现异常的不合理情况;根据企业进购货物的数量可以大致推算出其产品产量,根据“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可以获得该企业实际销售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对购销两头在外的外资企业的库存盘点,必须要抓紧每个环节,必要时甚至可以进行境外取证。(六)追踪“特许使用权费”的走向
在侦查中,要特别注意对外资企业的“特许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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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芳,郭胜宇:外资企业偷税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