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尊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自主权,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土地承包经营者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尊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继承权。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第六条国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包方式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家庭承包;(二)其他方式。
第九条家庭承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具体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二)承包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誉;3. 具有承担农村土地承包责任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承包方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二条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依照其规定。
林业林地承包合同范本3篇

林业林地承包合同范本3篇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那么林地承包合同怎么写呢?一般要注意什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林地承包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林业林地承包合同范本1甲方:住址:身份证号码: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承包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林地所有人:甲方林权证号坐落:林地类型:面积:亩,共一宗。
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责任山;西至责任山,南至责任山;北至责任山。
详细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承包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承包期限和起止时间以承包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依法承包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承包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承包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承包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土地承包合同公示期限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公示期限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使用的土地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公示期限的定义本规定所称公示期限,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前,应当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的时间期限。
三、公示期限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公示期限的设定1.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续包。
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前,应当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不少于七天。
2.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前,应当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不少于三十天。
3.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续包。
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前,应当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不少于七天。
五、公示期限的起始时间公示期限自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日起计算。
六、公示期限的履行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在其承包土地上设立明显的公示标志,公示合同主要内容。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土地承包合同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公示期限的履行。
3. 公示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及时拆除公示标志。
七、法律责任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履行公示期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其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上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

Promises can gain friendship, but it is still action that cultivates and maintains friendship.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了可以承包的土地类型、土地承包的期限、土地承包中承包方与发包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了解国家土地政策对其意义非常。
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
年。
我国实行三权分置政策,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正式分离。
那么,在这些大背景下,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为您一一介绍。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三、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体规定?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
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
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四、家庭承包的发包方有什么权利与义务?家庭承包的发包方的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6号为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条当事人因下列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林地承包;(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三)林地经营权流转;(四)林木流转;(五)林地、林木担保;(六)林地、林木继承;(七)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权变动的行为。
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条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地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林地经营权流转、林木流转、森林资源担保等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前款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当事人一方未依法经林权证等权利证书载明的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林地、林木,另一方主张取得相关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以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集体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合同订立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关于民主议定程序的强制性规定的;(二)合同订立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或者民主议定程序存在瑕疵,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依法补正的;(三)承包方对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并已经对林地大量投入的。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荒承包法律规定

“四荒”承包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确定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
按照不同的标准,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类是按照承包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以及联户承包、专业队(组)承包、个人承包等;另一类是按照承包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按人(劳)平均承包、招标承包、拍卖承包、公开协商承包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即该法第3章)规定。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四荒”承包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范畴,并应遵守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四荒”的承包范围和应遵守的法律规定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四荒”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四荒”必须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
下列土地不得作为“四荒”进行承包:1、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2、属于国家所有的未利用土地;3、有林地。
其中,农民的自留山、责任山也属于林地,不在“四荒”之列;4、“四荒”的承包不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地下资源(如矿产)和埋藏物;5、土地的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未解决之前不得作为“四荒”承包。
承包人承包“四荒”进行治理的,治理开发的规模要适度。
要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四荒”资源状况和承包方的经营能力,确定每一个承包人承包“四荒”的面积,既承认不同承包人的经营能力的差别,允许不同的承包人承包经营不同面积的“四荒”,不搞平均分配,又要注意防止承包面积的差别过于悬殊,引发矛盾。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一些农户没有经营能力(例如没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和劳动力),不能承包的,实际上失去了承包经营“四荒”土地的权利和机会,可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四荒”土地“先折股、后承包”等方法,对这部分成员给予适当的补偿。
林权证依托于土地承包合同

林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依赖关系。
本文将从林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性质、作用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林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及性质1. 林权证林权证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者林木使用权进行登记,发给权利人的一种法律凭证。
林权证具有证明林地、林木权利归属的法律效力,是林地、林木权利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2. 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农户之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达成的一种协议。
土地承包合同体现了承包方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转让等权利,以及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支持和服务义务。
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承包方和发包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林权证和土地承包合同的作用1. 林权证的作用(1)明确林地、林木权利归属,保障林权权益。
(2)规范林地、林木交易,促进林业产业发展。
(3)为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维护林业生产秩序,保障国家和集体利益。
2. 土地承包合同的作用(1)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2)激发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提高农业产量。
(3)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林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的相互关系1. 林权证依托于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的发放依据是土地承包合同。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承包方取得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林地、林木权利归属得以明确。
在此基础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为承包方发放林权证,使林地、林木权利人享有更加明确、稳定的权利。
2. 土地承包合同与林权证相互补充土地承包合同规定了承包方对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林权证则是对承包土地上林木权利的确认。
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承包方对承包土地及林木的完整权利。
3. 林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和期限一致林权证的效力和期限与土地承包合同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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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法律依据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土地改革的深入,林地承包制度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林地承包合同作为农民与国家土地之间的约定和约束,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文旨在探讨林地承包合同的法律依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也是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国家对林地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十年。
农民依法可以将其通过土地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
该法明确了承包期限和农民的权利义务,为林地承包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充和细化,也是林地承包合同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农村经营者承包林地经营的,应当通过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经营的土地面积、承包期限、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方式等内容,并进行登记备案。
该法对承包合同的要素和登记备案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的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林地承包合同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些辅助性规定。
根据该规定,农
民在承包期满后,如需继续承包,则可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其
他人订立新的土地承包合同。
该规定明确了续承合同的法律依据和流程,为农民的继续承包提供了保障。
四、地方性法律和规章
除了以上的国家法律法规,各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
性法律和规章来进一步完善林地承包合同制度。
如《广东省农村土地
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这些地方性法律和规章在
补充细化国家法律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承包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综上所述,林地承包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问题
的规定》以及地方性法律和规章。
在进行林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所述仅为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具体操作请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