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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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节能减排,发展绿色道路运输,根据《四川省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和四川省有

关车辆技术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

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所属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运距、道路条件等因素,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规模

和运力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运力。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发展规划,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和

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咨询,择优购置

符合运输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车辆,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定和运行条

件正确使用。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车辆技术档案应当涵盖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管理的记录,记载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并妥善保管。

车辆过户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辆完整移交。

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维修合同、结算清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

检测报告)、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客车)、行驶里程记录、车辆

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八条车籍地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通过四川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建立车辆管理电子档案,客运

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还应建立车辆管理纸质档案。

车辆管理纸质档案的主要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情况、

技术等级评定记录(附车辆检测结论表)、类型等级核验记录(限营运

客车)等。

第九条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管理档案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式样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一次。

综合性能检测可结合车辆整车修理或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一并进行。

第十一条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由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的检测站,按照《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

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检测站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建立车辆

检测档案,如实出具检测结论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信检测站出具的检测结论,将车辆的技术等级记入道路运输证,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以上,其它客(货)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第十五条车辆维护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科学维护的原则,按照规定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进行。

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一)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日常维护检查制度,督促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

(二)一级维护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一级维护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为:2500公里或者1个月。

(三)二级维护由二类以上维修企业负责执行。

其作业的主要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对车辆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及悬挂等易磨损或者变形的安全部件进行拆检,对轮胎进行拆检换位。

二级维护的间隔里程或者间隔时间为:15000公里或者3个月(其中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客运车辆为1个月)。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车辆二级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车辆送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通过抽查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年度审验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应当贯彻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技术状况良好,兼顾经济节约,根据车辆诊断检测以及技术鉴定结

果等,视需要进行修理,恢复车辆的正常技术性能。

第十八条车辆修理分为整车修理、总成修理、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一)整车修理是新车或者经过整车修理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通过诊断检测以及技术鉴定等,用修理或者更换车辆

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二)总成修理是车辆的总成(即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

桥和车架五大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者更换

总成零部件的方法,恢复总成完好技术状况的恢复性修理。

(三)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者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者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四)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的修理。

第十九条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核验由市(州)、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

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

定表》的规定实施,中级以上的由车籍地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负责,普通级的由车籍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验结果

记入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条客运车辆是新车的,其首次核验的类型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从第四年起,在年度审验时,凡车辆的结构、配置和准乘人数

等达不到道路运输证上的类型等级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

方可通过年度审验,否则按照客运车辆的实际状况重新评定类型等级。

在用客运车辆过户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并按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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