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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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范本

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范本

总场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农药产品的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定义1. 农药产品:指用于预防、治疗和控制病害、虫害、草害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或生物制剂。

2. 相关部门:指国家农业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等与农药产品管理相关的机构。

3. 市场准入:指农药产品在市场上合法生产、经营、销售的行为。

第二章农药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第四条生产条件1.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有适当的生产场所、设备和技术,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研发能力和技术实力,能够开展农药产品的研发工作。

3.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经营条件1.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适当的经营场所和设备,确保农药产品的储存和销售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能够提供准确的农药产品咨询和服务。

3. 农药产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网络和渠道,确保产品能够迅速有效地进入市场。

第六条销售条件1.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场所和设备,确保农药产品的储存和销售符合卫生标准。

2.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人员和技术人员,确保能够提供准确的农药产品咨询和服务。

3. 农药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许可证明,确保产品能够合法销售。

第七条使用条件1.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产品。

2.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具备相应的农药使用培训证明,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农药产品。

3. 农药产品使用者应将使用记录和效果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以便维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市场准入程序第八条市场准入申请1. 农药产品生产、经营和销售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市场准入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生产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证明文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随着人们对食品品质要求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工业化趋势,农药的使用呈现出不可避免的趋势。

但是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的潜在风险,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

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概述1.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国的法律法规对农药生产都有一定的规定。

在中国,农药准入管理主要由《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登记评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包括农药的登记、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规定。

2.农药生产工艺标准农药生产工艺标准是生产农药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这包括原材料选用、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生产,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可靠。

3.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指在使用农药后,允许的在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数量的最大值。

这是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只有严格遵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才能使农产品健康安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4.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是指农药产品必须符合的各项质量指标,包括提取纯度、有效成分含量、杂质含量、稳定性、包装存储条件等。

农药的质量关系到农业生产和人们的健康,因此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是必要的。

5.生产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生产环境监测是指对农药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进行检测监控,以确保生产过程环境的卫生、安全和稳定。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的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的标准。

这是保障农药生产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重要措施。

二、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优化目前,农药行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要维护农产品安全,就需要加强对农药的管理和监督。

下面我们探讨一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优化措施:1.强化政府监管政府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同时政府要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不符合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和处罚,形成对农药生产企业的震慑。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摘要】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促进农药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流通管理和使用行为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旨在提升农药生产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

具体来看,新修订条例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更加严格,加强了对农药流通环节的监管,并规范了农药使用行为,以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

未来,这将带动农药行业向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推动农业生产的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将进一步观察和评估,随着农药行业的逐渐规范和优化,未来农药行业有望实现良性发展,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关键词】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背景、内容、影响、企业、流通管理、使用行为、规范、意义、实施效果、发展趋势1. 引言1.1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解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促进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农药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农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新修订的条例对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农药的绿色发展,推动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管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生产农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条例加强了对农药的流通管理,规范了农药的销售和使用,严禁非法销售和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避免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了农药使用行为的规范,强调了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倡导绿色施肥、有机农业,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问责。

本次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的出台对农药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新条例的实施效果和未来发展趋势也备受关注,预计将在推动我国农药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1•【文号】国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从事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其注册资金按《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见附件1)分别要求如下:(一)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二)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二)、(三)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三)从事二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第(二)类中气雾剂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农药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布局要求(一)区域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产品实施场所的区域位置图,以及该工业聚集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聚集区内;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聚集区;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第1或2条的要求。

(二)工厂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总图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农药是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对保障农作物的健康生长、保证农民的收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农药的使用必须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才能保证农产品的安全、环境的可持续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的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一、关于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重要性由于农药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环境安全,因此,必须有一套制度对其进行严格的管控,并且确保其质量安全合格。

因而制定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成为了推动农药产业进步的必要措施。

首先,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可以保证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合法性和正规性,有效防止农药的滥用和非法农药的流通。

其次,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规定了农药的质量、环保、安全等因素,保证产品的安全、环保、合法,可稳定地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最后,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能够促进企业生产技术的升级和追求极致,促进整个农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基本原则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设计的核心在于约束生产者,规范生产过程和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其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科学合理性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要以科学严谨的思路建立起来,不但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等要有量化的考量,同时还需要注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和可行性两者兼顾。

2.合法性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确保政策合法,减少漏洞,防止企业违法生产和没有不当获得生产的许可证。

3.可操作性农药生产准入条件要考虑到生产商的技术管理水平,能够让企业的技术管理在满足条件的同时,也能够方便易行。

同时,应该考虑到企业的长远发展方向,避免过于局限,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企业的生产和发展。

三、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主要内容农药生产准入条件的内容包括了几个方面:生产规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生产许可证等要素。

在农药生产准入条件中,重视正式制定农药的审批、标准、生产、检验等各个环节,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制度和标准。

1.生产规范要求农药的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生产,不得使用大量的化学药剂、激素等添加剂,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农药生产企业办证指南

农药生产企业办证指南

农药生产企业办证指南一、农药在《农药管理条例》中对农药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二、农药生产企业凡是生产的产品包括在以上定义内的产品的企业均属于农药生产企业,均需要办理相关的证件。

三、药生产企业证件办理流程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除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等基本的证件外,还需办理俗称的“三证”才能进行合法的生产和销售。

“三证”包括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批准证)和农药产品标准。

从2004年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农药企业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所以现在只有四证齐全的农药企业才能进行合法的生产和销售。

与农药相关的各种证件的办理流程如图所示:四、具体流程1、农药企业核准1.1办理目的农药企业开办之前职能部门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即农药行业的准入条件。

只有企业通过核准后,方可办理申领营业执照等后续事情。

1.2核准依据国家工信部拟发布的《农药生产核准管理办法》。

1.3审查部门生产农药原药的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由国家工信部组织国家级专家审查,生产农药制剂的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由各省工信委组织省级专家审查。

1.4核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企业核准虽然不发放证件,但通过核准的企业会在国家工信部的政府网站上公示,同时由国家工信部备案。

1.5有效期限5年。

2、农药产品标准2.1办理目的规范企业产品标准化。

2.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3办理部门企业所在省或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

2.4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企业只需将所执行的标准报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科室备案登记,然后由其发放企业标准备案登记簿即可。

如执行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企业需要先将产品企业标准报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分管农药标准的处室,由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之后到省技术监督局标准化部门备案,最后到企业所在县区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室登记,并由其发放《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簿》。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

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指农药生产企业需满足的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以保证农药生产的安全、质量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农药是用于农业生产中防治或控制病虫害、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物质。

由于农药具有一定的毒性和环境风险,所以农药生产必须经过严格的准入条件的审批和监管。

1.生产设施和设备: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拥有合格的生产设施和设备,包括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等。

生产车间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通风和排污等功能设施,以确保生产操作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人员资质和培训: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包括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人员。

这些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并且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农药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程,以确保生产的安全和质量。

3.原材料和质量控制:农药生产企业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并建立合理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原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的检验和检测,以确保其安全和质量。

4.生产工艺和标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生产工艺和标准,以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质量和环境要求。

这包括农药的配方、制剂工艺、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方法等方面的要求。

5.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能力,包括废水、废气和废固体的处理和排放、事故应急预案和装置的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

6.产品质量和效果评价: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价,以确保农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这包括操作技术、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检测和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7.监督检查和法规遵循: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农药生产法规和标准要求。

企业必须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检查和要求,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和改进。

总之,农药生产准入条件是为了保护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和质量,保障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安全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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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一、企业注册资金要求从事农药生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

其注册资金按《农药生产类型分类规定》(见附件1)分别要求如下:(一)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二)从事一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二)、(三)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三)从事二级农药生产中的第(一)类、第(二)类中气雾剂类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四)从事上述﹙一﹚、﹙二﹚、﹙三﹚款以外的其他农药生产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二、布局要求(一)区域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产品实施场所的区域位置图,以及该工业聚集区设立的批准文件,并符合下列要求:1.新开办的一级农药生产企业,须建设于符合区域发展规划、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通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聚集区内;2.新开办的二级农药生产企业,须设于交通便利、物流快捷、信息畅通的区域,但要远离人群聚集区;3.现有农药生产的企业搬迁,也应按生产级别分别遵循上述第1或2条的要求。

(二)工厂布局应提供申报核准的企业总平面图,企业总平面图要标明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和产品仓库、消防、三废处理以及公用工程等附属设施位置,并符合下列要求:1.总图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各生产环节联系良好,物料输送合理、有序;(2)水、电、汽、冷及其他公用工程设施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仓储区与生产区及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相对独立;(3)厂区应分设人流和物流通道,仓库、堆场等宜靠近物流口;外来运输工具不得穿行生产区域;(4)若厂区条件允许,宜采用矩形街区布置方式;(5)危险性大的生产车间或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下风向,并远离人群聚集区,同时做到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分开;(6)罐区、易燃液体装卸站台等,应远离各类明火源,并建防雷击设施和安全围堰。

(7)危险车间、危险仓库和罐区要保证消防车双向到达;仓储区不同危险类别的物品应分开,其中液体贮槽应用围堰加以防护。

成品、原料及包装材料三者分开,不同类别的原药和制剂成品分开存放;(8)高噪音区与低噪音区分开;(9)厂区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10)竖向布置合理;(11)工厂管廊、管线布局合理,利于维护和检修;(12)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分开;(13)除草剂、杀鼠剂生产车间以及制剂加工车间应和其他农药生产车间有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交叉污染。

2.车间布置(1)应符合生产工艺及方便检修的要求;(2)生产辅助设施(包括后处理设备)尽量露天布置;(3)合理布置车间控制室,便于工艺控制和紧急避险;(4)生产厂房排水系统应清污分流;(5)剂型差异明显的产品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单元;(6)高毒农药与中低毒农药、种子处理剂与其它类农药制剂、化学农药与生物农药、杀鼠剂与其它农药加工应分开;(7)除草剂加工车间应设于厂区下风向;(8)除草剂加工必须在专门区域、专用的制剂设备中进行,严禁在同一区域或用同一套设备,既加工除草剂又生产杀虫剂或杀菌剂等;(9)除草剂固体制剂加工车间应实施人流和物流分开,并设置供人员进出的专用更衣间和空气淋浴过道。

工作衣帽要在车间内集中清洗;(10)选择性和非选择性除草剂的加工应分开,非选择性除草剂、高活性除草剂应有独立的生产单元。

3.仓储布置(1)原料库在满足总图布局要求的情况下,尽量靠近生产车间;(2)特种危险品库要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等有关规定;(3)成品宜相对分类、集中存放;(4)罐区设防火堤及围堰;设置在室外的易挥发化学品贮罐,应设置喷淋等降温设施。

4.生产设备布置(1)间歇操作反应釜布置要便于加料和出料;(2)2台以上的反应釜应尽量排成一条直线,合理安排反应釜之间的距离,管道阀门尽量一侧布置,便于操作;(3)易燃易爆、高压反应釜布置应考虑事故泄压及排放方向,并在临近其它生产岗位的一面设立防爆墙。

(4)所有设备要注意坚固基础,预留操作、安装、检修空间等。

5.检验室布置(1)中控检验设备尽量靠近生产车间;(2)全厂检验设备相对集中;(3)仪器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天平室、样品室和加温室应相互分开。

(4)凡需用标准溶液的应设立标准溶液室。

6.污染物处理设施布置(1)废水处理设施应设于厂区下风向、厂区地势最低处;(2)固体废弃物临时堆场应相对集中,与生产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7.安全卫生设施布置(1)消防及配套设施,应设于出入便捷处;(2)安全、卫生应急设施应靠近生产区;(3)生产装置附近应留有安全疏散区域,并设明显标识。

三、生产装置要求应选用节能、环保型设备。

视生产特点,应选用下列可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设备:(一)原药(含母药)生产1.化学原药合成(1)反应器:搪玻璃反应釜、不锈钢反应釜、高压反应釜、固定床反应器、管式反应器等;(2)蒸馏/精馏装置:蒸馏釜或低压蒸馏釜(搪玻璃、不锈钢)、再沸器、垂直筛板塔、板式塔、高效填料塔、回流冷凝器、接收罐等;(3)热交换器:列管式、片式、螺旋板式、块孔式等,材质主要有碳钢、不锈钢、石墨等;(4)泵类:离心泵、往复泵、隔膜泵、水环真空泵、水(蒸汽)喷射泵等(碳钢、不锈钢、陶瓷、合成材料等);(5)分离设备:封闭式离心机(卧式、立式)、板框式、抽滤(带式、转鼓式、叶式)、重力沉降器、膜式分离器等;(6)干燥设备:震动流化床干燥器、沸腾床干燥器、气流干燥器、双锥回转真空干燥机、旋转闪蒸干燥机、带式干燥机、高速离心喷雾干燥机;(7)各类罐:中间罐、计量罐、贮罐(卧式、球形)等;(8)过程控制:调节阀、切断阀、压力表、温度计、PH计、安全阀、流量计(质量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压差式液位变送器、在线检测仪、DCS控制系统等;生产过程中涉及磺化、硝化、氯化、重氮化、氧化、加氢、过氧化、氟化、氨化、裂解及高压等反应的,必须设置自动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凡能实现全过程自动控制的原药生产,必须实现全过程自动控制;(9)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超温、超压及液位高限报警仪,要求现场声光报警与DCS显示屏图形显示联锁,现场视频监视系统、对讲系统(对讲机或广播系统)等;(10)凡可实现连续化生产过程的,必须实现连续化生产。

2.微生物发酵、培养原药(原粉)(1)种子准备应设:无菌室、超净工作台、生化培养箱、冰箱、摇床、显微镜、高温灭菌锅等;(2)种子培养应设: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种子罐、显微镜等;(3)生产发酵应设:空压机、初过滤器、精过滤器、发酵罐、补料罐、投料池、显微镜等;(4)分离应设:离心分离机(或板框压滤机)、低压反应釜、分离柱、微滤膜、纳滤膜等;(5)溶剂回收应设:低压反应釜、精馏塔、冷凝器、制冷机;(6)加工及产品包装应设:混合机、粉碎机、筛分机、粉体定量包装机、电子秤、自动捆扎机、自动封口机、自动缝口机、喷码机等。

3.植物提取母药应有:粉碎机、浸泡设备、提取设备、分离设备、减压浓缩设备、溶剂回收设备等。

4.病毒制剂虫子饲养应有:养虫盘、养虫盘清洗机等;染毒应采用定量喷雾设备;死虫粉碎(提取、溶剂回收)应设:磨浆机、食物粉碎机等;配制应设:低速搅拌机、砂磨机等。

(二)农药制剂加工1.乳油加工应设:乳油调配釜(带搅拌)、计量设施、过滤器、配套真空泵或隔膜泵、沉降罐或过滤器、乳油储罐、溶剂储罐、设备清洗液储罐、换热设备等。

2.可湿粉剂、粉剂、可溶粉剂等粉体制剂的加工应设: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或机械超细粉碎机、混合机、除尘系统(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除草剂必须设吸收塔或水幕除尘器)、离心通风机、空气压缩机、鼓风机、引风机等。

在进料口应设负压隔离空间,在出料口应设接头密封的可移动料箱或设置密封的粉体输送系统进入成品仓。

对直接进行大包装的,应设负压隔离空间。

3.颗粒剂加工(1)捏合法:应设:调配釜、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造粒机、整粒机、分级机、空气压缩机、干燥机、鼓风机、除尘系统等。

(2)包衣法或吸附法:应设:调配釜、包衣机或喷药设备、分级机、干燥机等。

4.新剂型加工(1)水分散粒剂、可溶粒剂等干法造粒应设:调配釜、螺旋送料机、气流粉碎机(配套旋风分离器、脉冲布袋除尘器)、粉体混合机、捏合混合机(与挤出造粒配套)、造粒机(挤出造粒、盘式造粒、喷雾造粒、流化床造粒)、干燥机、筛分机等。

湿法造粒应设:调配釜、砂磨机、喷雾造粒设备等。

(2)悬浮剂、悬乳剂、悬浮种衣剂等悬浮体系制剂应设:软水制备装置、调配釜、砂磨机、高剪切分散乳化机、高速分散机(助剂调配用)、过滤器、中间槽、贮罐等。

(3)水乳剂应设:制剂调配釜(带搅拌)、高剪切搅拌机或管线式高剪切乳化机、计量槽、助剂调配釜、过滤器、设备清洗液储罐、产品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等。

使用固体原药的,还应配置母药调配釜。

(4)微乳剂、可溶液剂应设:制剂调配釜、母药调配釜、计量罐、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热水加热循环装置等。

(5)微囊悬浮剂应设:高分子预聚物(或单体)储罐、计量罐、油相调配釜、微囊化釜、制剂调配釜、成品釜、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冷热循环装置等。

6,其它农药剂型加工其制剂与以上农药剂型类同的,采用类同原则确定。

(三)鼠药加工毒饵应设:螺旋送料机、混合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等,并应采用密闭式设备。

未采用密封设备的其敞开部位,应分别设置局部负压隔离和吸风罩并用风管引出,设除尘器和吸附塔(或罐)等尾气处理装置。

(四)卫生用药卫生用药制剂生产流程中,凡有粉尘和废气外溢的部位,应视外溢程度,分别设置负压隔离和吸风罩,并配套设置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塔(或罐)等尾气处理装置。

1.蚊香(1)蚊香坯生产应设:粉料均化过筛机、糊化反应锅、粉料搅拌机、全自动香坯成型机、烘干设备等。

(2)蚊香生产应设有自动喷药机(喷药处安装负压排气装置)。

2.电热蚊香液应设有调制釜、自动灌装设备。

3.电热蚊香片应设有调制釜(或直接购进电热蚊香液)和自动滴加设备。

4.气雾剂应设:调制釜、灌装机、加盖机、加气机、水浴检漏设备、防爆加气室、地排风设施、溶剂贮罐(易燃易爆)、推进剂贮罐(易燃易爆)等。

5.其他卫生用药(片剂、球剂等)应设自动成型机和下脚料回收装置。

加料和成型部位安装负压排气及吸收装置,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产品包装1.液态产品(大包装除外)应设:全自动灌装机、旋盖机、封口机、喷码机、贴标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从灌装到封口过程必须相对封闭、负压收集尾气,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2.固态产品(大包装除外)应设:粉体定量包装机、自动封口机或自动缝口机、喷码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

粉体包装从加料到封口过程中必须设置负压收集尾气的装置,且尾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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