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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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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解读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

司法部基层司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对于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负责人人表示,《方案》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特别是任职年龄和文化程度作了适当调整,旨在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社会阅历,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公信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注意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民族、不同性别的人员,确保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并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名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培训和管理工作,这位负责人表示,司法行政机关要配合人民法院,加强和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重点加强对人民陪审员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的培训;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考核奖惩制度,对依法履职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奖励,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履职积极性,提高履职实效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正、民主、科学的刑事审判原则的落实。

该制度的实施自2004年年初开始,在各级法院中广泛推广。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安排是由中国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陪审员的选拔与产生、职责和权力以及对陪审员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首先,陪审员的选拔是通过职业侧重的专家和学者提出候选人名单,并由法院进行综合评选。

选拔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以确保陪审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在诉讼程序中,陪审员的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陪审员要对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进行裁决,他们的判决意见不仅仅是意见,而是对整个判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另一方面,陪审员在裁决过程中还要对被告人的刑期进行量刑,为被告人的刑罚提供建议。

最后,陪审员的权力和保护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陪审员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法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工作条件,确保其独立、公正和安全;同时,在工作人员监督和保护下,保障陪审员与案件的隐私和安全。

对于陪审员的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通过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实施审判的民主化和合法性,符合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

同时,也增加了普通人民对司法体系的参与和监督,提供了更多的公平和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些陪审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案件的裁决;同时,一些地方法院在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和权力不公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更加完善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对其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独立公正地履行工作职责。

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中国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和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

标题:我国陪审员工作制度一、引言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陪审员制度源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任条件、职责权利、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陪审员制度的基本概念1. 陪审员:陪审员是指从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任的,参与案件审判的普通公民。

2. 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的一种司法制度。

三、陪审员的选任条件1.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年满28周岁;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5. 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陪审员的职责权利1. 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员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参加案件审判,独立发表意见,共同作出判决。

2. 陪审员的权利:(1)参加审判权: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审判,了解案件事实,审查证据,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2)独立发表意见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3)获得报酬权:陪审员参加审判,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4)保密权: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权予以保密。

五、陪审员的工作程序1. 随机抽取:在案件审判前,法院应当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陪审员。

2. 告知义务:法院应当将抽取的陪审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并在审判过程中通知当事人。

3. 回避制度: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4. 审判程序: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陪审员有权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合议庭讨论等环节。

5. 判决书签署: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应当由陪审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我国陪审员制度的意义1. 促进司法公正:陪审员制度让普通公民参与案件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发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有益机制,也是人民群众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我国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加强民意沟通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不可避免地,这一制度也存在如“陪审的形式化”、陪审员与法官职能异化等问题。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职能异化;司法监督;司法公正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概述(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及变革历程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因为它既不同于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清末立法时,我国引进了陪审制度,后经过不同时期的发展演变,由清末的陪审制,到武汉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别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再到新中国解放时期的参审与旁听相结合的陪审制度,直到定型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仅仅从“陪审制”到“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名称的转变,就不难发现二者的语义内涵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

相比较最初的“陪审员”,“人民陪审员”更加凸显了“人民”二字所蕴含的政治理念,这是新中国成立时提出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1、政治民主价值。

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民主制度,它的实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同时也反过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

在这一制度的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普通大众能够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表明国家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它是实现文本上的人民主权原则向现实中的人民主权转变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在政治民主层面最突出的价值在于,比之于旧社会处于压迫剥削地位的人民来说,如今的人民真正翻身做了主人,实现了“人民的事情人民管”,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这极大地巩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

2、司法公正价值。

公正包含了“公平”和“正义”的双重内涵,这双重内涵也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浅议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但却一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在认识上,有些法院让陪审员成为了”陪衬”,而有些法院则授予了陪审员”无袍法官”的荣誉称号,致使人民陪审失去了人民性;在立法方面,我国陪审制度缺乏宪法和相应配套法律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各种不统一的实行方式。

因此,解决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便迫在眉睫。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职业化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概述人民陪审制度是指依据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的诉讼制度。

它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第一部宪法将人民陪审制度确立为一项宪法原则。

此后政治环境虽然几经变迁,仍被列在三大诉讼法之中。

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1]。

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案件的审理,导致法官不愿采用陪审制度,造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困境,让陪审成为”陪衬”。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决定》实施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在对其的认识上、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三个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多被看作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工作中体现民主司法化的一项政治制度,而忽略了其在法律层面上作为一项司法制度的功能。

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院均没有立足于发挥这一功能,以制定出具体的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均能有效行使审判权的可操作性规则。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陪审制度的思考作者:汪冬来源:《学理论·中》2012年第12期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通过司法民主方式达到司法公正目的一种司法实践。

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活动,行使以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使用法律为内容的审判权是普通群众参与司法事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方式。

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地去强化、完善,才能有效地带来更大程度上的司法民主,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关键词:陪审制度;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03-02一、什么是陪审制度在国内,与“陪审”相关的概念较多,除了“陪审制度”,常使用的还有“陪审制”、“陪审团(制度)”、“参审制”或“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这些概念之间也经常互换使用。

这种对陪审制度概念使用纷繁杂乱的现象,说明国内对陪审制度概念的不同理解和认识。

无论相关语词如何变化,它们都离不开“陪审”这个核心。

根据《辞海》,“陪”有跟随、做伴、从旁协助,辅佐的意思,“审”则为讯问案件的意思。

所以“陪审”从字面理解,为陪同、协助审理案件的意思,它是处于从属、辅佐的地位,不是起主导作用。

郑观应《盛世危言·吏治上》:“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袪;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絶。

”这说明了陪审虽为协助,但也具有监督、矫正舞弊的作用。

所以,陪审制度首先体现了一种司法实践,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定义,陪审制度指的是这样一种诉讼制度: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人员被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即人民法院)吸收,作为陪审法官或陪审员,参加各类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

在《陪审制度的历史研究》一书中,对陪审制度的概念做了这样的定义:“人类社会自国家诞生以来,由人数不等、审判权力不同的且具备一定法定资格的普通公民或平民作为审判员参加国家司法审判活动,并以多数决或一致决的民主表决方式对所审理案件争议的事实存在与否、如何使用法律做出决定,从而确定案件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有无以及如何赔偿、处罚和量刑的司法审判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这些有普通公民或平民组成的审判组织在产生的方法、人数的规模、拥有的审判权限、采取的审判方式、裁决结果的效力等方面,或有所不同。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

中国陪审团制度中国陪审团制度是一种刑事审判制度,主要由陪审员组成,负责参与审判案件,并最终决定被告人的罪刑。

陪审团制度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应用,作为一种民主化的司法机制,可以增加公正和透明度,提高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中国的陪审团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香港,之后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逐渐得到应用。

2004年,中国对陪审团制度进行了法律化规定,首个试点城市是天津。

从那时起,一些地方相继试行了陪审团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改革,陪审团制度在中国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陪审员主要由普通人民组成,他们通过在群众中选举或者自荐的方式进入陪审员备选名册。

在参与具体案件审理时,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陪审团。

陪审团由1名法官和3名或5名陪审员组成,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陪审员有平等地位,具有对案件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陪审员的选聘要求相对宽松,旨在保证更多的人民代表能够参与审判。

但是,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思辨能力,同时也要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陪审团制度的实施,对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陪审员的参与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可以借助普通民众的智慧和经验,从不同角度审视案件,减少司法差错的发生。

然而,陪审团制度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陪审团的选聘和培训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需要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工作和生活时间的安排、案件信息的获取等。

最后,陪审团仅在社区重大刑事案件中应用,对于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和行政案件,还没有涉及。

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陪审团制度的相关问题,以实现全面的司法民主化。

总的来说,中国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高陪审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陪审团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的差异首先,陪审员的组成方式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是由法院从社会公民中抽取酌定案件事实的法庭组成员,不设休庭,由法官主持审判,并对案件定议。

陪审员的选聘工作由具体审判机关进行,并经审判机关的同意,由抽签选取。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是随机从一般公众中抽选出来的,受到质疑的一方可以对陪审员进行挑选或排除。

陪审员组成时的抽选方式确保了公正和中立,而陪审员的选择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其次,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不同。

在中国,陪审员负责与法官一起合议,并参与案件的裁决。

陪审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决定。

陪审员的决定也能对判决案件产生影响,尤其在一些涉及重大犯罪和重要民事纠纷的案件中。

而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职责更加明确,他们负责决定被告的有罪与否。

陪审团拥有投票权,必须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做出决定。

这种制度体现了一种对公民参与的信任和尊重,而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对于陪审员的权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另外,陪审员的数量不同。

中国的陪审员制度只有1名陪审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而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通常有12名陪审员,这样的人数可以确保审判的多元性和公正性。

较多的陪审员可以代表更多的社会意见和观点,减少个体的主观偏见,确保审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此外,在中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制度也比较简单。

陪审员只需年满23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前科,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即可。

他们通常不接受专门的培训,而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或者自愿参与陪审员的工作。

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的资格要求更加严格,通常要求陪审员具有选民资格,高等教育程度,并接受专门的培训。

这样的要求可以确保陪审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保证他们能够做出公正和合理的决策。

最后,陪审员的隐私权不同。

在中国的陪审员制度中,陪审员的隐私权较少得到保护,他们的个人身份和信息可能会被暴露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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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陪审制度本文首先概述了陪审制度,指出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该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其次对域外法中的陪审制度进行了介绍。

鉴于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而形成的,因此重点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并针对达马斯卡有关陪审制度的观点进行评价,指出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并未衰落;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出我国陪审制度的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措施。

一、陪审制度概述陪审一词,在英美法中称为jury 、aeessor ,德国法中称为gesehworene 、volksraiehter 、ehrenmatlieherbeisitzer 、sohoffe ,[①]一般认为,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被扼于封建专制社会,称颂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仿效于世界各国,亦实行于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并移植于我国。

[②] 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既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

[③]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英美证据法首先也最主要是陪审团制度的产物。

[④]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

司法民主可以说是陪审制度的生命线,由于其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大大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扩大了司法决策的根基。

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它的重要性意味着它不能由少数人垄断,垄断的权力极易走向滥用从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从司法民主的基本原理出发,需要对司法权进行分割,以权制权。

[⑤]而陪审制度正是普通公民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

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一方面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地位,使每个公民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度也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地把握审判过程提供了机会,由此形成了公民对法官的实际制约,所以,陪审制度既体现了职业审判机构及人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亨,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

[⑥]陪审制度也可以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因为陪审员是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他们熟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与职业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能给法庭审判注入新的活力,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的片面思维所带来的独断专行,而且由于普通公民参与了裁判的过程,所以其裁决也更易于被公正所接受。

二、域外法中的陪审制度考察作为保障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体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之所以在西方社会中历百余年而不衰,除了具备深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之外,陪审制度具体制度的精心设计也是其具有持久魅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特点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

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

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

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

首先,陪审团组成的大众性。

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

英国1974年颁布《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

[⑦]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陪审员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因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歧视。

[⑧]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

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其次,陪审员地位的中立性。

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

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

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

确定陪审员的程序被称为预先资格审查制度。

[⑨]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

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为了考察陪审员是否合格,当事人及其律师往往对之询问,了解该陪审员的个人清况,对案件的了解及对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般性意见。

如果认为该候选陪审员发表的意见证明他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便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

在美国,控辩双方还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就对陪审员提出异议,法庭无权拒绝这种绝对异议,而在英国,类似的权利只能由被告方行使。

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陪审员不仅对将审理的具体案件,而且对同类案件也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确保陪审员居于不偏不倚的中间地位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庭审不间断原则,陪审员在作出裁判之前不能离开法院,法院为其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杜绝陪审员在审判期间与外界接触,以确保其不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损害审判的中立性。

第三,陪审团参与诉讼的消极性。

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话问和反洁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

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

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陪审员不需要组织诉讼,更不需要收集证据。

[⑩]第四,陪审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陪审团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证据、观点,听取了法官关于证据总结的谕示后,即退出法庭,进行秘密评议,法官不得进入评议室,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干预陪审团的评议,在评议期间法官与陪审团的任何联络,都将被作为宣布判决无效的理由。

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

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

达马斯卡教授认为作为英美证据法的第一根支柱的陪审团制度正在衰落。

陪审团的发源国英国已经在民事审判中取消了陪审团审判制度,即使在刑事诉讼领域,答辩交易的流行使陪审团审判的数量也急剧下滑。

而在那些没有通过答辩交易结案的案件当中,由法官单独裁决的案件也在增长。

由于法官审中没有陪审团审判中事实与法律任务的分工,许多证据制度在当前英美的诉讼程序中的切实执行已经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无法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因为排除证据的裁判者就是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裁判者。

但是,笔者不赞同达马斯卡教授的观点。

因为陪审团制度的生命力未曾衰减,为适应陪审团审判而设置的证据规则仍将继续有效尽管由于行政法庭的激增、辩诉交易和法官单独裁决的增长、陪审团审判在几个普通法国家民事诉讼中的淘汰,陪审团审判在使用数量上已经有所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据法行将灭亡。

秉承科学的态度综览陪审制的全貌,我们可以发现,使用数量的下降并没有影响陪审团功能的发挥,也没有危及陪审团审判在整个英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数据表明,在美国,每年均有一百万民众被邀请以陪审员的身份从事案件的审理活动;[11]每年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总数有15万到30万件之多,占据全世界陪审团审判的90%以上;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采用的仍然主要是陪审团审判,由陪审团审理的侵权诉讼和刑事案件分别占进入审判案件的80%和60%。

[12]非但如此,国会最近甚至表决通过把陪审团审判权扩展至愈益重要的民事案件就业歧视之诉(以前这类诉讼只能由法庭审理)。

足可见,被盛赞为自由的堡垒[13]的陪审团在美国非但没有衰败,反而还在蓬勃发展。

就英国而言,陪审团审判在民事诉讼中已经绝迹,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也确实在日渐减少;非但如此,对陪审团缺陷的批评也一直不断,尖锐程度也一浪高过一浪,但陪审团审判的地位仍然稳如磐石。

因为这些缺陷也非内在的、天然的不可克服,适度的改革足以消除其不足。

更何况其在保障自由、制约国家权力方面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赋予其旺盛的生命力,只要对民主和自由的需求仍然压倒着对其他价值的追求,只要对专制压迫和司法专横的恐惧仍然超越着对民主和自由所造成的不便的恐惧,陪审团审判就将始终是人们首选的制度,[14]在没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方式之前就不会消失。

而目前民主和自由毫无疑问仍然是英美国家的主要价值追求。

宪法性权利的性质也使陪审团即便面临其功能的日渐衰微而仍能幸存,通过宪法而废除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此,关于陪审制,我们最终的判断是积极的,尽管陪审制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

取消陪审团是不可能的,陪审团将一直陪伴我们至少好几代人的时间,推论出陪审团是一个正在消亡的制度的结论是错误的,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每年都有175 000人被征召为陪审员,其中有111 000人真正担任陪审员。

事实上,与其说陪审团审判制度在消亡,不如说其运用正在日益进入这样一个法律领域: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

正是在这一领域,一个公正无偏的、具有代表性的且对国家的自由承担责任的法庭,显得尤为重要。

[15]因此,陪审团仍然是值得保留的制度,在可预见的未来,陪审团审判仍将作为自由的守护神而存在,[16]并且有望在世界的其他地方展示其迷人的魅力。

(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特点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

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英美陪审制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

进入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参审制。

大陆法系的这种参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但通过改造,使得参审制具有了迥异于陪审团制的特点。

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

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数量(通常是12人)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团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

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

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作为事实审理者,身份独立。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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