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陪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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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陪审制度

本文首先概述了陪审制度,指出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该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其次对域外法中的陪审制度进行了介绍。鉴于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而形成的,因此重点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并针对达马斯卡有关陪审制度的观点进行评价,指出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并未衰落;最后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出我国陪审制度的现存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措施。

一、陪审制度概述

陪审一词,在英美法中称为jury 、aeessor ,德国法中称为gesehworene 、volksraiehter 、ehrenmatlieherbeisitzer 、sohoffe ,[①]一般认为,陪审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民事等案件的审判时,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公民为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被扼于封建专制社会,称颂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仿效于世界各国,亦实行于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并移植于我国。[②] 在西方国家,陪审制度既是一种诉讼程序,又是一种审判方式。[③]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主要特色之一,英美证据法首先也最主要是陪审团制度的产物。[④]

陪审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化。司法民主可以说是陪审制度的生命线,由于其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大大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扩大了司法决策的根基。司法权是一种公权力,它的重要性意味着它不能由少数人垄断,垄断的权力极易走向滥用从而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从司法民主的基本原理出发,需要对司法权进行分割,以权制权。[⑤]而陪审制度正是普通公民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一方面给予公民一种参与的感受,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地位,使每个公民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制度也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实际地把握审判过程提供了机会,由此形成了公民对法官的实际制约,所以,陪审制度既体现了职业审判机构及人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亨,也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过程的制约与参与。[⑥]陪审制度也可以提高审判活动的民主性,因为陪审员是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他们熟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与职业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不一样的,所以能给法庭审判注入新的活力,能够有效地防止法官的片面思维所带来的独断专行,而且由于普通公民参与了裁判的过程,所以其裁决也更易于被公正所接受。

二、域外法中的陪审制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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