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配合做好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和奖励项目

附件40: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指南一、项目目标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深入开展,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完善盈余分配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使之成为各产业领域的示范社,率先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
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和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提高指导部门工作水平,提高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农民的合作意识,提高专业合作社业务骨干的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水平。
二、项目内容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对达到一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补助,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二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以奖代补”。
(一)申报条件1.申报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补助项目所需条件(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
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
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一、前言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政府出台了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方式和注意事项。
二、资金申请方式1. 申请流程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进行资质审查,去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证书。
其次,了解当地政府出台的各种专项扶持资金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申请。
第三,根据政策要求,编制申请报告,详细说明专项扶持资金的用途、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四,提交申请报告,并进行资格审核和项目评估。
最后,审批通过的申请,按照批复的项目方案和预算进行实施。
2.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证书;•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销、存等情况半年报表,会计报表等财务报表;•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测算表;•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意事项1. 制定合理的项目方案申请人应制定合理的项目方案,明确项目的目标、计划、组织、实施、控制等各个方面,重点说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回报和经济效益等。
2. 合理控制项目预算申请人应合理控制项目预算,力求实现预算的合理性、简洁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
在编制预算时,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使用原则,将各项费用分项细化,明确费用项目和金额。
3. 合理利用资金申请人应合理利用资金,确保专项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保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
4. 按期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半年报表和会计报表申请人应按期完成农民专业合作社半年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和申报工作。
5. 合规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申请人应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社会责任,做好社会形象宣传和维护工作。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的申请需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完成,制定合理的项目方案、合理控制项目预算、合理利用专项扶持资金等,同时一定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半年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申报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做好社会责任宣传和维护工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供销厅合字[2010]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意见(供销厅合字〔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总社决定在“千社千品”富农工程实施基础上,自2010年起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国发40号文件和“五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立足供销合作社优势和资源,以规范化建设为手段,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重点,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为纽带,全面提升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带动力和影响力,推动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
自2010年起,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专业合作社,引导其加强规范化管理,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示范带动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其制度更加健全、管理不断规范、竞争力和带动力明显增强。
2010年建设200个示范专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发展社员500户以上,带动社员1000户以上,帮助每户社员年实现收入5000元以上。
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化管理。
一是强化组织机构建设。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完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构,明确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职责和理事长、监事长和经理的责权利关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郑政[2011]30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郑政[2011]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85d9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3c.png)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郑政〔201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动中原经济区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我市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大投资力度、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郑州都市区的战略规划,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保障城市供应,增加农民收入。
建立健全对农业投入的长效机制,政府在加大农业投入的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郑州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产业集聚区的模式,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强力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保障供应。
年初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畜牧等农口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额度、使用方向、范围等,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编制印发农业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实行逐级申报。
项目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1.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2.部门筛选,集中审核。
3.效益优先,联审联批。
4.集中财力,做大做强。
二、资金的筹集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一)2011年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扶持方面的项目资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供销经联字[2010]3号【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0.05.27【实施日期】2010.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除外)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部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0]4号)要求,为做好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的扶持范围和重点、扶持对象、立项条件、扶持政策、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鼓励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更好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联合组织编写了《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请各有关单位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请根据供销总社随后下达的分省分类项目申报通知中有关分省预算指标、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等要求,将项目申报联合行文及项目相关资料上报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发办。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系统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的现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010年浏阳市一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438家,总数达到839家,占湖南总数的12.3%,拥有量位居全省县级市第一。
这就是浏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
2010年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42.58亿元,占全市农业生产总值的5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带动了整个浏阳农林畜牧业等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随着国家重农扶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
目前,浏阳西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况是:从数量来看,葛家乡、普迹镇、镇头镇和枨冲镇等七镇在地税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180家之多,而且有越来越盛的趋势;从销售额来看,单是柏加镇,在国地税注册登记的六家较大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2009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之多,2010年的销售收入达7亿元。
而且每到年底之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税局申请代开的往来结算收据中,仅浏阳和长沙各部门的各项拨款以及扶持基金,达千万之多。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09•【字号】新农计[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新农计〔20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推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有利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觉规范组织和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重要性,把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作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局,主要负责示范社创建标准的制定、示范社的申报、审查公示和考核等日常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1﹞19号)文件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形成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合力,进一步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和提升。
二、申报列入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列入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自治区农经局新农经字[2012] 16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登记注册规范。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配合做好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配合做好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妇联,县(市、区)妇联:年初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妇女增收致富,省妇联在全省实施了《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计划》。
半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发展计划要求,此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更好的推动《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计划》有效实施,省妇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农村妇女发展专业合作社争取专项资金支持。
日前,省农业委、省财政厅在下发的吉农经字﹝2011﹞259号《关于申报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文件中把农村妇女领办创办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列为优先重点扶持范围,这为农村妇女发展专业合作社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现将文件下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搞好摸底调查,按照文件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同时,要积极引导申报资格不够的合作社按照申报要求发展状大合作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带户功能和市场竞争能力,引领示范女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地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并做好图片、影像及文字收集工作。
省里将采取实地考察、查看图片、影像及文字资料等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年末进行评选表彰。
附:1.关于申报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2.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3.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1)4.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5.资产负债表(3)6.盈余分配表(4)吉林省妇联2011年6月21日附件1:关于申报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委、农业(农经)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办发[2009]38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总体部署,通过财政资金扶持,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调动农民创办、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任务充分利用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市场营销和技术信息服务中的困难,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带户功能和市场竞争能力,引领示范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三、申报的条件、程序、扶持重点及评审办法(一)申报条件1.经营范围明确。
合作社有主导产业,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2.经营状况良好。
成员出资总额一般在10万元以上。
成员间合作关系紧密,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
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购买的生产资料一般低于市场价的10%以上。
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销售的农产品一般高于市场价的10%以上。
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入社农户高20%以上。
3.组织机构健全。
依法成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理事会、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重大事项定期召开社员大会,实行民主决策。
4.产权关系清晰。
合作社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规模较大,成员40个以上,带动非成员农户100户以上。
独立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量化份额和合作社交易情况等记录完整。
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比例达到60%以上。
5.服务设施完善。
合作社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和相应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服务。
应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登记注册。
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的不得再申报。
(二)申报程序1.申报数量。
长春市、吉林市本级申报不超过5个,四平市白城市本级申报不超过3个,延边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可以申报1个,其它地区市级申报不超过2个;每个县(市)(含双阳区、江源区)申报数量不超过6个。
申请专项资金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申请用途要符合《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要明确具体。
2.申报材料。
按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见附件)要求内容提供申报材料,认真填写《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
申报材料要装订整齐,一式5份,合作社留存1份,其余4份报乡镇经管站和财政所。
经乡镇经管站和财政所审核,在乡镇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农业(农经)局和财政局各2份。
3.审核报送。
农业(农经)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对合作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农业(农经)局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农委经管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1份。
城区的申报程序与县(市)相同,最后由市(州)农委(农经局)、财政局,市(州)审核合格后,联合行文分别报省农委经管处和省财政厅农业处各1份。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并发送申报材料至jilinnongjing@。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经)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扶持重点1.对成员进行政策法规、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培训。
2.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进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原产地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认证,注册商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4.购置农产品整理加工、储藏保鲜、运输及质量检测等相关设备仪器。
5.开展农产品市场营销,推介产品,建设营销网络等经营服务活动。
6.合作社具备以下条件的,优先重点支持。
一是有自己的生产标准或按国家、省和行业的生产标准进行生产,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二是有注册商标或品牌认证,荣获吉林省名牌或中国名牌;三是受到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扶持;四是农村妇女、大学毕业生、残疾人领办创办;五是承担过国家和省级涉农项目;六是有益于村内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七是规模大、带户功能强,社会知名度高,或其它方面比较突出的合作社。
用于教育培训内容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资金的10%。
省级专项资金只能作为合作社发展建设的扶持资金使用,且合作社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省扶持资金的20%。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及其它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评审办法在各地审核上报基础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省农委、省财政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采取专家评审、封闭打分、随机抽检、择优评定的办法进行评审。
择优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并划分扶持资金档次。
依据《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资金扶持。
四、工作要求为了做好2011年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申报工作。
各地农业、财政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工作,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分类、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严格把握申报条件,认真组织申报,保证申报的合作社能够很好地发挥示范、引导和服务功能。
(二)严格把关审核。
各地要认真做好合作社材料的审核、申报工作,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符合条件。
评审材料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不全,评审项目不得分。
材料申报后,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将随机对部分合作社抽查,一旦发现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将追究所在市(州)和县(市、区)的责任,并取消合作社参评资格。
(三)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项目资金下达后,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按照申报内容使用专项资金,并根据国家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的要求,量化到每个成员帐户,接受成员监督。
(四)开展项目检查。
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对完不成建设任务、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追回相应的扶持资金,并缩减下年申报数量。
项目建成后,请于2012年1月底前,由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将项目执行情况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2: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填报日期: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申报资料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情况、人员情况、组织机构、生产经营、产业发展、产权关系、财务管理、民主决策、教育培训等。
拟申请专项扶持资金数量、合作社自筹资金数量、项目用途等。
二、申报表格三、其它内容(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盖章);(二)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复印件(工商局盖章);(三)工商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复印件(工商局盖章);(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五)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和品牌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其他证书;(六)获得的省、市、县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
附件3: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1)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4:2011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合作社章:(盖章或由理事长签名)附件5:资产负债表(3)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附件6:盈余分配表(4)编制单位: 年单位:元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见《农民专业合作社账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