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3]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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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3〕2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3〕94号),市政府决定,下放和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我市相对应的30项审核、初审项目。
二、取消市级行政审批项目4项。
三、下放核准事项22项,由区(园区)承接。
四、下放审批事项16项,委托或下放至区(园区)。
五、下放管理事项4项,委托区(园区)或由项目原审核部门组织实施。
六、减少管理事项7项。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与省对口部门和市各区(园区)的工作衔接,合理设置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办、市编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权力事项调整清理、权力事项网上运行、部门职能调整相关工作。
各区(园区)要负责做好承接工作,并按照全市深化综合改革等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市政府决定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5日附件市政府决定下放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表序号事项名称实施部门下放和取消方案备注合计(83项)一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事项(30项)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市发改委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2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3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4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5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6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7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8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9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0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1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2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3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4企业投资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5企业投资小型通用型飞机和轻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6企业投资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7外商投资中,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规定需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允许类项目、没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核准*市发改委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8境外投资中,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核准*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19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市物价局取消20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市发改委取消21电力市场份额核定取消22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市安监局取消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市农委取消24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取消25远洋渔业船舶、渔业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核定取消26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市教育局取消27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市科委取消28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市农委取消29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取消30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二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4项)1人才交流会审批市人社局取消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利局取消3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税务机关取消4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税务机关取消三下放的核准事项(22项)1市发展改革委对已列入市政府批准发展规划的项目核准市发改委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需要国家或省、市配置资源、平衡建设条件项目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3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单点总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下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4企业投资接入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以下风电站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5企业投资1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6企业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核准7企业投资6兆瓦以下接入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光伏电站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8企业投资国家、省规划矿区之外的煤炭开发项目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9企业投资年产30万吨以下煤炭液化项目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0企业投资油、气管网(与主干管网连接的除外)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11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加气站和油气混合站(不含高速公路和水域)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12企业投资用于城市燃气调峰的储气设施(不含地下储气库)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13企业投资总库容5万立方米以下的成品油存储设施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14企业投资公路客、货运枢纽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5企业投资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下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16企业投资500吨级及以下内河港口码头项目核准17企业投资300吨级以下内河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18企业投资年产20万吨以下钾、磷肥项目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19在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上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市发改委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20企业投资污水管网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21企业投资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22企业投资省、市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单位保护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核准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四下放的审批事项(16项)1公路客、货运枢纽项目审批市发改委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中央、省、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2《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以外内河航道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3港口码头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委托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4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5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国有林区棚户区(危房)改造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6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7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农村学前教育推进体系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8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基层计划生育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9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审批实施方案下放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10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户用农村沼气项目审批实施方案下放区(园区)农业、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农村小水电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12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13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防护林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14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水土保持项目审批实施方案下放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153000万元以下省、市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水利项目审批下放,由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16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体育局市、区分级实施五下放的管理事项(4项)1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市发改委委托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中央、省管、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省、市属项目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城建环保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3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社会事业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4市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原审核部门组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减少的管理事项(7项)1市发展改革委对已列入省、市政府批准发展规划的项目审批市发改委视同立项,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中央、省管、市管企业和跨区(园区)级行政区域、跨流域项目除外2市发展改革委对投资额度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采用简化程序3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的联系函取消4市发展改革委对点多面广量大的分散性项目审批只审批项目实施方案5市发展改革委产业项目投资咨询评估取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6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项目过程中对地方、行业相关规划的审查认可地方、行业权限内批准的专项规划,不重复组织审查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7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或安排中央及省、市级政府性资金补助对项目批复文件审核认可地方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合法有效批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注:1.标*的事项待国家正式公布、省明确后执行;2.本表所称区(园区)是指市委宁委发〔2012〕34号文件确定的11区、4大开发区以及7个功能板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7〕140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宁政发〔2017〕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7〕5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相应取消和调整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明确不得行使5项权力事项,清理规范1项中介服务事项。
各区、各部门要及时做好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创新创业活力最强的区域。
附件:1.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7项)2.不得行使权力事项目录(共5项)3.对应清理规范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项)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附件1取消和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7项)序号权力事项名称权力类别审批部门处理决定1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行政许可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整为事后备案。
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公章刻制审批其他市、区公安机关调整为备案管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8•【字号】宁政发〔2022〕121号•【施行日期】202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8日全面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71号),扎实开展强基、赋能、优服、创新“四项行动”,持续深化“宁满意”工程,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四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以数字化转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打造一流政务环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目标要求2022年底前,四级政务服务能力水平显著提升;全面实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并规范运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便民服务中心(站)全科窗口全覆盖,城市“15分钟政务服务圈”提质增效;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支撑能力显著增强,高频事项“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惠企政策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应上尽上”“一站运行”。
2024年底前,一体化政务服务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线上线下全面融合发展;政务服务实现高质量“一网通办”,高频事项掌上办、便民事项就近办、跨域事项异地办、关联事项集成办;惠企政策直达机制全面建立,政策“集成直达”“免申即享”;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服务协同能力全面提升,集约化办事、智慧化服务实现新的突破,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始终保持全国前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宁政发〔2021〕136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要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省会担当,聚创新之能,乘开放之势,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努力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环评报告编制依据(法律法规)

环评报告编制依据1.1.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发改委第36号令;(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2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并施行;(2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宁政发〔2014〕281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市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宁政发〔2014〕2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15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在前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6项,下放31项。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聚焦投资创业、创新、就业、资质资格认定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努力提高取消下放事项的“含金量”。
要创新管理方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构建现代治理体系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7日附件1附件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1•【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507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相适应,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违反WTO规则,以及调整对象已经消失、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或者已被新的规定代替的46件政府规章和15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废止。
附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6件)1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1987年6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5号修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2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4月17日市政府令第23号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4年8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0号修订《南京市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明令废止4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2号修订被《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代替5 南京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7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3号修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代替6 南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办法(试行) 1994年3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7号修订所依据的国家相关规定已明令废止7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决定1995年9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84号修订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8 南京市加强粮油批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2月20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1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9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加强长江幼蟹捕捞管理的报告》的决定1986年1月2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10 南京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7日市政府令第6号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11 南京市土地复垦暂行办法1991年4月2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7号修订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不一致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清理整顿土地隐形市场报告》的决定1993年3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6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3 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7号修订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代替14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5年6月1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1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代替15 南京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1983年5月1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8号修订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16 南京市非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月2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0号修订主要内容与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17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3月10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修订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18 南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2号修订主要内容与建设部88号令规定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19 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3号修订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不一致,目前已不适用20 南京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7号发布被新颁布的《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代替21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22日市政府令第151号发布被《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代替22 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9年3月31日市政府令第166号发布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23 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1月5日市政府令第180号发布被新颁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代替24 南京市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1988年9月1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31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5 南京市路灯管理规定1983年7月9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3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代替26 南京市社会车辆经营城市公交客运暂行规定和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规定1985年8月2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4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27 南京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规定1986年1月1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5号修订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28 南京市人力、机动三轮客车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7月5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5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9 南京市出租汽车供车收费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4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30 市政府关于加强小公共汽车和出租客车运行管理的通告1992年7月12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98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31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车辆管理的通告1994年2月7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1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代替32 市政府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1994年12月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02号修订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33 市政府关于清理居住片区内和道路沿线违法建筑的通告1994年6月2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修订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34 市政府关于全面制止和清理市区内违法搭建的通告1995年11月1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修订属于阶段性任务,具体工作可按《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执行35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3号修订被《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代替36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办法1996年8月31日市政府令第53号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被《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代替37 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7年1月23日市政府令第60号发布被《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代替38 南京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3月13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140号修订被《南京市加速科技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代替39 南京市防治职业性危害管理办法(试行) 1985年10月8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73号修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代替40 南京市城区、郊区城镇养犬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6月14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7号修订被《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代替41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9号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42 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2年5月26日市政府令第18号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43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办法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8号发布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代替44 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办法1996年12月23日市政府令第59号发布被《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代替45 南京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7月26日发布,1997年6月25日市政府令第69号修订被新颁布的《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代替46 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1998年5月19日市政府令第157号发布主要内容与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不一致附: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0件)1 市政府批转市经济杠杆调节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实施办法的通知1986年7月24日发布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2 南京市机电设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5月19日发布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3 南京市口岸外贸运输计划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4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计委、工商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兴办老年福利企业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年9月2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5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市各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审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12月21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6 市政府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1993年3月26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7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1月16日发布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8 市政府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999年4月29日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9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年1月10日发布被2001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体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代替10 市政府关于转发《江苏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发布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已废止11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市政府转发省政府批转省经委等部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门关于试行工矿企业燃料使用管理标准和奖惩办法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1982年7月9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2 市政府关于筹集南京市工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通知1982年12月9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3 市政府批转市二轻局关于特种手工艺老艺人带子女进厂学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2月25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4 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1982年12月28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5 市政府关于免征煤炭等六个服务行业的教育基金、人防经费和能源交通基金的通知1985年5月18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6 市政府批转市计经委关于扶持市属矿山企业生产的有关政策的报告的通知1985年6月13日发布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17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86年7月11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8 市政府关于委托行业协会行使部分行业管理权限暂行规定的通知1986年10月23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19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南京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南京市劳武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2月5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0 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报告的通知1988年4月8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1 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加强企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5年9月4日发布被国务院办公厅《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代替22 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木材市场的通告1997年8月20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3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拓我市名优产品市场销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21日发布有关内容与WTO规则不一致24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南京市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1998年11月2日发布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25 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我市个体和私营经济的若干规定1993年6月4日发布被宁委发(2001)年33号《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意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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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一
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4]28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7
【实施日期】2014.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宁政发〔2014〕2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和《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14〕15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在前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取消和下放4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6项,下放31项。
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与衔接工作。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进行变相审批。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抓紧完成工作衔接,
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聚焦投资创业、创新、就业、资质资格认定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努力提高取消下放事项的“含金量”。
要创新管理方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构建现代治理体系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2.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