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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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标准化建设

工程标准化建设

工程标准化建设工程标准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工程标准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通过标准化、规范化的流程,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以下是工程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一、标准化规划在工程标准化建设中,规划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标准化规划需要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规模、建设周期、投资预算等关键信息,同时要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在规划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统一标准:在工程项目中,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可能会存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这会给工程项目的实施带来困难。

因此,在标准化规划中,需要统一各种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各个方面的要求都能够得到满足。

考虑兼容性:虽然统一标准是必要的,但也需要注意到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的差异。

因此,在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时,需要考虑兼容性,确保不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之间能够相互协调。

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流程:标准化规划中需要制定相应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例如,在施工阶段,需要制定相应的施工计划和验收标准,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二、标准化设计在工程标准化建设中,设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标准化设计需要遵循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设计方案和图纸,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在设计中,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统一设计标准:在工程项目中,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可能会存在不同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这会给工程项目的实施带来困难。

因此,在标准化设计中,需要统一各种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各个方面的要求都能够得到满足。

考虑安全性:在设计中,需要考虑工程项目的安全性。

例如,在建筑结构设计中,需要考虑建筑物的稳定性、抗震性能、防火性能等方面。

优化设计方案:在设计中,需要优化设计方案,以确保工程项目的经济性和效益最大化。

例如,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可以通过优化建筑结构、选用节能材料等方式来降低建筑成本并提高建筑物的性能。

工程建设标准化级别

工程建设标准化级别

工程建设标准化级别
首先,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制定
并颁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性的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
工程建设项目。

国家标准通常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其次,行业标准是指由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行业组
织制定并颁布的,适用于特定行业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

行业标准
通常是根据行业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地方标准是指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
和需求制定并颁布的,适用于特定地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


方标准通常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等因素制定,具有
地方特色和适用性。

最后,企业标准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和管理要求
制定并实施的,适用于企业内部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准。

企业标准通
常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水平、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具
有内部管理和生产指导的作用。

总的来说,工程建设标准化级别的划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
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
续发展。

不同级别的标准在工程建设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共同构成
了完善的标准体系,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

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

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建筑工地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建筑行业加快发展,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人的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是建筑行业改革的一部分,其目的在于提升建筑工地的管理水平,规范施工流程,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从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范、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可以规范施工过程,明确施工要求,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通过推行标准化建设,可以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建筑工程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提高施工效率:标准化建设可以规范施工流程,提高施工效率。

工地标准化管理将工程分解为不同的工序并予以标准化,让每个工序都能有规范的工作方式和操作要求,从而提高整个工程的施工效率。

3. 保障工人安全:标准化建设可以规范施工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要求,保障工人安全。

建筑工地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场所,存在着各种安全隐患,通过标准化建设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4.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标准化建设可以提升建筑行业整体素质,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只有建筑工地标准化才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行业向更规范、更科学、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5.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国家对建筑工地的管理要求越来越严格,推行标准化建设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上几点充分说明了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性,也为我们将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1. 安全管理标准化:建筑工地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场所,安全管理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标准化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检查等。

2. 环保管理标准化:建筑工地对环境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标准化环保管理包括建立环保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整治等。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统一管理和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工作,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经济效益的一项管理方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和统一各项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水平,减少建设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工程的经济效益。

具体来说,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标准化的工程设计: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行性。

2. 标准化的施工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组织、材料采购、施工进度、质量检验等。

3. 标准化的设备采购和使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备的采购、安装和使用,并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4. 标准化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和执行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

5. 标准化的验收和竣工管理: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和竣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进行
相关手续和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流程,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同时,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标准化管理意识。

建设工程管理流程标准化

建设工程管理流程标准化

建设工程管理流程标准化
1. 制定标准化管理流程,首先,需要明确定义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的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立项、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

每个阶段的关键活动和相关的管理流程都需要被明确定义和标准化。

2. 规范化文件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流程标准化需要规范化文件管理,包括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的管理和归档。

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易于查阅是非常重要的。

3. 项目进度和成本控制,标准化管理流程需要确保项目进度和成本的有效控制。

这包括制定明确的进度计划、成本预算和费用核算标准,并建立相应的监控和反馈机制。

4. 资源管理,标准化管理流程需要合理规划和有效管理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5. 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工程管理流程标准化需要确保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包括制定质量和安全管理计划、建立相关的检查和评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达标。

6. 沟通与协调,标准化管理流程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确保各相关方之间的信息畅通和协作顺畅。

7. 监督与评估,建设工程管理流程标准化需要建立监督与评估
机制,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以确保管理流程的有效性
和持续改进。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管理流程的标准化需要从项目立项到竣工
验收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规划和制度化,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达到
预期目标。

标准化管理流程可以帮助组织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风险,提高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
详细描述
该案例中,项目团队针对大型基础设 施项目特点,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 确保各环节高效协同。以质量为核心, 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和检验制度,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实践
总结词
精细化管控、品牌塑造、绿色环保
详细描述
该案例中,项目团队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精细化管控,注重品牌塑造。 在标准化管理中融入绿色环保理念,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实现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提升。
实施效果。
01
02
通过持续改进和优化标准化 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
管理质量。
03
04
发现问题与改进空间
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 足之处,为进一步改进标准
化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促进经验共享
审核结果可以作为经验教训 的总结,促进各参与方之间
的经验共享和交流。
05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挑战与 解决方案
标准化管理与创新的关系
做出科学决策。
监控工程进度与质量
系统可以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实时监 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确保 工程进度和质量达标。
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自动化、智能化的管理方式,减 少人工干预和重复工作,提高管理效 率。
标准化管理培训
提升员工技能水平
培训旨在提高员工对标 准化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水平,使其能够更好地 执行相关规定和流程。
详细描述
该案例中,项目团队针对交通建设项目,始 终将安全放在首位。通过标准化管理,严格 控制工程进度和成本,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并实现成本控制目标。同时,强化安全监管
和培训,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THANKS
VS
详细描述
企业战略通常涉及产品、市场、组织等多 个方面,而标准化管理能够通过制定统一 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企业内部各部门、各 环节的战略执行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同时 ,标准化管理还能促进企业内部知识积累 和共享,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工程标准化要求

工程标准化要求

工程标准化要求工程标准化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制定和实施的标准化要求,旨在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管理、统一工程规范。

它不仅是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推动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工程标准化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工程标准化的定义工程标准化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按照一定的规范与要求,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管理和标准化操作的过程。

通过制定和实施工程标准化,可以明确建设工程的技术指标、施工工艺、质量要求等,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和持久。

工程标准化的核心是建立合理、科学的标准体系,其中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验收标准等。

技术标准是对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的规定,管理标准是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进行规范,验收标准是对工程项目验收的条件和方法进行规定。

二、工程标准化的重要性1. 提高工程质量:通过工程标准化的要求,可以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工程施工符合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和可靠性。

标准化的设计和施工方法能够减少瑕疵和缺陷的出现,降低工程事故的发生概率。

2. 促进工程管理:工程标准化要求可以明确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和要求,规范项目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责,提高工程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标准化的管理方法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率和成果,减少资源的浪费和投资的风险。

3. 统一工程规范:工程标准化通过统一各个环节的要求和规范,可以消除不同地区、不同项目间的差异性,确保工程项目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这对于推动工程行业的协调发展、提高工程效益和质量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三、实施工程标准化的方法1. 制定行业标准:各个行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行业的工程标准化要求,并将其编制成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应该从技术、管理和验收等方面进行规范,以指导和规范行业内的工程项目。

2. 加强标准培训:工程从业人员应该接受工程标准化的培训,提高对标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进行制定、修订、审查、发布和实施的一系列工作,以确保工程建设领域的质量、安全和效益。

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标准制定和修订: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或修订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各类标准。

2. 标准审查和发布:对制定或修订的标准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市场需求等要求,并发布标准。

3. 标准实施和监督:组织实施标准,加强标准监督管理,确保标准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4. 标准研究和推广:开展标准研究和推广,推动标准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标准的适应性和竞争力。

5. 国际标准化合作:加强国际标准化合作,推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国际化进程,促进国际贸易和技术交流。

总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共同参与,不断完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水平,为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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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条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四)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

有关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可以委托该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培训,并可以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工程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故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投诉。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建筑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哉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化制订、修订等任务、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工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八条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九条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估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第十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当确有充分依据,且需要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条文进行修改的,必须经相应标准的批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工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发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

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应当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及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适时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四、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班、培训班。

第十八条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人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进,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六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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