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11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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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11号令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电子化考试}

公安部111号令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电子化考试}
4:不了解车辆行驶速度 C304 扣分:10
5:未及时发现路面障碍物,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 C305 扣分:10
(五)变更车道
1:变更车道前,不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后方道路交通情况 C401 扣分:100
8:起步时车辆发生闯动 C208 扣分:10
9:起步时,加速踏板控制不当,致使发动机转速过高 C209 扣分:5
10:启动发动机前,不调整驾驶座椅、后视镜、检查仪表 C210 扣分:5
2:直行通过路口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 C502 扣分:100
3:转弯通过路口时,未观察侧前方交通情况或未通过内、外后视镜观察侧、
后方交通情况 C503 扣分:100
(七)通过人行横道
1:不观察左、右方交通情况 C601 扣分:100
2:不按规定减速慢行 C602 扣分:100
31:选择档位不当。造成车辆低挡高转速行驶或者车辆抖动 A304 扣分:10
32:起步挂错挡,不能及时纠正 A305 扣分:10
33:换挡时发生齿轮撞击 A306 扣分:10
7: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 A107
8: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 A108
9:换挡时有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挡不进 A109
1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 A110
(二)上车准备
1:不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安全状况 C101 扣分:100
2:打开车门前不观察后方交通情况 C102 扣分:100
(三)起步
1:制动气压不足起步 {气压制动车辆} C201 扣分:100
3: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 C803 扣分:100
(十)会车
1: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31•【字号】京卫医字[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北京市卫生局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7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卫生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就我市残疾人驾驶员体检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机动车驾驶员的体检项目标准,按照公安部第111号令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执行。

二、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员数量和北京市各体检医疗机构技术能力及设备条件,北京市卫生局指定北京博爱医院为北京市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的定点医院,以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再适时调整。

请北京博爱医院安装使用统一的北京市卫生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系统”并开通北京市交管局驾驶人网上体检账号,做好为残疾人提供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

三、请各有关医疗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安部第111号令,掌握好机动车驾驶员调整后的体检项目标准,保证体检质量,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合法权益。

原使用“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暂时使用纸质体检表体检,暂停信息化体检系统,待全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业务及新软件统一培训后恢复使用,具体日期另作通知。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二级以下相关医疗机构。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驾照到期体检换证要点

驾照到期体检换证要点

驾照到期体检换证要点驾驶证快要到期了,怎么体检换证?如何延期换证呢?哪些情况会被注销驾驶证呢?这些可是让很多人头疼的事!“早就听说今年有60多万人要换驾照,这两天驾照就到期了,可听说要体检还要证明,就不知道到哪办?”和大多数上班族一样,陈女士平时也很忙,抽空向朋友咨询,一听说要身体条件证明,她就犯了难。

记者也从昆明市公安局车管所了解到,驾驶证到期换证一点都不难,昆明市区及周边区县还设立了30个换证业务受理点,市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近的受理点办理业务。

另外,车管所还推出了“流动车管所”,就是上门服务,只要是社区、企事业单位达到一定人数就能预约,预约电话是:7267863。

换证准备大家看一下驾驶证有效期,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驾驶证换证时,大家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暂住人口还需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明)、驾驶证,任何一个驾驶证办证点都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派驻的医生,现场就能做体检、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带上近期免冠、白色背景、头部占照片长度2/3的彩色正面半寸照3张,委托别人代办换证的,还需要代办的家人、朋友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是暂住人口还要带上居住证或暂住证明)。

如果怕自己带的照片不合要求,便民服务点也能现场拍照、现场办理。

体检主要是测试老驾的视力、辨色力、听力,以及四肢、躯干和颈部限制缺陷、无运动功能障碍。

特殊情况如果老驾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照)的,就要提供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也就是到便民服务店领取《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空白表格,到指定的省级医院进行鉴定、填写、盖章。

因为《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实行全国统一格式,老驾需要到交警大队或便民服务点领取空表。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驾要换驾驶证,就要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到交警大队或便民服务点进行体检、鉴定、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公安部第111号令

公安部第111号令

公安部第111号令---交通新规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111号令推出了进一步放宽申领驾驶证的身体条件(符合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领相应车型的驾驶证)、简化摩托车驾驶证申领程序(申领人经过学习培训后可以在一天内进行课目一、课目二、课目三的考试,并可在暂住地申领)、增加被注销驾驶证恢复措施(对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或者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两种情形被注销的,允许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恢复原驾驶资格)、延长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期限等10项便民服务措施。

111号令对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影响大、容易导致恶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一是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二是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三是新增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111号令还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111号令还进一步明确了驾驶证审验的有关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 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不予换发驾驶证。

4月1日开始,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严格贯彻执行公安部111号令,认真落实驾驶证管理便民措施,同时要与当前正在开展“迎世博、创文明、保平安”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有机结合,强化路面管控,从严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逆向行驶、客车超员、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闯红灯、车辆乱停乱放、开车打手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系安全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脱检报废/故意污损遮挡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多次交通违法未处理行为,并依法处罚和记分。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公通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20年8月6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1、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2、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第45条第1款第2项)上述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

例如,未按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名称)事项开展活动”。

3、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第45条第1款第3项)4、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第45条第1款第4项)5、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45条第1款第5项)6、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第45条第1款第6项)7、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第45条第1、2款)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45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

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情况总结汇报

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情况总结汇报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工作汇报交警支队车管所工作情况总结汇报总结汇报工作情况车管所支队交警一、4月份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4月,我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94535辆。

其中大车为47246辆,小车235798辆。

新增机动车8455辆,其中新增大车1347辆,小车6593辆。

共有机动车驾驶人383529人,其中持有汽车驾驶证364649人。

二、工作动态(一)3月29日,支队车管所、考验大队就公安部111号令的实施和全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升级后的有关工作事宜进行了座谈讨论。

车管所、考验大队主要领导及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二)3月30日至31日,支队组织全市车驾管民警进行了业务知识更新培训。

支队车管所、考验大队领导班子和各旗区交警大队分管领导、车管所所长、业务员共计176人参加了培训。

(三)为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了解4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11号令)的相关内容,确保新部令的顺利实施。

3月30日上午,车管所奇雪梅座客鄂尔多斯市交通文体广播直播间,向听众讲解111号部令的修改内容,并对听众在车驾管业务中遇到的疑惑进行解答。

(四)3月31日下午,支队在车管所组织召开全市车辆管理工作会议。

支队车管所、考验大队领导班子和各旗区交警大队分管领导、车管所所长、业务员参加了会议。

乔文清副支队长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五)4月2日起,为了减少群众周车劳顿,方便群众就近办理车驾管业务,交警支队车管所将驾驶证换证、补证、注销、变更、延期体检、延期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下放至各旗区大队。

(六)4月8日下午,自治区交警总队车管所副所长王海鹏一行三人,莅临鄂尔多斯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就“机动车牌照制作中心”组建工作进行了实地检查指导。

(七)从4月14日起,支队车管所将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车辆年检),迁至达尔汗壕装备制造基地驾驶员考试中心附近(新车检验仍在铁西安泰机动车辆检测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1号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8
【摘要】《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lO年4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12页(P37-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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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J],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J], 无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安部令第20号 [J], 无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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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

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2004年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健全完善公安法规体系,从源头上保证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3年9月,公安部决定在公安部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开展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公安部机关对建国以来现行有效的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安部及部属各业务局制发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认真清理。

经工作,共清理建国以来由公安部主办起草的、现行有效的法律14件、行政法规58件(含国务院通知)、部门规章61件(其中部颁标准5件),由公安部或有关业务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1738件。

上述公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共计1871件。

经研究,对清理出的公安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558件,其中部门规章28件,规范性文件530件;决定修改164件,其中部门规章26件,规范性文件138件;决定废止1077件,其中部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70件。

对废止的部门规章名录,将以公安部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清理工作中发现公安法律、行政法规需要修改、废止的,公安部将及时向相关立法部门提出修改、废止的立法意见。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了解、准确掌握保留、修改、废止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保留的要严格执行,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得再予执行。

对决定修改的,公安部将及时研究修改;在新修改的规定未出台前,对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其他上位法规定或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已变化的规定内容,要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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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11号令(关于体检部份)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对符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第四款规定,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3)。

第四十四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

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二)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考试的。

第四十九条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

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五十二条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7)。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五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

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身份证明是指: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20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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