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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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法律调研报告

高空抛物法律调研报告

高空抛物法律调研报告高空抛物法律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高空抛物是指将物体从建筑物或其他高处抛出,导致物体坠落至地面,并有可能对行人、车辆或财产造成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共秩序和个人安全,还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问题。

为了探讨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处罚,并为相关法律做出合理的完善,本报告将分析现行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定,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目前,中国刑法涉及高空抛物行为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规定来加以处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投掷危险物罪”,明确规定了对投掷危险物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该罪行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并处罚金。

然而,该条款对危险物的定义并不明确,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空间较大。

犯罪成立需要满足主观方面的故意要素和客观方面的实施行为和后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规定:“投掷从建筑物、构筑物上掉落的物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条款,投掷物体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将被行政处罚,但罚金较低,对于一些严重的危害行为处罚效果有限。

三、问题分析尽管现行法律存在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对危险物的定义模糊不清,使得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危险物,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容易引发争议。

其次,现行法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小。

除非造成了财产损失,否则只能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处理,罚金金额较低,对违法者的威慑力较弱。

最后,现行法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惩罚标准,导致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四、建议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以下建议:首先,明确危险物的范围。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类似法规的定义,对危险物进行明确界定。

同时,还可以鼓励立法机构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建立一个负责发布与危险物相关信息的平台。

其次,加大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惩罚力度。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高空抛物(坠物)法律责任探析---张洪

2022 年 8 月 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明确提出,高空抛物坠物伤害发生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造物使用人赋予补偿。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不少法学专家认为,相关条款厘清了高空抛物坠物相关各方的责任,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的这一规定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空抛物(坠物)”的热议,笔者在百度上以“高空抛物”为关键词进行了搜索,即将就跳出了与“高空抛物有关的信息” 1340 万条之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发展,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大厦林立。

由此,高空抛物坠物伤人的事件也呈多发态势。

面对飞来横祸,如何向加害人追责?如何守护居民及行人的“头顶安全”?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责任到底有哪些?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事件时常发生,不仅仅是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有类似事件发生。

高空抛物现象曾经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后来又称为“头顶安全”问题被热议。

近年来,接连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伤人甚至致死事件给人们敲响了密集的警钟,让人们日益感受到来自头顶上的危(wei)险、威胁,对头顶上的安全也有了越来越迫切的需求。

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引起对高空抛物的热议笔者能查到的最早的事件是 2000 年5 月发生在重庆市渝中区的“烟灰缸伤人案”,当年 5 月 11 日,郝跃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 3 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1 年 8 月 10 日,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 65 号、 67 号临街的 24 家住户及开辟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 33 万余元。

2001 年 12 月 19 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其余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规则”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规则”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民法典——“高空抛物责任规则”从2001年“全国高空抛物第一案—重庆郝跃案”到近年来频发的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恶性案件来看,“头顶安全”日益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也形象的把这种现象称为: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

而这种“人为”的“天灾”之“祸”由谁来承担责任呢?为此,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民法典侵权责任篇中有关高空抛物的责任规则的规定及考点。

一、法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知识点讲解1.高空坠物责任的概念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例如:张三经过甲楼一单元时,有花盆落下,将张三砸伤。

现不知该花盆是从哪一层楼掉落下来。

此时,张三可将甲楼一单元所有住户列为被告起诉。

各被告不能证明花盆与己无关的,应对张三的损害承担按份补偿责任。

2.另需注意: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城市⾼楼林⽴,甚是好看,但也隐藏着⽆数危机。

居住在⾼楼中的居民不乏存在着素质不佳的⼈,为图⽅便随意将垃圾等物品扔下楼。

也存在粗⼼⼤意的⼈,摆放在阳台的物品没有固定好,使其从⾼空坠落砸伤⼈。

法律对⾼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是如何规定的?店铺⼩编为你介绍。

法律对⾼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空抛物是⼀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为,⼀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

法律为了保护受害⼈,对⾼空抛物致⼈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的,它的所有⼈或者是管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为⼆⼈或⼆⼈以上的情况,加害⼈除应承担⼀般⾼空抛(坠)物致⼈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效)
第⼀千⼆百五⼗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脱落、坠落造成他⼈损害,所有⼈、管理⼈或者使⽤⼈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管理⼈或者使⽤⼈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空抛物的责任归属”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

2021年第3期(总第265期)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rts&Social Sciences)No.32221General Serial No.265《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新增规则评述王竹(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民法典》第1054条第2、3款规定的“情形”是指“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

第0款第2句分号之后的“侵权人”,应该理解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第1款标点符号使用存在瑕疵,第2句的“分号”应该改为“句号”,而该句的“句号”则应该改为“分号”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作限缩解释。

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既包括查清“具体侵权人”,也可能经调查仍然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但查清了第1款规定的“补偿责任人”和第2款规定的“补充责任人”。

“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安全警示、宣传和教育措施,消除危险措施和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三个方面,但作为信息积极提供义务的高空抛物坠物来源监控措施,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形,既包括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也包括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但具体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在抛掷物致害情形下,补偿责任人的追偿权并不减少受害人向具体侵权人寻求赔偿的金额,以达到惩罚的目的。

“补偿责任人”优先于“补充责任人”追偿,但劣后于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关键词:《民法典》;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补偿;追偿;补充责任;查清责任人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8-0460(2021)03-0101-13《民法典》第1056条第3款①未作文字调整地包含了原《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下划线部分)全部内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

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

Customers are an important source of innov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随着现代社会房屋修建的越来越高,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越来越多,对于在居民楼下经过的居民以及路人来说,由于高空坠物造成的伤害频率也是越来越明显。

什么是高空坠物?在我国对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本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关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

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

以上就是对于高空坠物什么法律责任的简单解答。

二、高空坠物砸伤人如何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三、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

四、安全隐患在一些居民楼尤其是老旧小区的阳台,堆砌杂物、盆栽,甚至悬挂拖把等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空调外挂机上都堆有放着随时有坠落风险的杂物。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空抛物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空抛物的责任制度,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民法典》对于⾼空抛物怎么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对于⾼空抛物怎么规定的1、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2、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前款规定情形的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发⽣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

⼆、⾼空抛物最⾼可按什么罪名⼊刑1、关于故意⾼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故意⾼空抛物的最⾼刑罚可被认为是故意杀⼈罪。

2、最⾼⼈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空抛物、坠物⾏为,切实维护⼈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3、对于⾼空抛物⾏为,应当根据⾏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考量⾏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为性质,正确适⽤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4、《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四条,故意伤害他⼈⾝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对于⾼空抛物怎么规定的”的回答了。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空抛物的责任制度,适⽤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论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论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2 “ 平 责 任 ” 认 为 , 现 代 侵 权 法 实 际上 就 是 围绕 着 受 害人 、公 说 “ 保 护 为 巾心 发 展起 来 的 ” 现代 侵 权 行 为 法发 生 的 一 系列 变 化 : 错 , 过 的客 观化 、 错 的 推 定 、 格 责 任 、 平 责 任 等 都 表 明 , 权 法 的发 过 严 公 侵 展趋势, 日益 突破 自己 责任 的樊 篱 , 向优 先保 护 受 害人 方 面倾 斜 。 但 我 们 更 应 看 到 , 管 自己 责 仟 原 则 在 现代 怎 么 变化 , 都 是 不 它 有一定底线的 ! 如 同 高 空 抛 坠 物 侵 权 案 件 中 , 坠 物 无 法 处 于 被 告 完 全 的 独 抛 有 的控 制 之 下 , 使 被 告 自己 采 取 了 有 效 的 措 施 也 不 能 避 免 其 他 即 被 告 的过 失 行 为 , 被 告 与他 人之 间 不 具有 特殊 的关 系 。 因此 , 且 八 十七条规定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 的。 3“ 护 弱 者 ” 认 为 受 害 人 大 多是 弱 者 , 且 又 已 经 遭 受 了 、保 说 而 不 幸 的损 害 , 以 应 该 运 用 公 平 责 任 原 则 让 可 能 的 加 害 人 来 承 担 所 部分责任 。 但 是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者表 示 出最 大 的 同情 , 们 可 以对 受 害 我 我 者进 行 社 会 捐 助 , 却 不 能 以 同情 代 替 法 律 , f H 动摇 法 律 的 权 威 , 而 使得无辜的受害人投诉无门 。 三 、 高 空抛 坠 物 侵 权 责 任 的相 关 建议 对 经 过 以 上 的 分 析 , 者 认 为 高 楼 抛 坠 行 为 不 应 成 为 一 类 独 立 笔 的 侵 权 行 为 新 类 型 。因 为 高 空抛 物 致 人损 害 问 题本 就不 应 仅 仅 在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范 畴 内进 行 讨 论 。 首先 , 国家 和社 会 应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提 倡 对 此 类 案 件 的 事 前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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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坠物相关法律责任
一、问题提出
我们先看一则案例。今年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
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到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后经估价,三辆轿车物
损4293元。8月16日,蒋某被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闵行
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最直观的景象是,城市里高楼越来越多了。城市
人口在不断增加的同时,像上述案例中的抛物事件,或其他坠物事件,在全国各
地频频发生,很多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特别是一些人无缘无故丧命的案
例,这“头顶上的安全”越来越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他们呼吁加强管控,避免
悲剧一再上演。

高空抛物、坠物的原因很多,有自然原因,比如刮风、下雨;有人为原因,
人为原因又分故意或过失,比如经常有小孩从高层楼房窗户向外扔东西,或者夫
妻两个吵架往外扔东西,这些可以认定是故意;比如不小心碰到摆放或悬挂的物
体导致坠落,这些可以认为是过失。对于高空抛物,一般是人为原因引起;对于
坠物,一般是自然原因引起。

为了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算
是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这将有助于控制此类事件
频发的现状。笔者现就高空抛物、坠物涉及的相关责任,简要分析如下。

二、涉及刑事责任
随着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事件的频发,不少人提出将此直接入刑,比如定个
“高空抛物、坠物”罪什么的,从而有效扼制这种现象的发生,但反对的声音也
不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来
看,目前可能不会直接入刑,但不妨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之前就有很
多类似事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这次通过该意见会使公检法在办案过程中更
加清晰,做到有法可依。
1、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 以
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后果,根据
《刑法》第115条规定第1款规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这里没有提到从高空抛物的过失行为,笔者认为过失行为应当有可能存在。
如果并非故意,行为人只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系过失犯罪,这种情况如果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
后果的,依法可以追究其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可以判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依法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2、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如 果行为人故意高空抛物,旨在伤害某人,或者杀害特定人员,
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几种罪名,均是针对高空抛物情形,并没有涉及坠物情形。这一个“抛”
字,是一种动态,表明行为人系主观为之,有犯罪的故意。对于构成高空抛物上
述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
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
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如果不是人为故意抛物,而是过失“抛物”,或者不小心导致物品从高空坠
落,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发生也较多。对于这种情形,假如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重
伤,符合过失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重伤的犯罪构成,依法追究其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条规定,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如果是过
失“抛物”,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但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可
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责任。如果是不小心导致物品从高空坠
落,没有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不追究刑事责任。

4、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物品从高
空坠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
罪构成,直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三、涉及行政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对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我们已经有所了解,
但是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措施呢,实践中行政处罚的案例几乎很少。笔者认为,
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处罚情形,可以适用该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比如,
行为人高空抛物,情节轻微,但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可以根据《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行为人利用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物一定程度毁坏的,但情节轻微,可以根
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
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行为人高空抛物,故意伤害特定人身体的,构成轻伤以下的,
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最高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
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涉及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
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即使受到了刑事或行政处罚,不影
响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
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对于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
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难以确定的,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
不是侵权人以外,依法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如此规
定,也是出于无奈。在实践中,有些案件很难找到侵权人,高空抛物、坠物就是
一瞬间的事情,行为人很难被“逮着”,这也是导致此类事件频发的原因。没人
知道是谁“干的”,就是公安机关介入,一般也很难查出。为了平衡各方权益,
创造和谐社会,只能让所有有加害可能的住户来承担补偿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受
害人的损失得以弥补,一方面也可以促使大家以后加强互相监督,避免再发生类
似情况。对于该条法律规定,也是之前有过类似案例出现后,多方论证才确定下
来的。一人出事,让那么多人给他背锅,确实不公平,但这也是不公平中求公平
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条规定,对于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如果构成伤亡的,还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赔
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
等。

五、律师建议
对于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如果想从根本上杜绝,应该是不可能的,但要减
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做到。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广泛宣传,让更多人了解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
实践中,很多行为人并不知道高空抛物、坠物的危害性,他们随手从高空抛
弃物品,好像并不在意,或者对小孩任意抛物的行为,并不加以阻止。所以,我
们有必要广泛宣传,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让更多的人知道高空抛物、坠物的
危害性,从而让民众自觉养成好习惯,坚决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说不。
2、有条件的地方,尽可能多设置摄像头。
对于有条件的小区,尽可能多处设置广角摄像头,让不法行为人打消侥幸心
理,只要有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就可能被查出,从而让所有人加强自我管控。

3、各部门加强配合,加大惩罚力度。
在高空抛物、坠物发生时,警方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积极破案”,绝不能
轻易放过不法行为人,要让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实践中,想要做到“每
案必破”是不可能的,说实话,绝大多数案子是找不到“凶手”的,这是最尴尬
的现状。希望公安机关、小区物业、业委会等各部门加强配合,凡是被查实的不
法行为人,对其绳之以法,从严惩处,尽量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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