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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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摘要: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概述1.印章的定义和作用2.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的种类二、印章的刻制与领取1.刻制印章的程序2.领取印章的要求和流程三、印章的使用与管理1.使用印章的规定2.印章的保管与存放3.印章的借用与归还四、印章的停用与销毁1.印章停用的条件2.印章销毁的程序五、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责任与处罚1.违反制度的法律责任2.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正文: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准确和高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概述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主要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的各类印章进行管理。

印章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凭证,用于证明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章、业务办理章等。

二、印章的刻制与领取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的刻制需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刻制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刻制。

其次,在印章刻制完成后,需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印章。

领取印章时,需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领取人与刻制申请一致。

三、印章的使用与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使用印章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例如,印章应专柜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时,必须确保印章使用正确、清晰;印章的借用与归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借用与归还的合规性。

四、印章的停用与销毁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停用,如印章损坏、遗失等。

在停用印章时,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印章销毁时,同样需经过审批程序,确保销毁的合规性。

五、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的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不动产登记中心印章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例如,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刻制、使用印章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印章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保障不动产权益,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设主任和若干副主任,具体业务分工由主任分配。

三、业务范围1. 房屋所有权登记2. 土地使用权登记3. 不动产抵押登记4. 不动产转移登记5. 不动产查封解封登记6. 不动产异议登记7. 其他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四、业务流程1. 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2.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核对申请材料,如发现缺失或不符合要求,予以退回;3. 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审查;4. 审查通过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证或相关登记证明。

5. 申请人领取不动产证或相关登记证明。

五、业务管理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每一笔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管;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培训员工,确保员工具备专业技能,提高业务水平;4.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对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监督检查1.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监督和检查;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合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3.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正当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当严厉追究责任。

七、法律责任1. 对于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失职导致的严重后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制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生效;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不动产登记机构所有;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员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和制度。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含的内容:
1.人员招聘与录用:规定人员招聘的程序和标准,包括招聘方式、岗位要求、面试环节等,并明确录用程序和条件。

2.岗位职责和权限:明确不动产登记中心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工作职责的明确划分和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

3.岗位培训与发展:规定新员工的培训计划和要求,包括入职培训、岗前培训等,并提供晋升和职业发展的机会。

4.工作制度和规范:制定工作时间、考勤、请假、调休等制度,以及严禁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规定。

5.人员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目标设定、考核方法和评价标准,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如奖励、晋升等。

6.纪律管理与惩处机制:明确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制定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7.员工权益保障: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保险福利、年假、休假等,并建立员工投诉和申诉的渠道。

8.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强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要求,严禁利用职务从事违法
违规活动。

9.安全与保密管理:规定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安全和保密规定,确保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安全。

10.奖惩与激励机制:建立奖励、激励和考核机制,通过绩效考核、薪酬激励等方式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岗位职责工作制度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不动产登记业务的顺利开展。

二、部门设置及职责1. 领导班子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导班子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门主任等组成,其职责如下:•中心主任:负责全面领导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负责大厅、窗口管理工作。

•各部门主任: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

2. 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正常运转,主要职责如下:•保卫和安全管理。

•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

•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档案管理和保管工作。

3. 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核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和审批工作。

•不动产权属查询、变更、抵押等权利负责工作。

•不动产房屋、地契、土地、使用权、抵押等证明文件的发放工作。

•网上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4. 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部门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下:•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5. 信息化部门信息化部门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下:•维护本中心计算机、网络、软件和硬件管理工作。

•保证业务系统的稳定运行。

•推广和应用信息化技术。

三、各岗位职责1. 中心主任中心主任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的领导者,主要职责如下:•统筹全中心工作,确定发展方向和目标。

•指定负责制定各项标准、规范和流程的制度编写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和程序。

•安排中心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并对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代表不动产登记中心行政工作,处理中心的对外事务。

•负责本中心的战略规划、预算、绩效管理和业务发展工作。

2. 副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大厅、窗口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组织指导窗口人员开展服务工作。

•维护本中心的正常信息秩序,确保事项的规范与有序进行。

•负责对外交流工作。

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司不动产权益,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分级管理、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不动产权益的正当合法。

第五条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应严格保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杜绝泄露、篡改等行为。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管理的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公司所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职责包括:制定、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组织、指导不动产登记操作及相关事务处理;定期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核实和清理工作;维护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协助上级领导处理不动产纠纷等。

第八条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设置领导负责,负责制定和调整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和规定,指导和督促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设立登记管理岗位,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核实、资料整理等工作。

第十条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提供专业的登记管理服务。

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资料准备、信息核实、签章盖章等环节。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材料→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受理→信息核实→合规审批→签章盖章→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归档及备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应充分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审核提交的登记材料,如发现材料不齐、不合规,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要求补充材料或更正错误。

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管理的信息核实和备份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比对,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运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机构设置1.不动产登记中心设有行政管理部门、技术支持部门和业务部门。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事、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3.技术支持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系统的维护和更新。

4.业务部门分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权证发放三个板块,分别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受理和处理。

三、监督职责1.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2.审计机构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社会各界可通过举报电话或信函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不动产登记中心违法违规行为。

四、业务流程1.受理阶段: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审核并录入系统。

2.审查阶段: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3.登记阶段:工作人员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生成权证并发放给申请人。

4.归档阶段: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归档,备案保存。

五、服务承诺1.不动产登记中心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和登记手续。

2.不动产登记中心承诺保护申请人的隐私,不泄露其个人信息。

3.不动产登记中心承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申请人解决问题,满足其合法需求。

六、违法违规行为处理1.对于未按程序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对于泄露申请人隐私或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不动产登记中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将由责任方进行赔偿。

七、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本制度解释权归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实用版4篇】篇1 目录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背景和意义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I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影响和作用IV.结论篇1正文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通常包括不动产登记、查询、变更、注销等环节,其核心是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内容和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动产登记是唯一合法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所有不动产的登记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进行不动产登记。

2.登记信息真实可靠: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

3.登记程序规范透明: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程序必须规范透明,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和监督。

4.登记责任明确: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要求登记责任必须明确,如果出现错误或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2.促进市场发展: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3.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财产损失。

4.维护社会稳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可以维护社会稳定,防止非法交易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总之,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篇2 目录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概念和作用II.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现状III.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改革和意义IV.结论篇2正文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

该制度旨在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国家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有助于维护国家权益。

通过不动产登记,政府可以掌握土地、房屋等重要资源的使用情况,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安全管理,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不动产登记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不动产权属人及其代理人等。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是首要任务。

2. 风险管理。

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3. 分级管理。

根据信息敏感程度进行分级管理,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4. 职责明确。

各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5. 技术支持。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强系统防护和监控能力。

四、具体规定1.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系统防护和监控能力,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对于涉密信息,应当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确保信息仅在必要情况下被授权人员查看或修改。

4. 不动产权属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材料负责。

不得虚报、隐瞒或篡改登记信息。

5. 不动产权属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禁进行非法活动。

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并对所处理的业务负责。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泄露登记信息。

7.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严禁泄露。

8.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事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1. 对于不遵守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

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不动产登记是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的一种行政行为,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制度,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2.1 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的意义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机构,需要履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公正性,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2.2 监督管理制度的缺失和问题当前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地方监管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质量,还容易导致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滥用职权和不正当行为。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的要素3.1 法律法规的支撑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例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文件对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3.2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的实施需要合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监察人员队伍,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开展专项检查和监督工作。

3.3 监督管理流程和规范为了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进行,需要制定监督管理流程和相应的规范。

例如,明确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流程和程序,规定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方法等。

3.4 监督手段和措施监督管理制度应当配备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全面和有效进行。

例如,可以采用定期巡查、随机检查、举报投诉等方式对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监督。

四、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4.1 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执纪问责制度是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管理的基础。

对于违反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问责和处罚。

4.2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制定内部监督规章制度、设立内部监督机构等。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扩张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不动产登记工作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

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不动产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制度,包括其功能、运行机制以及改革方向。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功能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登记、管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机构,其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登记:通过收集、整理、核实有关不动产的权属信息,登记产权人、不动产权属权证书等相关事项,并负责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2. 不动产交易服务:为市民提供不动产交易咨询、登记备案等服务,确保市场交易的合法性和顺畅性。

3. 不动产评估与监管:对不动产进行评估,确保估值合理;对不动产市场进行监管,防范不动产交易的违规行为。

4. 不动产信息公示:公示房地产项目的预售许可、商品房销售情况等重要信息,提供信息透明度。

5. 不动产权属保护:通过建立不动产登记系统,确保不动产权益的真实、有效、不可抗性。

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运行机制1. 信息集中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将各类不动产权属信息集中存储、管理和查询,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

2. 多部门协作:不动产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和相关机构,包括土地、房地产、规划、不动产交易等,各部门应密切合作,共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规范操作流程: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标准,确保登记工作的规范、透明,并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4. 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三、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的改革方向为适应社会发展和改革需求,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度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下是几个改革方向的探讨:1. 简化登记流程:通过推行“一站式”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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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度,方便群众办事,树立良好窗口形象,决定在望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岗位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各工作岗位职责:
一、“权籍调查”岗位职责:
(一)负责采用室内外复核的方法,对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主要为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进行前置审查(从六个方面审查,一是调查程序是否规范;二是调查成果是否完整;三是调查成果是否有效;四是调查成果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是调查成果是否正确保持宗地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六是宗地图和分户房产图中的空间要素与相邻的界址、地物、地貌是否存在空间位置矛盾)。

(二)负责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规定进行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三)负责权籍调查数据与登记数据同步更新。

二、“受理窗口”岗位职责:
负责查验申请人申请的登记事项是否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是否符合要
求;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是否一致;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是否冲突等。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

三、“复审环节”岗位职责:
对窗口人员已受理的登记申请材料,进一步从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等入手审核,确定申请登记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四、“核定环节”岗位职责:
核定程序是否到位,四至是否清晰、权属是否无争议,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

五、“登簿环节”岗位职责:
必须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一宗地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违者轻者调离岗位,不得再从事此项工作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受理的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必须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因工作人员录入不及时而造成后果的按错案处理,追究责任),对已失效的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必须在信息系统中及时解除相应的控制或者提醒,注明相应的法律依据。

六、“缮证环节”岗位职责:
必须要严谨,要先检查《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是否已审批,准予发证,并认真核对不动产单元号、四至、房屋的结构,面积等是否一致,必须填写的项目是否清楚齐全,如有错漏,在及时纠正和补项后,缮证、校对、盖章后转交发证。

七、“收费环节”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八、“发证环节”岗位职责:
做好“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发放的登记工作,认真核对领证人提供的缴费信息和个人的基本信息,杜绝不缴费、少缴费、多缴费和冒领证书的现象。

九、“档案编目环节”岗位职责:
做好“归档登记资料目录”封面;“归档登记资料目录”和“备考表”。

其中,“归档登记资料目录”应注意以下问题,文号:照实抄录,文件代字、年度、顺序号都不能省略;日期:
月、日是1位数字,在前面加“0”。

标准为20070101或者20071203。

中间不用加“.”、“_”等字符;页数:是每件文件的页数;备注:可以对这件登记资料加以特殊标注。

第二条错案追究制度
“中心”错案追究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正,问责有据原则;
(三)区分性质,屡错从重原则;
(四)处置有度,重在警戒原则。

第三条“中心”错案追究的范围
(一)故意篡改、伪造、毁弃、隐匿登记资料,导致登记错误的;
(二)协助、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登记错误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违规办理,导致登记错误的;
(四)因重大过失,致使登记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登记错案情形的。

第四条错案追究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错案责任由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及初审、复审、核定等相关人员承担,二人以上或多环节失误共同导致错案的,应区分责任大小,分别确定责任。

第五条对应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登记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二)应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由局纪检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考勤管理制度。

“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一律纳入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执行县行政服务中心的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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