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
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法定继承人是指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下,对于没有留下遗嘱的被继承人来说,能够享有一定继承权的亲属。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下面将就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进行研究,并配合案例进行说明。
一、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民法总则第1073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依照本编的规定确定继承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一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是由民法中关于继承的规定来确定。
具体而言,我国的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一)直系亲属范围在我国,作为法定继承人,首先要看其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否属于直系亲属。
民法总则第1076条规定:“继承人第一顺位为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第二顺位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兄弟姐妹。
没有前款规定的,按照民族风俗习惯确定继承顺序。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父母,这二者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其中,在无论遗嘱是否存在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嫡系子女(包括采用子女和法定遗嘱收养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而非嫡系子女的继承权则因地区、民族而异。
此外,被继承人的父母也享有继承权,但是只在其子女全部继承放弃时,才能继承遗产。
(二)配偶范围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我国民法中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第二顺位。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子女和父母,配偶则是第一继承人。
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
而对于同居关系中的另一方,则不享有继承权。
(三)其他亲属范围其他亲属范围是指除直系亲属和配偶外,其他的亲戚关系所涉及到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不存在的情况下,其他亲属范围的继承人的顺位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如果兄弟姐妹没有,则由被继承人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接着继承。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民法中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的权利,继承范围进行了分析,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列入继承顺序的范围内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
同时,对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相关的案例。
民法中据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
1 配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对于夫妻双方关于继承方面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
2 子女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中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
这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结合所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在家庭成员中,婚生子女与父母具有最直接的血缘关系与身份关系,经济与生活关系也最密切。
因此,他(她)们完全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
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所出生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婚姻法》第25条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所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能力得到有效的保障,它并不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影响子女的继承权。
(3)养子女。
非自己所生,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收养他人的子女做自己的子女,称为养子女。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可参加继承的继承⼈、继承⼈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那么,我国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是什么?店铺⼩编带你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民法典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由第⼀顺序继承⼈开始继承,没有第⼀顺位继承⼈的,再由第⼆顺位继承⼈继承。
详细见下: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法定继承⼈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顺序:配偶、⼦⼥、⽗母; (⼆)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可以指定任何⼈吗 被继承⼈可以指定任何⾃然⼈成为遗嘱继承⼈,也可以指定国家或者法⼈。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三⼗三条【遗嘱处分个⼈财产】⾃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中的⼀⼈或者数⼈继承。
⾃然⼈可以⽴遗嘱将个⼈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组织、个⼈。
⾃然⼈可以依法设⽴遗嘱信托。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种继承⽅式。
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法律效⼒的,故⼜称⽆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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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家庭财产逐渐增多,如果我们仍然按照现行《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定谁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死者的遗产无人继承的现象将会日益增多。
因此应当适当扩大《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
关键词:继承法;法定继承;继承人范围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末代皇帝溥仪的著作——《我的前半生》中的著作财产权是无主财产。
群众出版社之所以要提起诉讼,与同心出版社也出版了溥仪的《我的前半生》有关,同心出版社称已经得到了溥仪的弟弟溥任的授权。
溥仪的弟弟是否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呢?这一案件曾引起司法界、学术界等相关人士的激烈讨论。
据出版方介绍,自1964年该书公开出版近半个世纪以来,《我的前半生》系列图书国内累计发行已经突破200万册。
根据现行《继承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可知,遗产范围包括死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继承人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继承权。
溥仪死亡时,没有父母、子女,因此溥仪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配偶李淑贤,该书的著作财产权由李淑贤继承。
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于此情形下已经无权继承。
在李淑贤死亡后,李淑贤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书的著作财产权,因为该财产权成为她的遗产,但是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我的前半生》的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
李淑贤没有法定继承人,但是溥任作为李淑贤的小叔子,为什么不能继承嫂子的遗产?或者从另一方面讲,溥任作为溥仪的弟弟,为什么不能回到原点,即作为当初溥仪财产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哥哥的遗产?看着自己亲人的遗产被收归国有却无能为力,连与会的专家学者都有类似的疑问,由此可见,现行《继承法》中有关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已与时代脱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什么?

No one's life is smooth sailing, and no one knows how to grow from birth. It is through constant tempering thatwe learn to gr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什么?导读: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为:1、配偶。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是什么(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由于这种继承中是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故又称无遗嘱继承,也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所以也称为家庭继承。
我国继承的基本特征,具有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份额的根据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
如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配偶各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规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其根据是存在血缘关系:第二,法定继承中对法定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无权予以改变。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
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

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作为家庭法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继承法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中包括了直系亲属以及配偶。
本文将就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研究展开探讨,并结合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其一、直系亲属在我国继承法中,直系亲属是法定继承人中最为规定完善的一个群体。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财产分配中直系亲属顺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实际应用中,有几种常见情况值得关注。
案例一:在离婚后再婚的情况下,如何处置离婚前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的继承权?李女士与离异丈夫所生有一个儿子。
离异后,她再婚并育有一个女儿。
由于李女士与前夫离婚前未与儿子进行过财产分配,故其儿子具有其财产继承权。
此时,如果李女士没有儿子的话,其配偶与女儿均有继承权。
而既有儿子又有配偶及女儿的情况下,其儿子可继承李女士的50%财产份额,其余50%按配偶和女儿各占25%的份额分配。
其二、配偶在我国,配偶也是法定继承人之一,与直系亲属并排排名。
既然是法定继承人,那么配偶固然有权继承传承人的财产。
在实际应用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案例二:当配偶已经失踪5年,其继承权是否有效?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中,规定配偶失踪被宣告死亡的程序是配偶失踪一年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死亡诉讼。
但是,在我国《继承法》中却规定失踪5年以上的配偶原则上被视作死亡。
如果配偶失踪时已经产生了继承权,则其继承权消失,财产分配以独生子女为主导。
案例三:继承人分配中,配偶与子女分得的比例如何判定?我国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和子女的权利地位是平等的。
不过,在财产分配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情况下配偶与子女分配比例不同。
例如,假如被继承人与配偶只育有一个独生子女,则其配偶可安享共同财产的50%权利,另外的50%则归子女所有。
相比之下,如果被继承人只育有一名独生子女,则其配偶可继承1/3的财产配额,而子女则可继承其余的2/3。
结语在我国法定继承人中,直系亲属与配偶是最为重要的两类人群。
对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我国现行法定继承中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对我国现行法定继承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在参考日本、俄罗斯等国有关法定继承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情况,作了一定程度的深入思考,对某些方面可否作适当修改进行了分析探讨,进而为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一、对法定继承范围的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定继承范围过于狭窄,应该予以适当的扩大。
笔者查阅了一些国外相关的继承法规,了解他们面对相类似的情况是如何立法规定的。
我们看一下俄罗斯的立法例:俄罗斯2002年3月1日生效的俄罗斯新民法典第三部分继承权编中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从子女、配偶和父母到被继承人的前夫、前妻的子女,继父和继母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并与他共同生活不少于一年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共排列了八个顺序。
他们规定如此大的继承范围的基本意义是:尽可能避免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而转归国家所有。
[1]根据前面所述理由,再参照俄罗斯等国的立法例,笔者建议在继承法原来规定的范围基础上,还应该增加一部分被继承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中的成员作为第三顺序的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父母的兄弟姐妹(即被继承人的叔、舅、姑、姨);被继承人的亲侄子、亲侄女、亲外甥、亲外甥女等。
因为随着计划生育的继续推行,许多夫妻基本上都只有一个独生子女,叔、舅、姑、姨与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关系,一般情况下,都会比过去多子女时代的关系要密切。
亲侄子、亲侄女、亲外甥、亲外甥女作为晚辈大多数人在必要的时候,都会成为叔、舅、姑、姨的赡养人或共同赡养人,或者在实际上承担起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这样继承的范围适当扩大,既顺应了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也相应提高了财产在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人身关系的人员中流动的保证系数,使之能符合被继承人本人的意愿,也与继承法本身的立法精神相一致。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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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研究摘要法定继承制度和遗嘱继承制度并为继承领域的两大制度。
在这两种继承方式中,法定继承仍然是占绝对优势的继承方式。
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又是法定继承制度的重要内容。
法律为社会生活规则的体现,法律应该反映社会现实。
经过二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变革,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日益显现出它的滞后性和片面性。
因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就成为我国法学界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拟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并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的相关缺陷,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利于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工作。
关键字:法定继承;继承制度;继承范围摘要 (1)Abstract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言.. (3)第1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议 (3)1.1维持还是扩大 (3)1.2扩大的程度 (4)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法理依据以及国内外立法案例分析 (4)2.1法理依据 (4)2.2案例分析 (5)2.2.1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 (5)2.2.2英美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 (6)2.2.3国外立法例给我们的启示 (6)第3章根据相关的继承法修订草案、案例来对比分析 (7)第4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8)4.1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立法规定 (8)4.2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立法的评价 (9)结语 (10)致谢 (11)参考文献 (12)《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制度形成了一个正式完整的法律系统。
但《继承法》制定之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消费资料,继承问题在社会矛盾中并不突出。
而在我国私有经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越来越多的家庭不仅具有消费职能,而且具有了生产职能,甚至其中一些私营经济规模可观,这就导致继承法的不适应性问题日益突现。
所以,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继承法》亟待修正完善。
而《继承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法定继承问题,因此,对该问题进行讨论就具有非常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般认为,法定继承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而法定继承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就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法定继承的顺序。
本文主要对法定继承的范围进行讨论。
第1章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争议1.1维持还是扩大《继承法》所确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母、外祖父母和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较,我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最窄的国家之一。
一个国家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宽窄,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譬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生活方式、民族习惯、亲属观念,等等,都会影响到可继承资源的分配。
具体到我国,由于制定《继承法》时,公民的个人财产数量还不多,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主要用于维持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所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相互之间有抚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探亲假属范围基本上一致。
现在,公民的个人财产在数量上较之20世纪80年代已大大增加,在种类上也不限于生活资料,还包括生产资料。
这一变化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再仅从维持家庭养育功能的角度去界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笔者主张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理由有三:一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并上升到修宪的层面。
在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从常理判断,死者总是希望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亲属。
法定继承制度的设计应当尽可能的符合这种愿望,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而“归公”的局面。
因此,有必要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是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国策已推行多年,由于沉重的人口压力,这一政策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实施。
加之,现代社会的竞争压力,使得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发生变化,结婚和生育的年龄普遍推迟。
这在事实上缩小了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三是一些与我国规定相仿的国家也趋于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如俄罗斯, 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532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子女、夫妻、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而1997年公布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三部分草案继承篇将其扩大至六亲,即扩大至同曾祖的兄弟姐妹。
当然,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不是要扩大到像《德国民法典》一样“有血缘可寻之处,就有继承权存在。
”实际上,“从世界立法的趋势来看,对继承权的限制已成为普遍的要求,反映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上越来越窄。
如日本,原来规定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直系卑血亲都可以成为法定继承人,现在限制为兄弟姐妹的子女。
再如韩国,原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宽至八亲等以内的帝系血亲,现在减小至四音标等以内。
法定继承人范围出现变窄的趋势,主要是因为现在亲属观念的淡化。
亲属之间,如果血缘较远,往往就欠缺联系。
这进一步改变了人们对继承的看法,普遍认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还那么宽是不合理的。
亲属观念的淡化在我国也同样存在。
在传统的中国乡土社会中,其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包括五代之内氖父系方面的亲属。
而现代中国,社会的细胞却是以夫妻为核心的“不家庭”,亲属之间的联系也大大减少。
因此,我国如果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也应当有所限制,合适的做法是增设四亲等以内血亲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即可。
1.2扩大的程度继承法是调整个人死后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留有遗产(死者的个人财产)是继承发生的基本前提之一,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继承法是“富人的法”。
在社会公民私人财产稀少的时代,人们往往对继承不关心,即使关心也往往因为遗产较少,出于“成本—效益”衡量考虑,认为得到不如付出从而放弃继承权的主张。
但如今随着社会财富增加、财富形式的变化以及人们社会关系的复杂,如死者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死者生前的行为而复杂,人们也开始对继承“较真”,继承关系日益复杂化,如龚如心遗产争夺案。
③媒体也时有遗产纠纷的报道,继承矛盾日益增多。
所有这些都表明,《继承法》的立法背景与当下社会现实发生了重大偏离,在原有背景下制定的继承法已经不再适应今天的社会,我国的继承立法,包括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应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
第2章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法理依据以及国内外立法案例分析2.1法理依据继承的根据是继承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它直接决定着继承法的基本制度,如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法定应继份、遗嘱自由的限度、遗产酌给的条件等等。
因此,继承的根据就成为继承法研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马克思曾经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的制定必然需要符合经济基础的要求。
因此,法定继承人范围制度作为一项继承法制度,其确定取决于相应的社会生产方式。
张玉敏教授也曾指出:“生产方式的变化决定着家庭结构和家庭职能的变化,而家庭结构和家庭职能又是决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直接的因素”。
比如在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氏族群体是人生活的依靠,氏族成员之间关系紧密,共同求生存,继承人的范围也因此按照习惯被限定在本氏族成员之内。
而到了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一夫一妻制成为世界大部分国家的主流婚姻制度,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形式成为主要的家庭形式,所以,配偶之间的继承权得到广泛认可,夫妻之间相互享有法定继承权。
除生产方式以及由其决定的家庭结构和职能外,民族传统习惯、宗教、社会道德观念以及立法者所采取的政策都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有重要的影响。
比如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的很多传统习俗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在历史上的西方社会,教会规定也曾左右继承人范围。
2.2案例分析2.2.1大陆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1、德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德国民法典》第一九二四至第一九三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被继承人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被继承人的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比曾祖父母更远亲等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在世界范围内,《德国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可谓是最宽的,德国法采“继承无限制主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宽泛到涵盖了所有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的生者。
无论是直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均无亲等限制,可以说是“有血缘可寻之处,即有继承权存在”。
2、法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法国民法典》第七四一至第七四三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或其直系卑血亲、其他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死者并非无能力立遗嘱,也未被剥夺公民权时,十二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继承权)。
可见,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上法国法要窄于德国法,法国法对直系血亲的规定同德国法一样,没有亲等的限制,但是对于旁系血亲的规定上,一般情况下限制在六亲等以内3、日本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日本民法典》第八八七至第八九零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为代位继承人),直系尊血亲,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可见,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上日本法比法国法要更窄一些,日本法对被继承人的直系尊血亲并无亲等限制,但对于直系卑血亲却只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还是通过代位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这一点同我国比较相似。
在旁系血亲方面,日本法将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侄、外甥)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但没有将叔伯姑舅姨纳入,这产生了叔伯姑舅姨同侄、外甥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
2.2.2英美法系几个主要国家立法例1、美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
由此可知,美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中,对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无亲等限制,对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尊血亲最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亲等。
旁系血亲限于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并且没有亲等的限制。
笔者认为,在将直系卑血亲限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亲等的做法,比起无亲等限制的直系尊血亲规定要好,原因在于前者可以使被继承人的遗产尽量向其后辈的方向流转,防止其遗产流出其家庭支系,比较符合被继承人生前意愿。
2、英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英国遗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全血缘及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全血缘及半血缘的叔、伯、姑、舅、姨及其直系卑血亲。
从英国遗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直系血亲的规定上,英国法和美国法的规定没有差别,都采取对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无亲等限制,对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尊血亲最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一亲等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