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味精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黑龙江多宝山铜(钼)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黑龙江多宝山铜(钼)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7.23•【文号】环验[2014]146号•【施行日期】2014.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黑龙江多宝山铜(钼)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环验[2014]146号)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黑龙江多宝山铜(钼)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多铜报〔2014〕5号)及附送的《黑龙江多宝山铜(钼)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
我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5月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位于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露天采矿、选矿、湿法冶炼、公用辅助和依托工程等。
采矿和原生矿选矿规模为750万吨/年,产铜精矿11.76万吨/年、钼精矿0.14万吨/年,氧化矿堆浸矿石处理规模为124万吨/年,产阴极铜3000 吨/年。
工程总投资19.8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72亿元,约占总投资的8.68%。
2008年6月,我部批复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8〕184号)。
工程于2011年5月开工建设,经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同意,2012年8月开始试生产(黑环建试〔2012〕83号文),因生产工艺调试进度及矿区所在地区气候原因,黑龙江省环境监察局又分别以黑环建试〔2012〕141号文、黑环建试〔2013〕17号文和黑环建试〔2013〕51号文同意该项目试生产延期。
试生产期间,原生矿矿石年处理量为676.8万吨/年,工况负荷达到设计值的90.24%;氧化矿矿石年处理量为144万吨/年,工况负荷达到设计值的116%;铜精矿年产量为7.61万吨/年,工况负荷达到设计值的64.67%。
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环境保护部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
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29
•【文号】环函[2011]229号
•【施行日期】2011.08.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发展规划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
函
(环函[2011]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上市环境保护核查申请》(公司字[2011]第01号),我部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22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山西省、
山东省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们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我部原则同意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5.29
•【文号】环函[2014]99号
•【施行日期】2014.05.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
核查情况的函
(环函[2014]9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上市环保核查的申请》(兴达〔2013〕028号),我部组织对该公司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
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8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经江苏省、广东省、黑龙江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初审,以及我部组织的核查与社会公示,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基本符合上市环保核查有关要求。
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新、改、扩建项目及时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披露企业环境信息。
附件: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环境保护部
2014年5月29日附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终止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年产2280吨缝纫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的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终止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年产2280吨缝纫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苏环验﹝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终止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年产2280吨缝纫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的函苏环验﹝2015﹞112号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你公司《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年产2280吨缝纫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附送的《亚曼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年产2280吨缝纫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环监字〔2012〕第048号)等材料收悉。
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现就相关问题函告如下:一、该项目未完全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且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等相关规定,决定终止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并退回验收申请。
二、因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日期较早(2012年8月),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评价该项目部分水污染物指标排放超标,同时验收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已不能准确反映项目目前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
根据该项目特点(主要为水污染物排放),需要你公司提供环保验收补充监测报告(水污染物排放),你公司应及时联系验收监测单位进行环保验收补充监测。
三、你公司应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试生产,尽快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我厅将依法对该项目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项目整改完成后你公司须及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环保厅窗口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吉环函〔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报送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的函吉环函〔2018〕106号环保部办公厅:按照《关于报送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954号)要求,现将我省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报上。
此函。
联系人:金水桥联系电话:*************附件:1.吉林省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2.2017年度环境噪声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3.吉林省省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3月19日附件1吉林省2017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一、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一)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2017年度,吉林省9个城市各类功能区共监测110个测点。
昼间:城市疗养区、居住区、混合区、工业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平均达标率分别为100.0%、73.9%、79.1%、95.6%、94.9%和93.1%。
与上年相比,疗养区、居住区、工业区、交通干线分别上升了25.0、14.6、2.2和3.1个分点,混合区和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下降了分别0.9和0.8个百分点。
各市功能区昼间噪声平均达标率。
夜间:城市疗养区、居住区、混合区、工业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平均达标率分别为100.0%、50.6%、75.2%、76.4%、44.9%和47.2%。
与上年相比,城市疗养区、居住区、混合区、工业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和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依次上升了75.0、21.9、19.2、1.7、15.5和24.7个百分点;各市不同类别功能区夜间噪声平均达标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情况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豫环函〔2012〕207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情况的函豫环函〔2012〕20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申请,我厅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等有关要求,组织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环保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未收到投诉。
根据核查结果,我厅认为,核查时段内,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达到国家和我省对申请上市再融资企业的环保核查要求,同意该公司通过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
为促进该公司继续提高环保工作水平,根据核查情况,该公司应认真履行上市环保核查时的相关承诺,按时完成承诺的各项内容;进一步健全各项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治污效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附件: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8月16日附件。
约见通知书

编号:××××××(环境监察机构名称)调查约见通知书为查清你单位问题,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月日时分来我单位(地址:)科(大队)协助调查。
届时请携带下列资料: 1、 2、3、 4、上述资料须如实提供,虚报、瞒报、谎报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必须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二oo 年月日经办人:电话:――――――――――――――――――――――――××××(环境监察机构名称)调查约见通知书(回执)经办人:年月日××××××××(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邮编××××××××(环境监察机构名称)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性别职务单位电话询问人记录人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问:我们是××××××××(环境监察机构名称)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对你(单位)环保方面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请予以配合,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清楚吗?答:清楚。
答:问:答:问:答:答:问:答:(注:可续页)被询问人确认后签名:年月日第页共页××××××××(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立案登记表?200 ? 号××××××××(环境监察机构名称)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表环监查字?200 ? 号篇二:02约见通知书约见通知书:感谢阁下有兴趣参与本饭店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孟州市桑坡村皮毛加工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情况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孟州市桑坡村皮毛加工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豫环函〔2012〕318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孟州市桑坡村皮毛加工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情况的函豫环函〔2012〕318号环境保护部华北督查中心:今年3月,你中心在对我省焦作孟州市桑坡村皮毛加工企业现场环保核查中,发现桑坡村皮毛加工企业和皮毛群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存在一些环保问题。
对此,我厅致函焦作市人民政府,要求尽快解决。
根据孟州市环保局《关于孟州市桑坡村皮毛加工企业环保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孟环保〔2012〕97号),现将有关整改情况函告如下:一、皮毛企业危险废物管理问题整改情况一是企业明确了危险废物管理责任人,制定了详细的管理制度。
二是企业对所有含铬皮边、皮屑废物进行了单独贮存,并悬挂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三是皮毛企业进一步完善原有铬液收集池。
四是完善了企业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转移铬液的三联单转运制度。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问题整改情况一是更换原有晾晒场上方的防雨棚,防止晾晒的铬渣发生外溢,并要求污水处理厂对铬液晾晒场地建设围堰,防止跑冒滴漏现象。
二是要求桑坡村铬液收集运输车悬挂危险废物标识。
三是对现有铬渣进行转移,共转移污水处理厂收集的16.73吨铬渣。
三、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情况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孟州市拟建设以桑坡为中心的皮毛园区。
一是通过建设皮毛园区集中供热设施,解决各企业配备的2至4吨蒸汽锅炉的安全问题。
二是通过办理皮毛园区规划环评和入住企业独立环评,解决现有企业环评不完备问题。
三是通过建设皮毛园区污水处理厂,解决桑坡现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建中控系统和厌氧处理段产生的沼气直接排放问题。
目前,当地正在编制皮毛园区的规划。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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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味精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
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09]118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9.11.13
【实施日期】2009.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对味精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函
(环办函[2009]1189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南、广东、陕西和宁夏等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为推动味精行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我部正在组织开展味精生产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达到环保要求的味精生产企业名单。
现委托你们对本辖区内申请核查的味精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请于2009年12月12日前将核查结果及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杨俊峰
电话:(010)66556243 (传真)66556244
附件:2009年申请核查的味精生产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