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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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1 总则:1.1.为保障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所监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协调发展,根据国网公司《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细则》、《新疆电网调度规程》、《新能源不安全时间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华电新疆公司《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管理考核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华电新疆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各风电站、光伏电站和水电站,以及后续接入的风电站、光伏电站和水电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3 管理内容及考核所有纳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水电、新能源集控中心监控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细则》、《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否则除按以上“两个细则”考核外,还需承担管理责任。

3.1 场站配合的工作3.1.1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应严格服从集控中心和相关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将给予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1.2风电场、光伏电站和水电站调管设备各项操作应按照《新疆电网调度规程》、《华电新疆公司新能源集控中心调度规程》和相关规定执行,未经集控中心和调度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管设备上工作。

3.1.3不属于调管的设备,但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要电网调度进行相应的配合操作时,集控中心值班长和各场站运行值班人员应在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华电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监督规定(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 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人员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手段和方式的创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以及所管理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非发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体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对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分支机构、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公司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内部上级对下级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直管电厂由集团公司直接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各企业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综合产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指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工作,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监督与协调。

第三章机构第九条区域子公司、上市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第十条分公司、代表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部门,设置安全生产监督专职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技术监督制度

技术监督制度

技术监督管理标准1.总则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生产方针,围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为中心,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制度、标准、规程;以设备健康、安全运行为中心,以规程、制度为依据,以计量、检验、信息记录、试验等为手段,实现组织、计划、控制的技术监督管理闭环体系。

技术监督工作要贯穿于扩建、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设备选型与监造、安装、调试、试运,生产的运行、检修、停备用等工作的全过程。

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也适用于负责本公司的检修和维护的承包商。

各单位、岗位都要严格贯彻执行本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全过程技术监督和质检验收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以局部利益、暂时利益、工期紧张或其他理由不严格执行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或降低标准,减少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国华电生[2011]640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原电力部 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3.管理内容3.1.技术监督范围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3.2.技术监督内容3.2.1.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3.2.2.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3.2.3.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3.2.4.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风力发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出版稿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风力发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出版稿

Q/HN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企业标准Q/HN—1—0000.08.009—2012风力发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出版稿)2013 - 01 - 30发布2013 - 01 - 30实施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布目??次附录B(规范性附录)前??言电力技术监督是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风电场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风力发电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风力发电技术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风力发电技术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进一步促进集团公司风力发电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性的提高,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家发改委《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1-2007)、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风力发电建设、生产管理和风力发电设备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风力发电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强制性企业标准。

本办法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提出。

本办法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起草单位: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与生产部。

本办法批准人:。

风力发电技术监督管理办法1 范围本办法规定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风力发电技术监督(以下简称“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责、工作范围、管理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产业(区域)公司、风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1051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Q/HN-1-0000.08.001 风力发电场绝缘监督技术标准Q/HN-1-0000.08.002 风力发电场继电保护监督技术标准Q/HN-1-0000.08.003 风力发电场电测监督技术标准Q/HN-1-0000.08.004 风力发电场电能质量监督技术标准Q/HN-1-0000.08.005 风力发电场金属监督技术标准Q/HN-1-0000.08.006 风力发电场化学监督技术标准Q/HN-1-0000.08.007 风力发电场监控自动化监督技术标准Q/HN-1-0000.08.008 风力发电场风力机监督技术标准3 总则3.1 风力发电技术监督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建立高效、通畅、快速反应的技术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确保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管理指令畅通,通过有效的手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尽快解决问题,提高发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最终保证集团公司风电设备及相关电网安全、可靠、经济、环保运行。

节能监督实施细则

节能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企业 节能监督实要提纲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节能监督范围
3 节能监督内容 4 技术资料收集管理 5 节能监督季度报表 6 节能监督评价标准
规范性引用文件(1)
说明:引用下列文件但不限于此,引用文件最新版本及 其修改单均适用于本细则。
引用两个国家标准: ➢ GB 17621-1998 ➢ GB/T 22482-2008
➢汛期应根据洪水量级、降水强度等,加密预报段次;大洪水及强降雨过 程应适时跟踪滚动预报;有条件时可实施中小洪水调度及拦蓄洪尾调度。
➢流域梯级电站应统筹兼顾,合理确定梯级水库蓄水次序和蓄水时机,结 合水情预报,合理安排蓄水进程,对发电影响较大的蓄水安排,应征得电 网调度机构同意。
节能监督内容(3)
运行维护阶段的监督----水库优化调度监督 做好水库调度工作总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总结主要内容应包括: ✓ 雨、水、沙、冰情分析; ✓ 主要调度运用过程; ✓ 水文气象预报成果误差评定; ✓ 水库实际运用指标与计划指标的比较; ✓ 节水增发电量评定; ✓ 综合利用效益分析; ✓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节能监督内容(1)
规划设计阶段的监督: ➢ 节能监督专责职责:应参加设计审查、招标文件审查、
设计联络会等设计阶段节能相关的审查工作。 ➢ 新建、扩建、改建及技术改造工程应制定节能经济技术
方案,确定经济技术指标;主、辅设备及装置应优先选 用高效率、低能耗的先进设备、材料和技术。 ➢ 设计时应设置必要的电气、机械、水工试验测点及检测 装置,以保证节能测试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 水库优化调度系统规划设计要求:满足“远程集控、少 人维护”的相关要求。
➢ 定期对水能利用提高率、水量利用率、发电耗水率等经济 运行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制定经济运行方案。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

公司简介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的,以资产和生产经营为纽带联结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全国大型企业集团。

集团有全资及控股公司20家、中外合资企业7家、合作生产企业50家。

经营范围:∙国内外单机容量60万千瓦以下火力发电机组和电站锅炉及辅机的制造、设备供货和工程建设总承包;∙水头在1.5-700米之间各种类型、不同容量的水力发电站建设;∙500kV及以下输电线路设备、变电站工程和设备成套总承包;∙火电、水电、输变电等物料输送工程的系统的制造和设备成套;∙码头、电站、粮食等物输送工程的的系统设计及工程总承包;∙工业和民用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造及工程总承包;∙工业废水和城市市政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和改造项目;∙储能工程和新能源、新技术开发;∙为电力、建筑等大型工程提供所需要的施工机械;∙承担火电、水电厂(站)、输变电站(所)的检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华电集团具有独立的进出口权,可为企业引进技术、进口单机或成套设备,组织国内外同行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生产。

我们愿与办内外厂商建立和种形式的合作关系,通过平等互利的贸易往来,必将为双方带来利益。

发展历程:组织结构环境保护部组织机构图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致力于集团公司环保系统的工程管理和技术开发。

华电环保公司以其在电站的灰、渣、石子煤矿的收集输送储存技术及烟气脱硫、污水处理等技术,为清洁环境、保证电力与环境直辖市发展作出贡献。

凭藉丰富的工程总承包实力,华电环保公司保证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节能、高效的系统和优质的服务。

华电环保以试验研究中心为基础,以工程设计为龙头,走“机电一体化”的道路。

公司结合试验研究中心、工程设计中心、项目执行中心、专业设备制造中心及专业安装调试队伍的优势,为用户提供从设计计算、制造、安装到调试、培训、备品备件、一直致力于优化工程设计及工程管理,致力于关键设备的研制和开发。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华电规制〔2016〕164号),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起(审核)、谁负责”、“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建立“建设单位负责、二级公司监管、集团公司指导”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小型基建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小型基建项目设计安全,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二级单位和全资、控股(或管理)单位的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对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督促职责;(二)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五)建立小型基建项目施工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六)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问题;(七)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要求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发改委抽水蓄能135号文件

发改委抽水蓄能135号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灵活、反应快速,是电力系统中具有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备用和黑启动等多种功能的特殊电源,是目前最具经济性的大规模储能设施。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适应新能源发展需要,促进抽水蓄能电站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发展意义我国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规模持续扩大,设计、施工和机组设备制造水平不断提升,已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体系,相继建成了广州、十三陵、天荒坪、泰安、西龙池、惠州、仙游等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抽水蓄能电站。

到2013年底,建成抽水蓄能电站2151万千瓦,为我国电力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保障抽水蓄能电站健康有序发展,电力体制“厂网分开”改革后,国家陆续出台了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有效规范和促进了抽水蓄能产业发展。

但受认识差异和体制机制等影响,前期规划不完善、建设进度与发展需要不适应、建设管理体制不规范、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运行效益发挥不充分、配套政策不够落实等问题突出,影响了我国抽水蓄能电站的建设进程和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系统规模不断扩大,用电负荷和峰谷差持续加大,电力用户对供电质量要求不断提高,随机性、间歇性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对抽水蓄能电站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统筹规划、建管并重、适度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发展,对保障我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缓解电网调峰矛盾、增加新能源电力消纳、促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能源结构调整、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新能源利用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把发展抽水蓄能电站作为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现代能源体系的重要战略举措,促进抽水蓄能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宝珠寺水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宝珠寺水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的工作,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电网公司金属技术监督规定》,结合电力生产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运行维护、停用、检修、设备改造及材料供应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金属技术监督。

通过对受监金属部件的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运行工况不良、应力状态不当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证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金属技术监督应严格按照《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地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宝珠寺水力发电厂。

第二章金属技术监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五条金属技术监督机构设置1.宝珠寺水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实行“统一协调、分层管理、分级监督、信息共享、有效分析、共同防范”的原则。

2.建立金属技术三级监督网,在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领导下,生产技术部设立一名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一级),负责金属技术监督的技术管理工作;机修公司、发电部各设立一名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二级),负责金属技术监督的协调及管理工作;班组(主机班、辅机班、综合班、发电部各班组)各设立一名金属技术监督员(三级),具体开展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3.金属技术监督网络图第六条金属技术监督职责(一)生产技术部是电厂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领导下,负责金属技术监督的管理工作。

1.协助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做好金属技术监督工作,积极主动协调金属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完成金属技术监督任务。

2.具体贯彻落实制定的《宝珠寺水力发电厂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及本细则。

3.完善金属技术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细则、技术档案、设备台帐等并进行妥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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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水电与新能源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设备设施可
靠性,确保发电企业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
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
级管理、关口前移、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对设备设施
设计、选型、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
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等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必须以安全、质量为中心,以技术标
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
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
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水电与新能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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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企业开展绝缘、金属、电测、
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质量、节能、化学、
励磁、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其中,水力发电企业开
展:绝缘、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电能质量、节能、化学、励磁、水轮机、水工监督;风力发电企
业开展:绝缘、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
装置、电能质量、节能、化学监督。
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
保护、接地系统、设备通流能力。
(二)金属监督:发电机组重要金属部件、连接件、紧固件,
油、气、水系统金属构件,水工金属结构,压力钢管,压力容器
及附件,起重设备,电梯,输变电设备重要金属部件,主要内容
为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
和工艺等。
(三)电测监督:各类电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
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
量计量标准。
(四)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
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压力、温度、
转速、振动、摆度、流量等量值传递系统和各系统所属其它热工
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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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保监督: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环保设施;
噪声。
(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
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
(七)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偏差和合格率;电压偏差、波动
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和正弦波畸变率等。
(八)节能监督:设备的效率、综合厂用电率、油耗、耗水
率、重要辅机单耗以及节能降耗的措施等。
(九)化学监督:油、气、水等化学指标。
(十)励磁监督: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
运行可靠性。
(十一)水轮机监督:振动、摆度、压力脉动、空蚀;调节
保安系统;其它水轮机辅助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
(十二)水工监督:水库、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其基
础、两岸边坡、闸门、生产建筑物等。
第八条 分布式及生物质能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参照火
电相关标准执行;太阳能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参照本标准
执行。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基层单位
分级管理,并设立相应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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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是水电与新能源企
业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行使环保监督管
理职能。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技术监督管理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
程和制度;
(二)组织编写并审定、批准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标准、制度、规定;
(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
(四)指导检查二级单位、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
(五)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措
施,对技术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六)参加新建或重、特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
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和质量验
收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技术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布的技术监督方针
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所属基层单位与相关技术监督管理服务机构
签订“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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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审核所属基层单位技
术监督年度计划;
(四)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所属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
开展情况,协调与技术监督服务机构的关系;
(五)督促重点技术监督整改项目的落实;
(六)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
(七)参加新建或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
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技术监督主要职责
(一)基层单位是技术监督工作的主体,贯彻执行国家、行
业、集团公司颁布的技术监督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
度等,制定本单位的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建立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或生
产厂长)为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和各级监督岗
位责任制,建立专业监督预警机制;
(三)参加本单位新建工程或技术改造的方案制定、设计审
查、设备选型、招标、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
督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
(四)参加上级单位、行业组织的技术监督培训及交流活动,
积极开展本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监督管理水
平和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结合年度检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
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技术监督报表和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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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
组织一次技术监督网活动,检查、落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协调、
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安排技术监督工作;
(七)参加本单位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
并负责落实;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监督档案,做到正确、齐全、规
范和及时。
第十四条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代表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
技术监督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制定各专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建立统
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十六条 华电电科院受集团公司委托,组织技术监督培训
取证,基层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七个工作日内,
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季度各专业技术监督总结及报表。应在每年
一月份十五日前,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年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
报表。华电电科院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季度和年度技术监督工
作报告。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应
— 9 —

及时报告华电电科院,华电电科院应及时组织进行专题研究,提
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每年抽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技术监督
检查、评价。
第二十条 华电电科院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专业需要组
织召开技术监督专业会议,加强技术监督专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华电电科院负责制定技术监督考评办法,每年
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并作为星级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评分依据;每年进行技术监督先进
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会同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6月20日颁
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中国华
电生制„2011‟640号)中有关水电与新能源管理部分将不再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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