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钱养事双代理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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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1]068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1]068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6月20日司发通[2001]068号)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12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司法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四条部机关、部直属事业单位、部境外法律服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通过资金的运动,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部机关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境外法律服务公司应按规定健全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全文

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全文

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全文2016关于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全文)导语: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管理结算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z学习网!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财政部按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财库〔2013〕204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财政部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总称。

第四条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执行统一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计付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计付标准参照有关银行向社会公布的服务项目价格制定。

财政部将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计费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每年1月,代理银行总行根据本行上年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业务量,按照规定的计付标准计算有关费用,并于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各代理银行总行上报的材料,按实际发生服务项目、业务量和计付标准计算各代理银行年度服务费金额。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年度综合考评确定的代理银行服务质量等级,在按业务量计算的服务费总额基础上,按照上下15%的浮动比例,核定最终应支付各代理银行的年度服务费金额。

财务管理制度要怎么写(7篇)

财务管理制度要怎么写(7篇)

财务管理制度要怎么写(7篇)财务管理制度要怎么写(7篇)每一种规章制度的确立,都是对于工作需求做出的规范条例,对于财务部门,也有着不一样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怎么写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财务管理制度要怎么写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第四条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一)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

(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天。

财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财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

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任何费用。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付费范围:(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付费额的确定。

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投资评审付费额=基本付费额× (1+难度系数) +特殊要求补助费(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拔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付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拔付,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位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五篇)

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五篇)

老年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为加强我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社区老年人协会的正常活动和健康发展,维护协会合法的权益,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问题协会的财务由区民政局老龄办统一管理,并进行审核,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

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协会在银行预留的印签的有关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二、协会的收入与支出管理(一)协会各项收入:1.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2.社会人士的捐赠;3.政府资助;4.企业向协会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和设账外账。

(二)、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和范围办理开支。

(三)、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单位、人个不得擅自分配、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四)、协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办理支出。

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有关领导按规定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

(五)、对于社会人士的捐赠及政府企业的定向资助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挪做其他用途三、资金使用审批程序1、各项费用列支前,所有单据须经财务人员就要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支出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和报销。

2、报销单据应注明报销用途并由经办人、分管(证明)、理事长签字方可报支。

凡开支____元及以上的开支要由两个以上分管(证明)人员审核后交协会理事长审批方可报支。

3、因紧急情况须预借款项。

应开出借条三千元以内(合三千)须报理事长签字确认,三千元以上须经财务监督部成员三人以上(含三人)签字确认方可预支;预借款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归还财务处。

四、财务监督管理1、我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512号)

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付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8月15日财建〔2001〕51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规范付费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确保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和其他专项委托工作的客观、公正,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受托单位不得向被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根据财政性投资评审及委托代理业务年度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司申请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预算,经预算司核实并经部领导同意后列入专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四条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对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委托业务情况,下达支出预算,建立资金台账,核拨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第五条付费范围:(一)财政部委托的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评审费用。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财政性专项支出资金的专项检查费用、追踪问效费用。

(三)项目库管理及后评价费用。

(四)委托部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的财政投资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

(五)委托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业务的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支出。

第六条付费额的确定。

财政部根据委托投资评审业务及专项业务的难易程度和评审报告评审质量来计算确定应付投资评审费用和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

一、投资评审付费额的确定。

投资评审付费额一般考虑实际评审投资额、基本付费率、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计算公式为: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1+难度系数)+特殊要求补助费(一)基本付费额按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全过程全额核定;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全过程委托评审或对同一项目分阶段委托同一评审机构评审的,三个阶段的付费比例分别按全过程付费额的30%、30%、40%拨付;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分别委托不同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只对某一单项委托评审的,委托评审付费分别按全过程委托评审付费额的40%、50%、60%拨付,但同一项目概、预、决算单项委托评审付费比例之和不超过100%。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鄂财教发[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4〕5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9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等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预决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1、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

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2、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

要加强和完善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和财务分析制度,逐步做实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3、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原则上按照定员定额的方法,分别编制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村级财务管理之建议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村级财务管理之建议会议纪要_会议纪要_

村级财务管理之建议会议纪要乡“三资监管”工作三年来,理顺了村级财务,壮大了村级集体经济,密切了村干部与农民群众的联系,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黄梅县纪律委员会文件》精神,遵照《黄梅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认真落实《苦竹乡[2019]26号文件关于加强村级财务“双代管”监管的规定》,重申村党支部书记“一把手”不能直管村级财务兼任报账员之职,促进两委会班子的团结,提高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从而真正意义上使支部书记从繁琐的村级财务报账业务中解放出来,一心一意谋村级发展、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使村级财务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电算化、日常化、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现建议(通知)如下:1、村党支部书记不得兼任村级报账员;各村报账员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报账员对村集体经济收支情况进行业务反映。

2、报账员在代理会计处报账时,每笔业务往来票据必须有三人或三人以上签字和村民理财小组签字并加盖印章,报账员负责记录明细账。

3、报账时效为近三个月内发生的经济业务,超过三个月或集体收入未及时入账的一律不予以报账,如违规按财务管理办法作挪用公款论处。

4、报账员报账3000元及以上大额报支时,村委会必须有事由说明或重大事项记录作附件,附件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方可入帐,保证该笔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合情。

学习笔记:近年来,黄梅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切实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作为促进农村发展、实现农民富裕、推进源头治腐、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扎实清理、依法代理、规范运作、优质服务、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全面开展农村“三资”清理,推进农村“三资”监管代理服务,有力规范和盘活了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

一、以“三资”清理为基础,摸清村级集体经济家底由于一个时期村集体资金管理混乱、资产流失严重、资源处置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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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财务管理
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完善“以钱养事”新机
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务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农技、农机、畜牧、水产、能
源、文化、广播、劳管、水利等农村公益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乡镇服务中心”)以及市直成立的体育服务中心、市直统筹的
“以钱养事”项目(以下简称“市直服务中心”),其“以钱养事”
资金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乡镇服务中心和市直服务中心的“以钱养事”资金
纳入部门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其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第四条 乡镇 “以钱养事”项目由各乡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财政所负责管理,市综改办、乡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共
同考核验收;市直“以钱养事”项目由市直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市综改办负责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由市综改办具体负责“以钱养事”项目预算编制、
管理和审核工作,根据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编制总体
要求,提出“以钱养事”项目预算编制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乡镇服务中心和市直服务中心按照“积极稳妥、量
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项目
预算,不得安排赤字预算。
第七条 乡镇服务中心“以钱养事”项目预算编制完毕后报
乡镇财政所集中汇总,按照“两上两下”程序审批;市直服务中
心“以钱养事”项目预算编制完毕后报市综改办集中汇总审批。
第八条 “以钱养事”项目预算一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整,
若确因政策性因素需要调整的,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的相
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每季度对市综改办和乡镇服务中心提供
“以钱养事”会计报表。
第十条 乡镇服务中心新增资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入
账;处置资产应严格按程序依法审批后核销。
第十一条 乡镇服务中心不得发生新的债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预算科、国库科、部门管理科室根据市
综改办考核验收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程序核拨“以钱养事”
资金。
第十三条 取消乡镇服务中心的资金账户,将乡镇“以钱养
事”资金纳入零余额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以钱养事”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先工资、养
老医疗保险再其他支出的使用顺序执行。
第十五条 “以钱养事”项目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由乡镇
财政所根据各乡镇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核定500元至2000元
的备用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对乡镇服务中心人员工
资支出由财政所委托代理银行直接打卡发放;“以钱养事”项目
的大额支出由各乡镇服务中心或市直服务中心提出直接支付申
请,经乡镇财政所或市综改办审核无误后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
供应商;对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由全市统一缴入社保专户;对其他
支出实行授权支付。
第十七条 乡镇服务中心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各乡镇服务中心负责人对各项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审核。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各乡镇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1000元以上的由乡镇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乡镇分管领导和
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市直服务中心“以钱养事”项目支出,由财务人
员填制《“以钱养事”项目支出报销审核单》并附原始凭证,经
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报市综改办审查,市会计核算中心凭市综改办
审查意见方可入帐。
第十九条 支出凭证必须合法取得,做到“四有”,即有合法
的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有具体的事由、有经办人签字、有负
责人审批。报账员不得具体经办金额在300元以上的大额经济事
项,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的证明
人签字。
第二十条 各项支出必须当月报销,对当月应列支出而未报
销的由经办人员自负。
第二十一条 对无项目预算、超指标或不合法的支出,乡镇
财政所和市综改办有权不予核销。
第二十二条 实行民主理财,增强财务透明度。各服务中心
要聘请1-2名公正廉明、作风正派、思想过硬的财务监督员,并
报乡镇财政所和市综改办备案。监督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各服务中心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并对
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综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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