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解读
无线电频率占用度测量要求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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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卫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项目概述随着时代的发展,卫星技术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从通信、导航到遥感等方面都得以迅速发展。
在这样的趋势下,本报告拟就卫星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探讨卫星项目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发展前景和风险,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二、市场分析1、需求分析卫星技术在通信、导航、遥感等领域的应用已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业领域,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
例如,通信卫星提供广域覆盖的通信服务,满足人们在通话、短信、数据传输等方面的需求;导航卫星则为汽车、船舶等提供精准的定位服务,带来便捷和安全。
而在农业、城市规划、环境监测等方面,遥感卫星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准确的数据,有助于科研和实际应用。
因此,可以看出卫星项目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
2、市场规模随着科技发展,卫星技术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市场规模也在不断增加。
据统计,2019年全球卫星产业规模达3300亿元,而且产业增速在未来几年内有望继续保持在10%以上。
而在中国,卫星技术的应用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能够看出卫星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三、技术分析卫星技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其技术要求较高。
目前比较成熟的包括卫星制造技术、卫星发射技术、卫星信号接收技术等。
另外,卫星项目中也要求高度的集成化技术和信息技术。
为此,项目方需要建立一支经验丰富、技术力量雄厚的研发团队,同时保持与国际一流卫星技术企业进行合作交流,在技术上保持领先地位。
四、经济分析1、投资估算卫星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其中包括卫星研发费用、发射费用、运营费用等。
通过初步预估,整个项目需要的投资约为50亿元。
然而,这些都需要专业的财务分析师进行精确计算和核算。
2、盈利预测卫星项目通过提供通信、导航和遥感服务等方式获得收益,其盈利主要取决于市场需求和服务覆盖范围。
目前,卫星市场的增长速度较快,国内外市场需求也十分旺盛。
通过大量的市场调研和分析,预计项目将在5年内实现投资回报,带来丰厚的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1.2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3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3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10月1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1.1 一般术语1.2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1.3 无线电业务1.4 无线电台与系统1.5 操作术语1.6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1.7 频率共用1.8 空间技术术语1.9 无线电频带和波段的命名1.10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1.11 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划分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1 引言3.2 业务种类与划分3.3 一般规定3.4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3.5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3.6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附录附录1 发射机频率容限附录2 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附件1 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附件2 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件3 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附录3 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GB/T 13622-2012)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12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卫星通信技术在我国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
卫星信号接收作为一种重要的通信手段,广泛应用于电视、广播、通信等领域。
然而,由于卫星信号的特殊性,对其进行接收和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我国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基本法规,对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规定具有指导意义。
该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率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对卫星信号接收的频率范围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各类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频率范围和使用条件。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法规,对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管理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管理办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卫星信号接收的法律规定内容1.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生产和销售(1)生产: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2)销售:卫星信号接收设备销售企业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销售许可证,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信号接收设备。
2.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1)安装: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安全、稳定、可靠。
(2)使用: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使用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用途和频率范围。
3.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进口和出口(1)进口:卫星信号接收设备的进口必须依法取得无线电进口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解读《无线电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作者:暂无来源:《上海信息化》 2014年第8期文/陆唯群无线电的发现以及无线电技术的日新月异,给地球村的人们带来了各种福利,但其发展环境仍不规范。
“无规矩不成方圆”,唯有对无线电资源利用以及行业规范等“立规”,才能避免“混战”,引领无线电业务健康合理地发展。
本文对无线电行业的两部重要法规进行了详细解析。
无线电从发现到应用,历经了从科学探索到商业实践的短暂而迅猛发展的过程。
如今,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无线电的服务。
作为一项前景广阔的技术,在应用和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制约性的障碍,比如信号干扰、频谱资源稀缺以及专有权等等问题。
为了规范各方在无线电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行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维护资源的有效、合理、安全利用,国际国内都对无线电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促进无线电行业有序成长。
《无线电规则》及其主要内容国际电信联盟制定的《无线电规则》是国际电信联盟用来管制无线电通信,调整各国在无线电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规范其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国际性无线电法规。
《无线电规则》附属于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与其共同行使对整个电信的管理职能,并对联盟全体会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
《无线电规则》始制订于1903年,随着无线电通信的需要和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经过几十次世界性无线电行政(通信)大会的修改和补充,《无线电规则》内容变得越来越详细和复杂。
最新版的《无线电规则》基于2012年的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各项决定修订而成。
《无线电规则》的制定主要为了达成以下目标:一、促进公平地获得和合理地使用无线电频谱和地球静止卫星轨道资源;二、确保为遇险和安全目的提供的频率资源的可用性,并确保其不受干扰;三、协助防止与解决不同主管部门的无线电业务之间可能出现的有害干扰;四、促进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经济高效地运行;五、提供并在需要时管理新近应用的无线电通信新技术。
现行的《无线电规则》主要内容包括频率、频率指配与规划修改的协调、通知与登记、干扰、行政管理规定、关于业务和电台的规定等内容,共59条。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

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管理规定无线通信业的发展日新月异,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和规范成为保障无线通信稳定运行和合理利用频谱资源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无线通信业无线电频率的管理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行业从业者提供指导和参考。
一、无线电频率的定义和分类无线电频率指的是电磁波在空间传播时所具有的频率特性。
根据电磁波在大气中传播特性的不同,无线电频率可分为以下几类:地面波频率、天波频率、空间波频率和地球固有振荡频率。
无线电频率的分类有助于更好地进行频谱资源的规划和管理。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的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无线电频率应按照公平、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利用,确保各个无线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
2. 效率优先原则:频谱资源是有限的,应优先满足高效率的无线通信需求,合理规划和利用频率资源。
3. 协调发展原则: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应与相关行业和部门进行紧密协调,确保不同业务之间的频谱资源不相互干扰,实现协调发展。
4. 技术创新原则:鼓励和支持新兴技术的发展,为其提供合适的频率资源,推动无线通信业的科技进步。
三、无线电频率管理的主要内容1. 频率规划和分配:根据不同的无线通信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频率规划和分配方案,确保各个业务之间的频谱资源互不干扰。
2. 频段管理:对不同频率段的使用进行规范,确保不同频段的无线通信业务之间不会相互干扰,保障无线通信的质量和安全。
3. 频率协调:对频率资源的协调使用进行管理,确保频率资源的高效利用,避免频率争用和同频干扰的出现。
4. 频率监测和监管:建立频率监测和监管机制,对频率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频率干扰问题。
5. 频率使用许可和申请:规定无线通信业务需要事先获得相应频率使用许可,对频率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无线通信业务的合法和规范使用。
6. 频率使用报告和汇总:无线通信业务需要按照规定定期上报频率使用情况,监管部门进行汇总和分析,为频谱资源的合理规划提供依据。
7. 频率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对闲置频率资源进行整合和共享,提高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推动无线通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工信部就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产业风向标•Industrial Benchmark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10月15日,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意见》。
会议强调,要抓好上述《意见》贯彻实施,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军民融合领域立法,尽快实现重点领域立法全覆盖。
会议指出,要加快职能转变,降低准入门槛,优化付款、退税、资质办理等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释放社会生产力。
会议强调,战略性重大工程是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
要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立足最复杂、最困难的情况,以工程建设为牵引,集中优势力量协同攻关,早日取得突破。
会议要求,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统一协调相关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项目,统一调动所需的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工信部就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9月27日消息,为了规范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空间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共6章49条。
其中提出,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等。
9.5亿北斗产业园专项行动资金已下放至各省近日,来自北京、广州、上海、西安等地的北斗相关企业陆续披露其收到的北斗产业园区创新发展专项行动(下文简称专项行动)补助金情况。
该专项行动始于2017年12月,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下达通知,依托北京、上海、广州打造3个产业链完善的综合类北斗产业示范园区;依托南京、武汉、长沙、成都和西安打造5个特色鲜明的专业特色类北斗产业示范园区。
围绕上述城市,财政部将专项拨款9.5亿。
根据财政部通知,该笔补助已于今年6月下旬以中央基建投资的形式下放至相关省市财务部门,整个专项行动预计于2020年前后结束。
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与安全措施

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与安全措施无线电技术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作用,广泛应用于通信、广播、无线网络等领域。
为了确保无线电频率的有效管理和安全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与安全措施。
本文将介绍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针对无线电频率安全的常见措施。
1. 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的制定旨在保障无线电通信的顺利进行,并避免频率干扰、滥用频率等问题的发生。
以下是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的基本原则:1.1 分配与规划:各国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对无线电频率进行分配和规划,确保不同频率间的互不干扰。
1.2 授权与许可:为了保证频率的有效使用和管理,无线电通信必须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与授权。
1.3 限制与管理:针对特定的频率使用,国家会设置一定的限制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和秩序。
1.4 协调与合作:国际无线电通信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共同管理和利用有限的无线电频率资源。
2. 无线电频率安全措施为了保障无线电频率的安全使用,提高通信质量和保护用户信息,以下是常见的无线电频率安全措施:2.1 无线电频率监测:通过使用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监测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频率干扰等问题。
2.2 加密与认证: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和重要通信,可以采用加密和认证技术,确保通信内容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2.3 反干扰技术:针对频率干扰问题,采用滤波、功率调整、空间分隔等技术手段,减少干扰对通信的影响。
2.4 频率分配管理:建立完善的频率分配管理系统,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合理规划和分配频率资源,优化频率使用效率。
2.5 市场准入管理:对无线电通信设备和产品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确保设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减少频率干扰和不合规操作。
3. 无线电频率管理国际组织为了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维护无线电通信的国际秩序,以下是几个主要的无线电频率管理国际组织:3.1 国际电信联盟(ITU):ITU是联合国专门负责无线电通信和信息技术的国际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全球的无线电频率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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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解读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 法
(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是卫星工程项目建设和卫星系统运行的 必要
条件。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大了工作力度,加强和规范了 卫星无线
电频率的管理工作, 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但在当前航天工程 建设中,仍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论证不规 范、不充分,论证
结果不合理等情况,对航天工程建设造成了风险隐 患,甚至影响工程建设
成败。
2016年 12
月修订施行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 定
“建设卫星工程, 应当在项目规划阶段对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 进行可
行性论证; 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卫星工程, 应当在项
目规划阶段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 无线电频率”。
但对于如何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可行性论证, 以及可行性论证应涵
盖的内容等, 尚无具体可操作的办法, 亟需出台 相关配套政策对卫星无
线电频率资源的可行性论证工作予以明确和 规范。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是规定了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的目 的、
论证依据、论证原则、论证程序、论证结果、监督检查等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分为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体部分,即第一至五条,主要包括制定《办法》的 目的
和立法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可行性论证的组织,即第六至十条,主要包括可行性 论证
的时间节点、组织程序、可行性论证的依据及要求、可行性论证 报告内容
等。第三部分为可行性论证的结果,即第十一至十二条,明 确卫星无线电频
率资源可行性论证是工程规划和建设的依据, 有关情
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程实施大纲等项目阶段性文 件。第四
部分为监督检查及附则,即第十三至十六条。附件规定了可 行性论证报告的
模板。
问: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由谁来做, 在什么阶段提交 可行
性论证报告?
答: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是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 行性
论证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可行性论证工作,并对论证结论承担 主要责任。
建设需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或者建设其 他卫星工程,都应
当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 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
和协调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建设须经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
程,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 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会
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与工业 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
率。
问: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
容:
(一) 卫星工程背景;
(二) 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需求分析;
(三) 拟使用卫星网络的特性及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情况;
(四) 拟使用卫星网络的协调状态和协调形势分析;
(五) 与同频邻频相关空间业务和地面业务的兼容共用分析;
(六) 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七) 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使用的风险应对措施;
(八) 结论和建议;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问: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 建设有何
影响?
答: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对卫星工程规划、 建设具有
约束性。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情况应纳入相关卫星工程项 目建议
书、工程实施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投标等项
目阶段性文件,作为卫星工程规划、立项审核、招投标和项目验收的 依据。
问:不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如何处理?
答:未按规定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 或者论证结
果有重大瑕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要求论证单位重新进行论证; 对 于因
风险漏判和误判造成损失的,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 自行承担
相应责任。
对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中弄虚作假的单位, 工业和
信息化部将予以约谈、通报,直至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卫星网络资料申 报,并
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将建议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追 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