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探讨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研究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一种常见的股权交易行为。
本文将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其存在的目的、影响因素以及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一、股份回购的基本概念和目的分析股份回购是指公司购买其已发行股份的行为。
在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通常有以下几个目的:首先,股份回购可以用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减少股东人数,从而提高盈利分配比例,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盈利状况。
其次,股份回购也可以用于规范市场秩序。
适度的股份回购可以减少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避免其对市场造成过大的冲击,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再次,股份回购还可以用于提高公司股价。
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有效控制供求关系,增加市场需求,从而提高股价水平。
这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是一种增值的方式。
二、影响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因素分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市场环境和法律政策等。
首先,公司财务状况是影响股份回购的关键因素之一。
公司如果财务状况良好,盈利水平稳定,就能够更容易地进行股份回购。
相反,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回购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
其次,市场环境也对股份回购产生较大的影响。
如果市场行情疲软,投资者对公司前景不看好,公司可能会选择回购股份来提高股价。
相反,如果市场行情火热,公司则可能选择暂缓回购计划。
最后,法律政策也是影响股份回购的重要因素。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
政府对于股份回购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大,这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政策措施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行为,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我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开公司股份回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基本条件和操作程序,从而规范了股份回购市场的秩序。
其次,政府还推出了减税降费等措施,以降低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所需的成本。
对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评析与完善

宁波大学法学院
要: 我 国新 《 公 司法 》增 设的 异议 股 东股 份 回购请 求
权 制 度 .是 平 衡 公 司 各 方 利 益 、 保 护 中 小 股 东权 益 的一 项制 度
实力和 良好商业信誉吸引客户。通过宣传措施、物流培训 、
设计 物 流 服务 方 案 等 ,逐 步赢 得 客户 的信任 来 获 得更 多 物
目成本 。 异议股 东股份 回购请求权 ,是指对公司股东大会作 出的于 自身 股东 利 益有 重 大影 响 的决 议持 反 对 意见 的 股东 所享 有 的 “ 要
求 公 司 以公平 合 理 的价 格 收购 自 己股 份 从 而 退 出 公 司 ” 的权 利 。 这 是 一项 平 衡公 司 各方 利 益 、保 护 中小 股东 权 益 的制 度设 计 ,但 我 国引入 这 一制 度 的 同时 却没 有 做相 应 的程 序 设计 ,实 际操 作 中 结 合 我 国实 际进 行 重整 和 完善 。 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理论进程及价值取向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 . 管 理风 险的 防范与规 避
园区内部各部门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部 门间密切协 存在诸多漏洞 ,因此对该制度还需要在 比较借鉴国外经验 的同时
调 ,加 强 与 相关 政 府 部 门 的配 合 ,建议 相 关 政府 部 门在 园 区 内设 立分 支 机 构或 办 事 处 。吸 引高 素质 的物 流技 术 与 管 理 人 才 ,加 强 人 才 培 养 ,提 高 现 代 物 流 人 才 队 伍 的总 体
选 择 经 验 丰富 、专 业 水 平 高 的市 场调 查 研 究 机构 进 行 物 流行 业 及 市 场等 方 面 的调 查 分析 工 作 ;选 择信 誉 好 、技 术 实 力 过 硬 的设 计 方 和承 包 方 来 承 担 项 目的设 计 与施 工 , 并 做好 监 督 管 理工 作 ;提 高决 策 的 民主性 和 科学 性 ,提 高 决 策者 的素质 ;重视决 策 的执 行与反 馈工作 。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许鹏一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43摘要: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项保护股东权利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稳定公司运行经营的作用。
但是,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回购制度,其在立法层面与实践进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对此,本文结合立法目的与实践经验,针对实践中公司法规制的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存在的漏洞与诟病,提出较为可行的修正建议,从而得以促进公司实施相应改制手段,达到提高公司运营质量与投资目的。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信息披露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16-02作者简介:许鹏一(1994-),男,汉族,山东泰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非法学)硕士在读。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基本定义股份回购的基本定义通常是指,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可以在证券类公开市场回购使用规定的货币或者购买方通过举债的途径,通过特定程序从二级市场被回购主体买入回来的行为。
上市公司通常通过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回购本公司已发行出去的股票,通过股份回购流回公司这些股票便形成了该公司的库藏股。
进而,公司流通在外的股票数量相应减少,相当于将这部分股东投入的资本退出公司,所以,库藏股应当作为股本的减少。
上市公司通过核算并削减回购本公司库藏股,可以实现减少自身注册资本的目的。
二、我国相关法律关于股份回购的具体条款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历经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对我国新兴起的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在众多经济组织中,上市公司作为十分开放的经济组织形式,发挥了其在推动市场发展的独特作用。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作为公司法中一项保护股东权利的制度。
具体谈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相关事项的立法条文,见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我国《公司法》于2018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本次修正案针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具体应用环节呈现的漏洞与诟病,主要着手于以下几个突破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最首要的为条文改制后破例新添了公司回购自身已发行股份的特殊事由。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变迁及完善建议

投 资者 投 资热情 和信 心极 度受 挫 。为 了救 市 , 行 、 央
国资委 、 证监 会 等部 门联 合 行 动 , 频 出手 , 系 列 频 一 的利好 消息 陆续 出 台 , 比如 , 降低证 券交 易 印花税 及 后 来 的取 消双边 征 收 政 策 、 低存 款准 备 金 率 和 利 降 率 、 持 增 持 、 高 现金 分 红 比例 等 等 。证 监 会 于 支 提 20 0 8年 9月 2 1日颁布 的 旨在鼓 励 上 市公 司 回购 股
、
股 份 回购制 度 的演变
19 9 3年颁 布 的《 司法 》 股 份 回购 限制 非 常 公 对
严格 , 原则 上不允 许 上市公 司进 行股 份 回购 。《 司 公
法 》 1 3条规定 , 司不 得 收 购 本 公 司股 份 , 是 第 4 公 但
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除 外 : 一 , 少 公司注 册 资 本 ; 第 减
第3 6卷
第 1期
河 南师 范大 学 学报 ( 学 社 会 科 学版 ) 哲
T J URNAL O OF HENAN NO RM A L UN I ERSI Y V
— — — —
20 0 9年 1月 Jn 2 0 a. 0 9
Vo. No 1 36 .1
我 国上市公 司股份 回购制度变迁及完善建议
并 没有跟 上 。 股份 回购 ( h r p rh s ) 称 股 票 回购 , S aeRe u c ae 或 是指 上市 公 司将 本 公 司 已发 行在 外 的股份 购 回的法
在 19 9 4年 8月 2 日由原 国务 院证 券 委 员 会 、 7 原 国家 经济 体制 改革 委 员 会颁 布 的《 境外 上市 公 到
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购成 为 一种权 宜使 用 的政 策 工具 , 以发 展成 为具 难
有 长效机 能 的制度 工具 。
一
、
股 份 回购 的适用 事 由和范 围的厘 清与界 定 ( 一)股份 回购事 由的立法局 限及其拓展 完善
我 国《 司法》 则上 禁止 股份 回购 , 公 原 只有在 发 生特定 事 由时才 允许公 司 回购股 份 , 现行立 法所规 定 的回购事 由为 减少公 司资本 , 与持有 本公 司股票 的其他 公 司合并 , 职工 奖励 持股 计划 以及保 障少数
20 0 8年 l 0月 9E, l 证监 会发 布实施 了《 关于 上市公 司 以集 中竞 价 交易 方 式 回购 股 份 的补 充规 定》 试 ,
份 回购 产 生 于美 国公 司对 政府 限制 现金 红 利政 策 的规 避行 为 , 目前 已经演 变成 为维护 和促 进公 司存 续发展 的重要 的资本 经 营和管理 工具 。在 中国, 股 份 回购 明显地具 有政 府 主导 的政 策性 工具 的色 彩。 19 - 2 0 年 , 9 4 0 0 陆家 嘴等 5 起非 流通 股 回购事例 表 明, 份 回购 的主要 动 因在 于满 足地 方政府 实现 经 股 济发展 等公 共治 理 目标 的功能诉 求 , 效果 是上 市 其 公 司向国有 股控 股大 股东 输送利 益 , 回购行 为往往 损害 了流通 股股 东 的利益 l 。2 0 年 , 0 5 在股 市低迷
第 1卷 第 l O 期 2 1 ̄ 2 00 , q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J R A EJ G N V R I Y O E N L G ( O I L S I N E D T O ) OU N L OF B I N U I E S T F T CH O O Y S C A C E C S E I I N I
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构建

势,股份回购还可 能有防御外资敌 意并购等情 形的需要 ,因此,我 国
法律 中还有必要增加一 项 “ 允许公 司为避免遭受 重大而急迫 的损 害时
回购 股 份 ” 的条 款 。
二 .股份回购的方式
财 经 论 坛
股权 分 置 改革 背景 下 我 国股 份 回购 制 度 的构 建
郑 州牧 业工程 高等专科 学校
【 摘
郭勇
要】股份 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与企业经营策略 ,尤其对 于改善资本市场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环境具有极其 重要 的现 实意义,但
是我 国相 关立法 的滞后 ,导致 实践操作 中诸多不规 范性和回购实务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制定 与规 范股份 回购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探作办法是迫在眉 睫。本文主要探 讨股权分置改革背景 下我 国上 市公 司实施 股份 回购的制度 构建,以期促进和规范股份回购活动在我 国的应 用与发展
对 于不 同 目的的股 份 回购 ,应 规定 相应 不 同的条件 。考虑 到 国 有股购 回的市场定价 ,对 证券市场 的冲 击较小收益率 等优 点 ,股份 回购 已成为 国有
股 减 持 的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途 径 。 而 对 于 以 稳 定 股 价 为 名 炒 作 本 公 司股
2 扩 大股 份 回购 的许 可 范 围
将股 份回购数 量和比例 限制在 一个合理 的范围 内无疑是 必须的 。根据 《 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 》之规定 : “ 上海、深圳证 在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如果 已完成 股权分置 改革,且拥有 规 范的公 司治理 结构 ,最 多可拿 出公司股 本总额 的 1% O 对其 高层用于 股权激励 ”。但这 范围过小 ,只适 应于 国有控 股上市公 司,因此应在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评析

智库时代 ·55·财经智库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评析苏佩云(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股份回购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须遵循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股份公司在特定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
自新修订的《公司法》出台以来,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热情高涨,新的条款不仅补充了股份回购的情形,完善了决策程序,而且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
但同时也存在着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误导投资者、增加财务风险、引发内幕交易的消极影响。
因此,本文拟从信息披露角度提出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措施,规范回购资金筹集,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
关键词:股份回购;信息披露;完善中图分类号:TP39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609(2019)17-0055-002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制度是一项基础性的制度,新的《公司法》修订以来,加速了股份公司的股份回购热潮,修改后的条款较之前的条款来说,不仅补充了股份回购情形,完善了决策程序,放宽了回购资金的来源,增加了库存股制度,而且加强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然而该项制度对于投资者、公司股东以及公司本身来讲,还应该进一步完善。
因此,就股份回购制度,如何从信息披露角度进行完善,实现公平回购,透明回购,以防止内幕交易发生,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显得尤为必要。
一、股份回购制度的背景美国是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发展的起源,随后世界其他国家也开始出现。
股份回购制度指的是股份公司在特定的情形下,收购本公司已经发行在外的股份行为,是所有股份公司必须遵循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回购的主体是股份公司,包含但不限于上市公司。
一个成熟的市场股份回购大都采用“原则允许,禁止例外”的规则。
自10月26日对新修改的《公司法》通过表决以来,市场反响热烈,促进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进一步发展。
在我国,通过采用股份回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资产结构、稳定股价,但由于我国股份回购发展历程较短,体系、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评析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评析作者:李超芳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8期摘要:股份回购制度起源于美国,现如今已成为资本市场运作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一制度对于公司优化其资本结构、提升公司股价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已引入股份回购制度近二十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日渐完善的过程,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达到成熟阶段,因此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之处,为了更好地保证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加大了对股份回购制度的规范,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促进这一制度的实施,以确保股份回购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的发挥其积极功能,合理的控制其消极功能。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一、股份回购概述(一)股份回购的内涵对于股份回购这一概念的界定,我国尚未有具体明确的统一定论,不同的专家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认识。
周友苏教授认为:“股份回购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回购的行为,因此它是股份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张忠军认为:“股份回购是指公司直接出资通过公开或协议的方式购回自身发行在外的股份,从而减少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份的行为。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股份回购的定义是: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的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主要方式有用现金、或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以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回购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行为。
(二)股份回购的方式对于股份回购的方式,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会有不同的分类,本文将从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阐述。
公开市场回购公开市场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在公平交易的股票市场上,公司以普通投资者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就我国而言主要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回购。
协议回购协议回购是指公司不通过证交所与所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签订协议,以约定的价格回购本公司的股票,被购买方通常是企业的大股东。
与其他方式相比,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灵活性较强,而且回购的价格也低于其他;不过这种协议回购的方式也存在公开性低,透明性差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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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份回购制度探讨 股份日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比较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和企业经营策略,尤其对于改善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产权结构和整治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相关立法的滞后,导致实践操作中诸多不规范性和回购实务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并且股份回购还极有可能导致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在分析股份回购的功能与价值的清晰定位的基础上,从着眼于保护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善股份回购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方式。这也是当前完备我国证券市场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
标签:股份回購;价值功能;债权人;中小股东 1 股份回购的概念和价值功能 (1)股份回购的概念。 股份回购(StockRepurchase)是指公司基于特定目的,以公开或协议方式将已发行在外的自身股份重新购回,从而使公司减少发行在外股份的行为。
(2)股份回购的价值功能。 股票回购产生的根源主要是公司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管制的一种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管制已经不是企业进行股票回购的唯一动机,并且在国外的法律中也并不禁止股票回购。当前世界各国一般认为,在一个成熟资本市场,股份回购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功能:
①股息避税。在美国现金股利要按普通收入所得税率纳税,而资本利就可以以较低的优惠税率纳税。股东从回购股票得到的现金只有在回购价格超出股东的购买价格时才须纳税,并且是按照较低的优惠税率缴纳的。股票回购使得股东能够以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取代现金股利必须缴纳的较高普通个人所得税。
②稳定或提高公司股价。一般而言,过低的股价会降低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公司也难以从证券市场中进一步融资。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该股票的流通量而支撑股价,从而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上市公司多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作为维护公司形象的主要手段。此外,为使以市价发行的新股顺利被投资者吸收,公司也常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回购,以稳定交易和提高股价。在市场过度投机的情况下,释放先前回购形成的库藏股进行干预,增加流通股的供应量,减少投机泡沫,使虚拟经济与实物经济紧密相联,避免了股票价格的大起大落。
③提升公司业绩。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是衡量上市公司的主要指标,财务上以流通在外的股份数作为计算基础。基于公司自身形象及投资者渴望股价上升而获得资本利得等原因,股份公司以采取股票回购并库存自身股份的方式来操纵 每股收益指标,减少实际应支付现金股份的数量。 ④改善资本结构。任何产业、行为发展都会经历上升期、成熟期和衰退期。进入衰退期后,公司资金较为充裕,公司若无适当的投资机会,可通过回购股票减少公司资本。
⑤巩固既定控股权及反收购的主要策略。大股东或经营者为保证不改变在公司的地位,实现自己的意志,往往采取回购股份方式达到目的。当企业面临被恶意收购的风险时,回购使收购方的收购难度加大。回购的股票由于无表决权,通常回购股票在需要时再卖给稳定的股东。为了维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通常以股份回购的方式抵御“恶意”收购。当公司以高于收购者出价的溢价进行股份回购,一方面提醒公司股东注意公司价值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收购方收购成本,并且通过对外界股东的回购,公司大股东或管理者持股比重相应提高,控制权进一步加强。此外,储备大额现金的公司易受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在此情况下,公司将大量现金用于股份回购,可减弱收购者的兴趣,这是反收购策略中的“焦士战术”。
2 股份回购的条件和程序 (1)股份回购的发生情形。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的回购只能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下: ①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消除部分股份,其发生可能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过多,或是公司的实有资本和注册资本之间不平衡,也可能是公司亏损严重。公司减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
②股份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发生合并。除此之外,公司股东对于公司股票的增与,或是公司按约定条件兑付还本优先股时,也会产生股票回购的效力。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票回购的程序。 股票回购通常需要履行以下几个程序: ①由股东会作出股票收购的决议。公司因上1和3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由公司以市场价格或其他商定价格购买部分公司股票。 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④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注销已收购的股票,属于情形1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z和4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⑤在法律要求的国家或地方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3)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股票回购的有关规定。 ①《公司法》中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实行的是严格化的传统大陆法体制,在原则上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②《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中的规定。在《股份公司规范意见》中,也规定公司非因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亦不得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特殊情况需收购、库存本公司已发行股票者。须报请体改部门、人民银行专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③《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的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设有专门两个章节分述“减资和回购股份”以及“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对回购的方式、资金来源等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规定,回购的方式有三种:一是向全体股东发出回购要约;二是在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是在交易所以外,以协议方式购回。其中协议方式必须先经股东大会批准。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章,目前回购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有:回购的信息接露。《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26条规定:“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回购作为重大事件的披露。《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62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回购作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内容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也要作披露。
3 股份回购的缺点 我国虽然已经开始股票回购诸方面的尝试,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政策环境下,实施股票回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障碍。 (1)来自法律、法规滞后方面的障碍。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有股票回购一般原则性的条款规定。比较笼统、概括,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方式有: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从现实操作的情况看,我国已出现的股票回购案例都属于第三类,可见我国在制定回购法规时并没有充分估计到今天出现的现实情况。另外,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回购资金的来源,回购的数量、价格、程序及其他的相关的规定,面对当前已经出现的股票回购个案,法律法规建设显得十分滞后。这就使股票回购的实施无法可依,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同时我国历史上也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只能参照国外的类似情况,加上我国的实际国情,因此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证券法》关于股票回购的规定并不详细,因此法律方面的欠缺就成为股票回购的现实障碍。
(2)债权人的利益保障问题。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现金不充裕或财务状况恶化的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将会使债权人蒙受损失。有学者认为股份回購中易发生操纵市场和中幕交易等不当行为,但是“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灯光最好的警察”。
(3)如何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票回购是上市公司的个体行为,但股票回购一且实施就涉及到了包括公司本身、(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诸方面的利益。由手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在掌握信息方面处于劣势,这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也不能排除公司为自身利益动用这一工具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来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内幕交易。正如《香港公司购回本身股份守则》第1条“一般原则”即为“所有股东均应获得公平对待,而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类似待遇。”第4条又要求“行使控制应该信实,压迫属于少数或者无控制权的股东的情况,无论如何不可接受”。由于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为了谋取额外的“溢价”收入,总是希望公司能以高于他人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票。在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拥有地位优势或持股优势时,这种“不良”动机很可能变为现实。
综上所述,股份回购,在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提出挑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中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内容显得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不足以为我国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践提供有效的制度性基础。所以加快制定与规范我国股份回购制度的实施细则及具体可行的操作方式是迫在眉睫的重点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