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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苏住建建〔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79号),2023年12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含第三轮全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建筑市场检查采用各县级市(区)抽选专家组成检查组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全市共随机抽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主体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具有工作面的装饰工程项目共计267个(房建199个,市政42个,装饰26个)。

总体上看,受检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较为规范,基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施工和监理企业重视内部管理,工程质量受控,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基本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基本到位。

本次综合检查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13份,相关隐患问题已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闭环。

此次检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平均分,以及监理企业平均分如下:二、主要问题(一)实名制个别项目经理检查时不在岗,且未有请假手续;部分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手续未落实;部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情况不佳,检查记录内容敷衍、流于形式,个别项目经理的带班材料存有伪造签名、复印签名情况。

部分工地的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时间不足70%;少数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上墙,部分项目的工人维权告示牌内容不准确。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州政府法制网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州政府法制网

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为保障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我市拟制定《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由于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为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制定该《办法》,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修改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一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9日前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我市也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精神拟定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3月18日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我们在《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的基础上起草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梅正荣副市长在5月6日召集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各部门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我们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起草的原则办法共分总则、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责任和义务以及附则等五章二十六条。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两条原则:(一)适应房屋征收条例的要求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是苏州市区在2002年,为有效、有序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

经过八年多来的不断探索、完善,这项制度已被广大动迁居民所接受。

实践证明,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城市拆迁户与“居者有其屋”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和保护了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了部分动迁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35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定销商品的销售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8月27日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和招标拍卖地块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居民定向销售的商品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居民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套数和面积的核定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定销商品房挂牌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房管、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定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的城市建设工程和招标拍卖地块的被拆迁居民,可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

采用产权调换或者以公房安置形式进行安置的被拆迁居民不适用定销商品房政策。

第六条被拆迁居民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的,可上靠一档购买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定销商品房最大套型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可再购买一套与超出面积相对应的定销商品房。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3〕2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适应城乡一体化快速推进和城区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着力解决当前城市管理水平滞后于城市发展速度的各类深层次矛盾,有效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水平,努力为谱写“中国梦”的“苏州篇章”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大城管”格局,完善城市管理顶层设计1.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整和充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订议事规则,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和高位协调。

市城管委原则上每月由市长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全市各地、各部门之间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的统筹协调。

各县级市、区也要加强城市管理组织领导,充实调整城市管理领导机构,形成高效有序的“大城管”格局。

2.明确市级城市管理职责。

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科学界定市、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职能、权限与责任。

市级城市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城市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工作标准,编制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高位协调、应急处置和综合整治,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的有关审批职能和行政执法工作。

2021年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2010-G-6号--苏地2010-G-14号)

2021年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须知(苏地2010-G-6号--苏地2010-G-14号)
2、苏地2010-G-12号、苏地2010-G-13号、苏地2010-G-14号地块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建造的动迁安置房项目,根据苏府[2009]38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地块受让人应为全资国有公司。
申请参加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价的竞买人,报名时应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递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苏地2010-G-7号
平江区平海路北、元和塘西
2010年
8月18日
2011年8月18日前开工,2013年8月18日前竣工
基础设施达“七通”(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燃气、通有线电视)。地面建筑物拆除,管线迁移,其余按现状条件交地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支付出让价款25%,剩余出让价款于2010年8月18日前付清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影印件)
报名参加挂牌竞价的竞买人,在报名时须向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缴纳履约保证金。持同城转帐支票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报名截止日为2010年6月13日下午五时前。履约保证金是指在2010年6月17日前有效的,并可在苏州市区各家银行及分支机构实时兑现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竞买人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竞价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开始办理退款手续,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缴入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咨询请拨0512-65212829。具体地块报名时须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拍卖公告。
(一)项目竣工验收时的容积率指标以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为准,土地分割时,以房管局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拍卖、挂牌转让文件对容积率有另行约定的,按出让文件约定执行。
(二)如果规划核准项目超容积率,在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容积率的前提下,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时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苏住建规〔2013〕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度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工作(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招标办受市住建局委托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各地要在本月底前将负责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苏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管理处,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人(含分包合同发包人)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合法资质的分包商,分包商如为外地进苏企业,须办理进苏施工相关手续。

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苏住建建〔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4〕2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监理综合改革、推动监理责任落实,发挥好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中的“辅警”作用,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下半年度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219号)部署安排,市住建局于12月11日至14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下半年度工程监理项目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覆盖市本级项目和全市10个板块项目,共检查监理项目100个;其中,住宅工程33项、公共建筑24项、工业建筑29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4项(含轨道交通工程4项)。

本次检查重点内容为监理人员配备、“实名制”考勤、现场履职和工程监理综合改革措施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总体检查情况继续保持稳中有进的态势,受检项目平均得分86.91分,较上半年度平均分提高了1.27分。

各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已责成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闭合到位。

二、各地住建部门工作情况本次检查发现,一些地区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措施,努力提升本地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张家港市住建局建立监理项目开工交底制度,并在交底环节发放《张家港市住建领域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今年以来已开展监理项目交底119项次,发放指导清单242份。

还有一些地区住建部门强化行为监管,倒逼监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常熟市住建局约谈履职不力的监理企业23家,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10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正文:---------------------------------------------------------------------------------------------------------------------------------------------------- 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苏府〔2005〕61号2005年5月31日)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使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平衡健康有序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5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调控目标。

(一)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

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

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完善住房供应、控制不合理需求入手,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实行政策引导,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投机炒房,控制投资购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实现供略大于求、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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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拆迁企业冷库评估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拆[2008]4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23
【实施日期】2008.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拆迁企
业冷库评估方法的通知
(苏建拆[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当前在我市三个新城拆迁实施中发现有大量的企业冷库需要拆迁,这些企业冷库中确有一部分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需且是按照规范要求建设并合法使用的冷库,但也有大量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的临时搭建的伪劣冷库,甚至为了拆迁以获取更大补偿而突击建造并不具备冷藏功能的冷库。

为维护拆迁市场的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拆迁企业冷库的评估工作,根据市政府办文单(2008年下字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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